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是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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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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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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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日,乙对甲讲,你敢拿东西打人么,甲便拿起地上的砖头仍向了丙,甲的父亲对此也毫无制止的意向,恰巧砸到了丙的头部,血流不止,花去医药费800元。对此损失,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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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据此可知,乙承担大部分责任,甲的父亲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上的抛弃,是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的,抛弃是不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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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抛弃在《物权法》中,有两种含义,一是所有权抛弃,二是担保物权的抛弃。  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的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抛弃所有权无须向任何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①主观上具有抛弃动产所有权的意思,且该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②客观上具有放弃动产占有的行为。  (2)不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①具有抛弃不动产所有权的意思,且真实有效。②完成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向因抛弃行为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  (1)质权、留置权的抛弃。①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②移转动产的占有于出质人、债务人。  (2)抵押权的抛弃。①抛弃动产抵押权仅需向抵押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即可。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除需要向抵押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以外,须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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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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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龄界限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首要标准是年龄,因为一个人的年龄与他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发育是否健全有直接联系。近代民法已经知道了划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界限的伟大意义。一般来说,各个国家的未成年人的发育成熟年龄上基本相同,未必有什么差距,但是 各个国家的民法仍然按不同的年龄来划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这是跟各国的历史传统、宗教信仰、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相联系的。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而言,大多数国家界定为l 8周岁以下,也有的国家规定为20或21周岁以下。 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其独立做 有效之法律行为的资格,这种资格的取得,主要是由自然人的认知能力决定的,而年龄是自然人获得认知能力的最基本条件。“盖人的思虑智慧因年龄而异,与年俱进,可作为意思能力是否健全的标准。”《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十六至十八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衡量标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属于一心智健全,有两种判断标准:1、依据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认知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确认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判断其是否心智健康的关键。如果他在行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使其行为是适当并公平的,而且即使对方也没有理由认为他精神上有什么障碍,那么他的行为也是依法可以撤销的。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无、高低,主要受自然人的生理条件的影响。如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这些先天或应然的生理条件,对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的水平产生直接影响。2、依据自然人的意志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成年而设立的。尽管成年的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一个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难以自制,那么,他所为的某些自损其利、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以被宣告无效的。如,一个吸毒的成年人,当他毒瘾发作时,自行做主把他的房屋以相当低廉的价格出卖了,这一民事行为应允许被撤销,使其行为归属无效。当然,只有当对方了解他的这一境况,而又故意与他为这种买卖行为时,该买卖行为才是可以撤销的。自然人意志能力的有无、高低,除了受自然人生理条件的影响之外,还受诸多社会性因素影响,包括自然人的财力状况、品德修养、生活自制能力等后天或实然因素。在通过阅读与分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和衡量标准的相关内容后,我们可以明显地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有界限的,有这样的规定,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方法之一,但是也不能因此让自己孩子为所欲为,提醒各位身为有子女的父母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增强自己子女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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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简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简称“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合同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不能完全辨认年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精神壮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若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口头与某人商定购买力某人一辆摩托车,人们容易认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的标的太大,且与该的的生活没有多少关联,可以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事实上,新合同法对这个问题有了较明确的回答,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两种合同是绝对有效的: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二,纯获利益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其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在订立时不能确定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些合同,要等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合同,若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者经相对人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此时无效。
