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 怎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范围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但早期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不包括家中看护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通常为平准式,也有每年或每一期间固定上调保费者,其年缴保费因投保年龄、等待期间、保险金额和其他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区别。一般都有豁免保费保障,即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天、...
我国经济欠发达,人口众多,其老龄人口就相当于日本全国的总人口,也相当于德国和法国人口相加之和。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差许多倍。加之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初创时期,社会保险存在地区性的不平衡,...
长期护理保险是健康保险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外比较流行。长期护理保险是因为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的健康保险。一般的医疗或其他老年医疗保险不提供长期护理的保障
商业保险的成本高。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应该是社会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不仅因为商业保险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还很短,而且因为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劳动者平均收入水平较低的条件下不适宜采用商业保险形式。进而,高成本...
长期护理状态界定合同所述长期护理状态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辅助工具也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以上所述基本日常生...
与其他保险产品相比,长期护理保险侧重于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有着显著的产品特点。从保障范围看,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产品类型主要有日额津贴、费用补偿、服务提供等单一或...
产品特色: 长期看护状态可领取复健金,可半年领取一次看护金,并免交看护期间的保费,承担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障,满期可领满期金。
产品特色: 长期护理健康保障产品,确诊丧失正常生活能力起年年领取护理金,疾病和意外身故皆可赔付。
产品特色: 保险期间为5年,期限短,达到领取护理金条件时即领取保险金额作为护理金
产品特色: 保险期间至80周岁,护理金可年领或月领,领取年限有五年和十年,年年领取保证领取年限,还具有豁免功能和疾病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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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长期护理保险优缺点分析
长期护理保险优缺点分析 作者:
来源:BNET商学院
时间: 08:24:48关键字:
这篇文章将延续前作,接着讨论长期护理费用带来的潜在风险,其中第一篇文章的标题是《你是否应该购买长期医疗保险》。上周的文章里提供了一系列策略以解决此威胁。
接下来我将分析这一系列策略的优缺点,包括:
*购买长期护理保险。*设立专门的投资帐户,只用于支付长期费用。*留存房屋住宅贷款,如果/当你需要长期护理时,通过房屋担保贷款、反向抵押或是出售房屋来筹措资金。*不要过早提取退休储蓄本金用于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先用利息和红利。留着本金以防哪天你不得不支付长期护理费用。
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优点清单很简短但却有力:长期护理费用能耗光你的退休储蓄。合理购买的保险则能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你也可以大大减少对家人和朋友的负担。
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缺点清单则比较长:
*个人购买保费过于昂贵。每年的保费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左右,如果你从50岁左右开始买,视保单功能而定保费还会更高。出于此原因,美国人并不购买长期护理保险。*有些人在工作期间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也付得起保费,但他们退休后就负担不起保费了。这有可能导致部分或全部已付保费付之流水。*保单的附加条款会让你失去原本应得的权益。比如,保单不会涵盖所有健康情形或是所有长期护理服务和设施。此外,有些保单对于赔付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你达不到这些条件,则有可能需要长期护理时却得不到任何保险赔付。*最后一点,如果你不需要长期护理,你花了许多保费却什么也没得到。但这不是不是保险的合理理由,因为你能够享受保险保障带来的心理平静。
选择长期护理保险替代品的优点清单也很短:如果你没有高额长期护理费用支出,你就不用把所有钱花在保险费用上。
选择长期护理保险替代品的缺点清单则言简意赅:你总有捉襟见肘的时刻。许多美国中产阶级没有足够的储蓄或是家庭净值贷款可用于长期支付最昂贵医疗设备的费用。我的第二篇有关长期护理的文章《长期护理的真实风险》曾预计,65岁以上的美国人中,有5%可能需要为长期护理掏上25万美元甚至更多。
如果不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你应该谨慎分析自己是否有足够的房屋净值贷款和储蓄来支付长期护理费用。在上一篇关于长期护理真实风险的文章中,我提到预计8%的美国人有可能得使用辅助生活设施或是在护理中心长达5年。我的第三篇文章《长期护理服务为什么值得购买》指出,辅助生活设施的每月平均成本是3185美元,也就是每年3.82万美元。普通护理中心的费用是每天185美元,每年则是6.7525万美元。把这些数字乘以5,得到的数字大约是20万至35万美元。这是一个人的费用,如果是已婚夫妇,再乘以2。
如果你准备了一个专门的长期护理投资帐户,并把它与房屋净值贷款结合来支付相关费用,这样的话或许你就没有必要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不过,对于许多中产和中产偏上的美国人来说这并不现实,因此许多这类人应该考虑购买某种形式的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有可能是你购买过的最复杂的保险类型,成本和福利范围非常之大。下周的博客文章里,我将介绍购买长期护理保险要注意的小贴士。我还将描述一个混合策略,它包括了多种不同策略,将长期护理保险与其它替代产品结合起来。
应对长期护理费用是我们退休后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对于已经协助父母处理过这一挑战的我们来说,我们已经充分意识到其重要性。绝对值得为此付出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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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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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定型后,应当继续沿着“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实现全民覆盖。这一方向与我国社保体系建设“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是一致的。
  “保基本”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可以体现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以65岁及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为主。第二个层面,65岁以下的参保对象,以长期依赖护理或患特定病种为受益条件,更人性、公平。
  去年,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正式提上日程。这是应对老龄化的战略之举,是解决长期护理问题、减轻养老护理经济压力的科学决策,是政府部门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及“十三五”规划要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积极回应。
  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顺利推进,笔者结合《意见》,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策制定与责任部门方面。行政级别的高低与政策出台的号召力、下级部门的执行力,呈正相关关系。长期护理保险关系国计民生,长期护理服务涉及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部门联动,有利于工作推进、资源共享。为此,建议下一步在中央层面,由国务院牵头,联合人社部等相关部委,制定全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这样才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在地方上,将来试点推广,转发国务院文件,人社部门根据国务院文件制定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实施细则,除与上述部级部门相对应的市级职能部门协作合作外,在业务上还需要与老龄、残联、土管、工商、公安以及商业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协作。
