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看病怎么报销怎么二次报销

请问,大病救助和低保二次报销是一回事吗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请问,大病救助和低保二次报销是一回事吗 黑龙江-七台河&11-25 14:37&&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3) 请问,大病救助和低保二次报销是一回事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黑龙江-哈尔滨] 211933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不是的,你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黑龙江-哈尔滨] 311516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咨询当地政府。 [黑龙江-哈尔滨] 回复时间: 你好,你可以到政府的信息公开网站提交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只限公开类目范围内的问题。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无锡推荐律师 最佳律师解答 (江珍来)()& (贾振海)()& (刘晓东)()& (贾振海)()& (徐学春)()&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1226 人气:9760 人气:588950 人气:646485 人气:23817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29376提问时间:  标题:低保的二次报销问题 &&&&我想问一下 低保二次报销 是只有住院才有么??门诊特殊病在门诊就医有没有二次报销?如果有那么有没有指定的医院?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回复部门: 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参保低保人员享受城乡救助,救助范围有门诊和住院,其中住院含门特病。门诊最高救助限额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医疗救助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就医制度,应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并实行一级医院首诊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拨打12333进行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热点推荐 ····· 请输入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C) 2000-.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在我们的对比文章中,常常看到有朋友留言“这个有ESP那个有中控大屏,真纠结”、“砖叔看你说了这么多,这配置到 信号释放完了,各国都去掂量吧,中国工程兔很忙,要去“全自然仿真种岛”了!886! 美容 ,美味,一步到位! 悲痛,陈主任尸骨未寒,重庆又发生伤医事件。 和你的味蕾。 我的是莲藕烧排骨,你的呢? 孕期口腔之痛,恐怕只有当过妈的人才能体会。小宝宝要发育到2亿个细胞,需要的蛋白质非常多,还有营养均衡,补铁 猜猜她是谁 儿子注射的“救命药水”竟然被护士掉包,而事发原因竟是因为涉事护士发现药品丢失,担心担责 同最爱的人,吃最好的饭,这大概就是人世间最幸运的事了吧。低保户住院可以享受二次报销吗?_民生新闻_新闻_宿迁新闻网 新闻热线:3 低保户住院可以享受二次报销吗? 宿豫区民政局:正常报销后再次报销65%  关键词:宿迁市 低保户 住院 二次报销 核心提示: 昨日,家住宿豫区手机尾号为5383的张先生拨打晚报热线电话称,最近听说低保户生病住院,医药费除了正常的新农合报销外,还可以二次报销,比例高达65%。日前,他奶奶住院共花去3000多元,最后自己花了1000多元,不知这二次报销是否属实?又该到哪儿去报销? 宿迁新闻网讯(帮办记者 孙军贤)昨日,家住宿豫区手机尾号为5383的张先生拨打晚报热线电话称,最近听说低保户生病住院,医药费除了正常的新农合报销外,还可以二次报销,比例高达65%。日前,他奶奶住院共花去3000多元,最后自己花了1000多元,不知这二次报销是否属实?又该到哪儿去报销? 宿豫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朱女士介绍,针对低保户、五保老人、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因生病入院治疗的医药费,除去自费部分,经新农合或者城镇医保报销后所剩部分,可以再次报销65%,封顶线为3.5万元。患者所承担的医药费就是经两次报销后所剩费用加上自费部分费用。 朱女士告诉记者,我市民政部门低保、五保与优抚等信息已经与新农合和城镇医保联网,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 &&文章来源: 宿迁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涛&& 版权声明&&&&&&宿迁报业传媒集团旗下媒体宿迁日报、宿迁晚报、 宿迁网(宿迁新闻网)所发表之文章与图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 部分网站的侵权行为,如擅自转载、更改消息来源以及抄袭等,宿迁报业传媒集团及其旗下媒体已经委托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证据。 本站部分资源来自网络,如有侵犯您的版权及其他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  |  |  |  |  苏B2- 苏新网备2006023 苏ICP备号 版权为 宿迁网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宿迁网  联系方式:0主管:宿迁市委宣传部 主办:宿迁日报社 法律顾问: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宿迁分所 胡剑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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