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费 能够列支管理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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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新区实际,起草了《大鹏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 && & 一、意见反馈途径
& && & 联系电话:4;
& && & 传真:4;
& && & 电子邮箱:;
& && & 通信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2403室(邮编:518119)。
& && & 二、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 && &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日。
& && & 欢迎社会各界对《大鹏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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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大鹏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鹏新区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及大鹏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及政府履职运作的部分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行政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三)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统筹,突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一方面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安排和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切实增加民生净福利;另一方面结合新区大部门、大综合的体制机制特点,重点解决人力不足、供给不足的实际问题。(二)竞争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新区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以事定费,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三)强化管理,注重绩效。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注重绩效管理,围绕“向社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提高财政性资金利用效率”、“提升行政效率和效能”等目标,实施购买服务事前质量管理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同时,也要考虑新区的综合财力和社会力量的承接能力,循序推进。第二章&&购买范围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包括: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类事项,如公共设施维护、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就业、社会保障等事项;政府自身履职所需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服务事项;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等。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大鹏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予以明确。《指导目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新区中心工作及地方综合财力等因素拟订,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指导目录》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第八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或者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三章&&购买机制第九条&&购买主体应根据《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申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及投资计划时,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资金需求;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及投资计划相关程序审核并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在区级财政预算及投资计划中予以统筹保障。未纳入年初计划,但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购买服务重要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购买主体报新区党工委或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参照新区临时请款有关规定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申报。第十条&&购买主体在确定项目申报金额前,应结合工作实际,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科学提出准入条件、评审标准、资金预算和采购方式,并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一般应采取公开透明的竞争性购买机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购买主体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依法审核并核准采购方式。第十二条&&购买服务项目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项目合同应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安排及支付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中解决,因工程建设需要而开展的规划设计及专题研究项目所需购买服务资金可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切块资金中统筹解决。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购买服务重要事项,所需资金来源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具体研究确定。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中解决的,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按照服务进度及合同约定,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三)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政府投资计划中支出的,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实行严格的绩效管理机制,新区将适时成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设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购买服务项目的履约监理和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五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需要会同购买主体、纪检监察局(审计局)、组织人事局等相关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并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协助开展项目监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其中:项目实施阶段,重点评估项目的履约情况、各项服务要求和条款履行情况,确保购买单位获得预期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作为延续合同、进行整改或提前终止合同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实施完毕后,重点开展项目实施后评价,对项目购买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并重点开展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评价和服务实施的效果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及服务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组织分工第十六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统筹、指导、协调各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和项目实施后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七条&&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监督,对政府投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第十八条&&新区组织人事局(编办)负责统筹新区直属单位和各办事处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明确政府部门职能边界,根据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对购买服务目录提出调整意见;统筹政府购买服务与人员、机构编制关系,核定购买服务人员经费标准,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第十九条&&各相关单位作为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服务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验收。