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职工病故,河北离休干部遗属补助助政策文件

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上传于|0|0|文档简介
&&政策咨询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陕西省遗属补助政策
陕西省遗属补助政策
范文一:遗属补助政策有哪些遗属补助政策相信很多人对此了解的比较少,那么遗属补助政策内容有哪些呢?其补助的对象有哪些?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遗属补助政策的补助对象。遗属补助政策:补助对象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相关阅读:1.2015年最新保险公司排名_历年中国保险公司名/zt/baoxiangongsipaiming/2. 2016失业保险怎么领_热门地区失业保险怎么领-沃保保险网/zt/shiyebaoxianzenmaling/3.退保【流程_手续_申请书】/zt/tuibao/4.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政策_转移_补助_办理】/zt/tuiwujunrenyanglaobaoxian/原文地址:遗属补助政策有哪些遗属补助政策相信很多人对此了解的比较少,那么遗属补助政策内容有哪些呢?其补助的对象有哪些?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遗属补助政策的补助对象。遗属补助政策:补助对象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相关阅读:1.2015年最新保险公司排名_历年中国保险公司名/zt/baoxiangongsipaiming/2. 2016失业保险怎么领_热门地区失业保险怎么领-沃保保险网/zt/shiyebaoxianzenmaling/3.退保【流程_手续_申请书】/zt/tuibao/4.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政策_转移_补助_办理】/zt/tuiwujunrenyanglaobaoxian/
范文二: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组通字〔2010〕71号)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和杨凌示范区人社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去世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一、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60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5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二、调整后的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2
范文三: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号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一、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二、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三、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四、五、 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规定执行。六、 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具体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陕西省劳动厅
陕西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范文四: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号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规定执行。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陕西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号)西安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 2000年元月开始执行。二、死者与其配偶共同供养的子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半发给。三、对于死者与其他人员共同供养人员,若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按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确定的供养对象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应按规定建立,在建立之前的供养对象生话毋难补助费按陕劳发 [号规定的标准,由共同供养人均担。四、陕劳发[号文件关于陕西省劳动厅二OOO年五月二十三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陕劳发(1999)5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执行不一。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 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OOO年九月二十二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日起执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 西 省 财 政 厅二 00 八年九月八日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各市及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日起适当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 西 省 财 政 厅二○一一年三月十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四、本通知从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社保函[2014]33号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 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号)转发你们, 经请示省厅,提出以下操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参保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由其亲属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持人社行政部门已审核的退休审批表,到经办机构办理抚恤金领取手续,经办机构按照陕人社发[2013] 65号和陕人社函[号文件规定核发抚恤金。二、按照陕劳发[号和陕劳社发[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447元和483元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养老保险基金只支付丧葬费,不支付抚恤金。三、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多领取的养老金可以从亲属领取的抚恤金中抵扣。四、原西安市“老五七工”人员死亡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遗属抚恤金和丧葬费。五、在执行中,如有政策未明确事宜,请各市经办处将情况上报省局,待省局答复后方可执行。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遗属待遇发放工作,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各类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死亡的,按65号文件中“已退休人员”核发抚恤金,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后,再核发抚恤金。三、计算抚恤金标准的月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项目,包括列入年度调待基数的补助等项目,不包括取暖费和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等项目。四、单位整体欠费的,其参保的在职人员死亡,可以选择按照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该职工按规定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再核发抚恤金。五、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选择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或最近一年)缴费选定的比例确定。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七、按《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其遗属选择继承死者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的,以及按陕人社函〔号文件规定,按陕人社发〔号文件规定参保的人员死亡,其遗属选择将缴费余额一次性退还的,均不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八、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养老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九、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 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十、核发抚恤金和丧葬费时,遗属待遇受益人的条件和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执行。十一、遗属领取抚恤金时需向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1、遗属填写并由有关单位盖章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见附表);2、医院或公安机关等开具的死亡证明。十二、本通知从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表: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注:参保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
