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调不完善导致项目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不好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对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判断风险和收益?
我的图书馆
如何对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判断风险和收益?
天使投资人在投资前的尽职调查中,可以参考本清单的要点对创业项目进行考察,本清单来自“天使投资研究院”(Angel Resource Institute),并由legalrisk特约作者杜国栋整理。这一机构是美国考夫曼基金会为鼓励天使投资而于2006年创办。考夫曼基金会是美国第26大基金会,也是全美唯一一家致力于推动创业的大型基金会,在该领域有超过12年的丰富经验,其理念是“构建创业社会、推动个人创业、促进社区发展”。天使投资人在投资中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尽职调查,以相对系统地判断投资的风险和收益。一、公司结构和管理调查方式:审查文件,访谈管理层、董事会及其顾问1.公司组织形式,比如,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还是有限合伙?2.创始人是否已经制定了退出方案?3.公司组织形式是否过于复杂,比如股东数量过多。如果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复杂,确认为何会出现这种局面?4.公司组织形式是否适合其商业模式?5.公司组织形式是否有利于公司成长?6.创始人的股权如何分配?创始人的股权是否采取了成熟机制(vesting)?是否预留足够的股份进行股权激励?7.公司董事会成员如何构成?是否具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背景?董事会成员的报酬是怎样的?8.公司是否有外部顾问?外部顾问是否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外部顾问报酬是怎样的?9.公司是否已经卷入诉讼或者可能卷入诉讼?10.公司是否在其业务领域已经获得了所需要的政府审批或执照?二、财务预测和收入来源调查方式:审查财务文件1.公司是否进行过1年、2年、3年、5年的财务预测?2.公司财务文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3.公司是否接受过外部审计?4.公司的财务预测(增长率、定价、收入来源多样性、成本)。5.是否已有现实的收入?6.预计何时公司能够实现正常的现金流?达到该状况需要还需要投入多少资金?7.公司是否已经进行过融资?如果已经进行过融资,融资金额多少?此前融资时,融资前的估值是多少?融资条款是什么情况?8.公司如果后续还需要资金,将会是因为什么原因?公司是否有后续资金来源?公司是否准确地预测到后续资金需求?公司是否已经开始准备募集后续资金?9.公司是否及时报税?10.公司负债情况怎样?负债率多高?11.公司当前的估值是否符合其目前的发展阶段和市场前景?三、市场评估调查方式:进行独立的市场分析;如果可以的话,要求公司提供其用户意见以供参考1.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是立足于现有市场,还是开辟新兴市场?2.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有可能衍生出其他产品或服务?或者只能偏重于某单一业务型的?3.公司是否已经制定了完善的销售计划和推广方案?4.公司在销售和推广方面,是否有相应的人脉,或者创始人中有专人负责这方面?5.公司是否已经选择了初期最合适切入的市场?6.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是因为市场的推动而产生的,还是需要由公司来创造这个市场?7.潜在市场的规模有多大?8.公司是否进行过市场调查,其财务预测、收入模式和估值是否基于该市场调查?9.公司目前处于哪一发展阶段?概念阶段?筹备阶段?试运行阶段?还是已经正式运营?10.公司是否已经向其市场投放产品或服务了?当前的及未来潜在用户数量是多少?11.公司的销售周期多长?12.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分销渠道是什么样的?13.公司产品或服务是否受到季节性或周期性的影响?14.公司的市场是否稳定?四、公司的竞争环境调查方式:自行进行竞争环境分析1.公司的竞争对手有哪些?2.公司是否现实地评估了竞争对手的情况?3.公司的市场差异体现在哪里?这种市场差异,是否足以使公司比竞争对手能更获得用户?4.公司形成市场差异的方式,是市场整合性的,还是产品整合性的?5.竞争对手将会如何巩固其地位?6.竞争对手在财务上是否稳定性?7.市场份额是什么状况?8.公司准备如何在市场竞争中超越竞争对手?9.公司是否已经对市场竞争的每个方面都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分析?五、管理团队调查方式:对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进行访谈1.团队成员各自的才干及其家庭背景是什么情况?2.团队成员的简历及成长经历。3.团队成员是否有互补的经验或技术?4.团队是否认识到其在管理上的不足,是否正在为此寻找新成员加入?5.团队是否会畅所欲言地讨论其商业模式的改进?6.团队成员自己之前是否向公司投过钱?7.公司怎么给管理团队和其他员工发薪?8.公司是否实施了期权计划?期权授予给谁?创始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股权比例分别是多少?六、技术评估调查方式:自行调查,或者寻求相关专家的协助1.公司的技术是否有市场需求和功能指标?2.技术处于哪一阶段?概念阶段?起步阶段?测试阶段?还是已经发布?3.公司是否已经对技术的可用性进行过调研?4.公司是否采取充分地手段来保护其核心知识产权?或者说,公司的技术是否需要知识产权保护?5.公司为了获得竞争优势,首先依托的是市场还是其知识产权?这种选择是否符合客观实际?6.产品质量如何保证?是否有强制性的产品质量保险?7.技术是专门架构的,还是使用开源代码?8.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制度,来发现哪些技术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并及时采取措施。9.公司里谁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10.公司是否已经着手通过法律关系或法律文件来确保知识产权的归属?11.公司是否已经通过内部开发或外部许可的方式,获得了足够的知识产权?12.其他公司是否会对公司的知识产权提出主张?七、运营1.公司是否有运营计划或纲要?2.运营中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成功发布的所有问题,公司是否都已经充分考虑到了?3.运营计划是否考虑了公司的成长?运营计划对公司成长的预期是否符合客观实际?4.公司是否收到过其涉嫌违规的通知?5.如果被公司已经发展相对成熟、公司已经划分了部门,确认各个部门是否分别有运营计划以及运营计划是否合理?6.管理层是否定期召开会议推动运营计划的实际实施,或者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7.公司是否有能力持续执行该运营计划?8.运营计划是否已经充分考虑到当前的资金需求,并预计到未来可能的资金需求。9.如果公司的运营目标未能实现,公司是否有补救方案,以确保及时推出产品,并能够缓解资金需求,同时还能根据市场反应进行调整。八、相关参考1.相关领域近期的IPO情况。2.相关领域其他公司的近期融资情况。3.第三方(包括政府发布)的数据、报告、文章及市场分析研究。4.可以进行比较参考的其他公司财务模型。九、需要警惕的问题1.不现实的估值(或收入模式):这可能会影响投资人所占的股权比例,也会影响后续融资,还可能导致下一轮融资时估值降低。2.复杂的融资条款:比如公司前几轮融资时投资人享有的优先权。3.较重的负债:投资人的钱是用于公司发展,而不应该用来帮公司还债。4.缺少市场或财务模型中关键环节的预测。5.产品单一。6.欠缺管理经验。7.缺少外部顾问的指导。
TA的最新馆藏[转]&调控形势下项目手续不完善给承包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按】:日至14日,150多位来自大成北京总所和全国36个大成分所的建筑专业律师参加了大成房地产部及虚拟团队在成都索菲特万达大酒店举办的"调控形势下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范研讨会",我在此次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题目见本博文标题,上周北京总所金融部的孙律师在重庆出差不知从哪个渠道了解到我对这方面的研究,碰巧其案件有类似争议焦点,从重庆来电请我将这篇论文发给她参考,当时心头非常高兴,觉得没有白写这篇文章,孙律师的关注和需要证明这篇文章还是有点作用,建设项目手续不完善是否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纠纷确实是承发包双方的争议焦点,故决定将这篇文章通过博客发出,以求抛砖引玉,能够给遇到此类问题的您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
调控形势下项目手续不完善给承包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其预防
