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问题

土地使用税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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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相关问题
1.土地使用税的“免税占地面积”指免交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占整个土地的面积,请问老师关于房地产具体的是指哪些部分是免交土地使用税?税法依据?
2.地下人防内的车位面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为不可售面积吗?在土地增值税时为可售面积吗?在土地使用税时为免税面积吗?税法依据?
3.地下停车位:不管是否可做为销售,在开发成本归集时均为公共配套费是吗?如果可售但无产权只有使用权,土增税一样是要缴的是吗?不管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土地增值税成本的归集只归集建安成本即可,其他成本不需配比在车位上是吗?税法依据?
4.如果预收账款是2008年之前的,税率是33%,预缴按10%缴,如果在本年开发票结转为销售收入,请问调减的是否要按预收账款*33%*15%-税
金,还是按现在的预收账款*25%*15%-税金,请问老师上年的预收账款在本年完工结转的收入如果进行调增的调减,税法依据?能否具体举例?
管理员 [ cctax ] 于
10:35:07 回复:1、免税占地面积指: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人防法规定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地下人防设施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无产权、又无帐面价值,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拥有代管权。也说明了企业不能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来管理,企业拥有的是管理权,对利用其取得的收益纳税,由于地下车位无法转让产权,因此一般按照租赁来缴税。
人防规定是属于国家所有,开发项目办理销售许可证时,可销售面积不包括人防这一块,总建筑面积包括人防这一块,测绘报告也体现人防这一块。在结转计税成本
计算所得税时,一般将人防摊到可售房源中,属于不可售面积(税局一般默许)。因为根据人防法的规定,如果不建设一定比例的人防设施,就得按一定的比例缴纳
人防建设费。如果地产选择缴纳费用的话,像缴市政配套费一样,就可以进入成本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人防车位时,如果按销售不动产计算土地增值税,
由于成本已分摊入可售房源中,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没有单独的销售成本,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代管,因此地下人防地下车位一般按租赁处理。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代管的地下人防设施用作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自日起,按照财税
[号文件的规定征收房产税,具体征税规定如下:&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
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由于地下停车位无法办理单独办理产权证,因此在开发成本归集时均为公共配套费。由于无法办理产权,因此一般按租赁处理,不按销售处理
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但也有一些地区税局依据国税函【号文规定,将签订销售合同的作为销售不动产处理,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
4、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款,如果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者《房地产预售合同》,属于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等三费的基数。
  填表方法:
  第一步取得预售款时:
  当年度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得到的预计利润填入附表三第52行第3列。会计确认的预售款作为计算基础计算出的当年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填列在附表三第40行第4列并特别注明“预售款项计算扣除金额”。
  第二步预售款结转销售收入时:
  完工年度会计处理将预售款结转为销售收入,按照本期结转的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的计税毛利率填到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同时,应当将已
结转的预售收入作为计算基础对应计算出的不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填列到附表三第40行第3列并特别注明“预售收入结转前期已经扣除金额”,避免将预
售收入重复纳入基数造成重复扣除。
由于预收款收入为税法认同的计税收入,因此如果出现税率差是不做调整的,且税法也未要求房地产企业做调整。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八、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的各种社会团体。
  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拽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拽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十三、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十四、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六、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七、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根据《的通知》,本法规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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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使用办公室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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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管员前日告诉我司(简称A公司)于2011年成立登记时,双向登记了由B公司无偿提供办公场所给A公司使用,但实际并未有任何租赁合同。与此同时A公司的账也由B公司的员工来做。B公司每年都正常缴交B公司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B公司无偿提供办公场所给A公司的用地也包含在内,并未单独列出),B公司是整栋楼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一起交的。
金税三期上线前(即2015年前)未提示过需要交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但新系统上线后,显示我司需要缴交B公司提供给我司使用的办公场所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打电话去税管员处就以一句:“无偿提供场地使用由使用者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来敷衍,同时还说要查我司自2011年起是否还有未交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的情况。
那么问题来了,B公司是整栋楼一起交税的(即包含了A公司使用的地方),税管员强硬要求我司交税那不是重复征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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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36 天[LV.9]一代宗师
& &&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企业无偿借用他人的房产作为办公场所可视同自用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 && && && &2,根据以上税法规定,免费借用别的单位的办公场所,按照个人房产作经营自用需要征收房产税,按房产余值计算房产税。 无偿借用他人房产,应按该部分房产原值扣除25%后的余值(外资企业或外籍个人按房产净值)的1.2%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该房产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地段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 你单位无偿借用他人房产,房产税视同自有房产申报缴交,应由房产所有人自行申报缴纳或由使用人代为报缴。 公司向他人承租或借用的办公场所应进行税源登记。对用于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因为你单位和其他单位共用一个土地使用证,所以你单位应按拥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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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企业无偿借用他人的房产作为办公场所可视同自用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 && && && &2,根据以上税法规定,免费借用别的单位的办公场所,按照个人房产作经营自用需要征收房产税,按房产余值计算房产税。 无偿借用他人房产,应按该部分房产原值扣除25%后的余值(外资企业或外籍个人按房产净值)的1.2%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该房产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地段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 你单位无偿借用他人房产,房产税视同自有房产申报缴交,应由房产所有人自行申报缴纳或由使用人代为报缴。 公司向他人承租或借用的办公场所应进行税源登记。对用于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因为你单位和其他单位共用一个土地使用证,所以你单位应按拥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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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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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税申报问题发布日期:来源:网站留言浏览次数:咨询内容:2014年土地使用税怎么单独模块申报?以前不是,是跟其他税种在一起申报的!为什么2014年要这样???每月申报完都要查询“有无未申报信息”!可是每次都没有“未申报信息”,怎么现在号土地使用税就是逾期,就必须要专管员开具“行政处罚单”然后才能到大厅申报呢???能不能请贵局给我们一个方便呢???
为盼为感!
办税人:李木子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留下的联系电话,我们已经与您联系,了解详细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土地使用税需要明细申报。您遇到的无法申报的情况,是因为您的土地使用税是按半年申报,只有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可以申报。由于今年1月份您没有进行申报,已经逾期,您需要到您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补申报业务。
如您在使用地税机关提供的各类办税软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您的主管地税机关或市局确定的软件服务商联系,寻求支持,以免耽误您的工作。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部门:电子税务信息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 08:08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分享到:0&版权所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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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的土地使用税问题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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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陈局长, 您好!
我公司系绩溪县一家企业,2011年,因绩溪县人民政府十四届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华阳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便民惠民的要求,绩溪县人民政府多次与我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将我公司座落在河滨路茧站南边面积约6000平米的土地免费提供给绩溪县人民政府作为临时菜市场过渡使用,由政府指定绩溪县商务局与我公司签订无偿使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至日(附合同复印件)。但自合同到期日至今,该土地被绩溪县政府一直使用并从未支付任何租金且我公司一直缴纳该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根据国税地[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及财税2012年68号文件的规定,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我公司认为,该被县政府无租使用的土地应当免征土地使用税。且自日至今,我公司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也可以减免。
经与绩溪县地税局协商都未达成一致。我公司自2011年停产至今,公司经营确实困难,望市局能给予研究办理。谢谢!回复内容: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款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对是否征免土地使用税,针对的不是土地,而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是纳税单位的,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部门:劳财税科
答复时间: 15: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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