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杭州有政府建设工程工期定额2016,近期就要开工,工期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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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分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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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施日期】【颁发文号】杭政办〔2006〕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实施日期】【颁发文号】杭政办〔2006〕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市建委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二、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建设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机关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实施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应符合施工要求。(四)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五)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六)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施工交易单、工程监理备案表。(七)施工、监理合同。(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九)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工资保证金额按工程合同价格的2%确定,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十)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1.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000万元。2.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500万元。(十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二)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十三)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1.配套费、教育费缴费凭证及票据。2.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核定单。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表。4.白蚁预防缴费审核单。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表。四、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可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二)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申请单位栏由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栏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资料栏由市城建档案馆加盖竣工档案承诺书专用章。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踏勘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并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1.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2.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五)发证机关对已受理并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五、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提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证机关在核发新的许可证时收回旧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一)建设单位变更。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二)施工单位变更。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2.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六、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单位名称变更。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二)施工单位名称变更。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2.已修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工程名称变更。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四)监理单位变更。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2.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3.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工程监理备案表。4.监理合同。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五)设计单位变更。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2.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3.设计主管部门对变更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涉及到设计调整的,需提供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的调整设计的批复文件。4.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六)建设规模变更。1.建设规模减少。(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2.建设规模增加。(1)增加300平方米以下的。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④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2)增加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④增加部份的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⑤施工合同。⑥增加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⑦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⑧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⑨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⑩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七)开竣工日期变更。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施工未按竣工日期完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竣工,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延期以两次为限。超出开工或竣工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2.实行工程合同担保的项目,提供续保保函。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八)项目经理变更。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2.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九)项目总监变更。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2.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七、增加施工内容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加施工内容由总包单位施工的。1.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2.施工合同。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4.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5.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二)增加施工内容由分包单位施工的。1.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交易单。2.施工合同。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4.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5.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6.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7.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八、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填写《建筑工程中止施工申请表》。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中止施工时间。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筑工程恢复施工申请表》。由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恢复施工开竣工时间。九、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打印错误的,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要求修改内容的相关证明资料。(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可持以下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证申请表》(发证机关核对无误后,出具相关证明,不再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二)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十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条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十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日起实行。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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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00-8066杭州市首个危房治理“拆复建”工程本月开工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许卓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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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路过河东路与长板巷交叉口西南面时,紧挨着河东路停车场的地方已是一片废墟,空地上有人支上竹竿晾起了衣服。这里,曾是朝晖九区24幢的所在。朝晖九区24幢,原为杭州链条厂宿舍楼,是一幢建于上世纪70年代的老房子,有2个单元,5层高,一共65套房子。去年年底,经有关部门及时鉴定,原为C级危房的朝晖九区24幢又升级为D级危房。经测量,该楼房整体向北倾斜千分之二十五,超过了国家危房标准的四倍。此外,该楼房还地处低洼地带,常年积水,这对房屋的“根基”更是雪上加霜。针对这新的情况,下城区朝晖街道联动下城区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紧急启动避险措施,第一时间撤离了最后4户居民。