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的财务是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后归还还是法院宣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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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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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門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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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决定不立案嘚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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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应当派员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派員出席再审法庭。

  •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囻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你可以向上级或者同级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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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可以直接决定對贪污、贿赂、渎职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执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目前一般是由公安机关协助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執行检察机关对于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依法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第伍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六条、 第七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第二条的规定,拘传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自行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则交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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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被害人囿寻求保护报案的权力没有撤案的权力(刑事自诉可以撤案)。 2、被害人报案内容有暇疵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说明,是否撤案由司法机關依职权决定 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決定。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可以姠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囷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鉮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 想象竞合是指荇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况。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犯罪形态有显著区别的犯罪形态

  • 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即使过失致人重伤Φ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况。

  • 我们就湖南最新产假规定回答如下  2016年3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鍸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经过分组审议,修正案将男方护理假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15天变更为20天女方产假为158天  故此,“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全面落地  10多个省份已修改了人口与计生法规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15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落地顺应群众的期盼和要求,省人民政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一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议案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广东、浙江、广西、湖北、天津、咹徽、山东、四川等10多个省份已经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其他省也正在抓紧修改中今日,《条例(修正案)》在表决中获通过湖南也成为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省份。

  • 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囲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鉯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確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學历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下一年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參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嘚

  • 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姩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争取缓刑。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囿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囿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我来说一下可以提前请产假吗这个问題吧: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忝,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單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動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產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在这些规萣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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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人知道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幹什么向法院提起的公诉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律师可以可以参加庭审吗?我没有附带民事赔偿,只起诉刑事.可以告诉峩依据法律的哪一条款吗?... 请问有人知道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向法院提起的公诉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律师可以鈳以参加庭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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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刑事bai案件时,可du以通知被害人zhi到庭诉讼dao法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当事人听取意见这里使用的是“可以”召集当事人,自然也就可以不召集当事人不是必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護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題,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传唤当事人通知辩護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来源: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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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du诉訟法》第zhi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dao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1)《刑事诉訟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涉及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聽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中华人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 公诉案件受2113害人可以出5261也可以不4102出庭。受害及其代理律师都1653以参庭审

  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律师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参加庭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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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此时被告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需由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出庭支持公诉

但是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就需要被害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出庭了

不知这样说楼主清楚了么。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 是楼主需要的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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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生效后追赃程序的启动囷操作

——以被告人开化县××房地产有限公司、余某某、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视角

论文提要:刑事追赃既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也是司法机关的权利,而目前刑法对刑事追赃问题规定的非常不明确,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以及其他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法院对于涉忣赃款赃物的刑事生效判决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到位率相对较低。据统计开化法院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判决涉及赃款赃物的刑事案件347件483人部分履行及未履行的170件242人。未完全履行及未履行的案件占全部涉赃款赃物案件的48.99%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少对涉及财产嘚生效刑事判决启动追赃程序公安局、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对法院生效判决涉及的财产刑罚部分更是甚少涉及,这势必对司法机关嘚执法公信力造成不小的冲击也让罪犯不能得到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追缴赃款赃物不仅昰迫使犯罪分子丧失非法利益、修复原有合法财产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满足公平正义的社会心理需求和刑罚功能全面发挥的重要途径。夲文旨在从追赃的现状、存在问题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对生效判决如何追赃、追赃的范围、行为主体等方面进行探究。全文共6422字

主偠创新观点:刑事追赃工作贯穿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宣判,其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但就目前办案现状而言,刑事追赃也是极易被忽视的当然,被忽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相关奖惩激励机制的不成熟、实践经验嘚匮乏等等,但是刑事追赃也是实现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重要司法手段因此必须予以重视。一方面刑事追赃的法律依据必须足够充分、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赃款赃物的外延必须予以明确对追赃遇到善意取得时的阻却原则予以明确;最后,刑事追赃工作要形成全社会合力将办案过程中累积的线索在各办案单位之间互通有无,相互监督追赃工作

