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说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程序了银行账户原因怀疑洗黑钱,怎么回事?

《审判周刊》:银行收回贷款时还款凭证显示存款账户系法院冻结账户银行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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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周刊》:银行收回贷款时还款凭证显示存款账户系法院冻结账户银行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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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区法院在审理于某某与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油脂公司)、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某油脂公司在某银行处开设的1*-************575&账户存款&300&万元(账户实际金额为3833.54元)。判决生效后,因某油脂公司和某化工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于某某向区法院申请执行。
  2010年7月&5日,某油脂公司从某银行处贷款500&万元,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为保证人。还款期限届满,某油脂公司无清偿能力,保证人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9&日代某油脂公司偿还贷款。根据还款凭证显示,还款人:某啤酒公司,贷款人:某油脂公司,存款账号1*-************575(法院冻结账户),还款人名称与开户银行名称均为手写。2012年5月&16&日,区法院向某银行发出通知书,责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300万元。某银行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申请。某银行不服异议裁定,复议至中级法院。某银行称,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替某油脂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时,并未实际经过法院查封的1*-************575账户。某油脂公司在某银行借款时产生两个账号,一个是贷款账号1*-************211&,另一个是存款账号1*-************575&,因还款和每月自动还息的需要,这两个账号是关联在一起的。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账号1*-************784中的款项系通过1*-************118、1*-************119这两个过渡账号转入某油脂公司的贷款账号1*-************211。但系统在打印还款凭证时,自动关联显示存款账号是&1*-************575&,这是银行柜面操作系统中关联关系所致,而非从该账号实际付款。但某银行一直未能向法院提供过渡账户的交易明细。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询了法院冻结的1*-************575账号的交易明细,交易明细中未出现上述款项进出记录。
  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某银行在收回贷款时是否经过了区法院冻结的1*-************575账户,应如何认定;二是在法院将借款人的账户查封后,保证人替借款人清偿银行欠款,对该款项法院能否冻结,某银行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银行在收回贷款时是否经过了区法院冻结的1*-************575账户,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某银行收回贷款时并未通过法院冻结的账户,理由如下。
  在认定银行收回贷款时是否经过了法院冻结的账户的问题上,不能简单以还款凭证为准,还应考虑该账户的交易记录。虽然还款凭证显示还款账号是&1*-************575&,但是这仅仅是银行系统在收回贷款时,因记录需要而形成的关联显示。贷款人在向银行借款时均需设立存款账户与贷款账号相对应,因系统设计问题,即使归还贷款时的款项并非来自该存款账户,但银行系统亦会显示是从该存款账户中付款。
  笔者认为应当认定某银行在收回贷款时经过了区法院冻结的账户,即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替某油脂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时,经过了法院查封的1*-************575账户,理由如下。
  第一,还款凭证是证明银行款项往来的最直接有效的证据。至于交易明细和某银行的现场演示,都属于银行内部技术操作,虽然款项经过了该账户,通过技术手段也可使交易明细不显示该笔款项的进出,故对外不具有证据效力。本案中,既然还款凭证中载明付款账户系1*-************575,就应当认定某银行收回贷款时经过了该账户。
  第二,本案中,某银行称其在收回贷款时未经过法院冻结的账户,而是通过其内部过渡账户1*-************118、1*-************119&转入某油脂公司在该行的贷款账号1*-************211&,某银行一直无法向法院提供上述过渡账户的款项进出明细,对其主张的事实不应予以支持。
  第三,还款凭证和法院冻结账户的交易明细均系某银行向法院提供的,现这两份证据的证明事项相互矛盾,理应作出对某银行不利的认定和解释。
  (二)关于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替某油脂公司归还银行贷款,对该款项法院能否冻结,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有观点认为该款项即使进入过查封账户,法院也不能将该款项冻结,某银行收回银行贷款的过程并不存在规避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从款项来源看,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替某油脂公司向某银行归还贷款是履行其保证责任,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进入某油脂公司在某银行账户的款项系有特定指向,即替某油脂公司清偿所欠银行的债务,从而履行保证责任。如认定某银行应将该款项追回,无异于是将某啤酒有限公司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款项用于清偿某油脂公司对本案申请执行人所负的债务,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二,从债权的平等性上讲,本案申请执行人对某油脂公司享有的债权和某银行对某油脂公司享有的债权系平等债权,如果责令某银行将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替某油脂公司清偿贷款的款项追回,无异于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置于优先地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该款项可以冻结,某银行的行为系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使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而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可见,法院冻结的数额应以裁定冻结的数额为准,而不是以当时账户的实际金额为准。换言之,即使法院冻结账户时,账户实际金额并不足裁定冻结的金额,但在冻结期限内,只要进入该账户的资金都视为被冻结款项,直至达到冻结的数额。本案中,由于金钱是种类物,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的款项进入某油脂公司的1*-************575账户后,就应视为某油脂有限公司的款项。因此前该账户已被某区法院冻结,某银行将该款项转出归还贷款,系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的行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通常情况下,银行收回贷款,均应通过借款人在贷款时设立的存款账户。本案中,即使某银行在收回贷款时确实未经过法院查封的账户,但从主观上讲,亦是在明知该存款账户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通过采取技术手段,避开该存款账户,明显存在规避法院执行的故意。