法律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界限法律法规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首要标准是年龄,因为一个人的年龄与他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发育是否健全有直接联系。近代民法已经知道了划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伟大意义。一般来说,各个国家的未成年人的发育成熟年龄上基本相同,未必有什么差距,但是 各个国家的民法仍然按不同的年龄来划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这是跟各国的历史传统、宗教信仰、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相联系的。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而言,大多数国家界定为l 8周岁以下,也有的国家规定为20或21周岁以下。 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其独立做 有效之法律行为的资格,这种资格的取得,主要是由自然人的认知能力决定的,而年龄是自然人获得认知能力的最基本条件。“盖人的思虑智慧因年龄而异,与年俱进,可作为意思能力是否健全的标准。”2017年3月,草案第二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拟改为八周岁。 衡量标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属于一心智健全,有两种判断标准:1.依据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认知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确认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判断其是否心智健康的关键。如果他在行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使其行为是适当并公平的,而且即使对方也没有理由认为他精神上有什么障碍,那么他的行为也是依法可以撤销的。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无、高低,主要受的生理条件的影响。如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这些先天或应然的生理条件,对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的水平产生直接影响。2.依据自然人的意志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成年而设立的。尽管成年的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一个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难以自制,那么,他所为的某些自损其利、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以被宣告无效的。如,一个吸毒的成年人,当他毒瘾发作时,自行做主把他的房屋以相当低廉的价格出卖了,这一民事行为应允许被撤销,使其行为归属无效。当然,只有当对方了解他的这一境况,而又故意与他为这种买卖行为时,该买卖行为才是可以撤销的。自然人意志能力的有无、高低,除了受自然人生理条件的影响之外,还受诸多社会性因素影响,包括自然人的财力状况、品德修养、生活自制能力等后天或实然因素。内容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包括两方面,即人身行为能力和财产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既包括人身行为能力和财产行为能力都受限制(如),也包括只有人身行为能力受限制而财产行为能力不受限制(如年满18周岁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成年人,其不享有结婚的人身行为能力),还包括只有财产能力受限制,而人身能力不受限制,可见在内容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多层面的,不能简单地一言蔽之。(四)与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界限由于限制行为能力是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之间的相对概念,所以界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范围界限就十分重要。一般原则是,看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否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相匹配。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做一些和他们的年龄、智力相匹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即法律容许其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衡量什么是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相匹配的民事活动,换句话说,判断哪些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必征得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法律行为,民法上设立了法定代理人允许原则的例外:看行为是否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必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可以独立为之。如未成年学生举办生日聚会等。“何种行为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除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身份外,尚须就现代社会生活,从宽加以认定,以促进未成年人个性的自由发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效力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 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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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来源:本站  作者:   发布日期: 阅读次数:次 【字体:
&&& 典型案例:申请人陈甲向法院申请判决陈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查明,申请人陈甲为陈乙的姐姐。陈乙自市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出具上海市残疾人残疾评语评定表,对陈乙的残疾情况进行认定,评定结果为陈乙符合管理重度残疾。故法院判决陈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甲为陈乙的监护人。
&&&&律师说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况。如果民事主体患有精神疾病,认知能力明确低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根据精神疾病的程度,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宜告民事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应当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主体。
&&&&法律依据: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多少-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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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多少
合同效力可以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当然,合同双方当事人肯定希望合同是有效合同,但实际中经常出现合同无效和效力待定的情况,这会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失的。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多少的精选问答:
共 5 位律师回复Q
律所:上海为根龙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奉贤区/擅长朱愉忠律师 8:45:00回复你好:我国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认为“非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字面意思是指:不是限制性民是行为能力人,那么一般应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十周岁以下或完全不能辨别的精神病人。 律所: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区域:安徽/合肥/擅长刑事辩护王文军律师 11:39:00回复个人认为“非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应理解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律所:天津飞马思律师事务所区域:天津/和平区/擅长张崇斌律师 15:19:00回复同意以上意见。 律所:区域:上海/徐汇区/擅长邢伟华律师 16:55:00回复观点基本同上。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区域:广东/深圳/擅长婚姻家庭杨建军律师 20:05:35回复毫无疑问,一个心智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存在监护问题,这里笔者要谈的是“成年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在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面对传统、横看世界,我国的监护制度存在着监护种类简单、监护人的选任以及监护监督单一等明显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1、种类简单,从民法通则规定看,监护就两种:法定监护、指定监护,而且这两种监护类型,法律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己以自身的意思表示来决定,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的法定监护和制定监护对成年人来讲,缺乏尊重被监护人自由意思表示,这里的意思表示,笔者以为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型的成年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二是成年人到达一定的年龄后,自由或者自有指定在自己年老或者出现其他不能分辨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状态下的监护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从国际通行的监护制度看,在尊重成年人的自由意思表示方面,我国的监护制度是有缺陷的;2、监护人的选任的单一。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选任顺序来看,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直系尊血亲,再次是卑血亲,按照这种排列,这样分配或者确定是合理的,因为亲等越少,双方之间的情感或亲情越近,伤害的可能性越小,但从实际来看,尚有不少需要监护的被监护人无配偶,直系尊血亲也往往心智丧失缺乏监护能力,卑血亲也因为年老体弱承担不起监护职责。3、监护监督制度缺乏。