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居间合同下载在什么情况下不成立

签订的居间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不成立-百谷歌再签订了居间合同的情况下,因卖方和中介方没有如实告知房屋存在结构问题的事实,这份合同还算成立吗?_百度知道
再签订了居间合同的情况下,因卖方和中介方没有如实告知房屋存在结构问题的事实,这份合同还算成立吗?
本人于2012年11月,在某家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并支付给卖家一定数额的定金,交付之后,我发现该房产原来天花板有严重的裂痕,而且天花板的水泥墙已经快要掉下来了,而这些事实中介公司都没有事先告知,因此不再想购买这套房屋并追回...
我有更好的答案
若因房屋情况不属实你可以去看看合同上面有没有写一条,该合同不成立。
如果有那么你就可以拒交佣金并追回定金。就算上法院你都一定胜诉的。
如果没有那么你就只有自认倒霉了
就完全没有一个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渠道吗?
不是没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渠道,而是你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看好,被坑了。
建议你到律师事务所问问。
难道再完全没有告知事实的情况之下,签了合同,就是正当的?而不是存在欺诈的呢?我能不能报案呢?
呵呵,这种情况我遇见多了,只要你签了合同,中介明目张胆的吃差价的都有。
所以你可以问问律师,至于报案,问了律师再说。
谢谢你呢。。非常感谢你呢!!!我真的很是气愤,没有想到一个女性的中介 居然是那么黑心肝的啊!!!我真的很想在百度爆料她啊!!!!
可以,你可以利用媒体、网络等来为你讨回公道。同时你可以找到律师问问,能不能让合同不生效。不过我估计是不行的。因为合同上面签字、按手印是有法律效应的。
我刚刚查询了一下00(二)居间人的义务:00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00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合同也算生效吗?
你可以以隐瞒房屋真实情况为理由,要求居间方赔偿。
现在居间方居然要求我赔偿啊!!太可怕了!
如果那边态度确实强硬的话,你可以上诉了,你一定会胜诉的
嗯 嗯 我懂了呢!谢谢!
对了,你是不是忘了一件事。
忘了采纳了!!嘿嘿~~
我是不大懂用者的呢。。如何采纳的 能否教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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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效力如何,签订居间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居间合同的特点是什么(一)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三)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四)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验和信息。法律应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五)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居间报酬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目的,委托人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有着不确定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败。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二、居间合同有哪些效力居间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居间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上(一)居间人的义务此项义务是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忠袴禀告 履行此项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居间人对于相对人而言,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中间,居间人应将相对人而言,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有忠实义务。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风方面的要求:其一,居间人庆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托人。如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音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不得对订阅合同实施不得影响,影响俣同的订阅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其三,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效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负有门儿斩嵵,还负有尽力义务。判断居间人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如何,应就其合同邻里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报告居间人的任务在于报告订约机会给委托人。媒介居音段的任务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约信息外,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有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这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合同的费用,由居间人的负担。居间人作为居间俣同的一方主体,若欲为委托方了解相关的订约信息、商业信息及有关人的资信善、信誉度、知名度等情况,必定会有一定的费用支出。对于此费用的支出,若委托方和居间人事先没有明确约定由哪一方负担,那么当由居间人承担。(二)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报酬的义务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就报酬的支付方式,我国采约定的报酬制。2、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为居间费用。居间费用一般包含于报酬之中,在居间成功时,即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费用未经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偿还,由居间人负担。即使居间人已尽了报告或媒介义务,但仍不能使合同成立,达不到委托人的预期目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认为此时的居间费用澡得请求委托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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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虽只签了居间协议 反悔也得赔|合同|买卖合同_凤凰资讯
虽只签了居间协议 反悔也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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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向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莫某的房子,三方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了30日内签订正式合同,向某依约交付了2万元定金。
原标题:虽只签了居间协议 反悔也得赔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房地产经纪人。专注于商事、房地产建筑等领域,创办房地产与婚姻家庭律师网并担任首席律师。济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案情回放日,向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莫某的房子,三方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了30日内签订正式合同,向某依约交付了2万元定金。3月10日,莫某申办案涉房屋产权证,次日获核准。4月7日,向某收到莫某催告函,要求4月10日共同去签正式合同,向某以担心孩子可能迟延报户口为由拒签。诉讼中,中介公司作证称3月31日其依莫某要求已通知向某妻子签约,并提供了通话记录。为证明莫某违约,向某提供了莫某4月3日才领取房产证的证据,莫某称该日期系事后补签,其委托他人于3月27日就已实际领取房产证。律师点评
所交定金不退还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说,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包括房屋价格、支付方式等已达成一致,故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向某以担心孩子可能迟延报户口为由拒绝签约,故导致签约未果的责任在向某,向某违约,所交定金不应退还。签约提醒
可事前核查
不能事后反悔赵鸿江律师提醒,买卖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下,出卖方无违约情形,买方拒绝履行的理由不成立的,需继续履行合同且支付违约金。就无产权证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如心存疑虑,可多做核查;一旦交了定金,事后反悔,卖方的房屋权属不成问题,因买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文/记者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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