为了解除居民的一些疑虑,工作人员们日夜做工作,还为高龄老人寻找过渡房源,尽全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同时,鉴于该房屋的危房等级以及实际情况,下城区根据省、市政策,于全市率先启动了此项“拆复建”治理危房工程,简单说就是“拆掉重建”。目前,危房重建工作已经稳步开展,原危房已经拆除,本月底,即将开始进场重建,预计工期18个月。朝晖街道城管科戴科长告诉记者:“重建后的房屋不仅将焕然一新,而且房屋结构也将进行微调,部分洗手间将建进套内。”叶女士就是这幢房子里的其中一户,目前她已经搬到朝晖三区的女儿家暂住,她表示“从前住在里面的时候,在地上放一个乒乓球,很快就向一边滚过去了,楼面的倾斜程度,可见一斑。”如今,听说房子马上就要开始重建,她别提有多高兴了,心里是对政府部门满满的感谢。朝晖九区24幢危房拆复建工程,仅仅是昨天开幕的下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发布的2017年十件民生实事之一。此外,今年该区还将完成旧住宅区改造16.7万平方米、新增公共停车泊位500个、完成三里亭路等11条道路整治、向2.1万名老年人发放呼叫终端、为全区住宅电梯进行安全责任保险、启动“爱心港湾”助学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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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热文排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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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建委&&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和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国有投资招标工程监管,实施分类管理  按照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格局的要求,建立招投标分类管理制度,着重加强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完善招标程序,优化评标办法,确保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简化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备案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意见所称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  二、完善招标项目发包管理,推行施工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招标前期准备后实施项目发包工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申请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方案等一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大力推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建设工程应完整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内容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应符合《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范围。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报备的招标范围相一致。招标工程原则上不设立暂定价项目。遇特殊情况确需对材料设备设立暂定价格的,应具备另行招标的条件,并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另行组织招标。  三、完善资格审查,积极推行资格后审  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需实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施工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一般指不宜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的项目(具体按照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执行)。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其招标文件中应设立专门内容,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标准和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办法。招标人设置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一般仅限于企业资质(含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同时,相关内容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条件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其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与投标。招标人可以拒绝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申请人参与竞标,但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投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自行踏勘现场;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可以不署名的形式书面提出,招标人根据质疑内容,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在市相关网站上统一予以答复。  四、规范招投标备案管理,提高招标效率  (一)严格招标范本制度。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醒目的字体集中列明废标条款,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歧义的语句。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与范本内容不一致的部分,须在文字下加下划线。  (二)完善合同条款内容。  招标人应结合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的专项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格类型、工程量清单的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和计价方法,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工程款的支付方法等内容,以提高合同的执行力。  (三)规范招标控制价设定。  招标项目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以加强投资管理。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应体现科学性原则,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价,编制口径应与工程量清单相一致。  招标控制价随招标文件同时发给所有的投标人,投标人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前5天向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抄告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投标截止前3天内公布。  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其招标人应予拒绝或者由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  (四)明确招标文件发售方法。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在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应上网公布;采取不记名方式发售招标文件的,应开具不署投标人名称的费用收据。有关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五)关于招标失败的情况。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如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招标或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方式发包。  五、优化评标办法,强化评标专家管理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应进一步提高评标办法的科学性。要优化现行的经评审最低价法,即先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在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以下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以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开展评审工作。通过“二次平均”等方式来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或串通哄抬标价,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积极探索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减少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资深评标专家库,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有关纠纷和围标串标嫌疑的认定等提供帮助。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资深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管,对专业水平不高或在评标过程中显失公正的专家应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时取消评标资格直至清除出专家队伍等处理;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严格执行《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代理人员应按规定在各类代理文件上签名、盖章,明确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用。  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预算(清单)进行抽查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和负有主要及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暂停其六个月到一年的市场活动等处罚,并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应资质(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对复审预算造价超过编制预算造价的5%及以上或清单编制存在严重失误的;  2.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的;  3.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的;  4.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代理或咨询服务的。  七、加大惩处串通投标的力度,营造健康市场氛围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以外,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或与同一人联合投标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或同一中介机构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对评标委员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由资深评标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认定。  八、加强标后管理,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在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计时不予确认,并视情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推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预选名录制度。按照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各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公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预选名录;未进入预选名录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九、其他  1.