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借款人死亡,银行催款是先向财产无继承人的财产催款还是担保人催款?

农信社担保人催款书上签字
篇一:致担保人的催款函 致担保人的催款函
致担保人_______: 年
日由你本人亲自签字确认,为债务人____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向债权人______借款万元人民币,如今已超出约定还款日期,且向债务人_______多次索要无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我方现主张权利,依法要求你在
日还清所欠款项共计:
万元人民币。望你在规定日期内还清款项。我方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债务人: 年 月 日 _________收到催款函并确认签字: 年
日篇二:借条 担保人 催款通知书 范文 模板 借条
说明:本借条是个人借贷的借款凭证,同时也是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一、资金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基本信息:(注:出借人即资金出借 人、债(来自: 唯 才 教育 网:农信社担保人催款书上签字)权人,将约定金额的资金借给借款人(即资金借用人、债务人),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该笔资金及相关利息和费用。担保人即借款人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二、借款信息: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 人民币元(大写)。 借款期限自 年
日止。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借款人承诺如果到期不能按约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每逾期壹天支付人民币元(大写),直至偿还全部债务给出借人止,并自愿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误工费及其它手续费等)。 三、担保人确认条款: 担保人确认: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等)。担保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本担保是不可撤销的、不可免除的、连带和无限责任的担保责任之担保。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特立此据为凭证! 借款人: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关于尽快偿还借款的函
尊敬的借款人 (先生/女士),现就贵方没有按时偿还借款一事向贵方致函如下:年
日,贵方与我签订了借条,借条约定,贵方应于 年
日偿还借款,连同本息合计一共
元,人民币大写。然而贵方却没有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人认为,借条既已写明约定,当全力守信,故特致函请贵方于 年
日前按照借条约定将所借款项偿还给我。如果对本函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我书面提出,逾期视为同意。 此致
关于尽快偿还借款的函
尊敬的 (先生/女士),现就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一事向贵方致函如下:年
日,借款人与我签订了借条,借条约定,您为借款人的担保人,且借条上您已签字确认为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应于
年月日偿还借款连同本息合计一共
元,人民币大写。然而借款人却没有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人认为,借条既已写明约定,当全力守信,故特致函请贵方履行担保责任,于年
日前按照借条约定将借款人所借款项偿还给我。如果对本函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我书面提出,逾期视为同意。 此致
日篇三: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 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 金审 近期,在一次业务培训中,授课老师精心讲解了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兹录如下,并予简评,供全省农信社学习借鉴。 案例一:关于抵押物效力 新华学校是某市一所技术学校(民办),1999年该校出资兴办了一家加工厂。2008年6月,加工厂向当地一银行借款,找到学校要求提供担保。学校校长无奈之下,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借款到期后,加工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要求学校承担担保责任及执行抵押财产。 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富康车抵押是否有效? 解释:案例中学校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富康车抵押系有效抵押。《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案例中的富康车属于给校长个人配备的,不属于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因此抵押有效。如果抵押的是接送学生或者教师的校车则抵押无效。此外如果以学校的门面房抵押有效,以教室抵押则无效。学校也可以用自有的非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为自己借款作抵押。点评:办理抵押物登记要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可以作抵押物抵押的范畴办理,具体操作中,既要注意防范风险,又要注意方法创新,本案例中,除给校长配备的专车可以抵押外,还可尝试以收费权质押。 案例二:关于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 日某肉联厂在某银行借款80万元,副食品公司连带担保,日到期。日,银行向肉联厂送达催收通知书,日,银行向副食品公司主张权利,副食品公司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现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肉联厂归还贷款,副食品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问:案例中肉联厂和副食品公司是否承担偿还责任? 解释:肉联厂承担还款责任,副食品公司无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例中副食品公司日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时,其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因此担保无效。如果银行与肉联厂、副食品公司三方制定了条款,签订的是还款协议,那么副食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点评:信用社办理的担保贷款通常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期间与诉讼时效均为二年,信用社应当及时在诉讼期间内主张权利,及时中断诉讼时效。在下发催收通知单的同时,要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达成书面文字的、内容详细的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如果借款人、担保人不签字的,可以采取“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利”。