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销保险产品的保险产品能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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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销保险产品监管再次升级
&&●保障型产品占比不低于20%&&●不准忽悠老年人 &&●银保驻点仍被禁&&记者 朱雪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禁止在银行驻点销售,超过65周岁的投保人在银行买保险不能自动出单,银保产品的犹豫期从10天延长到15天,日前保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银邮保险代理渠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类似“存单变保单”的投诉比较集中。&&&&银行驻点销售继续严禁&&&&早在2010年11月,银监会就发布了一份《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但是很多银行还是允许保险营销员入驻,一直到2012年监管部门进行了严厉的检查,这种现象才得到遏制。”杭州一家银行支行的副行长告诉记者,目前大部分银行都采取通过网点柜面工作人员和理财师来销售保险产品,这些工作人员必须考取保险销售的资格证。&&2013年,《通知》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对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银行网点有所松口,称“该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该省级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但此次发布的《通知》并未对保险公司人员进驻银行网点“解禁”。&&有分析人士认为,过去一二十年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依赖于银行的代销,特别是借助大型国有银行众多网点的渠道优势。随着银行系保险公司崛起发力,银行很自然地会将资源倾斜到自己的保险公司,未来银行系保险公司市场份额的逐步提升将越发明显,取消保险驻点是大势所趋。据悉,目前银行系保险公司已有9家,分别是建行的建信人寿、农行的农银人寿、工行的工银安盛人寿、交行的交银康联人寿、招行的招商信诺人寿、北京银行的中荷人寿、中国邮政的中邮人寿和中法人寿,以及中国银行的中银财险。此外,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银行,成为首个以保险公司为主体收购银行的案例。&&&&超过65周岁不能现场自动出单&&&&“有些保险公司的驻点销售人员专门盯牢年纪大的客户,因为这些客户不太搞得清楚其他理财产品,跟他们说收益比定期存款高,就可能打动他们。”上述支行副行长说,除了老年人的生意比较好做外,还有在城乡结合部的网点也比较好做,因为那里的人们接受的理财信息相对少,觉得比银行存款高就不错了。&&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行为,《通知》特别指出,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此外,鉴于银保渠道销售过程较短,多数为现场出单,消费者需要较长犹豫期对保险合同深入理解,《通知》还将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的犹豫期由之前的10天延长至15个自然日。&&&&保障型产品代销不低于20%&&&&为了争夺银行的储户,过去,在银行卖的保险产品绝大多数为理财型险种,强调理财收益,而保障功能很低。尽管营销员嘴上说收益高于定期存款,但实际收益要看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营能力。&&此次《通知》要求,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限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据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透露,去年8月末,在银保渠道中人身险中保障型产品的销售占比已经超过10%,未来保障型产品占比达到20%不成问题。在他看来,“加大保障业务完全可以达到的。引导行业回归保险的本业,20%的比例并不高。”
[] [] [] []银行代销保险“潜规则”
在降息以及货币宽松的背景下,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大幅下降,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越来越受到银行和客户双方的青睐。
普益财富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银行理财市场整体收益率从年初的5.26%降至年末的4.39%,降幅达0.87个百分点。并且在2015年的最后一周,还首次出现没有任何银行理财产品超过6%预期收益率的情况。
相比而言,银保产品年化收益率在5%以上的则非常常见,客户购买的积极性自然要高许多。
银保产品热卖
在工商银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网点,《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大堂的宣传栏上贴有一张印有近期理财产品发售信息的宣传单,其中有一行大大的红字非常显眼地写着“工银安盛人寿·鑫如意终身寿险”。
在本报记者走访的另外几家银行网点,各种银保产品也都标注在了大堂的醒目位置。对于这些银保产品的优势,许多银行的理财经理纷纷表示,不仅收益率高,而且保本。
一位理财经理表示:“因为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不断下降,现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很少。我一般都会主动给投资者介绍保险产品,收益高些,很多投资者自己也倾向咨询和购买银保产品。”
一位股份制银行的理财经理也表示:“目前有一款五年期的万能险,是安邦保险的产品,保本保息,五年期收益率折合5.8%,两年退出也能拿到4.7%。这款产品近几年一直在我们银行销售,之前的预期收益率是5.35%,降息后收益率不降反升,推荐购买。”
一位国有大行的理财经理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现在理财产品收益率下降明显,客户的积极性不高。虽然我也想推销自己银行的理财产品,但是因为收益率没有优势,营销起来很费劲。相反,我们行与一些保险公司合作的产品,收益率高,卖得特别好,客户既可以来网点购买,也可以在网银上操作,非常方便。”