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5个工作日之后实施,有效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下一轮实施通知公布时为止,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2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3〕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方向,进一步拓展购买服务范围和开放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二、总体要求(一)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二)以事定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养事不养人,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确定服务经费并纳入预算管理。(三)竞争择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开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能平等参与竞争。(四)公开透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购买服务全过程公开透明。(五)注重实效。从严管理,精打细算,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六)持续发展。立足新区实际,按照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准确把握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求,充分考虑社会承接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三、购买主体(一)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及群团组织等;(二)行政执法机构;(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四、承接主体(一)承接主体的范围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2.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商事主体;3.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机构。(二)承接主体的基本条件1.独立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备;3.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4.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5.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参加购买服务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6.购买服务项目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三)其它要求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的要求,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五、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事项两类。(一)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残疾人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城市管理、水务保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区事务、科技服务、政务服务窗口其他公益服务等。(二)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技术服务、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规划设计、工程服务、预警监测、检验检疫、咨询论证、课题研究、项目评审、就业辅助、交流合作、评估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绩效评价辅助、考试培训、公开电话接听服务、调查统计、年审年检、会议展览、宣传策划、执法辅助、后勤辅助等。六、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一)购买服务指导目录1.指导目录的编制原则——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目录的编制应在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与新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相衔接,防止政府大包大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购买事项应属于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项目。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综合效益。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事项的费用和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有利于建立充分竞争的交易机制。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商事主体和机构平等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和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2.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偏重指导性,目录内事项在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前提下可实施购买服务。目录外不属于负面清单且确需购买的事项,在部门预算经费不增加的情况下,各单位也可自行探索购买服务。3.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新区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购买主体,加强对指导目录的跟踪和评估,经评估确属不适合购买服务的事项,从指导目录中删除。对各单位自行探索的购买服务项目,经评估条件成熟的,纳入指导目录。(二)负面清单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等。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七、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购买主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结合新区管委会工作部署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参照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优先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并严格按照新区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八、购买标准(一)购买主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实际需要及工作目标,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测算,提出购买服务的价格标准和数量标准,在此基础上合理申报预算需求。(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购买主体和集中采购机构,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做好成本效益分析,逐步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九、购买机制(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包括采购、租赁、委托、承包、特许经营、战略合作、公共私营合作制,以及资助、补贴或补助、贴息等,原则上应采取公开透明的竞争性购买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事项,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情况,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购买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简化购买方式变更审批程序,在规范操作的同时,确保各环节的顺畅高效,维护服务提供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或具有特殊性暂时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自行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健全交易规则,将项目竞争及评比遴选等操作实施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购买,待条件成熟后,再全过程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购买。