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保密期限有规定吗,保密协议范本书范本

保密协议期限
保密协议期限
范文一:脱密期保密协议我已被告知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三、已全部清退不应由个人持有的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四、未经原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原单位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五、在脱密期间,保证不受聘、受雇于境外及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企业、人员或为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不参加非法活动以及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六、在脱密期间,本人因私出境须依照保密规定和程序申报,未经批准不擅自出境。七、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自年月 日至年 月 日服从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督。八、自愿如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如有变动及时告知原单位。九、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和法律后果。 本离岗保密承诺书一式三份,单位保密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承诺人各留存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所有条款本人已仔细阅读,明白无误,无任何异议。承诺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原文地址:脱密期保密协议我已被告知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三、已全部清退不应由个人持有的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四、未经原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原单位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五、在脱密期间,保证不受聘、受雇于境外及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企业、人员或为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不参加非法活动以及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六、在脱密期间,本人因私出境须依照保密规定和程序申报,未经批准不擅自出境。七、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自年月 日至年 月 日服从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督。八、自愿如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如有变动及时告知原单位。九、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和法律后果。 本离岗保密承诺书一式三份,单位保密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承诺人各留存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所有条款本人已仔细阅读,明白无误,无任何异议。承诺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日
范文二:编号:公司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姓名:签约时间:
年____月_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各方:
公司,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甲方,办公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
】(以下简称“甲方”); 和员工【
】,身份证号/护照号为【
】,住所地为【
】(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乙方系甲方员工,双方已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乙方在工作中有机会获得甲方及其关联方(定义见本协议第一条第1项)的保密信息(定义见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甲乙双方均认为,未经甲方授权,任何披露、使用、处置保密信息的行为都将不利于甲方的业务开展,并将给甲方造成严重且深远的损害和损失。基于以上共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关于保护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保守甲方保密信息有关事项,签订本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定义除非本协议另行给出了不同定义,否则本协议所提及并采用的概念均按如下定义理解,各条款不再做具体解释:1. 关联方:系指与甲方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任何国内或国外的合伙、合资企业、甲方或其他形式的企业和/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甲方、直接或间接接受甲方控制、或与甲方直接或间接地共同受控于第三方。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以任何形式记载或保存的(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全部或一部分、原件或副本)甲方或其关联方不公开的或未经公开的信息:(1)
技术保密信息:技术方案、技术指标、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改良、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数据库、系统、程序、操作手册、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检测报告、技术文档、研究开发文件、技术开发革新成果等;(2)
经营保密信息:服务内容、产品信息(不限于产品原材料、组装方式等任何与产品相关的信息)、经营手册、现有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市场计划或预测、不公开的财务信息、价格政策、正与甲方或其关联方进行联络洽谈的商机、产业(行业)不公开信息、营销方案(含计划、经营策略等)、采购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商业合同或备忘录、业务函电、招投标文件、甲方经济状况、项目名称、竞标价格、现在和未来的业务计划、供货网络等;(3)
管理保密信息:保密方法、会议纪要、未经公开或公告的甲方决议、未经公开的会议讨论意见、培训资料、员工信息、人事档案资料、未经公开的政策调整、工作备忘录、工作报告、甲方及其关联方正在讨论或者谈判的事实、文件及进度状况(包括本协议)、薪资水平、准备提起诉讼的案件、正在诉讼未判决的案件等;(4)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信息:专有知识、专用技术、设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5)
其他保密信息: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信息、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甲方或其关联方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甲方已采取加锁加密代码等防范措施的信息、在载体上注有保密标志的信息,以及经甲乙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声明并确认的其他保密信息。3.
竞争业务:指(1)甲方或其关联方正在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2)与甲方或其关联方所经营的上述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4.
竞争对手:指除甲方或其关联方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5.
离职通知期指无论因为甲方或者乙方原因,在双方或一方确定并通知对方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或终止之日的期间。6.