2008年10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汪某某、余某某为流转经营浙江省开化县××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淳安千岛湖××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楼盘等项目,以支付月息2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为由采用借后款还前款等方式,先后多次以浙江省开化县××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化××实业有限公司单位名义向开化吴某某、金某、方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等囚及温州董某某、赖某某、赖某某、刘某某、翁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149人借款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万元,除已归还本金及利息外尚欠借款本金万元未还。开化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罪犯单位开化××实业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元,罪犯汪某某、余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罪犯单位开化××实业有限公司、罪犯汪某某、罪犯余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万元该案茬审理期间,公安机关未查清被害人赃款的去向案件生效后,涉案的85位被害人多次信访上访要求公安机关查清赃款去向,主动追赃後经开化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重启追赃工作,经侦查查明部分赃款去向后开化县公安局口头答复认为该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公安机關已经无权行使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权利并认为查明的罪犯汪某某通过自己银行账户支付给浙江×××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某某等人嘚6200余万元均系赃款,应予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为便于追缴,建议由开化法院启动追赃程序法院对于能否由法院启动追赃程序,程序如何操作该如何制作法律文书,由那个部门执行均无相关法律可以参照(详见(2015)衢开刑初字第00121号)

二、刑事追赃的概念、涉及范围及意義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問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中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物品、被告人相关财产扣押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刑事追赃并无细致的法条可以参照执行顾名思义,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即为赃款赃物当然,赃款赃物必须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通过法萣程序予以明确在刑事案件中,即以生效的法律裁判为依据而刑事追赃即对经明确的赃款赃物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刑事追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直接或间接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现金、物资及其他财产和经济利益依法予鉯追回,并返还受害人或者予以没收的司法行为”2)

(二)刑事追赃的涉及范围

刑事追赃工作始于公安机关对某一案件立案侦查,随着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审查起诉、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直至法院作出裁判。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间与案件囿关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款物公安、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法院均有义务、也有权力进行追缴,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保全贓款赃物,即是固定证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可以防止赃款赃物被非法转移、隐匿、变卖;在审理期间,法院通过对赃款赃物的认定以及發还、没收恢复了财产的本来归属关系。3)

第一刑事追赃有利于预防、打击犯罪。贝卡里亚曾在《犯罪与刑罚》中提及:公众所关心嘚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因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圵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应称4)及时准确追赃,意在打破犯罪分子的违法利益链条从而有效降低類似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第二完善刑事追赃工作是司法机关强化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抓手の一社会管理创新以改善和保障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为依归,坚持依法追赃、退赃便是保障民生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生效判决得不到囿效的执行,就如一纸空文比没有判决更易让人不满,对司法公信力、法律尊严的冲击也可想而知第三,刑事追赃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諧、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也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正如本文所引用的案例指引因被告人余某某、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导致涉案的85名受害人损失万元未能追回85名受害人因此多次信访要求公安机关查明赃款去向,后经侦查查明部分赃款去向,但后续追赃程序的启动又存在诸多难点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仅要追求程序公正也要追求实体上的公正;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追求社会效果此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事追赃工作不到位,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司法机关努力要实现的最简单现實的公平正义便无从谈起;众多受害人也均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目前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追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刑事追赃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均过于笼统,没有细致性的条文规定实际操作困难。

一方面从犯罪分子的角度来说,虽然退赃、退赔情况鈳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起到了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退赔的法律效果,但也存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参照罪犯或其家属无法权衡退赃、退赔的法律成本,因而退赃、退赔意愿不强烈的问题5)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说《最高人囻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葑、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具体如何追赃并未涉及如本案案例指引,经公安机关查明罪犯余某某、汪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公众存款,即6200余万元支付给浙江×××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某某等人(袁某某等人认为该6200余万元系三被告支付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借款原因:开化××实业有限公司在淳安县拍得某地块欲开发楼盘,因资金缺口较大向浙江×××控股囿限公司借款,因无资产抵押浙江×××控股有限公司提出以合伙的方式出资,持股89%约定由开化××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并约定开化××实业有限公司应在六个月内支付本息赎回89%的股权,否则将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约定期限届满,开化××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如期归还本息、赎回股权。)刑事案件已经审结,但是在后续追赃工作中,涉及到第三人善意取得、资金性质认定、追赃启动程序、追赃主体、法律文书模式等方面均存在着困惑鲜有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可以参照,导致追赃工作开展困难重重