范文五:讲座三:有关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 1、 1、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四[1982]54号)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 ,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苏人四[1996]21号、苏财行[号)3、关于遗属补助的其他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苏人四[号)(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苏人四[81]63号)(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中发[1982]9号)(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苏人四[1982]54号)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苏人四[1982]54号)(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苏人四[1982]54号)(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苏人四[号)(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苏人四[1984]43号)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苏人四[1984]43号)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苏人四[1984]43号)(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苏人四[84]43号)(12)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苏人四[1989]18号)(13)符合劳人险[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苏人通[号)(14)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徐政人发[2004]24号)〈完〉
范文六: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上一篇 / 下一篇
09:49:23 查看( 33 ) / 评论( 1 ) / 评分( 0 / 0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事业单位 对 象文件依据 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 1 . (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 、 父 夫年满 60 周岁, 或者基本丧失劳动 劳动能力的; . 2 母 劳动 (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 、妻年满 5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 . 子 女 ( 包括遗腹子女 、 养子女 、 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 ) 年未满 16 周岁,或者满 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弟妹 ( 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弟妹 ) 年未满 16 周岁, 或者满 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 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财事 [1980]34 号 民发 [1980]5 号 凡经公证机关登记入户口的超生子女,应作为职工 职工的家庭人口,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职工 职工 死亡后,也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死亡 人薪司函 [1990]16 号 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 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 16 周岁的职工子女, 制度 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陕人险函 [1992]13 号 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继续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如本人享受助学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补贴标准超过陕人发 [1 999]88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陕人险发 [ 号 男职工到女方家落户, 女方无经济收入, 其女方的父母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男职工本人工资 工资 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全国总工会劳动劳动保险部保险字 [ 号 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其养父母可列为供养亲属。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1963] 生活字第 466 号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标准(元 / 月) 文件依据原文地址:执行时间 农业人口: 230 元 / 月 陕人发【 2008 】 171 号
非农业人口: 280 元 / 月 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三、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项 目 标 准 文 件 依 据 执行时间 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 4000 元 陕人发【 2008 】 171 号
其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3500 元 陕办发【 1989 】 58 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逝世后的丧葬费,包括购买骨灰盒、衣服、 遗体处理(含接尸、冷藏、殡殓、火化等)、发讣告和租用花圈、礼堂、休息室等项费用和 其它零星开支。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1、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分类 项目 标准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2006 年 7 月 1 日 后在职人员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 革命烈士:“项目之和” X80原文地址:因公牺牲:“项目之和” X40 病故:“项目之和” X20 民发【 2007 】 64 号;陕民发【 2007 】 27 号;人社部发【 2008 】 42 号;
机关技术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 2004 年 10 月 1 日 — 2007 年 6 月 30 日 在职人员 公务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发【 1978 】 104 号文件办理 办理退职的人员 办理 本人基本离退休(职)费,即本人离退休(职)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职)费和本人离退休 (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职)费之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 人员抚恤金标准 分类 项目 标准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2006 年 7 月 1 日 后在职人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革命烈士:“项目之和” X80 因公牺牲:“项目之和” X40原文地址:病故:“项目之和” X20 人社部发【 2008 】 42 号; 2004 . 10.1 2004 年 10 月 1 日 — 2007 年 6 月 30 日 在职人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 即职务 (技术等级) 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发【 1978 】 104 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本人基本离退休(职)费,即本人离退休(职)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职)费和本人离退休 (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职)费之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属于病故的, 一次性抚恤 已参加企业 企业 金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按照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 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劳社部发【 2005 】 36 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 工伤保险的 员工 通知 工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抚恤金发放顺序 、 陕政发【 1990 】 86 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顺序发放: ⑴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有父母(或抚养人); ⑵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各发半数; ⑷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⑸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子女的,发给未满 18 周岁以下弟妹; 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 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 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 工作人员去世后 一次性抚恤金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由 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五、申领手续 陕西省人事厅、民政厅陕人函【 2000 】 39 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令 1997 年 7 陕西省 月 21 日第 225 号《殡葬管理条例 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2000 年 8 月 22 日第 60 条例 号《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办法》,在实行火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应在当地就 办法 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允许选择殡葬办法。 各单位凭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按现行规定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否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上一篇 / 下一篇
09:49:23 查看( 33 ) / 评论( 1 ) / 评分( 0 / 0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事业单位 对 象文件依据 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 1 . (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 、 父 夫年满 60 周岁, 或者基本丧失劳动 劳动能力的; . 2 母 劳动 (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 、妻年满 5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 . 子 女 ( 包括遗腹子女 、 养子女 、 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 ) 年未满 16 周岁,或者满 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弟妹 ( 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弟妹 ) 年未满 16 周岁, 或者满 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 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财事 [1980]34 号 民发 [1980]5 号 凡经公证机关登记入户口的超生子女,应作为职工 职工的家庭人口,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职工 职工 死亡后,也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死亡 人薪司函 [1990]16 号 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 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 16 周岁的职工子女, 制度 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陕人险函 [1992]13 号 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继续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如本人享受助学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补贴标准超过陕人发 [1 999]88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陕人险发 [ 号 男职工到女方家落户, 女方无经济收入, 其女方的父母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男职工本人工资 工资 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全国总工会劳动劳动保险部保险字 [ 号 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其养父母可列为供养亲属。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1963] 生活字第 466 号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标准(元 / 月) 文件依据阅读详情:执行时间 农业人口: 230 元 / 月 陕人发【 2008 】 171 号
非农业人口: 280 元 / 月 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三、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项 目 标 准 文 件 依 据 执行时间 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 4000 元 陕人发【 2008 】 171 号
其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3500 元 陕办发【 1989 】 58 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逝世后的丧葬费,包括购买骨灰盒、衣服、 遗体处理(含接尸、冷藏、殡殓、火化等)、发讣告和租用花圈、礼堂、休息室等项费用和 其它零星开支。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1、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分类 项目 标准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2006 年 7 月 1 日 后在职人员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 革命烈士:“项目之和” X80阅读详情:因公牺牲:“项目之和” X40 病故:“项目之和” X20 民发【 2007 】 64 号;陕民发【 2007 】 27 号;人社部发【 2008 】 42 号;
机关技术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 2004 年 10 月 1 日 — 2007 年 6 月 30 日 在职人员 公务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发【 1978 】 104 号文件办理 办理退职的人员 办理 本人基本离退休(职)费,即本人离退休(职)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职)费和本人离退休 (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职)费之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 人员抚恤金标准 分类 项目 标准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2006 年 7 月 1 日 后在职人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革命烈士:“项目之和” X80 因公牺牲:“项目之和” X40阅读详情:病故:“项目之和” X20 人社部发【 2008 】 42 号; 2004 . 10.1 2004 年 10 月 1 日 — 2007 年 6 月 30 日 在职人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 即职务 (技术等级) 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发【 1978 】 104 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本人基本离退休(职)费,即本人离退休(职)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职)费和本人离退休 (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职)费之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属于病故的, 一次性抚恤 已参加企业 企业 金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按照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 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劳社部发【 2005 】 36 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 工伤保险的 员工 通知 工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抚恤金发放顺序 、 陕政发【 1990 】 86 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顺序发放: ⑴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有父母(或抚养人); ⑵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各发半数; ⑷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⑸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子女的,发给未满 18 周岁以下弟妹; 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 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 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 工作人员去世后 一次性抚恤金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由 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五、申领手续 陕西省人事厅、民政厅陕人函【 2000 】 39 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令 1997 年 7 陕西省 月 21 日第 225 号《殡葬管理条例 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2000 年 8 月 22 日第 60 条例 号《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办法》,在实行火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应在当地就 办法 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允许选择殡葬办法。 各单位凭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按现行规定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否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