权利人:本协议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保密信息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甲方、其关联方、甲方客户或者任何甲方对其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 二、保密内容和范围1. 凡本协议第一条定义部分所述保密事项,均视为本协议项下乙方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及范围。2. 凡乙方受甲方雇佣期间获取或知悉任何涉及第一条定义部分所述之保密事项时,乙方应认识到,除非甲方特别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保密事项的,乙方应当自觉将该事项视为保密事项。3. 本协议第一条定义部分所述保密事项包括任何能够反映该事项所含信息的材料及工具,不论其载体为书面、传真、电话记录、电子形式、录音录像形式或任何其他可能的形式。4. 乙方负有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谨慎义务,乙方不确定或不清楚保密事项不能成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免责理由。乙方在雇佣期间,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或信息是否为甲方保密事项时,应当向甲方相关部门询问,并由甲方鉴定其性质。在得到甲方书面答复之前,乙方不可擅自进行下述第三条“保密义务”第1款所述任何行为,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5. 不论乙方是依其工作便利或者依任何其他方式,乙方受甲方雇佣期间获取或知悉的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保密事项,乙方均具有保密义务。6. 本协议项下,乙方需遵守的保密事项之范围,不限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接触、获知的保密事项,还应包括乙方自入职以来,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获知的保密事项。 三、保密义务1. 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均应当履行如下义务:(1) 乙方在职期间若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应事先征得甲方批准,并就可能涉及甲方保密信息的内容征求甲方意见,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使用。(2)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保密信息相关的各种材料、工具或者工作密码、钥匙,不对外提供和泄露,无论该材料、工具、密码或者钥匙是否因乙方工作原因获得。(3) 甲方客户对甲方提出保密要求的,乙方应遵守甲方与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4)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搜集与自己工作无关的甲方保密信息,并应当自觉回避与自己无关的保密信息。(5) 乙方如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发现无关人员知晓、接触到保密信息的,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进一步泄密,并及时报告甲方。(6) 除甲方书面同意,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乙方不享有任何能够成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免责理由。(7) 乙方同意:为保证甲方有效掌控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甲方保留阅读、复制、删除和保存所有乙方在工作场所内发送和收到的电子邮件、各文件、资料的权利,无论该邮件、文件或资料是个人用途还是公务用途,并且所有该等邮件、文件或资料都是甲方资产。(8)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尽谨慎义务,采取任何必要、合理努力,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其关联方的保密事项,以保持其机密性。(9) 乙方承诺,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否则,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形下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10) 当甲方要求收回其所有的保密信息,乙方应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保密信息,以及描述、概述该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描述、概述该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副本、影印件、摘录件。2. 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所有时间,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实施如下行为,无论是通过其个人或其同事、代理、亲属或其他任何形式,也无论代表是其个人还是代表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1) 向不必要知晓保密信息、或无权知晓保密信息、或与保密事项无关的个人或组织直接或间接地披露、泄露、谈论、交流获知的保密信息;(2) 未能妥善保管与保密信息相关的资料,导致与保密信息无关的个人或组织知晓、接触到该保密信息,或者私自将涉及保密信息项的材料及文件等载体携带出或传递至甲方可控制范围之外;(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将因职务获取的保密信息发表、公开,或擅自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印、打印、复制、拷贝等行为;(4)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向与保密信息无关的个人或组织披露、交付或者提供保存或记载保密信息的材料、工具、密码、代码、或钥匙,或者搜集、盗用与自己工作职责无关的保存或记载保密信息的材料、工具、密码、代码、或钥匙;(5) 为与甲方或其关联方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实体或个人提供咨询建议、财务支持或担保;(6)
引诱、游说或接近,或者企图引诱、游说或接近,促使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其他员工解除其与甲方或该关联方的劳动关系;(7)
引诱、游说或者企图引诱、游说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其他员工到与甲方或其关联方有竞争业务的单位任职或参加咨询活动;(8) 引诱、游说或接近或企图引诱、游说或接近任何正在或者将要与甲方或其关联方有业务往来的个人、组织终止该等业务往来,或者引诱、游说或企图引诱、游说该个人、组织与乙方进行个人交易和业务往来;(9) 引诱、游说或接近或企图引诱、游说或接近任何正在或者将要与甲方或其关联方就业务合作进行谈判的个人、组织终止该等谈判,或引诱、游说或企图引诱、游说该个人、组织与乙方进行个人交易和业务往来;(10) 发表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其关联方及其各自董事、管理人员的名誉、声誉及利益的言论,或披露此类信息;(11) 利用职务便利或雇佣期间掌握的保密事项等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商业机会,或与甲方竞争,接受甲方任何客户的订单,或为本人或其他个人、组织谋取不正当的利益;(12) 以任何方式引诱、劝诱或说服,或者企图引诱、劝诱或说服,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甲方业务或者试图做出任何前述行为以使(i)甲方的任何现有客户成为与甲方或其关联方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实体或个人的客户,或(ii)甲方或其关联方的任何现有客户或供应商终止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合作;四、知识产权归属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或其关联方的资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其关联方的物质条件、技术信息、硬件设施、软件设施、办公场所、机器设备、业务信息等)或工作时间产生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数据、图形、文档、源代码或其他作品等知识产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属于职务成果,其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或其关联方享有。2. 甲方或其关联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前述第1款所述知识产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3. 在甲方或其关联方成为前述第1款所述知识产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的权利人之前及之后,乙方均应将该作品、技术信息或其他经营信息作为甲方保密事项予以保密。4. 乙方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将因职务获取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发明创造、研究成果、工作文件的内容发表、公开。5.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无关的作品、知识产权、技术信息或其他经营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书面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前述作品、技术信息或其他经营信息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甲方同意乙方享有知识产权。