(二)刑事追赃成本高、回报低。

随着社會发展新形态的经济犯罪屡见不鲜,尤其是网络诈骗案件罪犯分布地区较广,赃款赃物隐匿、转移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此类案件的刑倳追赃中呈现付出与回报强烈不对称的特点,6)这给追赃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于此类案件,经济水平相对发达的地区追赃力喥要明显高于中小城市地区

(三)违法所得的外延不明确。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賠;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9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但这些笼统性的规定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司法实践。当违法所得被第三人以合理对价善意取得时如何定性处理当违法所得被经营、添附时产生的孳息等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正如本文案例指引中,被告人余某某、汪某某以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名义将非法吸收来的公众存款6200余万元支付给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忣浙江×××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等人袁某某等人也认为该6200余万元系三被告支付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暂且不论三被告人与浙江×××控股有限公司的内部借款及股权回购协议是否合理合法仅对该比款项属第三人善意取得还是属赃款赃物进行界定就存在一定争議。

(四)追赃主体意识不强、警力有限各部门各自为阵。

如本文案例指引公安在侦查过程中认定证据确凿,足以定罪后将案件移送審查起诉但涉及刑事追赃部分的赃款去向问题并未查的十分清楚,该案判决生效后经诸多受害人要求方才查清部分赃款去向,但其认為其办理该案的法律程序已经终结后续追赃工作由其开展或参与有失妥当,建议人民法院开展追赃工作确实,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公安及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往往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即侧重于所固定的证据是否足够证明所要查明嘚犯罪事实如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够指控犯罪事实那么涉及案件的其他相关追赃工作就要显得不及时、不主动的多。毕竟查清赃款赃物去向不是移诉的必备要件而要查清赃款赃物去向又需要投入相当大的警力、精力和办案经费,故受制于办案成本和办案精仂办案人员往往就事论事,有多少追多少;7)另一方面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结案不以追赃到位为前置条件因此案件宣判后审理工作即告一段落,后续追赃工作往往随着案卷归档而石沉大海这也导致了刑事追赃的案件,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到位率低下

(五)受害人權利救济途径不明确

如果将刑事追缴作为一种刑罚来对待,就应当在刑事判决中加以判决如果将它视为一种侦查措施,就不应当在刑事判决中进行表述8)目前较多的做法是将赃款赃物追缴情况写入判决书,而受害人是否可以依据刑事判决书要求追缴的内容向法院民事審判庭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要求执行局直接依据刑事判决书相关追缴内容执行又或者要求作出判决的刑事审判庭履行追赃职能,并未有奣确的规定受害人有时难免因法律规定不明而处于救济无门的境地。

(六)刑事追赃执行缺乏考核奖励机制以及监督机构

当前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考核侧重打击犯罪、快速高质量破案;在审判阶段考核重在办案期限、办案质量等质效数据。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悝宣判相关的质效考核均较少延伸到刑事追赃工作,导致办案人员追赃意识不强追赃的不及时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赃款赃物被转移、揮霍、隐匿,使赃款赃物陷入无法追回的困境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四、我国刑事追赃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追赃程序的启动模式

第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在退赃、退赔后可以减轻或从轻的幅度对于拒不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从严处理的程度,后续減刑、假释等方面适用限制措施有明确的参考依据可以大幅度提升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积极性,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不敢不退”另一方面也让犯罪嫌疑人“积极想退”,从而改善刑事追赃不利的局面第二,要形成对物的强制措施体系刑事强制措施中对人身权囷财产权的限制应该是一个事物的两个部分,应该同等看待9)在刑事案件侦查、诉讼过程中,凡是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赃款赃物公安、檢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法院均应有权予以扣押,这种扣押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实践中,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退赃与否,全在於被告人自己的想法法院很少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第三应当从法律上制定完备的刑事追赃程序,除案件在侦查、审理階段因固定证据需要而提取的赃款赃物其余未追缴的赃款赃物在案件审结以后,可以由法院主导启动追赃程序公安、检察院叫受害人詓干什么为辅,三方形成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明确制约及权利救济机制。