范文七:陕西省技工学校指导中心关于学年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省属技工院校:
根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13〕1号)精神,为做好学年全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现将国家助学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及资助对象根据新资助政策规定,学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覆盖范围为:
(一)学年一年级学生开始执行新资助政策,资助对象为:1、全部涉农专业学生;2、周至县等4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见附件6)农村学生;3、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一年级学生的20%确定。
(二)学年二年级学生执行原有资助政策,资助对象为:
全部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国家助学金申报工作安排(一)各院校于日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完成学生申请、班级评定、学校审核、校内公示、数据上传等项受助对象确定工作。(二)省属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业务受理及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日至3月29日,申报材料包括:1、技工院校申报国家助学金文件。文件中须说明学年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人数,经个人申请及学校公示后符合申报国家助学金条件的一年级学生(涉农专业学生数、43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农村学生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二年级学生人数及总人数,加盖院校公章。2、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1—1)。汇总表数据须从《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技校信息系统》)中直接导出生成,确保与《技校信息系统》中数据一致。汇总表一、二年级分别装订成册,每册50页,封面(样式见附件2)。3、年度《陕西技工院校新生录取花名册》原件(查验后退回)。4、陕西省技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申报信息表(附件5)。学校名称与开户名称要相符,有差异者需院校上级主管单位出具证明。学校的资助资金专户开户行必须与 “中职学生资助卡”开卡行为同一银行。(三)各市人社局于4月5日前报送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1、国家助学金申报文件。2、XX市(区)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1—2)。三、国家助学金材料归档及上报(一)国家助学金归档材料上报工作集中办理时间为日至4月19日,各省属院校归档材料报送至省技工学校指导中心。各市属院校的上报归档材料由各市人社局统一要求,汇总归档,以备检查。院校上报国家助学金归档材料包括:1、院校国家助学金申报文件。2、院校成立国家助学金管理机构文件和发放实施办法。3、陕西省技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申报信息表(附件5)。4、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附件1—1)。5、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申请表需由受助学生亲自填写,不得打印,同时请将学生身份证复印在申请表背面。以上材料均用A4纸,按“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中学生名单的顺序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采用无线胶装的方式统一装订成册,每册150页,超出部分另起册,自行制作封面(附件4)。(二)各院校需自行妥善保存助学金工作的有关材料,存档三年以上备查,院校保存的归档材料包括:1、“院校上报国家助学金归档材料”的五个部分内容。2、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由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3、国家助学金银行转账、发放原始记录,助学金台账等相关财务帐表。4、国家助学金有关的其它资料。四、工作要求(一)各市人社局技工院校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和各技工院校要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学生申请、学校审核、校内公示、网上提交、纸质文件上报等项工作。(二)今年国家助学金资金发放继续严格执行 “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各院校要将学生“中职学生资助卡”信息录入《技校信息系统》。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学费、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三)各院校要严格学籍管理,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加强对流失学生的学籍信息处理,及时上报申请注销流失学生学籍及毕业生信息处理。(四)国家助学金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请各院校严格按照业务受理时间进行办理,因未按时办理而影响国家助学金资金发放工作,责任自负。
附件1: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附件2: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封面附件3: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4:归档材料封面样式附件5:陕西省技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申报信息表附件6:陕西省集中43个连片特殊贫困困难县(区)陕西省技工学校指导中心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范文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牺牲)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单位名称:病 故 死 亡 人 员 情 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原任职务 死亡原因 死亡时间 工作单位 姓名 享 受 死者生前赡 定 养的、抚养 补 人 的直系亲属 员 情 况 家庭住址 与死者关系 出生年月 性别 籍贯 参加工作时间 月工资额 死亡地点 工作年限 户口性质 月收入 补助金额 备注死者配偶姓名本 单 位 意 见同 意主 管 部 门 意 见同 意审 批 意 见同意从年月开始,每月补助金额 元整。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1、报批时需带火化证、遗属户口,超过 18 周岁的的遗属的在校证明,农业户口的遗属要有当地派出所阅读详情:的证明配偶所在单位对其工龄及月收入的证明。 2、此表一式四份,单位、主管单位、财政、审批单位各一份。
范文九:通
知局属各单位: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和《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郑民文〔号)的有关规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提高到340元,局将对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标准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原执行标准每月360元,调整后每月为408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2、原执行标准每月390元,调整后每月为442元(孤独单身的遗属);3、原执行标准每月420元,调整后每月为476元(—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4、原执行标准每月450元,调整后每月为510元(—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二、执行时间自日起执行 。三、 报批时携带材料:1、遗属生活补助登记卡片2、遗属户口本原件,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3、最近领取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财务处发放数据)4、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范文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日 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河北离休干部遗属补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