(四)采取资助、补贴或者补助、贴息等方式的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新区专项资金或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施。购买主体应遵循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事先公布方案和标准,建立健全规范的审核验收及评价公示等制度,并视情况在资金发放中逐步引入公开透明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十、购买程序(一)项目申报。购买主体依据指导目录,结合工作需要,确定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报和预算申请。(二)预算编报。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对申报的购买服务项目和预算进行审核,按照不同来源预算资金所需审批渠道审批通过后,批复购买主体执行。(三)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项目外,购买服务实施前,购买主体根据需要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购买服务结果产生5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根据需要公告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述公告主体和公告时间等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四)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等专业优势,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内容和标准等,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集中采购、自行采购或竞争性分配等购买机制确定承接主体。(五)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程序。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按质完成服务任务。(六)支付经费。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七)过程监管。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就承接主体不能按期按质履行合同或发生紧急事件制订应急方案,确保服务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八)成果验收。购买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在1个月内组织对服务成果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承接主体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服务任务,或不配合整改的,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将履约情况与参与后续项目资格条件挂钩。十一、绩效评价(一)绩效评价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要按照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强调结果导向,加强成本效益分析,切实控制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二)购买主体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坚持过程评审与结果评审相结合、短期效果评审与长远效果评审相结合、社会效益评审与经济效益评审相结合,力求评审工作全面、客观、科学。(三)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逐步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形成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参与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在形成后及时内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十二、职责分工(一)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资金安排、购买审批、履约监管、绩效评价等配套制度和操作指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负责指导目录的动态调整,做好指导目录实施的跟踪评估及监督检查,指导购买主体开展购买服务工作。(二)新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明确政府职能界限,根据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对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提出调整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购买服务目录的跟踪和评估,购买服务后相关部门职能运行情况作为今后职能和编制调整的参考。(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时做好与购买服务计划的协调衔接。(四)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培育作为承接主体的各类社会组织,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参与对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五)购买主体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完善购买服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抄送新区财政部门,按购买程序的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六)承接主体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健全财务报告制度,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七)新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参与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八)新区宣传部门及相关媒体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九)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十三、附则本意见自印发之日5个工作日之后实施,有效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下一轮实施通知公布时为止,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试行)一级目录(2类)二级目录(39款)三级目录(238项)备注说明A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事项(111项)A01公共教育类A0101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校园物业保洁、绿化服务、安保服务以及教育教学电器设备(网络)等硬件的维护保养;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房的管理工作等。A0102部分学前教育学位幼儿园长期从教津贴,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等。A0103部分义务教育学位民办中小学免学费政府补贴,民办中小学长期从教津贴等。A0104部分中等职业教育学位民办中职(技工)学校免学费(助学金)政府补贴等。A0105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训实习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学生到企业实训实习的政府补贴企业经费等。A0106部分社区教育开发社区教育课程、社区教育师资等。A0107残障儿童、少年等特殊群体教育“流动儿童公益学习计划”等。A0108非教育教学时段管理 A0109中小学生健康体质监测 A0110特殊专业教学聘请技能型人才承担教学任务特殊专业教学(如艺术学校、体育运动学校)聘请技能型人才承担教学任务等。A0199政府委托的其他教育服务课外各类活动的组织与实施A02劳动就业类A0201政府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 A0202创业项目征集、推广 A0203就业创业专项活动展位搭建、岗位信息采集等A0204全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A0299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技能培训专项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受理,资料核实和实施等。A03医疗卫生类A0301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A0302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A0303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A0304社区健康中心医疗服务家庭医生服务等A0305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 A0306老年人慢性病康复 A0307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A0308公益性戒毒康复 A0309民营医院床位 A0310育龄人群技术指导咨询 A0399政府委托的其他卫生和计生服务传染病的传送和处理,药品和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代储卫生应急储存物资管理,卫生社会组织机构提供的行业性服务,卫生计生宣教指导等。