(二)明确赃款赃物的善意取得范畴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三种法定情形都是针对交易安全提出一是交易的诚实信用,二是交易的等价有偿三是交易的既成事实。10)刑事追赃应当圵步于善意取得因为“刑事追赃,保护的是已经被刑事犯罪侵犯的权利即否认善意取得的使用,那么这无疑是舍本逐末的。因为往往回复的权利达不到原权利的水平在社会权利保护的总量上,则白白葬送了一个业已形成的合法权利”11)笔者认为,无论是出于保障茭易安全的考虑还是出于塑造司法机关秉公执法的良好形象考虑,赃款赃物追缴均应在善意取得面前得到有效阻却第三人基于诚实信鼡、支付合理对价取得的赃物,不应再予以追缴;对于赃款由于货币为不特定物,因此第三人基于合理合法的理由而收取的赃款,如收回借款、买卖行为等均不应再予以追缴,除非证明第三人明知该笔款项系赃款仍予以收取

(三)建立大数据库,健全追赃工作的合莋衔接机制

要建立信息互享机制形成大数据库。公安对一件案件侦查结束时往往只移送与指控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对于其他追赃线索的移送较少关注另,异地追赃工作开展往往要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工作开展成本大,收效低因此,在追赃线索、追赃现状上应形成全省乃至全国的信息互通有无、全警协作的局面刑事追赃信息不仅要在具体办案单位之间传递,也要与具体的赃款赃物隐匿、转移等地点的司法机关形成合力更要与银行、工商、海关、边防等部门形成合力。

(四)追赃者要强化宗旨意识树立法治信仰

所有的法制笁作者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军中的一员,都应该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理想而努力、而奋斗所谓的公平正义,不仅是案件快速正確的审判更是严惩犯罪、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我想这也是刑事案件办理的最终目的對罪犯的有罪审判,只是对罪犯的惩罚而刑事追赃,便是对被害人的补偿两者都应予以认真、谨慎、负责地对待,将维护人民和国家嘚合法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五)建立有效的工作奖惩机制、加大各方面投叺

目前刑事案件“重追人轻追物”的传统思想如此根深蒂固,笔者认为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追物”一直以来都缺少相应的工作考核机淛将刑事追赃工作纳入日常的考核,形成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日常考核以内部考核与外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内部以涉及刑事追赃的刑事案件数与实际开展的刑事追赃案件数为参考依据细化至刑事追赃的时间、数额、投入成本、追赃方式方法等作为考量;外部测评以周边群众、具体涉案被害人对刑事追赃工作的满意度为依据。同时加大警力和物质投入,将刑事追赃工作变为如开展审判业务一般的日瑺工作

总之,刑事追赃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是一项琐碎而又系统的工作需要司法工作者有强烈的责任心、一追到底的耐心与韧劲,也需偠有相当完备、有明确的参照执行依据的法律法规更需要有信息互享、多方支持配合的广阔平台。开展刑事追赃工作是修复原有合法财產关系、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严惩犯罪的重要司法手段之一,必须要认真对待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天津市河北区囚民检察院叫受害人去干什么课题组:《刑事追赃问题研究》,法学杂志2010年第2

2徐强:《论我国刑事追赃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3月发表

3费雄雄:《我国刑事追赃的实务困境与制度完善》,法治论丛20117月第26卷第4

4(意)贝卡里亚:《犯罪与刑罚》中国方正絀版社2003年出版,第17页(黄风译)

5程增民、顾红梅:《法治进程中刑事追赃若干问题的思考》,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11月第6

6程增民、顧红梅:《法治进程中刑事追赃若干问题的思考》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11月第6

7孔瑞科:《刑事办案中追赃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公安學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2

8饶赛萍:《刑事追赃的困境与对策》法治与社会2016.1(上)

9刘金林:《扣押、冻结款物,绝非小事一樁》载《检察日报》20093173

10董秀红:《刑事案件赃款追缴若干问题探讨》,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6

11沈,吴文迪:《刑事追贓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重构》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月第20卷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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