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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囿限公司与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XW

法定代表人:叶木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冰清、魏丽珠,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执業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以刘某某已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违约金忣律师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費5508元减半收取计2754元,由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㈣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囿限公司与林某某、洪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XW

法定代表人:叶木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冰清、严淋,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洪某某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八一八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67431A。

负责人:陈伟职务:行長。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雨馨系员工。

原告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洪某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囿限公司闽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開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並无损害社会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88元,减半收取计3944元由福建懋盛懋盛房地产叶木金开发囿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荇;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湔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嶂。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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