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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盟网微信二维码[内蒙古]中国光大银行包头分行2015年招聘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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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行2015年招聘启事
一、报名须知
(一)报名截止时间:日.
(二)报名流程:
1.有意应聘者请点击下方&点我应聘&按钮查看相关岗位信息,点击立即提交后,根据要求填写个人相关信息。或将简历投递至联系人邮箱:。
简历投递截止日期: 日.
2.相关要求:每人限应聘一个岗位,请勿重复投递,如有需要,我行会根据应聘者情况统一调剂。
二、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将对应聘者进行全面考察,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经公开招聘录用者由中国光大银行包头分行电话正式通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统一安排培训、上岗。
三、其他事项
(一)应聘者需对应聘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录用资格。应聘材料代为保密,恕不退还。
(二)应聘者务必保证提交的联系方式正确无误,并保证通讯畅通。
(三)需要对招聘有关事宜作进一步了解,可在招聘广告期内直接电话详询。
联系人:李女士 咨询电话:。
地 址:包头市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中国光大银行包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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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
内容提要: 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种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德权,中国光大银行内蒙资产管理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住所地: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民主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付幢耄贸СС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206号。
负责人:陈永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斌,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分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5号街坊。
负责人:董宪玉,该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晶,该办事处副主任。
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为与被上诉人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以下简称华达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青山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以下简称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内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殷媛、潘勇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白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审查明:华达装饰厂因到期不能偿还光大银行借款,2004年光大银行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华达装饰厂清偿到期债权,光大银行对华达装饰厂借款形成的债权在(2004)内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中得到确认。其后,光大银行申请执行,因华达装饰厂除抵押的厂房、土地外无其他财产,光大银行债权未获受偿。
2004年光大银行以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及恢复抵押物为未抵押状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内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确认了华达装饰厂与农行青山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驳回了光大银行要求将抵押物恢复为未抵押状态的诉讼请求。
日,光大银行以华达装饰厂、农行青山支行为被告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光大银行申请追加自由路办事处为被告。光大银行的诉讼请求为:1. 华达装饰厂、农行青山支行连带赔偿光大银行损失25 606 683.28元(美元本金588 149.69元、利息2 649 600.62元,人民币本金526 778.05元、利息473 002.87元,美元折算率为7.6);2.自由路办事处对华达装饰厂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算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 本案诉讼费由华达装饰厂、农行青山支行、自由路办事处共同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为,该院(2005)内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确认抵押无效的原因是,债务人在陷入支付危机后将全部有效资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使其他普通债权人丧失获偿机会,基于此点主观上存在的恶意,认定当事人间的事后抵押无效。但是恶意抵押双方侵害的是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机会,与光大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偿还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华达装饰厂已经在该院生效文书中被判决承担合同还款责任,在本案中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光大银行请求自由路办事处基于华达装饰厂侵权责任的前提,承担主管单位的清算责任,并以清算财产承担责任的请求,
没有成立的前提条件。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光大银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9 657.20元,由光大银行负担。
光大银行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对华达装饰厂与农行青山支行虚构债权设定抵押的事实没有认定,本案的事实以及原审法院(2005)内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并非仅因为事后抵押的确认而认定抵押合同无效。争议所涉的169万元、27万元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为虚构的债权债务。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是在虚构债权债务的前提下设定抵押,原审法院认定华达装饰厂与农行青山支行的抵押行为系事后抵押没有事实依据。华达装饰厂与农行青山支行恶意串通,虚构债权设定抵押并处置抵押物的行为,使华达装饰厂失去必要生产资料,导致华达装饰厂彻底失去偿债能力,构成对光大银行债权的侵害,双方的行为与光大银行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使光大银行的债权彻底不能实现,华达装饰厂与农行青山支行应当对光大银行债权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如一审所请。
被上诉人农行青山支行答辩称:(一)光大银行提起本案诉讼既违反程序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违反实体法违约侵权之诉竞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普通合同债权保护不适用于侵权之诉,光大银行提起侵权之诉于法无据。(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债务人协议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农行青山支行在抵押担保借
款法律关系中,既是抵押权人又是债权人,即使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农行青山支行不再具有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仍然是普通银行债权人,农行青山支行为实现债权与华达装饰厂协议处置财产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构成侵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三)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为落实原有债务只是事后设定抵押并没有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为落实原有149.4万元贷款债务,签订了两份借款用途为落债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行要求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办理的,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审法院在(2005)内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中并未对光大银行所主张的虚构债权债务的事实予以确认。(四)光大银行的贷款债权不能实现与农行青山支行设定抵押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设定抵押担保,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只是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不受任何影响,更不会影响抵押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华达装饰厂于1998年彻底停产,1999年设定抵押不可能影响已经停产一年的华达装饰厂的生产经营。2003年为解决华达装饰厂职工5年未发工资的问题,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协商处理转让房地产225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安置职工生活,125万元用于清偿了农行青山支行贷款。光大银行的贷款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是华达装饰厂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导致彻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所致,与农行青山支行实现债权的行为无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华达装饰厂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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