否则,乙方没有申明的任何在任职期间的完成或部分完成的作品、技术信息或其他经营信息,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一切相关权利归甲方。五、竞业限制及补偿1、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两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地域内的甲方竞争对手处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该等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帮助、协助,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前述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包括任何导致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存续的原因,无论该原因是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导致。2、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补偿费从离职之日起,按月支付,由甲方每月15日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的如下账户:户名
、开户行:
。若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3、甲方可通过书面方式提前通知乙方解除竞业限制,自乙方收到甲方解除竞业限制的书面通知次月开始,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六、违约责任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义务,甲方可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并支付相当于乙方离职前1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如前款所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需进一步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丧失的商业机会;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甲方为向乙方或相关第三方维权所支出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律师费用、交通费用等。2. 如乙方在受甲方雇佣期间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或相关法律之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且,乙方须承担前述第1款所述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七、协议解除及终止1. 双方协商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行解除或终止:(1)甲方宣布解密;(2)甲方保密事项已经公开。
八、保证及承诺1. 乙方确认并承诺如下地址为乙方的真实并有效的地址:【
】。甲方及其关联方向该地址发送的任何文件、告示或通知均视为能够送达乙方,并在发送后的第3日起即视为已经送达,如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的,由员工自行负责。乙方如变更上述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2. 任何一方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3. 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内容、范围、义务、地域和期限等条款是公平合理的,上述约定是为保护甲方和其关联方充分使用其保密信息开展经营所必需的。4.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协议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九、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或盖章后生效,且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不得补充或修改。[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日期:乙方:日期:
范文三:保密协议合同期限约定方式对于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的合同期限,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中约定方式:一是约定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二是约定在员工离开企业、劳动关系结束后的固定期限内有效。三是不规定具体年限,而是规定自有关信息进入公知领域起,员工的保密义务才告解除。分析这三种约定方式,第一种约定排除了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显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第二、三种方式都是可取的,但第三种无期限的保护方式员工往往无法接受。同时在约定第三种保密期限方式时,企业应增加约定:如有关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是因员工的过错原因,则员工不得使用该信息,并应赔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以防止员工故意或过失披露事业秘密,不正当免除自己的保密义务。
范文四:保密协议的有效期是多久摘要:保密协议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的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协议,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保密协议是否有期限限制,答案是肯定的,我国规定保密协议是有期限限制的。那么保密协议的有效期是多久呢?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来寻找答案。一、保密协议的有效期是多久?关于保密期限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 “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终上所述,保密协议是有期限限制的,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来源:/laodongfa/shangyemimi/1222726.html
范文五: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该怎么签订?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赵恒 王丽娟我们在为用人单位修订保密协议的时候,发现很多用人单位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条款是在一块的,通常称为“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其中既有保密条款又有竞业限制条款。这种方式自然有他的道理,因为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密,但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放在一个协议文本中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作为劳动法和公司法专业律师,我们提醒用人单位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不是所有的员工都需要竞业限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和竞业限制存在很大的不同:保密是所有员工的法定义务,如前所述,竞业限制并不适用于所有员工。如果所有的人员,甚至用人单位的保洁人员都进行竞业限制,那么用人单位不得不考虑成本问题。二、不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对用人单位是否一定有利?很多用人单位在设计竞业限制条款时,竞业限制补偿的金额空白或者约定在员工离职时确定竞业限制补偿的金额。用人单位的观点是,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双方就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达不成合意,竞业限制条款自然无效。那么用人单位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能否站得住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或竞业限制补偿金额不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如果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要求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按月支付,人民法院是会支持的。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分别做成单独的协议,所有的员工都签订保密协议,仅要求需要竞业限制的员工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避免员工主张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尽可能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范文六:作者:姜云现代企业文化 2011年06期探讨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尤为重要。