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40万会肇庆刘惠祥判刑多少年年

40万合同纠纷被判1200万天价赔偿引起争议(图)
40万合同纠纷被判1200万天价赔偿引起争议(图)
.cn 日20:47 千龙新闻网
法学专家:崔建远、王军、刘俊海(从左至右)
  [千龙网记者阿良2月23日报道]一个延误货物仅为40万元的合同纠纷案,被山西省运城中院判赔1200万元,后者是前者的30倍。判决既出,被告叫冤:合同设陷阱,法官有偏袒,赔偿是天价。专家表示:在理论上和规则上,都应优先适用《合同法》,而不应当采用《民法通则》来做出判决;合同纠纷提倡补偿,不提倡惩罚,1200万的赔偿额度也是荒谬的。
  法院判罚:1200万巨额赔偿
  事情得从2003年初说起。当年1月和2月,
  中国耐火材料龙头企业――河南郑州豫华企业股份公司与山西河津市太兴焦化公司(后改称山西太兴集团)达成合作协议,分别签订了两份供销焦炉粘土砖的合同。
  注明为“太兴耐材-1”的合同书大致表述为:供方向需方供焦炉粘土砖2808.83吨,首次发货时间为2003年6月中旬,7月31日前交货量须达到总用量的80%,8月上旬全部交货完毕。此批货合同总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元整,供太兴建第一座焦炉使用。
  注明为“太兴耐材-1续合同”的合同书大致表达为:供方向需方供焦炉粘土砖2808.83吨,首次发货时间为2003年8月中旬,8月31日前交货量须达到总用量的50%,9月中旬全部交货完毕。此批货合同总金额合计人民币元整,供太兴建第二座焦炉使用。合同最后强调,此合同系“太兴耐材-1”的续合同,除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外,“太兴耐材-1”的条款均适用于本合同。
  因此,记者只在“太兴耐材-1”合同里看到了货物验收办法以及违约责任。“验收办法”表述的内容是:具体的供货数量及交货时间由需方以传真方式提前7天通知,传真上须注明到货时间。双方约定:供方在发货前,应提前通知太兴公司委派质检人员到场进行复验。未经复验认可合格,供方不得进行包装发送。“违约责任”约定的条款是:供方供货延误,按延误天数由供方每天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如延误超过15天,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2003年4月到5月期间,依据合同约定,山西太兴向郑州豫华共支付了30%的货款,金额合计120万元。而合同分别于8月20日和9月20日期满后,供方只提供了预付款2/3约为80万元的货品。
  10月28日,山西太兴集团同时递交两份民事起诉状至山西运城中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针对第一份合同书提出了“被告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元”的主要诉讼请求,针对第二份合同书提出了“被告返还定金及预付款元,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元”的主要诉讼请求。
  12月20日,山西运城中院依据《民法通则》等做出一审判决。(2003)运中民一初字第27号的判决结果是:被告郑州豫华立即返还山西太兴货款元,并按合同总价款元每天承担5%的违约金,自日起至日止。(2003)运中民一初字第28号的判决结果是,被告郑州豫华立即返还山西太兴货款元,并按合同总价款元每天承担5%的违约金,自日起至日止。
  按照两份民事判决书的结果,郑州豫华将向山西太兴支付总额为1200多万元的赔偿款,为豫华实际拖欠太兴货款的30倍,为双方合同总标的的3倍。
  被告叫冤:我们有N种质疑
  判决结果出来以后,被告河南郑州豫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和代理律师连连喊冤。千龙网记者通过上诉状和答辩词看到,被告对于本案的审理判决提出了五大质疑,并据其中主要为由向山西省高院提出上诉:
  第一,合同载明,供方供货必须有需方的书面传真告知,并派质检人员到供方发货现场进行质量验收,这是需方为供方履行合同专门设置的两个门槛。供方没有得到需方明确告知,不发送货物是遵循了合同的约定,因此,这不是供方的责任而是需方的责任,“别说是1200的天价赔偿不该我们承担,违约责任都不应该算在我们头上”。
  第二,即便责任全在被告,1200万的赔偿也高得过于离谱。本案双方可期交易涉及的合同标的是400万元,双方实际履行了120万,食言履行的部分是280万。也就是说,双方对各自可能的违约行为,哪怕双方都是零成本运营。也只能是280万的损失范围。但是最终判了1200万。“这明显突破了现有的中国法律框架,是一个天价赔偿”。
  第三,二号合同特别强调,二号合同是一号合同的续合同,而且验收办法以及违约责任均在一号合同中约定,实际上是用两个合同书来表达一个合同关系。一个合同关系分成两个案件起诉,就是要把案件牢固地控制在当地,便于做出1200万的判罚,因为运城中院不能审理超过1000万标的的案件。“通过简单技术处理规避了级别管辖规定,有违基本法律原则”。