  二、参保对象与受益人员方面。《意见》规定,在试点阶段以重点目标人群为参保对象和受益对象。这有利于摸索经验,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和受益范围。未来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定型后,应当继续沿着“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实现全民覆盖。这一方向与我国社保体系建设“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是一致的。全民覆盖有利于做大“保险池”,我国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较低,失能老年人的基数较大,因此,日本介护保险以40岁以上国民为参保对象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国情,否则,护理保险基金将面临较大风险,增加财政补贴压力。“保基本”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可以体现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以65岁及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为主。第二个层面,65岁以下的参保对象,以长期依赖护理或患特定病种为受益条件,更人性、公平。
  三、保费缴纳与待遇支付方面。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问题,目前有的地方采取从医保统筹基金结余中划拨的方式,笔者认为,这一做法符合当前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形势,老百姓当然愿意。但从长期来看,这一方式的科学性值得探讨。在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发达国家,都在单独制定缴费率,并设立专门账户。《意见》第八条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对我国而言,这是一个比较公允的标准。待制度定型时,待遇支付需要细化。一方面,坚持“居家服务优先”的原则,对接受居家护理服务的人,在待遇支付上加以倾斜,如此一来,可防止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过度膨胀。另一方面,做好两个区分:首先,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养老机构的待遇差别。考虑到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可稍高于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的待遇。其次,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与定点医院之间的待遇差别。为与新医改结合,入住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的待遇水平应高于定点医院。目前在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定点医院可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待制度成熟后,除三甲医院可设立附属养老护理院、二级及以下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或老年病专科医院外,正式挂牌医院不应再接受需长期护理服务的人员,但可以与养老机构签约,将医疗保健与康复服务外包。
  四、申请程序与等级认定方面。《意见》中目前还没有规定参保人申请服务的程序、失能等级认定的事项。二者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是关键的技术环节,处于基础地位。参照日本、韩国的实践,必须加快研制开发一套适合我国老年人的护理等级认定的统一调查表,这关系到失能老年人总量的测算、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的设定、各失能等级服务时长的标准、服务质量的认定等诸多方面。申请服务程序方面,可以参考日本和韩国的经验。
  五、服务内容与供给体系方面。对于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内容,《意见》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国内外经验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提出的要求(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针对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和心理慰藉等长期护理服务,应依托社区照护服务资源,重点开展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助餐、助浴、购物、户外活动以及家庭病床等服务。对于重度失能老年人,偏重医疗保健康复的,可入住定点医疗机构;偏重日常生活照料的,可入住定点养老机构。在服务供给体系中,公办养老机构和公立医院负责发挥托底作用,免费向城乡特困群体、计划生育家庭(失独、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等提供照护服务;民办营利和非营利机构处于主导地位,负责提供市场化的护理服务,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时间获得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目前,民办养老机构的数量严重不足,为改善这一状况,政府要创新治理措施:其一,增加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类养老机构的数量。政府建好养老院,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给有资质的民间机构来经营。其二,在养老服务事业起步阶段,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同享优惠政策。可通过适当提高营利性机构收入所得税税率,或企业资产以一定比例的股份转让给政府的方式,来区分与非营利机构的管理。
  六、基金管理与结算办法方面。《意见》第九条规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方法。在具体业务经办上,建议可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姻。具有合法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服务支持、运营管理与服务费支付。至于费用结算方面,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后,由其与服务机构结算。对于居家服务,按服务等级、护理人员数量支付给服务提供方。对于机构服务,依据不同等级,按床/日费用“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结算办法,支付给有经营资质的定点养老、医疗机构。具体结算标准由人社、物价、民政、卫计等部门制定。
  七、医养融合与信息化建设方面。国务院要求,“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国发〔2013〕35号)。笔者认为,这种医养结合的方法欠妥,原因在于:一是,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仅成本高,而且涉及到医疗、养老服务主体的积极性以及管理归属问题,结果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二是,医保基金支付养老机构里患者的医疗保健费用,会加重医保基金的负担,医保基金只能用于疾病治疗和与之相关的医疗护理。可行的做法是,养老机构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与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外包合作,二者独立运行、互不隶属。在“互联网+”时代,快速、便捷和优质的长期护理服务离不开信息化系统建设。因此,要紧密结合资本和互联网,形成一个将资金、服务、信息、科技整合于一体的服务平台,贯穿于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建好信息化系统,需政府“搭台”,国内外资本都来“唱戏”。
  八、风险控制与质量监管方面。国际经验表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服务质量得到较好保障的前提下,可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就业、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快速发展。我国要实现这两个目标,需要通过不断改革,来加强失能等级鉴定机制、服务供给准入机制、护理员培养培训机制、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的建设。前三者属于事前的质量先导机制、事中的质量投资机制,市场化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则属于事后的质量检测机制,而行政督查、行业自律以及大众媒体监督则是贯穿在事中、事后的质量评价机制。只有建立完善四大机制,才能降低长期护理保险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还要积极探索与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政策的衔接,降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复支付的风险。(戴卫东 浙江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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