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构成商业秘密要有一定的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或者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才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特点是:(1)无法从正常的渠道获取。除了所有者或掌握者之外,其他人无从知晓,一旦成为公知,也就失去了秘密最基本的特点。(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具有实用性,也就是应有可应用性,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必然可以应用于制造或使用,且一旦应用就必然地取得经济利益。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所以在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侵权才变得如此容易和广泛。(4)权利人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的区别就是它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或国家执法机关以及民间组织加以保护的,而是秘密所有者本身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的。其受保护的重任全部由权利人自身把握和行使,缺乏经验和有效措施,就要承受秘密泄漏或被他人侵犯的后果。而对于使用者而言在权利人因自身因素造成秘密流失后使用该秘密并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订立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对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不予聘用。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的创意工作、IT技术人员完成的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等。(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方要充分地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的义务与权利要基本对等,在约定劳动者保密义务的同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权利。明确协议义务与权利的终止条件。(3)保密协议的期限。虽然法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4)违约责任。需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违约金数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保密协议除包含以上条款外,还应当约定脱密期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6个月。下面我们再探讨一下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在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一份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披露公司秘密,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竞业限制仅限于以下三种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一般员工是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但是也不排除有的单位把部分劳动者界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此类人员常见的主要是销售人员。(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3)竞业限制期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各地对于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一般为2-5年。但从日起,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约定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4)竞业限制补偿。由于竞业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但对补偿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5)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对违约金的标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一般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制订保密协议时,如未同时制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举证难度大,不易于操作。因此,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与劳动者制订保密协议时,建议同时制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金的1至2倍。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业务。(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经营业务,侧重的不能“做”。(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两年。作者介绍:姜云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作者:姜云现代企业文化 2011年06期探讨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尤为重要。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构成商业秘密要有一定的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或者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才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特点是:(1)无法从正常的渠道获取。除了所有者或掌握者之外,其他人无从知晓,一旦成为公知,也就失去了秘密最基本的特点。(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具有实用性,也就是应有可应用性,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必然可以应用于制造或使用,且一旦应用就必然地取得经济利益。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所以在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侵权才变得如此容易和广泛。(4)权利人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的区别就是它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或国家执法机关以及民间组织加以保护的,而是秘密所有者本身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的。其受保护的重任全部由权利人自身把握和行使,缺乏经验和有效措施,就要承受秘密泄漏或被他人侵犯的后果。而对于使用者而言在权利人因自身因素造成秘密流失后使用该秘密并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订立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对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不予聘用。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的创意工作、IT技术人员完成的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等。(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方要充分地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的义务与权利要基本对等,在约定劳动者保密义务的同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权利。明确协议义务与权利的终止条件。(3)保密协议的期限。虽然法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4)违约责任。需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违约金数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保密协议除包含以上条款外,还应当约定脱密期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6个月。下面我们再探讨一下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在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一份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披露公司秘密,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竞业限制仅限于以下三种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一般员工是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但是也不排除有的单位把部分劳动者界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此类人员常见的主要是销售人员。