  第三,法院认定某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追回款项的违法责任,是对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和申请复议人某银行的利益保护的取舍问题。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对某油脂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和申请复议人某银行对某油脂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的确是平等的,应如何清偿的问题,是两个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权衡,法院应优先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理由在于:(1)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的债权已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取得了强制执行依据,而申请复议人某银行的债权并未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未取得强制执行依据;(2)于某某与银行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从保护弱者的角度上讲,法院对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应当优先保护。
  综上,应当认定涉案的500万元进入了法院冻结的1*-************575&账户,且该款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冻结的专项资金等例外情况,某银行将该款项擅自转出归还贷款,系擅自解冻被法院冻结的款项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裁定驳回某银行的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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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文&&&&&&&&号:银发[号
发布日期:日
生效日期: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司法部门严格执法,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需要通过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问题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包括城市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和城乡信用社主任。下同)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对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帐户冻结,不能转户)。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银行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免于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为使银行扣划单位存款得以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向银行全面了解被执行单位的支付能力,银行应如实提供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充分掌握情况之后,实事求是地确定应予执行的期限,对于立即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确定缓解或分期执行。在确定的执行期限内,被执行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的,银行在接到“协助扣划存款通知”后,只要被执行单位银行帐户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或不足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待单位帐上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
  扣划的款项,属于归还银行贷款的,应直接划给贷款银行,用于归还贷款;属于给付债权单位的款项,应直接划给债权单位;属于给付多个债权单位的款项,需要从多处扣划被转移的款项待结案归还或给付的,可暂扣划至办案单位在银行开立的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赃款暂收户或代扣款户(不计付利息)。待追缴工作结束后,依法分割返还或给付;属于上缴国家的款项,应直接扣划上缴国库。
  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银行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帐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全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人民法院因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执行专业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款项,应通知被执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动履行。
  两家以上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存款冻结、扣划时,银行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冻结和扣划。在协助执行时,如对具体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冻结、扣划通知有争议,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银行要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积极配合。遇有问题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意见不一致时,不应拘留银行人员,而应提请双方的上级部门共同协商解决。银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无故拒绝协助执行、擅自转移或解冻已冻结的存款,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以上各项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过去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可以随意的冻结我的银行账户也无需通知我呢?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冻结您的账户;
如果没有收到通知书 ,是不是可以在告他
如果你违反了国家法律。是可以先冻结的
我估计法律上是没有规定一定要通知本人,所以人家才不会自找麻烦呢
解冻的话一种是来冻结的单位带材料过来解冻,还一种是半年后没有办理续冻手续的就自动解冻
一般是冻结...
不是啊,应该有接到传单吧,就比如你要还人家20000,每月冻结的只是你银行卡里的一部分比如2000,那就需要冻结10个月,冻完为止
当发现账号出现异常后, 立即修改帐号密码和安全邮箱密码, 如果不方便修改可以先发送“SD”到 将账号临时锁定(15天后会自动解锁, 要立即解...
那要看情况了。
如果你们公司输官司了,就有可能被全部或部分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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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山东-临沂市
我去银行取款发现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银行卡的开户人不是我,听说他摊上了官司,他原来用过这张卡,但近一年多我是这张卡的实际使用人,我有证据的。现在这种情况我怎么才能把这钱取出来啊?谢谢!
你好!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取出你的钱,以上解答,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谢谢王律师! 我得提供些什么证据啊?这类案件法院会受理么?谢谢!
可以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书写格式如下: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王律师!这个钱我可以向开户人要么?也就是这银行卡的原来持有人,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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