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证房产京城公证处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吗

继承人凭人民调解协议可单方申请房屋登记
甲、乙、丙因对父亲遗留房屋的分割产生争执,共同申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甲、乙、丙对父亲遗留房屋的分割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乙、丙放弃对父亲遗留房屋的继承,父亲遗留房屋全部由甲继承。人民调解委员会据此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隧后,甲持人民调解协议、父亲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继承转移登记。试问:甲持人民调解协议单方申请的继承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
有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第2款第(二)、(三)项规定,因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权利属于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概言之,只有基于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产生的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才可以由继承人单方申请。申言之,人民调解协议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确认,不属于法律文书。法律也没有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公证效力,就不能将其作为公证文书对待。换言之,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公信力,登记机构办理因此产生的房屋登记时,应当要求协议的当事人共同申请,不能由协议中的权利取得人单方申请。因此,本案中,应当由甲、乙、丙共同持人民调解协议申请继承转移登记,甲单方申请的继承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不能办理。笔者不支持此观点。
<span style="COLOR: #、基于以遗产分割为目的的人民调解协议产生的转移登记,权利人可以单方申请
《继承法》第15条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继承人间对遗产的分割产生争执时,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是法定的争执解决方式之一。《人民调解法》第7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该法第28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该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在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据此可知,人民调解协议是经法定的调解机构履行法定的调解职责后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协议。概言之,以遗产分割为目的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遗产权利归属的权源依据。至于其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得违反调解协议而对调解协议已经固定的事项再发生争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权利属于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笔者据此认为,以遗产分割为目的的人民调解协议即是此处的继承证明。申言之,登记机构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时,应当准许协议中的权利取得人单方申请登记。因此,本案中,甲持人民调解协议单方申请的继承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办理。
<span style="COLOR: #、不能由人民调解协议体现的继承事项
《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该法第11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的与继承或遗赠相关的事项主要有:继承权、遗嘱、遗赠合同或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分割、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据此可知,继承权、遗嘱、遗赠合同或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分割、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死亡事实等与继承或遗赠相关的事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相关机构直接采用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作审查。申言之,继承权、遗嘱、遗赠合同或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分割、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死亡事实等与继承或遗赠相关的事项,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登记机构可以直接采用为房屋登记的依据,不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作审查。如前所述,按《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法定的民事争执解决方式和解决机构,人民调解协议也只是民事争执解决协议。据此可知,与继承或遗赠相关的事项中,只有遗产分割产生争执时,当事人才可以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人民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概言之,与继承或遗赠相关的事项都能以公证书的方式体现,而可以以人民调解协议方式体现的只有遗产分割协议。因此,继承权、遗嘱、遗赠合同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死亡事实等与继承或遗赠相关的事项以人民调解协议方式出现时,登记机构不得用作登记依据。
<span style="COLOR: #、人民调解协议用作登记依据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据此可知,若他人对登记机构办理的继承转移登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登记机构应当举证证明其办理的继承转移登记合法,其中,登记材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明,如果登记机构收取的人民调解协议体现的是继承权、遗嘱、遗赠合同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死亡事实等与继承或遗赠相关的事项时,因该人民调解协议违反《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证明继承转移登记的合法性,反而证明继承转移登记的违法性,登记机构因采用内容不合法的材料用作登记依据,在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将承受不利后果。
《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可知,登记机构采用人民调解协议作继承转移登记依据,在已经完成继承转移登记后,若用作登记依据的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则因继承转移登记取得的财产成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登记机构凭相关手续办理返还房屋产生的登记。
【来源】《房地产权产籍》2015年第4期
【作者】刘守君
TA的最新馆藏房产继承等不再强制公证,走司法调解途径最省钱
&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规定房产继承、房产赠与等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已无须公证,只要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继承房产的手续齐全且真实合法,经过公告无异议后,则可以直接办理过户登记。目前是,登记中心以没有接到关于房屋继承取消公证的相关通知为由,继续执行老办法,办理房屋继承、赠与等过户仍然需要提供公证书,真正的落实起来需要点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其实不是所有房屋转让的必经程序。但是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 (日)
司公通字[号《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种事项必须办理公证:一是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二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是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四是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除以上列举需办理公证的外,其他房屋转让许可不必办理公证即可转让,但是房屋转让必须有书面协议,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办理转户手续后,房屋产权才发生转移。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通常都认为有办理继承权公证和通过法院诉讼两种途径,其实作为专业房产律师我告诉你还有一种更省钱的处理方法,就是走司法调解途径,申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确认司法调解书的效力,这样几乎没有费用,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不收取当事人诉讼费。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3条;2、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新政策出台后,房产赠与和继承是否办理公证,这成了个人的选择问题,相关部门不再硬性要求必须走这道程序,但是房产登记机关如何查明遗嘱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及继承人资格是个大难题。
公证是由具有公信力的国家公证处在严格遵守公证申请人的意愿下完成的证明行为,具有免于进一步举证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着定纷止争的效果。下面几种情况,还是有必要办理公证:
1.遗嘱继承。有多位法定继承人在,而被继承人想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其中一人或个别人时,如仅仅只有一份遗嘱,可能继承人之间还是有怀疑、有纠纷,因此办理遗嘱公证很有必要。
2.遗赠协议。被继承人将自己的房子遗赠给继承人之外的他人,最好做公证,不然就是给后面的人埋雷,打官司是免不了的。
3.赠与房屋合同。从受赠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赠与合同还是有必要公证,因为依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也就是说赠与人没有了任意撤销权。
赠与房产和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转移,只要当事双方亲自去办理或出具公证委托书给他人代为办理,完全没有必要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前要求必须办理公证手续,纯粹是为公证处开发的一个收费项目,非常的不合理。