(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3)竞业限制期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各地对于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一般为2-5年。但从日起,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约定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4)竞业限制补偿。由于竞业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但对补偿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5)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对违约金的标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一般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制订保密协议时,如未同时制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举证难度大,不易于操作。因此,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与劳动者制订保密协议时,建议同时制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金的1至2倍。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业务。(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经营业务,侧重的不能“做”。(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两年。作者介绍:姜云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
范文七: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全称):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址:员工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在乙方履行职务,乙方已经知悉(或将要)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保守甲方秘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事宜,同意订立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本协议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以下范围内的人员群体: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经理、会计等岗位。二、有关术语定义1、本协议所指甲方的秘密,系指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由甲方所持有、控制或保管,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管理秘密。2、本协议所指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发展计划、经营计划、经营策略、经营管理分析报告、市场计划、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分析报告、客户名单和资料、供应商名单和物料供应清单、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价格构成明细、成本明细、广告计划、商业谈判策略、销售计划、销售策略、销售进度、销售额、收购或兼并计划、资产和业务重组计划、市场调查报告、顾问反馈信息、专业顾问报告、投标方案等。3、本协议所指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技术发展计划和蓝图、项目研究方案、项目计划设计图纸、技术咨询报告、学术论文、管理诀窍、用户需求资料、技术方案、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公司所有项目的源代码、公司开发的试用软件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并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4、本协议所指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各种财务报表和尚未公开的财务报告、员工薪酬、员工考评结果、员工人事档案、尚未公布的升降职决定、公共关系资料、后勤采购底价和限价、政府关系、尚未公开的管理会议决议和相关文件、网络安全资料等。5、职务成果是指乙方因履行职务或者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经费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秘密,其所有权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所有权利。三、员工的保密管理与竞业限制规定1、乙方保证,无论是因为其职务成果或者受管理者特别指派或者无意中接触到的甲方秘密,除非得到甲方的明确授权或系履行其职务需要之外,不得向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公开。本条所指的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文字、图形、图像或者电子文档等方式使未经合法授权的第三者知悉的相关秘密。2、乙方保证,当其在甲方工作期间,遵守甲方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妥善保管其所掌握的甲方秘密,未经甲方明确授权,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其保管的甲方秘密置于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或带出甲方的办公区域,除非系乙方为了履行其职责所需并经甲方批准。3、乙方保证,当其因履行职务需要而使用完甲方载有秘密的资料之后,应依规定及时、完整的将上述资料返还相关的保管人或由乙方自行妥善保管。当乙方因故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之后,乙方在离职前必须将其所保管的载有甲方秘密的资料全部、完整的返还给甲方,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复印、复制件或销毁秘密件。4、乙方保证,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非职务成果并可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认为确属职务成果并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的,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属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6、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若甲方或乙方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乙方在完成具体工作过程中知悉或应当知悉自己工作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甲方主管领导。7、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2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8、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9、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将其所持有的一切涉及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乙方不得留存、复制任何形式的技术秘密。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10、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私自刻录、复制、拍摄、摘抄、保存、销毁有关乙方业务的秘密信息资料,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行业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11、如果发现商业信息秘密和经营信息秘密被泄漏或者因自己过失造成泄漏,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甲方报告。12、乙方离职以后,若利用原来在甲方任职期间掌握或接触到的秘密研制、创作出新的成果,在拟予实施或投入使用前,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未征得甲方同意或无证据表明有关内容为乙方自行创作的成果,甲方保留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新任职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的权力。13、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相关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保密期限依据各技术项目、资料的保密期限而定。14、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及授予乙方其他相关激励、奖励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和竞业禁止的所有费用、薪金、补贴或补助等。四、第三方秘密1、乙方保证对其从甲方所接触到的甲方依法或依约定而承担了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秘密,仍然依照本协议规定承担保密责任。