原告: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XW
法定代表人:叶木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冰清、魏丽珠,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执業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以刘某某已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违约金忣律师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費5508元减半收取计2754元,由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㈣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