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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11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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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怎么办?
作者:朱明瑛 时间: 来源:法律快车 浏览量:0
如果买受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至于夫妻另一方如果认为对方侵害其所有权的,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怎么办?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发证制度,登记后的不动产具有公示效力。买受人如果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册,证明所买受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即可认定该方有完全处分权,与其所签协议有效,另一方不得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其共有只为双方所知,买受人查阅了不动产登记簿,已尽到注意义务。买受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至于夫妻另一方如果认为对方侵害其所有权的,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但是买受人明知或应知,夫妻没有就出售房屋达成一致意见的,夫妻另一方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条文:
一、《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屋产权共有人是否可以委托一方,全权处理申请人入户事宜
房屋产权共有人是否可以委托一方,全权处理申请人入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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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直接去做委托公证,原件在手是300,复印件在手是560。
全部7个回答
可以 做委托公证就可以了 很方便
可以只要有公证书就可以,
当然可以,直接去做委托公证,原件在手是300,复印件在手是560。
可以,做全权委托公证。
完全可以,你可以委托另一方产权人出售此房,全权处理,。
你好,可以到公证处公证。
可以。去做个委托公证,把相关责任写清楚就行。
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办理过户时,比单一产权人过户要复杂,需要每个共有权人都签署与售房有关的所有文件,如果买房人办理贷款,还需所有共有权人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签署售房文件。 在房...
可以的,先去做公证,带上房产三证,提前预约银行还款就行了
必须得公证还有本人确认的委托书
如果是产权人去公证处做一份委托公证书就行了。
若是共有人则写同意出售证明就行了。
当然可以。不需要经过任何人同意,带上房产证去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就可以了。
这个不好说。迁入户籍!需要有亲属证明关系!而且还得是直系亲属。户主要是你奶奶的话,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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