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施工国家时间规定做买卖,供热公司按什么收费,国家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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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来源: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日期:
  供热用热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百姓冷暖和社会稳定。10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进行解读。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解读《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河北日报、长城网等20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共计八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管理、供热计量、用户服务、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部分。《办法》紧紧围绕最根本的体制问题、最核心的温度问题、最关键的价格问题、最基础的稳定供热问题、最现实的权益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将整个供热行业的各项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
明确供热管理职责。《办法》明确,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县(市)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强调供热规划落实。《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结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办法》还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予以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统一供热服务体制。目前部分城市供热实行物业托管收费,热用户室温状况和需求不能直接反映到供热企业,部分物业公司采暖费和物业费捆绑收费,引发的供热矛盾和投诉不断。为解决这些问题,《办法》规定,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细化供热经营许可。供热经营许可是由《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设定,由省住建厅负责实施。《办法》明确了供热经营许可的条件、许可时限。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必须符合供热规划、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有稳定的热源及特许经营区域、有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等六项条件。
确定供热标准。《办法》对供热时限及提前供热做出规定,要求供热单位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供热温度一直是群众和供热企业关注的焦点。《办法》明确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创新供热计量。《办法》对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及收费做出规定,要求新建建筑和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明确将系统调控、供热计量及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安装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制度。由供热企业负责计量装置的选型、购置、安装、收费、维护,通过闭合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计量装置由开发商购置安装造成的质量参差不齐、供热企业不执行计量收费的局面。《办法》加大了供热计量收费约束,规定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交纳热费。
注重用户权益保护。《办法》专门设用热服务一章,对居民用热权益保护及纠纷解决做出规定。要求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规定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交物业费、水电费等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明确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对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加强供热设施管理。供热管网管理和维修,是长期困扰供热单位、热用户、供热主管部门的难题,也是影响供热质量,引发供用热矛盾的重要因素。《办法》明晰责任界限,强化维护保养,禁止不当行为。规定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要求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注重节能减排。《办法》规定,政府要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设备等。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新、改、扩建供热工程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供热单位要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对设备进行节能环保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达标。此外,还规定供热主管部门要对供热单位能耗实行在线监测。(赵萌)&
主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邮政编码:050051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承办: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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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怎么规定集中供暖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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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怎么规定集中供暖收费标准的?
提问者:陶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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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答案
回答数:3344|被采纳数:0
所有回答:&3344
中心各单位:
  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依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决定按照新标准对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费,新标准为在采暖季(每年四个月)按150元/人·月计发。同时,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现予以下发。
  特此通知
  附: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遵循谁使用谁享受谁付费的原则。根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授时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 &&凡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
  第二条 &&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
  第三条 &&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定。授时部住户的建筑面积按契约中规定的面积为准。
  第四条 &&中心在读研究生居住在学生宿舍的不发放取暖补贴,也不收取取暖费。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住在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的按集体宿舍收取标准收取取暖费。
  第五条 &&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居住单元房的按取暖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六条 &&职工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向房屋所有人收取费用。直接从中心本部或授时部租住的用户,由租住人交纳取暖费。
  第七条 &&长期空关房屋,其所有人也须按标准交纳取暖费用。
  第八条 &&应聘来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工作的项目聘用人员,取暖费由招聘人员的项目组承担。
  第九条 &&享受遗属补贴且本人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者,取暖费仍需按规定交纳,标准不变。但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教处审核、中心领导批准,可给予适当取暖补贴。