实际操作中应将合同编号、结欠金额等信息写在挂号信封面,信封内夹催收通知单。信件的签收人可以是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信件收发登记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此外,还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从借款人(担保人)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比如借款人(担保人)账户只有10元钱,可以在每二年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扣划1元钱,可以扣划10次,累计诉讼时效可以达到20年。 案例三:关于债权主张 日张三在某信用社借款2万元,由李四保证担保,期限一年。借款后,张三外出打工无下落,信用社只好自贷款到期后至2010年连年向担保人李四下发催收通知单,李四均予以签字,2011年3月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偿还贷款。问:李四是否有责任偿还贷款? 解释:李四不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张三外出导致诉讼时效丧失,李四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点评: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催收。也可以采取上述“案例二”中列举的邮寄挂号信和账户扣划的办法中断诉讼时效。邮寄挂号信的签收人为借款人(担保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同住要求是连体建筑,同住的父母、保姆都可以,但是邻居则不可以。 案例四:关于合同部分无效 王军在某信用社借款7万元,由张某、李某、赵某、钱某四人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将王军及四位保证人诉至法院,追偿贷款。张某、李某二人对赵某、钱某在合同上的签名提出异议,申请字迹鉴定,经鉴定,赵某、钱某二人的字迹非其本人所签。 问:张某、李某应承担多少贷款偿还责任? 解释:由于赵某、钱某二人在合同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因此信用社有过错责任,所以赵某、钱某二人只承担债务的二分之一责任,即偿还3.5万元贷款,而非7万元。假如本案例中,赵某、钱某二人在合同中也是其本人签字,那么四位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点评:信贷人员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确保“面谈面签”,不能让他人代办,要执行拍照存档制度,防范借名、冒名贷款。 案例五:关于信贷员代客户开户 谢某经某银行员工孙某介绍在工作的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27万元。孙某替谢某在银行开立存折户,银行将27万元贷款存入谢某账户,并设Z密码后将存折交给孙某。后孙某失踪,谢某以银行未放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谢某的诉求。 问:谢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解释:谢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因为谢某并未授权孙某为自己在银行开立账户,且谢某并未取得贷款。新的“三法一指引”实施后,合同履行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不能让信贷员代客户开立账户;二是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给特定人;三是受托支付应有符合条件的单据;四是自主支付应搜集凭据、归档备查。 点评:账户开立应由申请人亲自办理,严禁代办。贷款人应&&&&&&&&&&&&&&&骗取担保从银行贷款不还,诈骗贷款的担保人是否担责
骗取担保从银行贷款不还,诈骗贷款的担保人是否担责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民间借贷律师&|&来源:法邦网
南京民间借贷栏目关注:
导读: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向银行提供虚假经济合同,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银行资金后,自己没有偿还贷款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的情况。如骗取担保从银行贷款不还,借款人到底骗了谁的钱?诈骗贷款的担保人是否担责?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骗取担保从银行贷款不还谢某经营一木业制品厂,其以虚假的木材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并让吴某的公司(以下简称“吴某公司”)为其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由此,谢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在合同中吴某公司承诺为谢某还款承担保证责任,吴某公司与银行之间因此形成了贷款保证关系。谢某取得贷款后未还首月利息即隐匿。因找不到谢某,吴某公司被起诉,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给吴某公司造成100余万元的损失,吴某遂报案至公安机关。经初查,谢某经营的木业制品厂早已资不抵债,其将取得的100万元贷款全部用于偿还企业及个人借款,并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购买木材。本案分歧:谢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向银行提供虚假经济合同,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银行资金后,自己没有偿还贷款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的情况。本案中,谢某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吴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100万元,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办案单位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谢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谢某通过欺骗手段从银行贷款,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因为谢某通过隐瞒公司真实情况、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手段,欺骗担保人吴某公司为其贷款提供真实担保,在其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与担保人之间就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就成为银行债务的实际承担者。因此谢某在上述贷款操作中的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人的财产,对此种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谢某获取贷款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与其骗取担保而犯的合同诈骗罪构成牵连关系,最终应定性为贷款诈骗罪。