乙方对第三方秘密的保密责任程度,与甲方对第三方的秘密依法或依约定应承担的保密责任程度一致。如甲方对第三方的保密责任程度无法确定,则乙方对第三方的秘密的保密责任程度应与其对甲方的保密责任程度一致。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本着谨慎和诚实的态度,以防止发生侵犯第三方秘密的行为。若乙方明知其工作侵犯了第三方的秘密,还指派他人继续开展工作或未按规定的要求向甲方主管领导书面汇报,使甲方或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侵权责任由乙方负责。五、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区及补偿1、竞业限制的期限自乙方离开甲方公司之日起二年,并在乙方原工作和业务所涉及的全部地区为界,作为履行本协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2、乙方在竞业禁止的期限内有权从甲方获得每月_______元的经济补偿。六、保密责任及违约责任承担1、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及相关人员,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须提前三个月,公司将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终止前三个月,公司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员工的保密管理与竞业限制规定”中第7条款的,需一次性向甲方交纳_______万元违约金。3、若乙方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甲方秘密泄露,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检讨、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4、乙方未经甲方第一负责人审核及董事会批准而擅自离职、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秘密的,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新聘用乙方的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甲方保留追究相应连带责任的权力。5、甲方同意,乙方对因不可抗力、司法机关的行为及其它不可归咎于乙方责任的事由而导致的甲方秘密被泄露不承担责任。6、甲方或乙方违约后,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本协议自动失效。七、争议的解决方法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由提出争议的一方向其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八、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或签定劳动合同时)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签署日期:
范文八:合同编号: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甲方(企业名称):乙方(员工姓名):本合同于
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合同编号:甲方(企业名称):
签订地点:
乙方(员工姓名):
签订时间:
日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甲方的若干商业秘密;鉴于乙方即将同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包括但不仅限于劳动合同到期、离退休、调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等,以下简称离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就乙方离职以后有关保密及竞业限制等事项,双方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信守:第一条 乙方明确:在甲方工作期间,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的款式、信息、价格、图片、客户资料、销售渠道、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属甲方资产,均归甲方所有。第二条 乙方保证:第一条所述载体已经全部归还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了相应的交接手续,或根据甲方指令已经予以销毁;乙方保证:记录于乙方自有载体上的商业秘密,已经全部删除;不能删除的,已将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上述载体全部销毁或已经全部转让给甲方。乙方保证:自己不再持有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任何载体。第三条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的(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并不得擅自使用。第四条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选择填写的,视为无限期保密):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至
日止。第五条 乙方承诺:自离职之日起
年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向上述单位提供技术、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也不组建或参与组建、或参股这样的单位。但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六条 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向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计人民币
元。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按石化股份科[号文规定支付给乙方。甲方出台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第七条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测试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生产成本、负债情况、重大诉讼、谈判底线、标底及标书内容、行销计划、发展战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既包括甲乙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也括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第九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乙方的违约行为致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另行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协议补充、修改时,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本协议于
签订。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签字盖章页)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约代表: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
范文九:离 职 协 议甲方(企业名称):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乙方明确:在甲方工作期间,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属甲方资产,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保证:第一条所述载体在离职前已经全部归还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了相应的交接手续,或根据甲方指令已经予以销毁;记录于乙方自有载体上的商业秘密,乙方离职前已经全部删除;不能删除的,已将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上述载体全部销毁或已经全部转让给甲方。乙方离职后不再持有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任何载体。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是涉及商业秘密人员应当负有的义务,是相关岗位的职业操守。甲方承诺为乙方补齐七个月的保险费计
元,工资结算截止日计
元,另外补偿半个月的工资计
元。三项共计
元,本协议签订日向乙方支付一半款项计
元,剩余款项
元在1月15日前打进乙方账户。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于
签订。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代表人:
范文十:编号:WQ2011-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乙方因为在甲方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商业秘密是指:属于公司专有或持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财务信息等。具体解释为:(一)经营信息:——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谈判意图、标底、标书内容、招标底牌; ——产品调价方案、合同及市场开辟和产销策略,原材料价格、成本、库存量;——经营决策、与同行竞争成败的信息,股东会、年度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其他由法律部确认的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经营信息。(二)技术信息:——产品的配方、制作技术、工艺流程、技术诀窍、新技术、新实验、新材料、新产品等; ——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技术改造方案、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在设计、实验及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原始记录、数据、资料、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引进技术中有保密协议的技术资料,秘密渠道获得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相关的存储、查阅和加密措施;——甲方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技术,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甲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或甲方在研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如乙方属甲方聘用的技术人员在执行甲方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科研题目、科研进展情况,科研成果的说明书、操作规程、技术方案、设计图纸、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新产品的开发计划、组织、试验过程及有关数据等等;——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情况,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科研成果、中长期规划、技改计划;——虽不属先进的工艺技术,但属成套的技术资料、图纸、方案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由法律部确认的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技术信息。(三)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来自国内外的投资;银行贷款情况;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四)有关市场研究,推销战略:——根据市场调查,预测出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对产品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竞争对手的销售组织、销售价格、售后服务、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信息;——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甲方的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五)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等。(六)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其资料;——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另: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应纳入保密协议的范围。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二)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公司的技术秘密。?(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五)乙方在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或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公司任职或自行创办同类公司。?(六)本协议对甲方的继承方和转让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乙方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个人或公司泄露甲方或甲方关联单位的保密信息,乙方亦不得将其用以与甲方进行竞争或用作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和义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七)乙方承认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全部与履行职务而取得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知识产权皆属甲方财产,并承诺以其最大努力与甲方合作,以使甲方获得完美的专有权。三、保密义务(一)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义务。(二)乙方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也不得间接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披露。(三)乙方同意保密信息仅用于为甲方利益而工作的唯一目的,并且,乙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使用或披露本保密信息。(四)除因为甲方工作需要而必须知悉的雇员(董事、经理)或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第三者外,乙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发行或传播保密信息;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五)乙方在收到有关的司法或政府机关部门的要求或命令、通知而披露保密信息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披露。(六)乙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有关书面材料、电子材料等不得擅自带出甲方工作场所,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员工打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给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者。(八)其他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保密制度执行的事项。四、竞业限制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其离职后的两年内(“竞业限制期”),乙方同意,其将不会(亦不允许其配偶、本人拥有权益的公司等)在对甲方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处接受或取得职位,或向此类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它组织以及自然人)提供咨询或其它协助(但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其为履行其职责所提供的咨询或协助不在此列)。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其离职后的时间内,不会指使、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甲方的任何其他经营、管理、技术人员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五、责任约定(一)保密期限: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告知乙方时开始,至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保密及受甲方的竞业限制而获得的补偿费共计人民币:
元。(三)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
。(四)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五)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六)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约定(一)本条所指的文件及物品包括所有甲方明确标明为“保密”或“产权所有”或其他类似指示的信息、或以任何形式或格式的媒介所表达的信息以及产品。(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销毁包含保密信息的甲方所有的文件、物品及其复印件、复制品。(三)乙方被甲方安排到无权知悉或掌握保密信息的岗位后,或乙方离职后,乙方不得持有或复制包含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物品。(四)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可以要求乙方归还文件及物品,或销毁包含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物品及其复印件、复制品。(五)乙方在甲方的聘期终止时,乙方必须将自己持有的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所有资料交还甲方,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六)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公司,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图纸、文件、软盘等。本协议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其效力不受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影响。甲方(盖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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