  第十条 &&中心本部委托物业中心负责具体的收费工作,属中心本部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物业中心计算造册后交财务室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其它人员的取暖费由物业中心按户收取。
  授时部具体收费方式由授时部根据情况决定。
  所收费用一律上交中心本部或授时部财务室。
  第十一条 &&凡应交纳取暖费的全体住户均应按时交纳费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或拒交费用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制约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年采暖季开始实施,原来的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同时废止。授时部照此办法执行。
回答数:21313|被采纳数:10
没在这片海
所有回答:&21313
取暖收费标准可参照当地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执行,国家有条例暂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政府的投入和收费也不尽相同。
我国住宅建筑供暖能耗为相近气候条件的发达国家的3倍。发达国家通常室温保持22℃,我国仅为16℃,而且供热质量差,室内温度冷热不均,供暖系统效率低,用户不能自行设定和调节室温。一方面造成供热浪费,另一方面不能满足个性化要求。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8部门发出的通知,要求改革现行按面积收费的办法,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从而实现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
回答数:9823|被采纳数:1
蒙娜丽莎的小胖手
所有回答:&9823
用热价格每平米不超过5.8元。1吉焦的热量能让1.9-1.97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暖起来。所以,暂按一个取暖季吉焦价可供建筑面积1.9-1.97平方米的比价关系,确定西安城区集中供热流量热价与面积热价之间的换算系数,具体比例关系为:居民用热价格=(44元/吉焦÷1.9平方米÷4个月≈5.8元/平方米月)。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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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在密云打工的张某依靠自己多年辛苦的积蓄,在密云县城某小区买了楼房,告别了租住多年的平房。装修入住后,本以为可以住在温暖舒服的房屋了,然而,供暖季开始后,自家房屋并不温暖。于是,张某多次找到供暖公司,但都没有解决。在张某的强烈要求下,供暖公司到张某家测温,测出室内温度为15.9摄氏度,并出具了证明。因北京市规定的供暖最低温度为16摄氏度,张某认为供暖温度不达标,一直拒绝交纳供暖费,供暖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2008年度的供暖费1991.88元。供暖公司承认测温证明是其公司出具,但认为张某家的室内温度基本达标,不同意减免张某的供暖费。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供暖公司为张某的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张某应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供暖费。但因供暖温度达不到16度的最低标准,说明供暖公司的供暖服务存在瑕疵,故应该酌情减少收取供暖费。法院遂判令张某交纳80%的供暖费1593.5元。2 瓦政发〔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今冬明春供暖工作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供热商品化进程,维护供热单位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大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今冬明春我市采暖费收费及补贴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和中小学校校舍(含职业高中、幼儿园和少年宫)供热收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非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包括开门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为3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其它收费办法继续按《关于印发瓦房店市2003年供暖收费办法的通知》(瓦政发〔号)规定执行。
二、城市采暖费补贴标准为500元/户,具体补贴办法仍按《关于印发瓦房店市2003年城市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瓦政发〔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3 不交采暖费和物业费等,就不能领钥匙! ”沈阳市民陈某在购得新房后,就遇到了开发商订立的霸王条款。一气之下,陈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最后,法院判定,开发商应将陈某购置的房屋交付,并给付陈某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具体按每日支付总房款26万余元的万分之二来计算。
本案中,“交钥匙”系基于开发商与陈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在陈某支付房款且无违约的前提下,开发商依照合同有义务向陈某按期交付钥匙,开发
商未按期交付,则构成违约,陈某有权依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采暖费系基于业主与供热公司的供热合同关系产生;物业费系基于业委会或业主与物业公
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产生,此与前述“交钥匙”行为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标的亦不相同。开发商并非采暖、物业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将不属于
自己权利范畴内事项“收归己有”并以此相威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约定的情况下,显然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4 “现在交采暖费还能有一点优惠,下月交就没有了,要是4月份交能优惠6%!一般家庭按100平方米算,能省下100多元钱呢! ”说起今冬供暖,鞍山市铁西区居民韩义告诉记者,他有两处房子共100多平方米,4月份交的采暖费,少交了150多元钱。鞍山市今冬采暖费已收取48%。
据辽宁省建设厅城建处的相关人士介绍,辽宁省2009年冬供暖煤源供应充足。为确保政府保障性安居住房、新建商品房按期供暖,各地施工建设单位、设备生产单位正加班加点,24小时紧张施工。
收费标准各市不同
采暖费交多少钱是广大公众最关心的。2009冬居民住宅采暖费按什么标准收取?据辽宁省建设厅城建处张宝和介绍,全省居民住宅部分的收费标准与2008年相同,除丹东市外,其余城市按建筑面积收采暖费。
由于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收费标准,全省各地采暖费收费价格各不相同。沈阳市居民住宅单位报销部分每平方米按28元收取,个人负担部分每平方米收取25.3元。鞍山市、抚顺市和铁岭市每平方米收费标准是28元。锦5 沈阳市民用采暖费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解决职工住宅采暖费负担,维护共暖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市居民冬季供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宅采暖费原则上由单位统一结算,即: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结算,无工作单位的由个人结算。不论是何种经济所有制单位,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沈登记注册的机关、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均应按规定承担其职工住宅采暖费。
第三条 根据“全社会共同负担”的原则,家庭成员中有一个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全额负担采暖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可由一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
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和无工作单位人员的采暖费,由个人负担。
第四条 职工住宅采暖费面积控制标准按沈房改(1992)2号文件办理,凡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采暖费部分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条 热用户均须按规定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职工死亡、调转、辞退、开除和调换房等原因须变更供暖合同的,原单位须在下个供暖期前向供暖单位办理变更手续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府发〔2006〕2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年采暖期起,不再执行原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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