为什么司法部在日突然宣布执行了近25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作废,主要的原因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刊登的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法院系统对《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效力做了否定性的评价。
&法院认为《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由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政府性规范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范畴,其规范的内容不得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其不能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构以此为由干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要求其履行非依法赋予的责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依据《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原告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该涉案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2、2016年1月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书不是提交资料必备的条件。
& 附1: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16]63号
  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号)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日)司公通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建委 (厅):
  党的十二届三申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各地公证机关积极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配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公证事项,有利于加强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管理工作,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是国家确认房屋产权的有效证件,有关房产事项的各类公证文书,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房产的法律行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有效证明。
  公证机关应当积极为房地产管理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证房产公证质量。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公证机关的联系和协作,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办证程序工作,以完善房产行政管理秩序。
  为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公证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几年来的实践,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瞩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五、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六、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侈、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七、公证机关办理房产公证事项,应当先与与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房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公证事项涉及的房产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和当地房产政策出具公证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向公证机关介绍情况,给予支持和配合。
  八、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以必要、便民为原则,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周争锋日写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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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什么。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什么是起诉。起诉应具备什么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基层人民法庭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民事争议的情况下,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起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的目的是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从而使受侵害的合法民事权益或民事争议置于人民法院保护或救济之下。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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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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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不同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不同?根据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用民间调解的方法解决民事纠纷,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经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有利于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发展生产,有利于减少诉讼,使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办好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主要包括:民间债务、赔偿、析产、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通过宣传法制、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反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的区别主要在于调解的效力不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或者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庭宣读后,即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的内容违反法律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决定再审的,才能终止原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执行。其次,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人民法院的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帮您摆脱法律困境。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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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8家企业有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04版:要
 社长:夏泽民 总编辑: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8 邮发代号 51-10
司法机制引入工会职工维权范畴
8家企业有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本报讯(记者 顾荣)10月13日上午,西安市总工会为8家轻工纺织系统企业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体授牌,拉开了在全市企业广泛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序幕。&&近年来,基层企业中的矛盾纠纷逐渐复杂化和多样化,企业原有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于调解范围的局限,已无法满足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企业之间更广泛层次矛盾纠纷的处理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维护职工权益工作水平的提高。&&市轻工纺织工会于2014年四季度开始,在市工会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司法部门的支持下,通过对系统所属基层企业广泛宣传,下发参考资料等方式,督促指导基层企业建立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近一年时间,有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在原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相继成立了企业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实践中有效化解了一些影响企业与职工队伍稳定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全市第一批成立的企业人民调解组织。昨天授牌的西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环(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标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印钞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调委会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以往企业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是处理劳动关系纠纷,职工遇到同事之间或家庭矛盾等其他方面的纠纷就只能另寻其他通道反映和解决。此次在企业中成立调委会将人民调解工作推向了企业一线,把司法机制引入工会职工维权范畴,依托司法系统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专业化优势,扩大了维护职工权益的调解范围,丰富了调解内容,提升了维权水平。在稳定职工队伍的同时有效提升企业解决矛盾纠纷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为企业打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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