&&&&&&&&&&&&&&&&&&&
&作者: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宗国律师
一、调控形势下产生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否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争议案件逐渐增多
自2010年底起,由于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实施限购、限贷、收紧信贷等严厉调控措施以来,很多开发商由于销售受到影响,无法获得贷款,流动资金断裂,由此也造成了拖欠工程进度款,在建工程被迫停工,一些平时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不突出的矛盾逐渐显现,变得较为尖锐,例如一些没有来得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项目,可能由于开发商陷入困顿停止办理这些许可证,出现纠纷时将产生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从而可能给施工方带来施工合同无效的风险和损失,从去年7月份截止今年8月份,一年多的时间,笔者已经接触了四起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涉及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产生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其中一起纠纷涉及的开发商是我、林黎律师和胡焕律师组成的团队服务的顾问单位,开发商由于有当地国资公司参股,关系较好,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就进入签订合同进行施工,后开发商陷入困顿停工产生纠纷,目前其和施工方之间的纠纷未进入诉讼;第二起纠纷是至今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方以合同有效起诉至省高院被开发商以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反诉无效;第三起是施工方来咨询接触到的,至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四起是施工方已经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接触到的),而我自2000年7月份起至去年7月份止在成都执业的11年间,没有遇到过也几乎没有听说过周围的律师遇到过涉及此类问题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分析此类问题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可能给承包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其预防。
二、两起典型涉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案例
【案例1】成都某数码园开发公司为成都某县引进的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公司,与四川某建设公司于2010年初未进行招标即签订了《成都某数码园总部基地二期总承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二期50栋多层商务楼的土建施工,采用包工包料的全包方式,工程造价为(以施工图为基础套用定额计价的预算价+套用定额计价的设计变更及签证)*1.09(材料补差部分上浮9%)+以包干价确定的设计变更及签证+专业分包及甲供材料管理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100万元,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为800万元。施工合同签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四川某建设公司即进场施工至2010年9月完成了其中12栋商务楼施工,2010年11月又完成了其中15栋商务楼施工,但是由于受国家2010底开始的房地产调控的影响,成都某数码园开发公司无法获得开发贷款,一直无法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造成四川某建设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至 2011年3月1日发生两次停工,2011年3月1日复工施工至2011年8月1日后再次由于发包人拖欠进度款又被迫停工至今。期间,成都某数码园因调控加剧,整个公司陷入瘫痪,基本停止运转,正在申请办理的二期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停止申办。
成都某数码园开发公司欠银行贷款、小贷及担保公司借款、施工单位工程款及营销策划等费用总计约4亿元,土地、在建工程等资产总计估值约5.5亿元,资产大于负债,陷入困顿是因调控导致流动资金断裂,因此,在最后一次停工至2012年4月期间,成都某数码园开发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协商,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寻找新的投资方获得资金偿还债务盘活项目,但是,最终因调控形势下整个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以及对未来的担忧未能引进投资方。
2012年6月,四川某建设公司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起诉,以成都某数码园开发公司至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施工承包合同,判决给付工程欠款人民币3000万元、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800万元、履约保证金50万元、其他经济损失2800万元以及赔偿利润损失3500万元总计1亿多元。成都某数码园开发公司答辩称,案争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且商务楼按照四川省的规定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而未招标,主张施工合同因此无效;合同无效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的约定自然无效,不应承担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对其他经济损失1800万元提出异议,且认为即使有其他经济损失,也应该按照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根据施工合同无效过错原则各承担50%;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原物返还表现为折价补偿,施工合同无效不能使任何一方因过错行为而获利,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关于赔偿利润损失的请求。同时,反诉主张施工合同无效,要求四川某建设公司退场、返还工地、建筑物等,并主张其损失2000余万元,请求按照施工合同无效过错原则,判决四川某建设公司承担50%的损失。
【案例2】成都某区开发公司,为当地从外省引进的知名开发企业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发项目为商品住宅,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为了抢工期,在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于2010年8月即与某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进行地下室工程施工,后由于受2010年底国家对房地产进行调控以及股东之间发生纠纷的影响,多次因付款拖延导致停工,某开发公司于2011年5月陷入停顿状态,施工方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依照约定申请仲裁,以开发公司逾期付款为由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给付工程款230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00万元、赔偿停工等直接损失300万元和利润间接损失1200万元等总计4300万元,开发商答辩称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主张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则违约金约定无效不予支持,对直接损失金额有异议且要求按照无效过错原则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同时,反诉主张施工合同无效,要求施工方退场、返还建筑物等。本案因双方的过错而造成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既不能使一方因过错行为取得利益,也不能使另一方因过错行为取得不当得利。
