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卖买土地建房是否可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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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茶陵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茶陵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茶政办发〔2012〕144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茶陵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7日印发茶陵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秩序,加强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系《茶陵县城市规划区土地和规划管理办法》(茶政办发〔2011〕116号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应当服从县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未经县规划、国土、住建部门批准,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据规划原则。本区域内私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含村庄整治规划和村民安置规划)。
(二)节约用地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集体土地宅基地,其使用面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核心区域必须规划建套房,控制区域可考虑建厢房)。
(三)相对集中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私人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在规划的区域集中建设。
(四)依法审批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必须严格审查建房资格,严格依照相关程序审批。
第二章&对象条件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土地新建房屋:
(一)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结婚且夫妻双方户口都在本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实施乡村和县城建设规划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四)经批准向城区和村民建房集聚点集居的。
(五)现居住房屋属危房确需搬迁的。
(六)经县私人住宅建设联合审批办公室审查同意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改建房屋:
(一)原有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确需改建的。
(二)原有房屋存在严重缺陷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
(三)经县私人住宅建设联合审批办公室审查同意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新建房屋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所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造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再次申请住房用地的。
(三)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原有住房已经达到法律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求的(人均住房用地面积达到35㎡以上)。
(五)已拥有安置房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属城市居民回迁到村的。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改建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所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属国有土地由房产部门提前拆迁,属集体土地由国土部门提前拆迁)。
(二)改变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周边环境和生产、生活秩序的。
(三)无资质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四)土地、房产权属有争议的。
第三章&审批发证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住宅建设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审批。
第十条&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规模。村民新建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含村庄整治规划和村民安置规划)的要求,村(居)民改建必须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坚持退让和&三原&(原址、原面积、原层数)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居)民依据有关资料向建设地点所在乡镇建管办提出申请,经组、村、乡镇逐级审查建房资格,报县政府联合审批办公室审核(设在城管局)确认其是否具备建房资格。
建房资格确认后,由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许可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许可证副本;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核发用地审批单;建筑层数超过3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由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房申请人必须在所有手续办理好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的房屋建成竣工后,建设业主向乡镇申请验收,由乡镇组织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符合审批要求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正本、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为加强管理,提升城市品位,节约用地,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辖区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和村民安置规划,统一安排建设。逐步引导村民向规划的集聚点集居,集聚点土地由乡镇、村两级依法管理,严禁村组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分或变相卖买土地。涉及到跨组建房的,可以采取交换土地或其它形式在村内进行土地平衡。
第十四条&乡镇成立建管办,具体会同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村组等相关人员,采取联合放线、验线、建设过程公示挂牌、组织巡查、联合验收等方式对其行政辖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行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长效机制,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授权委托乡镇对辖区内规划、土地、建设行为的管理和执法,坚决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乡镇建管办是辖区控违巡查和&两违&查处第一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和组织村、组进行控违巡查、&两违&查处工作,城管控拆违大队协助,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安排人员配合开展工作。
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经认定属严重违法应予强制拆除的,报县政府批准,原则由所在乡镇为主城管局配合进行强制拆除;特殊情况或情况复杂,乡镇强制执行力度不足的,县政府安排由城管局为主所在乡镇配合进行强制拆除。进行强制拆除时,公安、监察、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参加,按强制拆除工作分工,各自负责相应工作。强制拆除前,电力部门负责将违法建设的供电设施拆除,供水部门负责将违法建设的供水设施拆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非法出卖、出租、转让集体土地。
(三)以&以租代征&&形式向单位和个人以租赁、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到期不自行拆除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所有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都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将&两违&查处纳入乡镇和单位年度政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公职人员有&两违&行为的,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并由监察部门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公职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两违&查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所在单位也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茶陵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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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建南镇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建南镇黄金路168号
单位电话:
单位邮箱: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
利川市国土资源局
实际实施主体
建南国土资源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年满十八周岁、确无宅基地、未达规定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因危房和自然灾害等需重建和迁建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用地申请;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身份证、户口簿、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耕地占补平衡资料、原土地证书;规划、林业、交通、电力等签批资料。
用地申请;村公示初审;所涉部门实地踏勘;镇政府审核;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政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实地放样开工建设;实地验收发证。
承诺办理时限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税【2014】101号
建南国土资源所
承办科室电话
建南镇便民服务大厅
表格下载地址近日,州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城乡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责任、审批规定等方面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坚持国家所有的原则,禁止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坚持规划引领的原则,所有宅基地使用行为必须服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各行业专项规划,禁止私建乱盖;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农村宅基地选址时应充分利用村中空闲地和未利用地,避开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通知》提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城乡宅基地用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城乡宅基地用地的审批、建设、监督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负有严格履行土地保护、管理、监督的职能职责,确保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规划部门负有严格执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职能职责,确保规划执法严格。住建部门负有履行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职能职责,确保农村建房依法、规范、有序。农业部门负有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法规、监督承包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职能职责,确保及时制止和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承包关系的行为。
《通知》对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作出规定:城镇居民宅基地应当在城市住宅区规划内依法取得或购买城市商品房;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用地发放和变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以依法登记的独立户口为单位,以合法的居民户口簿中户主为申请人。