A04养老服务类A0401公益性养老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499政府委托的其他养老服务 A05社会救助类A0501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A0502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A0503公办救助机构监管辅助性工作 A0504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A0505救灾临时避难场所的评估 A0506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A0507社会捐助服务捐助站的辅助服务等。A0599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救助服务 A06社会福利类A0601社会福利项目组织实施 A0602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 A0603社会福利对象信息收集与动态管理辅助性工作 A0699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福利服务 A07残疾人服务类A0701残疾人就业服务“残疾人社会企业孵化模式”等。A0702残疾人文化服务 A0703残疾人康复项目组织实施 A0704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799政府委托的其他助残服务 A08住房保障类A0801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向市场租赁或购买合适房源,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A0802保障性住房信息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工作保障性住房信息含项目信息、房源信息等。A0803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A0899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保障服务包括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运营管理服务,保障性住房的调查、统计、分析服务,保障性住房收购、房源验收、规划设计、项目巡查,安居型商品房价格评估、安居型商品房符合性验收等。A09文化体育类A0901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A0902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A0903公益性文体演出 A0904公益文化及艺术创作 A0905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0906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由体育运动协会承办单项公共体育活动。A0907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由体育运动协会承办单项群众体育活动。A0908国民体质测试 A0909旅游公共服务主要指游客咨询公共服务。A0910社会体育指导服务由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等。A0911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0999政府委托的其他文化体育旅游服务 A10公共交通类A1001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公交补贴等。A1002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A1003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A1004交通环境评价服务 A1099政府委托的其他交通运输服务 A11城市管理类A1101市政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路灯管理、公厕管理、消防设施管养等。A1102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A1103城市市容管理服务“深圳友爱环卫工人之家”等项目。A1104门牌号码编制设置新区门牌号码编制及维护。A1105森林资源保护服务森林防火、植树造林、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树保护、森林巡防、森林资源规划设计与调查研究、绿道管理维护等A1199城市管理的其他服务 A12水务保障类A1201水务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河道、堤防、泵站、水闸等防洪排涝设施,水库、供引水工程等水源工程设施,水污染治理、水环境建设工程设施,排水管网与设施等。A1202水务行业管理与技术服务水资源管理和供水保障、河道和堤防管理、水污染治理、水土保持、排水管理、节约用水、大坝水闸安全监管、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水质检测、水务法规与科技、水务咨询与统计、税务规划设计、水务行业绩效及工程稽查等。A1203三防应急业务三防应急抢险等。A13环境保护类A1301污染治理辅助性工作水、空气、噪音、危险废物污染治理辅助性工作。A1302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事故)预防、处置和调查处理辅助性工作 A130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调查及分析辅助性工作 A1304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辅助性工作 A1305环境污染调查辅助性工作 A1306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损害鉴定调查辅助性工作 A1307气象灾害调查包括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进行风险评估等。A1308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 A1399政府委托的其他环境保护辅助性工作 A14安全生产类 A140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策划 A1402企业安全生产持证上岗人员的发证培训、考核工作 A1403政府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A1404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专家评审及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影响评估 A1405安全生产形势及重大安全问题调查与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专项课题研究 A1406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及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 A1407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调查的专家服务 A1408危险化学品仓储(保管)、运输服务 A1409安全生产执法罚没物品销毁服务 A1410安全生产执法专业化辅助性工作 A1411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及工作环境的检验、检测工作 A1412安全生产法律顾问、咨询费用及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法律服务 A1413安全生产隐患信息系统开发、维护 A1414安全生产宣传培训资料及安全执法文书印刷 A15食品药品安全类A1501食品药品、农产品检测及风险预警监测日常监督抽样检测、风险检测、相关产品检测、对社会舆情关注热点及具有潜在安全风险产品进行检测与风险评估等。A1502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宣传及食品从业人员培训 A1503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辅助性工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等。A1599政府委托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潜规则调查、食品安全系统维护、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等。A16社区事务类A1601外来人口管理、社区调查等社区事务组织与实施 A1602社区康复 A1603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A1604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与服务辅助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社区服务及其他帮助服务。A1605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辅助进行职业技能、就业、心里咨询等指导。A1606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A1607社工人才的培养 A1608未成年人群体社会帮教工作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群体的社会帮教工作。A1699政府委托的其他社区服务 A17科技服务类A1701科技成果推广 A1702政府组织的科研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1703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咨询、信息检索和成果转化 A1704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定 A1705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认定 A1706引进应用新工业运行指数体系 A1707受理和上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和使用采标标致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监督管理经费等。