弩制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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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四)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受省厅、市局委托负责办理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审批事项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即“受委托公安机关”)。(二)申请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即“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受委托公安机关的审批(许可)工作是否依法实施,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二)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是:弩的制造立项建设:1、弩的制造立项申请报告。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1)单位情况、投资方情况介绍;(2)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审查资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5)企业合同和章程复印件;(6)重大项目应出具相关单位的《资信证明》。3、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1)筹建弩的制造企业所在地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意见;(2)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拟制造弩的类型和数量,以及外协加工计划;(4)安全风险评估,安防设施、安保力量投入计划;(5)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6)筹建总体规划及进度安排。4、相关设计图纸。(1)设计单位介绍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2)弩的制造企业的方位、总体功能区布局设计图、弩进出、中转路线示意图;(3)弩及配件储存库功能设计图,以及相应的监控、报警、通讯设施及部位;(4)安全防范设施相关设计图。5、安全岗位编制、安全管理制度设计情况。6、遵守国家对于弩的管理规定的承诺书。7、其他材料。上述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投入生产申请:1、弩的制造企业投入生产申请报告,《申请制造弩审批表》;2、弩的制造企业建设情况,建设变动情况说明;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出具的认可文件;4、最终各类设计图纸;5、从业人员的《涉弩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6、安全岗位编制、安全管理制度等;7、其他材料。弩的销售申请报告(含可行性内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单位系弩的制造企业的情况说明;销售弩的品种、型号和数量说明;各项安全储存的规章制度及必要的硬件设施说明。弩的进口《申请进口弩审批表》;主管单位的批件;有关的进口文字材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销售弩的品种、型号和数量说明;各项安全储存的规章制度及必要的硬件设施说明。弩的运输申请报告,《申请运输弩审批表》;营业执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运输弩的品种、型号和数量说明;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安全保卫方案说明;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押运员身份证复印件。弩的使用申请报告,《申请购置弩审批表》;营业执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各项安全储存的规章制度及必要的硬件设施说明。三、监管检查方式(一)审查受委托公安机关上报的书面材料或当面听取工作汇报;(二)查阅有关行政许可的档案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包括对被许可人)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五)广泛搜集各种投诉、举报信息,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管检查措施上级公安机关及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公安机关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其的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等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五、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确定的有关程序进行。(一)对受委托机关、被许可人及相关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方式,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对利害关系人及其它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三)对涉及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责令当事人自行政许可撤销之日起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撤销行政许可应当收回许可证件。当事人拒绝交回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予公告。(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留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及《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一)凡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积极采取当场改正、暂时停止建造(安装或使用)、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行政机关。(二)凡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及时撤销、注销相关行政许可。(三)凡发现监督检查对象及其它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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