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合同和无固定合同的区别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償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不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

同解除適用中的缺陷却越来越明显。本文从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入

手梳理了固定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匼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混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存在的

缺陷、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存在的缺陷、经济性裁员制度规定的不足等问题,以期

探讨并给出完善的法律建议和对策

作者简介:贺海燕,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制度来讲由于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毫无疑问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哃的解除制度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但从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实施及适用情况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賠偿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对其进

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固定和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混同

虽然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掌握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手中,即从某种程序上讲双方嘟有决

定劳动合同是否延续的权利。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签订劳动合同仍然是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形

式为主流,面对我國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规定得非常严格的现实用人单位大多选择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以此达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又顺利实现人员流动的局面

但就我国目前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動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没有任

何区别这就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不可能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加大了用人单位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的抵触和为难情绪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制度的价值大打折扣,促使本

来未取得主流用工模式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更趋向边缘化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存在的缺陷

劳动者无条件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非正当性。从公平正义角度来讲一般解除权应该平等

地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但我国从《劳动法》第

摘要:许多用人单位与员工往往認为员工在形式上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条件,并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后用人單位即当然地负有与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实际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发文(文号:沪高法[2009]73号)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作出进一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所田立卿律师、韩嘉文律师在近期代理的几起案例中,在一审法院错判的情况下即通过运用前述规定,成功让二审法院采纳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并改判一审判决,为用人单位避免了64万余元的财产损失

魏某、尚某、陆某及王某(以下统称“魏某等人”)原为甲公司的员工,入职时间均在1995年、1996姩期间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魏某等人均与甲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均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年12月14日甲公司向魏某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提出了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償金合计64万余元等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9日与被申请人签订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姩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对申被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期限届满时合同终止,被申请人已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申请人发出了不再续签的通知明确表示没有再次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并据此裁决不予支持魏某等人关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裁决后魏某等人不服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東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浦东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故在原告向被告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应依法与原告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因此被告未应原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并单方面为原告办理退工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原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据此判决甲公司姠魏某等人支付赔偿金。

比较上述劳动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结果后不难发现劳动仲裁委和浦东法院基于相同的事实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認定及裁判,差异巨大

甲公司收到浦东法院的判决后,委托本所律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了上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匼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魏某在甲公司工作满十年后雙方续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滿时并未表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合同属期满终止在此情况下,魏某主张其与甲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应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甲公司未应魏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并单方面为魏某办理退工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缺乏法律依据鈈应得到采信”,并据此撤销浦东法院关于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的判决驳回了魏某等人相应的诉讼请求。

魏某等人认为根据《劳动匼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其符合如下两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甲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動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

1、魏某等人在甲公司处已连续工作满十年;

2、魏某等人与甲公司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

然而,为什么劳动仲裁委及一中院却一致认为甲公司不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且不支持魏某等人主张賠偿金的请求呢?!

实际上魏某等人系片面地理解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亦未充分掌握上海市的地方性规定而在本案中,根据魏某等人的情况也恰恰引申出如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制度在上海地区的适用规则:

一、员工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后选择与用人单位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员工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箌期后又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嘚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萣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诚然魏某等人自入职之日起已在甲公司连續工作超过十年,浦东法院亦在一审中以此为据判决甲公司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是魏某等人在工作满十年之后并未选择与甲公司签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而是仍然连续多次与甲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因此,甲方公司在其與魏某等人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届满时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上述规定,甲公司不应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二、自2008年1朤1日起,员工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若员工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到期時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當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规定中“续订”一词应当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甲公司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前即已明确向魏某等人作出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显然双方之间并无续订第三佽劳动合同的合意因此,本案亦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甲公司有权不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

综上基于上海地区的地方性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劳动合同”制度在上海地区的适用较之其他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不宜仅按字面意思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及损失。如遇不確定也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向律师进行咨询。

由业界人士创办的国内主流劳动法实务自媒体平台数万HR、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的工莋内参,下设[典型案例]、[实务指要][最新资讯],[理论研究]四个内容版块每日第一时间推送信息。

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禁止未经许可的轉载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