A1708创新创业大赛 A1709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估 A1799政府委托的其他科技服务 A18其他公益服务类A1801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A1802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A1803志愿者组织的培育 A1803政府委托的其他公益服务 B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事项(127项)B01技术服务类B0101软件开发服务含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服务等。B010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B0103非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第三方软件使用授权服务等。B0104数据加工处理服务 B0105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B0106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维技术咨询服务等。B0107政府部门网站技术平台更新维护政务信息公开辅助性服务等。B0108信息安全技术服务信息安全核心管理工作不得向社会购买之外,其他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可以向社会购买。B0109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服务 B0199政府委托的其他技术服务 B02金融服务类B0201集中支付等银行代理服务 B020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等担保服务 B0203政府资产等保险服务 B0204社保经办服务通过邮政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各社保经办服务。B0299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金融保险等服务 B03法律服务类B0301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法律服务 B0302法律顾问服务不包括政府专职法律顾问B0303法律咨询服务 B0304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 B0305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B0306公证服务 B0399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包括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等。B04规划设计类B0401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等。B0402市政规划设计 B0403公共工程规划设计 B0404专项性规划编制和研究涉及土地利用性质和城市空间布局的总规层面的专项规划、明确专项设施在地区的空间布局和资源配置的地区性专项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研究等。B0499政府委托的其他规划设计城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详细蓝图等。B05工程服务类B0501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 B0502公共工程安全检测 B0503建设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 B0504公共工程质量、环境影响等评价 B0599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工程管理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技术审查服务。B06预警监测类B0601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性工作 B0602经济运行预警监测辅助性工作 B0603公共卫生预警监测辅助性工作 B0604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农作物病虫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B0605广告监测辅助性工作 B0606建设工程安全监测预警 B0699政府委托的其他预警监测辅助性工作重点区域(市场)打假监测、重点违法行为预警监测和调查、市场监管信息监测分析服务等。B07检验检疫类B0701强制检验辅助性工作风险检测、车用燃油监管,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工程材料监督抽检等。B0702强制性卫生检疫辅助性工作 B0703区域性防范疫情开展的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B0704强制性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B0799政府委托的其他检验、检疫、检测辅助性工作 B08咨询论证类B0801立法咨询论证人大立法调研、起草等。B0802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 B0803专业技术咨询论证 B0899政府委托的其他咨询论证 B09课题研究类B0901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B0902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环保、文化等方面专项课题研究 B0903行业规划研究、编制辅助性工作 B0904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工作 B0905行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维护 B0999政府委托的其他课题或研究事项 B10项目评审类B1001重大项目第三方评审 B1002政府性资金申请的专家评审 B1003政府设立奖项的评定 B1004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审及制作工作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各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审及制作等。B1005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 B1006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等的组织实施 B1099政府委托的其他项目评审服务 B11就业辅助类B1101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了解小额担保贷款贷后情况,并分析评估。B1102创业孵化跟踪服务 B1103技能培训机构(项目)第三方监督 B1104技能培训机构(项目)评估机构等级评估、机构安全评估等。B1105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相关配套服务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窗运行辅助和保障,高技能人才评选推荐等。B1106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承办人才高交会等;负责招展、布展、宣传、举办论坛等事项。B1199其他就业辅助服务承办新区级技能竞赛和带队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或国际竞赛,国家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工种等级及专项职业能力题库的开发和评审等。B12交流合作类B1201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B1202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合作 B1203政府组织的文化旅游交流合作与推广 B1299政府组织的其他交流合作 B13评估服务类B1301行业发展评估 B130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影响评估 B1303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污染事件影响评估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B1304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 B1305政府按照规定委托的资产评估资产拍卖、转让等处置行为。B1306行业质量评估服务 B1307行业安全评估 B1399政府委托的其他评估服务科技报告评估等。B14会计审计服务类B1401部门预算、决算数据汇总和合规性审核辅助性工作 B1402财政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核、事后监督和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B1403财政监督检查辅助性工作 B1404人大专项监督检查辅助性工作 B1405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 B1406部分一般政府审计项目协审工作 B1499政府委托的其他会计审计服务 B15绩效评价辅助类B1501政府政策分析辅助性工作行政绩效、财政资金绩效、科技项目绩效等。B1502绩效立项评估辅助性工作 B1503政府绩效预算辅助性工作 B1504绩效实施评估辅助性工作 B1505政府绩效审计辅助性工作 B1599政府委托的其他绩效评价辅助工作 B16考试培训类B1601考试报名的受理、资料审查和考务具体实施考试报名材料的受理,有关资料的审查,以及考务工作的具体实施等,含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B1602政府组织的行业培训素质及能力提升等培训。B1603公职人员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辅助服务干部自选培训、在线学习平台维护及课件购买等项目。不含主体班培训。B1699政府委托的其他考试、培训 B17调查统计类B1701部分经济社会与发展情况调查与分析研究 常规调查等。B1702行业统计指标制度研究及制订 B1703行业、市场调查与分析研究包括行业服务质量调查、重点行业数据采集分析等。