两者的牵连关系在于:谢某骗取担保骗得银行信任的目的是占有银行的贷款,欺骗担保人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只是骗取银行贷款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实质还是骗取银行的信任,占有贷款。即使是吴某公司承担了损失,也无法改变谢某骗取银行贷款的客观事实。对谢某而言,无论被骗者是谁,只要其主观上具有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银行的行为,均应构成贷款诈骗罪。至于最终谁是实际损失的承担者并承担民事责任,则应由民事判决加以确认。第三种观点认为,谢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谢某在办理银行贷款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签订贷款合同后,也没有将取得的贷款用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并且最后无力偿还银行,但是谢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好认定,因此对其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为宜。律师说法:诈骗贷款的担保人是否担责本案中,谢某经营的木业制品厂已资不抵债,其将获取的贷款全部用于偿还企业及个人借款,且未还贷款首月利息即隐匿,从其携款潜逃的行为和企业无力偿还的事实可以推定,谢某非法占有的故意形成于签订贷款合同之前,故首先排除骗取贷款罪。接下来争议的问题是,谢某骗了谁的钱?银行因有吴某公司的保证而没有损失,遭受损失的是与谢某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吴某公司,依理,谢某骗的是吴某公司的钱,但谢某与吴某公司并无直接的合同关联,其行为如何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要准确认定谢某的行为性质,首先必须明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违背了诚实信用义务,并利用对方的诚信,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财产受到损失。在欺骗对方、取得财产、财产损失三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本案中,谢某、银行、吴某公司之间通过两个合同(即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形成较复杂的法律关系。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谢某与银行)之间有相互的诚信义务不用多言;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吴某公司与银行)之间是保证义务关系,在谢某不履行贷款合同义务时,吴某公司对银行有诚信清偿谢某债务的义务;吴某公司与谢某之间虽然没有形式上的合同关系,但双方通过银行联系了起来。谢某对吴某公司同样有诚信履行贷款合同的义务,因谢某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贷款合同义务时,受损失的实际是吴某公司。因此,有保证合同的情况下,谢某对吴某公司负有更大的诚信义务,双方已建立了对贷款合同实际的诚信义务关系。是否骗取了财物,关键要看是否利用了对方的诚信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而该财产的丧失,与对方取得财物、不履行合同有因果关系。此案通过保证合同并不能直接获取吴某公司的财物,但通过让吴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造成了吴某公司的财产损失。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吴某公司代谢某清偿后,其对谢某就享有了贷款合同中银行的权利,即吴某公司取代银行成为贷款合同的当事人,银行的债权就应归属于吴某公司。谢某骗取的银行贷款,通过吴某公司的代为清偿行为而成为了吴某公司的债权价值,因而谢某实际骗取的是吴某公司的债权这一财产权益。吴某公司债权的损失是因谢某违背诚信、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谢某利用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达到了间接骗取吴某公司财物的结果,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特征,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当行为人具有诈骗担保人和银行的概括故意时,两者并不必然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行为人既可能以诈骗担保人为目的,也可能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因此不能按照一般的牵连关系确定罪名。从评判的角度推定损失在谁即认定行为人具有占有该人钱财的主观目的,便于实践操作,也颇具合理性。从本案情况看,谢某对具体诈骗对象具有概括的故意。由于其向银行提供了有效的担保,银行可以事后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实际损失在担保人,故推定其诈骗对象系担保人,认定其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较为合适。但如果谢某提供的担保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最终导致银行及担保人均承担了经济损失,应判断谢某同时具有诈骗银行及担保人的目的,以合同诈骗与贷款诈骗形成牵连犯为宜。以上就是骗取担保从银行贷款不还,诈骗贷款的担保人是否担责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延伸阅读:
案情简介2003年,主持机场公司日常工作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崔某使用私刻的公章与银行签订3亿元的授信合同,先后贷款2.25亿元,并全部转入张某控制的公司。2005年2月,张某、崔某被逮捕。2007年,张某以犯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崔某以犯贷款诈骗......
南京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专业律师提示您,证据是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障,它形成与协商、签约、付款、
收息、跟进沟通、催款、争议谈判、诉讼等全流程,有利的证据必将让债权人实现权利事半功倍。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民贷案例相关栏目
关于骗取担保从银行贷款不还,诈骗贷款的担保人是否担责 的推荐内容
民贷案例相关咨询
南京民间借贷律师电话咨询热线。专业知名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累计为上千个当事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民间借贷,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维护当事人权益、避免借贷纠纷、为出借人出借款项的安全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建议是民间借贷律师最基本的价值体现。确保借贷当事人利益达到最大化!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民贷案例相关咨询
民贷案例相关案例
民贷案例相关资讯
民贷案例相关法规
民贷案例相关文书
民贷案例相关专题
民贷案例热门专题
法邦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民间借贷案例,民间借贷经典案例,民间借贷类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民间借贷咨询电话:。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贷款人死亡如何向担保人追债
