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纳机构构是什么意思

问答题简答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
(1)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

原标题: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在即!养老保险咋衔接?公积金咋算?人员咋安置…权威解读

记者从省编办了解到,《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日前出台。

除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时间表推进外,2018年将全面完成“空壳”单位撤销、“小散弱”单位撤并、部门内部单位整合、内部机构数量压缩,以及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等工作,2019年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或事业单位转企后相关人员养老保险等咋衔接?

事业单位精简合并后,分流人员如何妥善安置?

转企后的住房公积金等等…都咋算?

相关部门给出了权威解读。

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于人员分流安置,原则上“人随职能走人随资产走”。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别本部门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具体方式,针对性制定人员安置方案,承担主体责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应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5%

市(地)、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

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或转企养老保险等咋衔接?

三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关系这样转

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为:

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单位尚未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仍参加属地政府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国家和我省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后再办理转移接续

事业单位转移 职业年金实账部分随同转移

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中的职业年金转移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部分:在工作人员变动工作时,随同转移。

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部分,分为三种情况:

在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

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事业单位转企 原来交养老保险年限继续认

事业单位转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主要政策规定为:

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转移关系时,转移单位缴费,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单位缴费的12%部分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全部转移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建立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转制后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如未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待职工退休时按照国办发〔2015〕18号、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缴费年限认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后仍予确认,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曾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转企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也可续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事业单位合并、撤销或发生人员转移时,随接收单位参加医疗、生育保险,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合并、分立、转移、撤销手续。

事业单位转企的,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资金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

失业保险。事业单位合并、撤销或发生人员转移时,应补齐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持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合并、分立、转移、撤销手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随接收单位参保。

事业单位转企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合并、撤销或发生人员转移时,随接收单位参保,持相关材料到属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事业单位转企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转企后,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退休人员待遇分老人、中人、新人三种

转制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

有正常事业费:转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制时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

基本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的事业费或自有资金解决。

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调整范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没有正常事业费:转制后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转制后企业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执行,设5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企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转制一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

■转制第二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

■转制第三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

■转制第四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

■转制第五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

■转制五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补贴标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待遇完全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整合撤并等改革后人员如何分流安置?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转制单位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经协商一致,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国有资本退出的转制单位原工作人员,转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

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撤销单位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由原主管部门负责,不得简单推向社会

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立足于系统内自行安置。通过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培训转岗等方式,将被撤销单位人员安置到本系统相关单位,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按接收单位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不具备转制及撤销条件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安置办法可参照撤销单位人员安置政策规定执行。

整合撤并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行业主管部门要把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摆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重要位置,先行研究考虑,以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畅进行。

人员分流安置应以本部门同类事业单位为主、以“顺向”分流安置为主。

事业单位整合后,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新单位类型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新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事业单位整合后,应执行整合后事业单位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绩效工资部分按整合后单位的分配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整合前已离退休人员,随单位一并整合划转,原离退休待遇不变。

事业单位原编制外聘用人员,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择优聘用,未被聘用人员由原单位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与行政部门进行职能和机构整合,人员需要过渡为公务员的,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规定,按照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择优做好公务员登记等相关工作,执行公务员人事管理政策。其他在编人员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内妥善安置,可重点加强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工作,不得简单推向社会。

行政类事业单位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或并入其他相关事业单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新单位类型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新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在行业体制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剥离市场经营业务,推进转企改制涉及人员安置的,执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单位人员安置政策规定。

超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新单位领导指数的原单位领导人员和非领导指数人员,经同级机构编制和组织部门同意,可超指数过渡性配置,人员只出不进,按照原职级或岗位享受新单位相应待遇,今后调整工资可按保留的职级或岗位进行调整,待核定领导指数出现空缺时优先任用,逐步消化。

参公单位因人事管理体制限制未能参评取得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视同取得相应层级职称年限,可以按照规定的职称评审标准越级直接申报参加高层级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竞聘上岗后,享受相应待遇。

参公事业单位改革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提前退休情形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参公事业单位转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前已离退休人员,仍按参公单位同类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原来离岗创业的可继续离岗创业

改革期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继续按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5〕73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待遇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6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2号)规定执行。

原单位涉及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的,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原单位要求返回参加改革,其安置问题按原单位在岗同类人员安置政策意见执行;改革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离岗创业,新单位、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双方应依法依规约定离岗创业期间各项权利义务。

转企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等咋算?

涉及到转企的事业单位,相关政策也有具体规定,其中包括住房公积金、离退休和在职职工的待遇等。

原事业编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财政负担的继续拨付

住房公积金方面,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

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已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地区,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未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地区,待当地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拨付解决。

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 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

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制时当地企业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基本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用原单位的事业费或自有资金解决,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用于解决离退休人员保障问题的事业费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发放。年底,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拨付的事业费进行结算。

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转制后企业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转制后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

转制过渡期待遇方面: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在职人员方面:转制单位应当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依靠改革创新、强化经营管理等手段大幅度提高收入水平。

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要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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