我国的监护制度中虽然也有监护监督制度的规定,但很不完善,主要因为我国的监护监督机关往往是承担着重要职能的人民法院和居(村)民委员会,这些机关或者单位虽然有此职责,但从未落实到部门或者个人,使得该条文有其名无其实;另外法律虽然规定了监督机构,但未规定如何行使监督权,实质内容缺乏,故而由于监督不到位,致使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时间时有发生,也由于监督不到位,大量的精神病人流落街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二、现时代新情况新理念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冲击  1、从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就已经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而且一年比一年力度大,为此,30年来我国出现人口老龄化现象,而且老龄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例远超过了西方国家认为人口老龄化的老龄人口比例老龄化问题已成为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老龄人口的生活问题以及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老年人的监护问题,特别是老年痴呆症的老龄人口生活问题,已是影响社会秩序的普遍性问题。  2、也因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人口政策,导致大量“孤亲”家庭存在,30年来,我国一脉相承的“孤亲”家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这显示出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或者指定监护的监护人的范围大大限缩。  3、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单位职工和商业养老保险业的发达,我国过去“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逐渐为人们淡漠,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养老保险业的完善和国外保险业的进入,那么护理保险制度也将逐步发展与发达,这就需要我们去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以适应新生事物的到来。  4、过去我们有人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随着社会的发展,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完全可以或者接受赠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民事权利与生俱来,当然可以享受股东的待遇,这里既包括未成年人,也包括精神病人和老年人,所以现实决定这些人需要对其财产或者权益进行管理与支配,监护理所当然的成为时代要求。  5、残疾人福利的提升。近年来,国际社会通行一种“平常化”和“对自我决定的尊重”的残疾人福利新理念。所谓“平常化”就是“不应该将身心障碍的人看作是特别的群体,在与世隔绝的社会里生活,而应该将他们放在一般的社会中,与普通人一起生活、活动。”也只有这样才是一正常的社会,这种理念对身心障碍的人及其老年人均适用。“对自我决定的尊重”就是,过去通行的判断一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看判断能力的程度,从而用禁治产、准禁治产来保护,但判断能力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衰退。从精神医学角度看,完全丧失自己决断能力的人极少,所以不能一味的以判断能力程度来划分,而应当根据个人现有判断能力来认定,要重视其在有判断能力时对丧失判断能力之后的事情所作的事先决定。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区域:陕西/西安/擅长债权债务刘乾坤律师 8:46:12回复不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律所: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浦东新区/擅长合同事务吴丹律师 8:44:01回复要看其是否精神。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朝阳区/擅长婚姻家庭杜学颖律师 22:34:21回复毫无疑问,一个心智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存在监护问题,这里笔者要谈的是“成年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在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面对传统、横看世界,我国的监护制度存在着监护种类简单、监护人的选任以及监护监督单一等明显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1、种类简单,从民法通则规定看,监护就两种:法定监护、指定监护,而且这两种监护类型,法律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己以自身的意思表示来决定,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的法定监护和制定监护对成年人来讲,缺乏尊重被监护人自由意思表示,这里的意思表示,笔者以为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型的成年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二是成年人到达一定的年龄后,自由遗嘱或者自有指定在自己年老或者出现其他不能分辨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状态下的监护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从国际通行的监护制度看,在尊重成年人的自由意思表示方面,我国的监护制度是有缺陷的;2、监护人的选任的单一。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选任顺序来看,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直系尊血亲,再次是卑血亲,按照这种排列,这样分配或者确定是合理的,因为亲等越少,双方之间的情感或亲情越近,伤害的可能性越小,但从实际来看,尚有不少需要监护的被监护人无配偶,直系尊血亲也往往心智丧失缺乏监护能力,卑血亲也因为年老体弱承担不起监护职责。3、监护监督制度缺乏。我国的监护制度中虽然也有监护监督制度的规定,但很不完善,主要因为我国的监护监督机关往往是承担着重要职能的人民法院和居(村)民委员会,这些机关或者单位虽然有此职责,但从未落实到部门或者个人,使得该条文有其名无其实;另外法律虽然规定了监督机构,但未规定如何行使监督权,实质内容缺乏,故而由于监督不到位,致使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时间时有发生,也由于监督不到位,大量的精神病人流落街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二、现时代新情况新理念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冲击  1、从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就已经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而且一年比一年力度大,为此,30年来我国出现人口老龄化现象,而且老龄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例远超过了西方国家认为人口老龄化的老龄人口比例老龄化问题已成为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老龄人口的生活问题以及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老年人的监护问题,特别是老年痴呆症的老龄人口生活问题,已是影响社会秩序的普遍性问题。  2、也因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人口政策,导致大量“孤亲”家庭存在,30年来,我国一脉相承的“孤亲”家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这显示出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或者指定监护的监护人的范围大大限缩。  3、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业的发达,我国过去“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逐渐为人们淡漠,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养老保险业的完善和国外保险业的进入,那么护理保险制度也将逐步发展与发达,这就需要我们去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以适应新生事物的到来。  4、过去我们有人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随着社会的发展,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完全可以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民事权利与生俱来,当然可以享受股东的待遇,这里既包括未成年人,也包括精神病人和老年人,所以现实决定这些人需要对其财产或者权益进行管理与支配,监护理所当然的成为时代要求。  5、残疾人福利的提升。近年来,国际社会通行一种“平常化”和“对自我决定的尊重”的残疾人福利新理念。所谓“平常化”就是“不应该将身心障碍的人看作是特别的群体,在与世隔绝的社会里生活,而应该将他们放在一般的社会中,与普通人一起生活、活动。”也只有这样才是一正常的社会,这种理念对身心障碍的人及其老年人均适用。“对自我决定的尊重”就是,过去通行的判断一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看判断能力的程度,从而用禁治产、准禁治产来保护,但判断能力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衰退。从精神医学角度看,完全丧失自己决断能力的人极少,所以不能一味的以判断能力程度来划分,而应当根据个人现有判断能力来认定,要重视其在有判断能力时对丧失判断能力之后的事情所作的事先决定。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东城区/擅长合同事务刘正峰律师 21:08:42回复应由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经鉴定后决定是否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律所: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北/武汉/擅长其他罗建雄律师 12:46:26回复这个不好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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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多少的热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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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法律百科
二手房买卖中常常出现“阴阳合同,“阳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出于网签避税、办理贷款等目的而更改房屋价款的合同,“阴合同”指的是有买卖双方当事人出于对房屋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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