贷款人死亡如何向担保人追债
09-03-02 &匿名提问
1.担保人当时是否&糊里糊涂按了手印&,是一个主观说法,难以证实,因此难以免责.除非有强有力证据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欺骗&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 2.银行向谁要钱,取决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的类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担保责任,银行都可以自由选择向贷款人的妻子或者担保人催款. 3.如果是一般担保,银行向担保人要求还款,担保人享有抗辩权,也就是说,担保人可以拒绝还款,请法院先强制执行贷款人的抵押物,如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再来追讨担保人的责任.(但是如果贷款人的抵押物是房产,而且该房产是其惟一住房,则法院不能轻易处置其房产导致对方流离失所,除非银行为其家人安置好住处) 4.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债务人不还,银行要求担保人还,担保人就得无条件执行还,但还完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5.担保人的女儿帮贷款人的哥哥担保和担保人替贷款人担保是两码事. 6. 单就担保人的女儿帮贷款人的哥哥担保这件事来说,该女士不得单方面停止和约,除非征得被担保人同意,并且被担保人提前还款.担保责任才能解除.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要看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有抗辯權的,連帶責任的擔保的舊可以追討了!法院起訴咯  ~ ~他不同意 ~ ~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直接起诉担保人。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执行贷款人的财产,不足的再直接起诉担保人。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银行为催款曝300多人信息 欠1元也被登报|银行|催款|公告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银行为催款曝300多人信息 欠1元也被登报
  安庆一银行为催款,曝光300多人的详细信息;律师称,此举或侵犯隐私权
  法院曝光“老赖”并不新鲜,但银行一次曝光数百名借款人详细信息,实在不多见。昨天,安庆市一银行在省城一家媒体上刊登了一则贷款催收公告,300多名借款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被罗列出来,其中金额最大的为170万元,最小的仅1元。记者了解到,银行如此大规模在媒体上发布欠款催收公告,在我省还是第一次。
  三百多借款人上“黑榜”
  昨天,记者看到了这份登在合肥一家报纸上的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催收公告,公告占了一个半版的篇幅。
  该公告称,“这些借款人在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已到期,但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已逾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予以公告催收。请借款人及保证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本行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
  记者看到,这份公告内列出了这些借款人的全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借款时间、借欠余额和保证人。但是,公告中并没有留下银行的联系方式。昨天上午,记者统计发现,被公告曝光借款人总数为340个,其中336名个人、4家单位。借款时间多数在2009年以前,借款金额最大的一笔为170万元,借款金额1000元被曝光的有9人,只欠1元被曝光的有2人,分别是童某和金某某。
  部分人并不知欠钱一事
  “什么?我欠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钱,被曝光了?”昨天,家住安庆市白泽湖的童某接到记者采访电话时一头雾水。
  童某是个不到30岁的年轻人,目前正在安庆打工。他向记者回忆,自己和安庆市独秀农村商业银行并没有借贷往来,根本不知道有这个银行。不过,他告诉记者,自己2007年曾在安庆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过款,“后来都还清了呀,不欠钱。”
  “1块钱,你说我要欠也不会只欠1块钱啊!”对于自己被银行曝光,童某显得非常愤怒,“如果我欠银行钱,他们也应该通知我,或者到法院告我啊,不能就这样把我的信息随便曝光出去。”对此,他告诉记者,银行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会到银行讨个说法。
  随后,记者还联系上欠款500元的王某,对自己信息被曝光一事,王某并不知情。采访中,他否认自己欠安庆市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也没收到过银行的催款通知”。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公告上的借款人,很多都无法联系到。
  联系不到人才如此催收
  银行登报催债以往也有过,但主要是有针对性地进行,一般一次曝光的债务人数量最多几十个,还会对欠款的个人信息进行适当的处理。为何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如此大规模地登报以催收贷款呢?
  “我们银行登报曝光借款人信息了吗?不知道啊!”昨天下午,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让记者与银行办公室联系。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被登报的借款人都是银行联系不上的。能联系上的债务人,银行主要还是通过上门催收的方式催款。“这些企业大多数是关闭了的,法人、担保人都找不到;个人方面,有的借款户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电话停机,几个月都联系不上,所以银行只能通过这种方式催收。”
  “这样的方式外地也经常做啊,我觉得没什么啊!”采访中,这名工作人员说。
  银行维权同时可能侵权
  实际上,采取报纸公告这种形式催收贷款,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在国内其他城市,都有银行用同样方式催款。合肥一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银行此举的动机很明显,就是对欠款不还者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还款。
  问题是,这种方式恰当吗?律师胡敏认为,“个人的信息和债务记录是个人拥有的与社会公众无关的个人信息,并不能被公开,就好比个人的收人情况,这种方式很不妥。”
  “银行用这样的方式是在维权,但同时也可能侵犯到借款人的隐私和名誉权。”胡律师说,虽然目前并无禁止性的规定说银行不能以此种公告的方式公开银行的债权信息,但将一个人债务信息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实质上会使公众对借款人形成相当负面的评价。“银行因借款人欠款而曝光其个人信息,还是经过法院审理后再进行更适当。”(盛艳、袁星红)
&&|&&&&|&&
请用微博账号,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财产第一继承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