  第四,判决书提到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过供方,但这个关键的证据是谁制造的、究竟什么样、是否得到双方确认等,在庭上和判决书中都没有出现。而1200万元损失则是找当地同类企业盖章证明,盖章单位是否存在、印章是否真实、过程有否瑕疵等,没经过缜密的庭审质证,即便都没问题,也不能作为利润证明。“因为利润都是按照上一年度纳税额来推算的”。
  第五,(2003)运中民一初字第27号判决“被告郑州豫华立即返还山西太兴货款元”,而事实上,原告根本没有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被告也根本不欠原告的货款。当事人自己没有主张的权利,法官给人家主张了,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是一个典型的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例子”。
  此外,被告郑州豫华还提出诸多疑惑:法院没有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而选用《民法通则》做出判决似有不妥、合同约定“每日违约金占总款的5%”的条款显失公正、全面迎战“非典”企业生产受到影响何以不做考量,等等。
  针对本案有争议的适用法律、赔偿金额和合同条文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千龙网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专家普遍认为,本案适用法律不太妥当、赔偿金额过于庞大、合同条文有瑕疵。
  专家认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合同纠纷案,在理论上和规则上,都应优先适用《合同法》,而不应当采用《民法通则》来做出判决。著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教授崔建远认为,民法通则是就所有民事问题做出的规定,而合同法是专门就合同问题做出的规定,二者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再加上引发案件合同的签订是在合同法生效之后,合同法当然适用这个案件。
  崔建远还表示,民法通则制定比较早,生效于1986年,民法研究水平受当时经济发展程度、社会进步状况影响,有的规定,在今天来讲,不见得适当。而合同法是生效在1999年,这个时候,社会发展和研究水平已经处在一个较高的水平。适用法律恰当与否,要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我是法官,就更倾向于用合同法来做这个案件的判决。”崔建远说。
  专家认为,合同纠纷提倡补偿,不提倡惩罚,如本案违约情况成立,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而不是1200万的天价。著名法学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军认为,《合同法》确定的是补偿原则,它区别于惩罚原则,不允许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施加惩罚。也就是说,一方违约了,应该赔多少而不是应该罚多少。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但约定赔偿金额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这个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实际发生的损失。
  王军强调说,法官要调查实际损失与约定赔偿的差距,不能仅仅根据双方约定,用纯粹的数学公式推导出一个判决结果。在调查过程中还要考虑的因素有:当事人一方违约以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风险投资的商业经营活动可以牟取的平均利润,大概也就是10%到20%之间。“400万的合同判出1200万,从表面上看,这个数字是比较荒谬的。”王军说。
  专家认真研究了引发官司的两份合同,对其中一些条款的表达方式表示了质疑,认为这是一个存在瑕疵可能导致不公的合同。著名法学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俊海博士解析说,合同约定,具体的供货数量及交货时间由需要对方以传真方式提前10天通知,从这一条看,在供方承担履行这种供货义务之前,应当以收到需方的传真为前提,没有收到传真不供货就不算违约,但合同同时又注明了最后交货期限,到这个时间没有交货就形成违约。
  刘俊海还指出,合同存在违约金偏高、违约解除时间模糊等问题。合同规定,供方供货延误,按延误天数由供方每天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如延误超过15天,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供方违约责任。这两句话可以理解为,是在违约不超过15天的情况下,承担5%的违约金,违约时间也锁定在15天;还可以理解为,超过15天仍然按照5%计算,一直计算到法院确定合同解除之日。