《证券日报》记者走访发现,理财经理首推的多是本行控股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且多以理财型保险产品为主。对于其他银行来说,理财经理首推的则是安邦保险、阳光人寿、人保寿险等公司的万能险产品。
某国有大行一家网点的理财经理告诉本报记者:“网点选取合作的保险公司,通常是总行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然后再分配到各个支行网点,每个网点最终合作的公司都不会超过三家。”
投资者需注意流动性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保险产品从资金安全性来讲,的确比较高,但是流动性比较低,提前支取多会有本金的损失。前几年经常发生客户去银行存钱结果被误导买了保险的事情,并引起不少纠纷。随着银行代销保险产品的逐步规范,类似的事件已经极少发生。
即便如此,投资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也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产品性质、缴存年限、缴存方式、提前退保损失等,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趸缴或期缴,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投资者还需做好理财规划,如果资金短期要用,还是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更为合适。(见习记者 刘 萌)责任编辑: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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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销保险是否违法。&存钱却变相买了保险是否被骗?
天津&12-12 15:46&&悬赏 0&&发布者:doforg…… & 回答:(2)
您好,银行销售保险是否违法违规?&&银行说是存款赠送保险,是否是欺诈。
我于2006年去农业银行存钱,大堂经理说可以选择他们的新产品,还赠送一份保险,还有固定收益和分红。想想也不急用钱就存了这种,钱是先存银行的,并没有马上收到赠送的保单。&后来拿到赠送的保单才发现,其实就是变相买了保险,而且一买就是10年。&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这种合做是否是欺骗储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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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说的情况,不属于欺诈。
谢谢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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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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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销保险新规4月起实施
保监会官员称,将对高现金附加值保险产品加强监管
见习记者 曾福斌
昨日,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适应性、保障型保险产品销售比例、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的互相选择合作、保险产品的宣传、监管层跨业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通知自日起实施。
在昨日的媒体通气会上,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表示,通知出台是为了让大家明明白白买保险,保险产品卖给真实需要的客户,同时加强银行与保险机构的深度合作,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管,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通知还统一规定了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风险提示语。
为了让保险更多地回归风险分担及保障本质,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对此,袁序成表示,目前,人身险保障性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占比在10%多一点,保险公司只要加大宣传力度,加上财产险部分,销售的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达到20%的比例可以实现。这一项规定主要是基于目前保险产品中类、普适性比较多,想引导保险业回归本质。
此外,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与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对犹豫期内退保较多、回访问题较多、业务占比存在问题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而对于引发消费纠纷时,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很多细节在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中应该明确,而监管部门则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另外,袁序成会后与记者交流时透露,对于高现金附加值保险产品的风险,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了,近期可能会出台相关规定。
袁序成称,过去一段时期,保险高现金附加值产品可谓是井喷式发展,说明市场有需求,但是,部分高现金附加值产品是覆盖不了成本的,有些保险企业愿意这么干,是企业的事情,但不能对保险消费者造成损失,现在还没有发生这方面问题。
对于高现金附加值保险产品的监管思路,袁序成对证券时报记者称,总体还是通过资本金要求,偿付能力要求,管住后端的思路。
据了解,这类高现金附加值产品主要是中小保险公司冲规模,目前,其最低资本要求是4%,如果新的监管措施出台,需要额外多提资本金的话,将需要其股东不断增资,同时影响到公司偿付能力,或将倒逼险企主动控制该类产品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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