三、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给施工带来的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一)施工合同可能无效的风险
1、建设项目只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其中一证,所签订的签订施工合同成立但效力待定,如果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仍然未办理完毕前述两证中任何一证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将给施工方带来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理由主要有:
第一,建筑项目应当经过立项、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为合法建筑,如果上述手续缺一或者都不具备的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系指未经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而擅自建造的建筑物。一般因以下违法行为而形成:一是依法应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二是未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三是建设项目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是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因此,只要施工合同所指的工程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中一证,建设工程都将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施工合同将因其标的违法而被认定无效。
第二,虽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院审理施工合同解释》)规定的五种具体无效情形(五种无效情形为:其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其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业以任;其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其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其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但是,笔者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上述《最高院审理施工合同解释》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的五种情形,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其中第四、五种情形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不符合这五种情形(含任一种),但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也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如果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中一证,则工程为违章建筑,不合法建筑,施工合同将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其标的违法、损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
第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但是一些地方法院出台的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规定:一审辩论终结前或起诉前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应认定合同无效,如广东、浙江、安徽等高级法院和深圳中级法院等。我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四川省高级法院未出台此类规定,但是,大多数四川高级法院民事审判法官持前述观点。这里我要特别说明一下,最高法院曾经在2002年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该意见第10条也曾有类似规定。
第四,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但是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和其他各级法院做出了大量认定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判例,如最高法院在上诉人贵州黔民水泥厂与被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衡阳建设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就以双方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合同无效。
第五,如果建设工程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则因工程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中一证将无法招标,或者先签施工合同、施工,后走形式进行虚假招标,这种情况下的中标将无效,因此,《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三:其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其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其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又做出了具体规定,列举了六类项目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同时,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的是,四川省增加必须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规定》的规定,商务楼建设工程未明确规定为必须招标项目,但是根据四川省政府2001年3月2日发布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商务楼、营业楼和商场建设工程在四川省内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因此,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必须是工程取得了合法手续,即已经取得了立项、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没有取得前述手续或者任何一项手续都是非法的工程,就不可能进行法定的招标投标选定施工单位,即使进行了招标投标,这种招标投标都不是合法的,而是非法的招标投标。至于那些先签订合同、施工,后走形式进行招标投标的也属于虚假招标投标,中标无效,一样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将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施工许可证是国家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所设立的,属于行政法规范的领域。在建设工程正式施工前发放施工许可证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监管的一种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或者施工条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该管理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理。因此施工许可证应属于管理性规范,非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只要订立书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就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也未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相反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见依据法律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而且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合同已经签订,因此,施工许可证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未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无效,且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这样的判决案例,至少我们的法律团队还未收集到因无施工许可证而判决无效的案例。