农村居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建房的;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要异地新建住宅的;因国家建设征用、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调整的;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以下情形不得安排宅基地:一户已拥有一处达到标准面积宅基地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未依法处理的;将原住宅以出租、出售、赠与等形式转让的;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地块条件、申请条件、批新退旧协议,统一向规划部门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安排指标,张榜公示;村庄管理机构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审批结果报县(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定:新建住房应当自放线之日起2年内竣工,竣工后1年内应当将原有宅基地退还集体,并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已批准宅基地满2年未建设的,经村庄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相关审批机关注销批准文件,由村民小组收回宅基地。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要坚持&三到实地&:接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后,乡(镇)工作人员要组织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选址条件,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批准后,乡(镇)工作人员要到实地组织丈量放线,给定标高,书面告知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使用条件和建设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工作人员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换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
《通知》要求,州人民政府在州国土资源局成立城乡宅基地用地管理督察组,对县(市)、乡(镇)城乡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开展督查。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例行检查。对审批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依照党政纪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徇私舞弊、违法违规审批造成重大损失,对自然景观、公路、铁路等沿线用地形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杜绝&人情宅基地&、&关系宅基地&和&利益宅基地&的发生。以上是地方的,具体请看你所在地的相关消息。
233人有用382人有用228人有用533人有用农村宅基地改革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相对于农产品价格改革而言,农村宅基地改革力度相对不算大,在宅基地改日,我国决定设立雄安新区。那么新区具体在哪里呢?属于哪个市呢?包括哪几个县呢?据相关桐庐县农村宅基地跨村流转审批办法(试行)
桐庐县农村宅基地跨村流转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城乡统筹进程,促进人口集聚和产业发展,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国土资发〔2011〕7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杭政函〔2014〕73号)等有关,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跨村流转审批,是指在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防治与搬迁、下山脱贫、旧村改造以及其他新农村建设项目过程中,需要将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异地安置在另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
  村民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所在村,同意为外村村民提供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接收村。
  第三条 跨村流转的宅基地,村民依法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改变村民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身份和其他权利义务,也不因宅基地跨村流转而取得接收村除宅基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 县城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不适用农民宅基地跨村审批的规定。
  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实施宅基地跨村流转。
  第五条 宅基地跨村流转应当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有偿使用&的原则,不得突破我县宅基地管理关于建房条件和面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农户申请宅基地跨村流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村民在所在村无宅基地,或将原宅基地交还所在村集体,并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接收村按照《村民组织法》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将本村宅基地用于外村村民审批建房;
  (三)依法取得县人民政府的批准。
  第七条 接收村应当根据本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制定宅基地跨村流转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允许跨村流转的宅基地具体位置;
  (二)宅基地跨村宅基地流转使用的方式、用途等;
  (三)其他应当让村民了解、表决的事项。
  第八条 接受村的宅基地跨村流转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按《村民组织法》规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跨村流转安排宅基地,一般应当通过级差排基等形式公开进行,但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按《村民组织法》规定表决通过的,也可以采用协议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九条 申请宅基地跨村流转的村民,应当放弃所在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与所在村集体签订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村民在取得宅基地跨村流转手续后,放弃所在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村民依法办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或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三)双方协商确认的,所在村集体给予村民退出宅基地补偿;
  (四)原宅基地上房屋处置方案;
  (五)其他有必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由。
  第十条 村民退出原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按《村民组织法》规定表决通过,并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后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 收回宅基地的规划利用,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按《村民组织法》规定表决通过,并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申请宅基地跨村流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向接收村提出宅基地跨村流转申请;
  (二)报接收村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
  (三)接收村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拟流转宅基地情况及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公示15日;
  (四)报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农村宅基地跨村流转审批表,供申请人使用。
  第十三条 农户申请宅基地跨村流转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所在村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或与所在村集体签订的宅基地退出协议;
  (二)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或变更(转移)登记材料;
  (三)所在村和接收村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决议和公示证明;
  (四)其他申请宅基地审批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下列对象不予办理宅基地跨村流转审批:
  (一)城镇居民;
  (二)已享有宅基地,拒绝退出所在村原宅基地的;
  (三)未享有宅基地,但拒绝放弃所在村宅基地权利的;
  (四)未享有宅基地,但因放弃宅基地而已经享受下山集聚、征收补偿等安置政策,或享受经济适用房等公共住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享有宅基地的人员。
  第十五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其他村宅基地建造住房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干部和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宅基地跨村流转过程中未尽到审查责任,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村民购置其他村的闲置农房,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补办宅基地跨村流转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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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
  ●事项名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事项编号:46-5XK20400
  ●办件类型:承诺件
  ●是否需转报上级机关:否
  ●转报单位:/
  ●是否有前置审批:是
  ●前置审批单位:各乡镇国土所、规划耕保科、各乡镇林业、规划、公路、水利、计生等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小组、村委会
  ●是否需进行联合审批:否
  ●联合单位:/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否
  ●特别程序:/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对象: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办理主体: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受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名称 长沙县人民政府 )
  ●办理部门: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受理条件:
  1、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3、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标准。
  ●办理数量:有限制,限制数量:一户只能批准一处宅基地。
  ●申报材料:
  1、申请建房用地报告;
  2、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需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或社区委员会、林业、规划、公路、水利、计生等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3、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拟选址位置);
  5、建房公示表;
  6、现场踏勘表;
  7、其他相关资料。
  ●是否收费:是
  ●收费标准:湘财税〔2008〕4号
  ●收费依据:
  1、耕地占用税:12.8元—16元/平方米;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扫描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国土总窗口工作人员(8)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
  ②将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扫描。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国土局建设用地科工作人员、科长(6)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写出初审意见,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③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将申报材料退至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县国土局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在审核签报单上签署同意的审查意见。
  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将申报材料退至受理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县国土局窗口建设用地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建设用地科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缴费并发放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②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书面理由,并将申报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2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长沙县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02;长沙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电话,35。
  ●窗口地点: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交通到达线路:乘星沙101路公交车至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站下
  ●窗口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1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业务咨询电话:16(建设用地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建设用地科,16。
  ●单位网址:http://www.
  ●在线申报及状态查询:
  流 程 图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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