  业界提醒:企业要有一个好律师
  目前,诉讼还在继续进行。因为被1200万天价赔偿惊动而关注本案的诸多法学家、职业律师、法律研究者在接受千龙网记者采访时,还就商务活动特别是在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但又总是被人忽略的一些问题,向企业和企业家提出警示和劝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军说,首先,要细致地审查条款,谨慎地签定合同,要充分意识到这个约定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不签则已,签就要履行。“我们起草合同签署协议,总是战战兢兢,如临深渊,但是很多企业家,签合同的时候仍然还是在推杯换盏当中。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其次,关于约定的损害赔偿,这种条款,现在商人是抄来抄去,“但我个人认为,这种条款最好不签,就根据实际损失来赔,法律有明确规定”。
  北京晟智律师事物所高级合伙人高智晟律师说,我们还必须十分警惕契约自由走向极端,极端契约不但给操作执行带来难度,也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恶意伤害,“现在甚至有人利用这种自由侵害他人权益”。他举例说,一个女性问一位小伙子借200块钱,借钱的时候,男的让她必须提供担保,这个女的说,在我这儿极致的担保就是以身相许,写了一句:如果到期不能还,愿意以身相许。基层法院法官说,民事主体之间可以订立合同,这是契约自由。但他却忽略了后果――假设生效判决支持这种荒唐的约定,法官如何执行――让当事人当场当面表演以身相许?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俊海博士说,现在我们的企业家,好多人为了省钱不愿意请律师,通过打官司,有了经验教训,上了大当了,才开始重视律师,才知道请律师的重要性。“好多企业家重视会计,重视经营人才,这些都没有错,但现在企业最大的风险就是法律风险。”刘俊海说,靠技术、靠资金、靠经营人才把企业发展起来了,但一个法律纠纷就可能让你的积累荡然无存,“所以更要重视律师,律师是专业人才,他会帮助企业增强防范意识,把握法律原则和度,还会提醒你充分享用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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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40万会怎么判?
你好,合同诈骗涉案人员6人,现在案件卷宗上排名第三。实际就是介绍人,得了一万元好处费,后来知道去的人跑了后主动还款17万,现在40万以全部还清,是自己主动自首。现在还没有开庭,我想了解一下像这种情况开庭会怎么判?
公众采纳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13001***帮助网友:485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您好:
首先,要确定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如果是单位犯罪,相对要轻一些。
假设,这个案子是自然人犯罪,那么数额已经达到巨大,应当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体如何量刑,还要看具体情节。 00:31 01:35华律网用户您好,不是预谋诈骗的,是正常做业务的,介绍人才介绍的。后来得知去办事的人拿钱跑了,后主动还款17万,主动自首。介绍人还作为诈骗罪处理吗?
09:28您好:
如果,按照您换说法,介绍人在主观上并不明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自然也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一般而言,这种案件,当事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目前,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很可能和您叙述的有出入。所以,如果要准确判断,还要具体了解案件详情。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60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这个应该属于数额巨大,但是你有很多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一是自首、二你可能是从犯、三、你能主动退赔,因此你应该会被轻判 00:56 12:09华律网用户您好,不是预谋诈骗的,是正常做业务的,介绍人才介绍的。后来得知去办事的人拿钱跑了,后主动还款17万,主动自首。介绍人还作为诈骗罪处理吗?