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一,综合考量笔者收集到的法院判例,因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施工合同无效,法院一般认定发包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也不能把无效的责任完全归之于发包人,作为承包人应当审查承揽的建设工程是否手续合法,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对于其中涉及的必须招标因建设工程手续不合法而未招标或者虚假招标中标的,认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知道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也应熟知《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双方却因无合法手续未进行招标就签订施工合同或先签订施工后虚假招标中标,因此,认定造成施工合同无效双方有共同的过错。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本案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合同无效后,法院一般都判决支持承包人主张的工程价款中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费用等直接费和措施费、税金、劳动保险费、财务费用;对于承包人主张的利润损失,有些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理由是:过错而造成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既不能使一方因过错行为取得利益,也不能使另一方因过错行为取得不当得利(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下成都仲裁委的观点是不支持利润作为损失,理由如前),有些法院却相反,予以支持,并按照过错原则喷巨额承发包双方分担利润损失,根据收集到的最高院判决,最高院持支持将利润作为损失并按照过错原则进行分担的观点;对于违约金,因合同无效违约金约定也就自然无效,都不予支持;对于承包人本诉主张的直接损失(如停工损失)和发包人反诉主张的直接损失,只要是能够举证直接损失存在及其数额,法院都判决支持,并按照过错原则分担。
具体到本文中的两个案例,假设所有证据都能够支持双方所请,承包人无违约行为,我们分别从合同有效和无效,以及法院和仲裁机关对无效合同的不同处理结果的角度,列表来分析案例1本反(诉)请求的判决结果,我们就可以明显的看出施工合同无效会给给承包人带来多么大的风险,同时在成都,法院对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比仲裁对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有利于承包人(特别提醒成都的承包人还要注意这种风险):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法律责任风险
在建设工程正式施工前发放施工许可证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监管的一种行政手段,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该管理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将导致以下行政法律责任:
1、《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13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73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可能影响到资质年检。有些地方规定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四)防范措施
1、建立施工合同生效的防控体系,注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承包人应建立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来预防法律风险,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防控体系是承包人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较为重要的一个防火墙,承包人不但要解决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作风,还要审查发包人立项文件、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工程的合法手续,这些合法手续缺一不可,谨防因前述合法手续缺失在将来出现纠纷时,发包人主张因这些手续缺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给承包人带来无法估量的风险及损失。
2、比较为难的是,一些工程竞争性较大,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承包人就曾经问我:要是等到发包人都取得了全部的合法手续,工程已经被其它承包人拿走了!因此,承包人想早拿到工程,同时又想规避无效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怎么办?对此,我的建议是: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指出发包人就立项文件、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工程合法的手续哪些未取得,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取得前述欠缺合法手续的期限,如果因此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由发包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如果施工合同签订时不能明确前述内容的,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停工等方式给发包人施加压力,迫使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前述内容。
3、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争取较为有利的工程款计价方式。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比如本文中的【案例1】的计价方式对承包人就较为有利。我问成都某数码园开发公司的老总为什么四川某建设公司取得了较为有利的工程款计价方式,他回答说:合同谈判时,由于承包人告知我们其知道工程欠缺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其谈判心理处于劣势等因素,导致最后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承包人其较为有利。
4、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督促发包人申领取得欠缺的合法手续。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发现发包人欠缺了立项文件、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任何一项证明工程合法的手续,或者发包人超过其在施工合同中承诺取得欠缺合法手续的期限仍未取得的,承包人应当发函给发包人限期其取得欠缺的手续,并适当的采用停工等方式,督促发包人尽快取得欠缺的合法手续,避免造成无效给承包人带来较大风险。同样,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为了规避行政处罚的责任,可以采取类似方式处理。
5、收集、固定如下证据,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过错时,可以证明承包人无过错或者过错较小,争取承包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少责任:施工合同无效是由发包人责任造成的;发包人符合领取所有建设工程合法手续的条件,其为了使施工合同无效故意不去申请办理取得这些手续;导致无效的主要过错在发包人;因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等。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完善收益率曲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