B1704经济、人口、农业普查与分析研究 B1799政府委托的其他调查统计事项 B18年审年检类B180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B180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年审 B180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延续、变更、年检 B1804交通运输行业车辆年度审验工作 B1805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车辆复检 B1899政府委托的其他年审年检辅助类服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民办及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等B19会议展览类B1901会议、经贸、展览活动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 B1902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等辅助性工作 B1903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等辅助性工作 B1904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 B1999政府委托的其他会议、经贸、展览辅助性工作接待、交通、签证等辅助工作。B20宣传策划类B2001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组织策划 B2002公益广告宣传组织策划 B2003新闻媒体专项专题宣传策划 B2099政府委托的其他宣传策划重大改革和法制教育宣传等。B21执法辅助类B2101罚没物品销毁服务 B2102国有土地看护管养辅助性工作 B2103查获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仓储(保管)、运输服务 B2104技术执法等执法专业化辅助性工作技术执法设备选配使用,样品检验检测,参数对比,流程编写以及后续的技术支持等。B2105违法建筑执法辅助性工作测绘、评估、制图、巡视等。B2106 协税护税辅助性工作 B2107 协警辅助性工作 B2108 消防辅助性工作 B2109劳动监察执法辅助性工作调研企业经营状况,开展劳资纠纷预警工作,摸排企业工资发放情况。B2199政府委托的其他执法辅助性工作 B22后勤辅助类B2201政府物业保洁、绿化服务 B2202政府物业安全保卫服务 B2203印刷出版服务 B2204邮政投递服务 B2205票务代理服务 B2206翻译服务一般性团组或政府工作报告等文稿翻译。重要外宾、新区领导外事活动和涉密活动的翻译除外。B2207档案整理服务档案扫描、装订、整理、校对、移交等。B2299其他后勤服务物资配送等 B23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B2301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第三方初审工作B2302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等级评估的第三方初审工作B2303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认定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初审工作B2304社会组织孵化平台建设与管理 调研、起草管理办法、平台的日常管理B2305社会组织人才培养社会组织管理人员运营管理能力培训B2306社会组织相关培育扶持工作辅助执行相关培育扶持政策B2307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
B24联系基层类B240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基层服务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门具体事项备注说明A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A01 新区机构编制、法制部门清理政府部门职权过程中已取消的事项。在明晰政府职能边界基础上,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转变政府职能,防止政府“大包大揽”。A02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精神,今后将取消的职权事项。A99 其他未纳入新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事项。B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B01 国家安全(见附注,下同)1.根据职能属性及权责清单,实施主体必须为政府部门,应由政府部门直接提供,切实全面正确履职,防止推向市场“卸包袱”。2.其中属于支撑或辅助政府履职的服务事项,可向社会购买服务,详见《指导目录》中的“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事项”。B02 保密事项B03 司法审判B04 行政决策B05 行政许可B06 行政处罚B07 行政征收B08 行政给付B09 行政检查B10 行政确认B11 行政裁决B12 行政复议B13 行政强制B99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购买的事项C 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事项C01 政府提供行政成本显著低于市场提供服务效应评价参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号)有关规定,主要采用成本效益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C02 政府提供效率明显高于市场提供C03 政府提供社会效应明显好于市场提供
附注:1.本负面清单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一并使用,目录外不属于负面清单的事项需要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审环节把关。2.B01-B13、B99项解析如下:B01 国家安全。涉及国家主权利益,维护国家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保障,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B02保密事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如涉密部门的保密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按照《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授权管理工作应由本单位在编人员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不得外包;其他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可以向社会购买),纪委监察部门的案件办理等。B03司法审判。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客观事实,对各纠纷案件进行的公正裁决,包括裁定与判决。如全市各级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B04行政决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目标,依照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的过程。如新馆管委会常务会议,各局、办、中心领导办公会议等。B05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城市排水许可,特征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餐饮服务许可,海域使用初审、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地产预售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工程爆破许可等。B06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如公安部门对违反治安秩序和交通违章的处罚,市场监督部门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等。B07行政征收。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务的行政行为。如计划生育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B08行政给付。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B09行政检查。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部门对教育乱收费的检查等。B010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如政府部门颁发的居住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婚姻登记,审计鉴定等。B011行政裁决。法定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劳动争议裁决。B0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B01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强制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B99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得购买的事项。如《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规定,涉及物品价格鉴定依法必须由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发改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且不得收取鉴证费;但价格鉴证机构因自身条件所限对特殊事项无法进行价格鉴证的,委托单位收到价格鉴证机构书面告知后可以另行委托社会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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