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481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刑法 第266条规定,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诈骗团伙犯罪的处罚,应该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角色和作用而分别量刑的,根据案情他不应该是主犯,另外还有自首的情形,应该是比较低的刑罚,但是具体是多少还要看具体的案件细节情况。建议你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07:04 12:49华律网用户您好,不是预谋诈骗的,是正常做业务的,介绍人才介绍的。后来得知去办事的人拿钱跑了,后主动还款17万,主动自首。介绍人还作为诈骗罪处理吗?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0234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5 人建议聘请律师从轻辩护
07:16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351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你好,建议聘请律师代理,需要帮助来电详谈。 11:03地区:吉林-松原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91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刑法 第266条规定,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诈骗团伙犯罪的处罚,应该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角色和作用而分别量刑的,根据案情他不应该是主犯,另外还有自首的情形,应该是比较低的刑罚,但是具体是多少还要看具体的案件细节情况。建议你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12:20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124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可能判处缓刑,需要律师帮助联系我们。 19:48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13520***帮助网友:505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07:29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5810***帮助网友:23233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5 人据你所述,排名第三,自首,积极返回赃款,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量刑.应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为好 07:59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581***帮助网友:67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委托律师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10:31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13911***帮助网友:436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争取缓刑。 12:40足协公布刘健案处罚:扣青岛中能7分 罚款40万_网易体育
足协公布刘健案处罚:扣青岛中能7分 罚款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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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伪造合同、伪造球员签名……2014年1月开始,、、中能的转会纠纷,如一出漫长的肥皂剧。昨天,中国足协正式公布对刘健转会纠纷作出处罚。中国足协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经过多方取证调查后,认为青岛中能在与刘健的工作合同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扣除青岛中能俱乐部在2014年中甲联赛积分7分,罚款人民币40万元。不过这段长达224天的合同纠纷,并没有因中国足协的一纸处罚划上句点,青岛中能表示不接受中国足协的处罚,将会继续上诉。处罚如何出炉足协处罚公告中,写明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66条、第4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记者查找最新版本的相关文件,第66条内容是关于弄虚作假该如何处罚的内容,第45条则是关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如何决定处罚的内容。第66条写道:“自然人或组织在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罚”,对于组织,足协处罚内容中包括罚款、禁止转会、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等。显然中国足协认定青岛中能在合同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因此根据第66条的规定,给予他们扣分和罚款的处罚。中国足协新闻发言人在采访中表示,对青岛中能的处罚,是在经详细调查并掌握重要证据后最终形成的。处罚依据,是俱乐部在与球员刘健工作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换句话说,这次处罚是针对青岛中能俱乐部的弄虚作假行为。处罚不痛不痒中国足协对青岛中能联赛扣7分,罚款40万的处罚方案,遭到球迷一致吐槽。某门户网站一项调查显示,超过70%球迷认为足协罚得太轻。如果不算足协扣掉的7分,目前青岛中能积分为30分,在中甲积分榜上排名第6,距中甲头两名有8分差距。在联赛还有12轮的情况下,青岛中能有冲超的可能但希望渺茫。扣掉7分后青岛中能积分23分,23分在中甲积分榜排名第8,与目前倒数第二名成都天诚有多达11分的差距。中国足协扣掉青岛中能7分后,只是将他们渺茫的冲超希望彻底扼杀,当然青岛要想降级也很难,除非他们自己想自寻死路。中能不服处罚
青岛中能在第一时间表示不服,俱乐部副董事长认为,足协处罚没有依据,他们将坚决抗争到底。对于足协认定青岛中能弄虚作假的行为,于涛坚持认为俱乐部没有任何问题,并且希望足协能出示有关证据,公开情况说明整件事情。在查阅《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中,记者看到,青岛中能确实可以就处罚提出上诉,上诉的对象依然是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这份《纪律准则》上面还有关于拒绝执行判罚,将受到追加处罚的条款。在今年4月关于刘健的合同仲裁案中,青岛中能就对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结果表示不能接受,将会继续申诉。重庆晨报记者 何艳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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