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看病语言看病有哪些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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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带病回乡的老退伍军人有什么优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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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于1973年参军,当的是工程兵之类的海军,1976年带病退伍回乡,因在农村,现在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请问现在国家对这类老兵优什么优抚政策
湖北 宜昌 枝江市发表时间: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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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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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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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黄冈市民政局
鄂民政函[2010]33号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民发[号《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鄂民政函[号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民函〔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人员。&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现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1,在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2,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上报市民政部门。3,市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复核后,通知申请人到市指定医院,进行服役期间所患慢性疾病后的相应病情检查。4,组织医疗专家会审。对不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和医院检查病历及资料退回;对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条件的,市局将下达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通知。
30个工作日
按指定医院规定收取相应病情体检费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山东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带病返乡,民政部退伍军人安置,民政对带病回乡有新政,带病回乡,民政部伤残军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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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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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待遇?--文登网
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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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费用是怎样规定的?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包括离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不设最低缴费年限,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为特困企业无力缴费的,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保时,一是有工作单位的,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按规定缴纳,单位为特困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负责从优抚医疗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属于低保家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优抚专项资金中支付。二是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可有两种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是居民医疗保险。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部分,由民政部门从优抚医疗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属于低保家庭的,所有参保缴费全部由民政部门从优抚专项资金中支付。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优抚专项资金中支付。三是在农村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优抚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优抚对象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从2014年起可以在威海市人社局指定的20家医院随意住,发生的费用,按现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住院费用报销,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有关二次补助政策,只享受有关优惠减免。  二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统筹基金支付以后应由个人自负的住院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又分为两种情况: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享受70%的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享受50%的补助。  三、优抚对象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是怎样规定的?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凡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费用据实报销。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门诊看病、拿药时,都必须在定点医院,否则费用自负。从2013年开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费不在民政管理,由威海市文登区社保中心医保科管理。详情拨8476608电话咨询。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门诊费用,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有关二次补助政策,只享受有关优惠减免。  二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其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与个人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之和年累计负担超过400元的,超出部分给予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和老复员军人享受45%的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享受30%的补助,但年最高补助额都不超过2000元。  四、优抚对象在大病救助方面有哪些规定?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因患大病,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及补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本办法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不能列入报销范围的诊疗费用和医药费用)超过6000元的,经个人提出申请,所属镇、办事处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每年年底由民政部门按比例予以一次性特别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上述人员中属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优抚对象不超过6000元。咨询电话:8472017(民政局& 丛建日供稿) 
责任编辑:林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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