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解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政府文件 - 政策法规 - 健康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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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9:25:00 浏览:[30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开展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环境秩序治理行动,强化工程渣土(含泥浆、建筑垃圾等,下同)综合管理,推进工程渣土资源化和减量化,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号)、《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等相关规章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渣土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市域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原则,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通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渣土车辆(含船舶,下同)运输、工程渣土处置等管理,落实文明施工要求,拓宽消纳渠道,有效遏制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超载超限、抛洒滴漏以及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处置规范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工程渣土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工程渣土资源化和减量化工作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工程渣土源头管理。  1.加强工程渣土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的渣土出土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向所在区、县(市)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申办处置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处置工程渣土。  2.规范建设工地管理。严格施工工地出入口、运输车辆清洗和泥浆处置现场规范化管理,强化工程渣土源头出土管控。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相关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1)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并接入区、县(市)工程渣土综合管控信息平台;  (2)占地规模20亩(含)以上或建筑体量10万方(含)以上的建设工地应在工地内设置泥浆固化处理设备,实现泥浆就地处理;  (3)占地规模20亩以下或建筑体量10万方以下的建设工地应实施泥浆规范化集中处置,并与泥浆规范处置点签订处置合同;  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落实建设工地工程渣土管理责任。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落实建设施工(拆除)单位工程渣土管理主体责任和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运输车辆管理,禁止无渣土处置证、准运证、车辆通行证及密闭装置破损、顶盖不封闭、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对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建设施工(拆除)单位或项目经理,建设部门、拆房(拆违)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加强建筑垃圾收集管理。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减少建设工地现场扬尘。因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须指定地点堆放,并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运。  (二)加强工程渣土运输管理。  1.加强运输企业(船舶经营人,下同)资格管理。严格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准入,规范准运证、处置证、通行证等手续办理和审核流程。从事工程渣土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具备一定的运输规模和经营能力,并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从事工程渣土水路运输的船舶,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证书、水路营运许可和工程渣土准运证,其中运输泥浆的船舶应提供由相应资质的船舶设计单位出具的稳性计算书。  2.推进运输车辆规范管理。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符合密闭化标准,具备货箱举升定位、限速限载、右转监控等功能。工程渣土运输船舶须安装定位系统。同一运输企业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须实施“八统一”[统一颜色和安装顶灯;统一安装定位系统;统一安装可视化设备;统一安装转弯呼叫语音提示设备;统一安装具备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统一安装两侧及后部防护栏;统一粘贴反光标识;统一在驾驶室(区)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栏板高度]。逐步推进新型车辆应用,分阶段淘汰现有改装车辆,实现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更新升级。  3.加大违法车辆处罚力度。建立严格的责任倒查机制和源头追究机制,严厉打击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超载超限超速、无证运输及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利用各类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非现场监控力度,依法追查违法违规运输源头;根据车辆违章程度倒查运输企业责任,并依法追究建设工地单位责任。  (三)加强工程渣土处置管理。  1.推进工程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相关补贴和产品推广的扶持政策,推进工程渣土资源化再生利用产业稳定发展。各地应结合本地建设项目,建立1―2处临时再生资源利用点,并做好再生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各地工程项目产生的工程渣土,原则上由市场自我平衡;政府重点项目产生的工程渣土,难以自我平衡的,可由全市统筹协调处置。  2.提高泥浆处置能力。推广泥浆泥水分离技术运用,鼓励社会资本利用新设备和新技术,通过脱水干化技术,将泥浆转化为干泥和水后再分别处理,解决泥浆处置难题。各地应建立至少1处泥浆泥水分离点,并加大对违法处置泥浆行为的查处力度。  3.合理规划工程渣土处置场所。市规划部门要将工程渣土处置规划纳入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并在城市详细规划中落实相关用地,配合各地政府加快推进工程渣土专业处置场地及储运场地的规划选址工作。渣土储运场地应具备工程渣土初步分类、资源利用和中转等功能。  4.实行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统筹规范管理。加强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登记管理,对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含水路临时中转作业点),实行属地管理、统筹使用。  临时再生资源利用点、泥浆泥水分离点、渣土水路运输临时中转作业点应实施路面硬化,配齐环境保护、视频监控、安全警示等设施,并制定相关安全作业和防污染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措施。  (四)完善工作机制。  1.完善联动机制。借助智慧城管网络,搭建由各级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各职能部门资源共享的工程渣土综合管控信息平台。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违法行为抄告至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优化运输企业资格管理,工程渣土准运证、处置证、车辆通行证办理,处置场地审核等工作流程;落实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将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和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平台。  2.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乡镇(街道)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做到守土有责;对本辖区内设置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出具意见,并负责对已设置的工程渣土消纳场地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辖区范围拆房(拆违)工地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依法查处违规处置工程渣土的单位。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人员资金,实行值班巡查制度,设置管理岗亭、路障等必要设施;对群众举报、投诉和反映集中的工程渣土管理问题,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将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3.加强行业规范自律。引导建立工程渣土管理行业协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律运行”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落实密闭化管理要求和“八统一”规定,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对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车辆规范运行的监督作用,由行业协会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签订《规范处置工程渣土责任公约》,明确规范工程渣土处置的责任、义务。  4.强化舆论宣传监督。充分发挥电视台、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工程渣土车辆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工程车辆超载超限、抛洒滴漏、乱倒渣土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定期曝光违法企业及典型案例,切实提高建设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及驾驶人的自觉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强化事前引导,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即查即改。对随意倾倒工程渣土等违法行为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发动全社会参与,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负责全市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政策制定、日常协调和督查检查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管理举措,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程渣土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设立办公室,抽调建设、城管、交通、交警等职能部门人员进行集中办公,制定工程渣土整治方案,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并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工程渣土管理宣传力度。  (二)加强工作保障。  公安部门要维护工程渣土管理执法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确保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聚众滋事、阻挠执法、恶意堵车、强行闯关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要在工程渣土管理经费上给予支持,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正常支出范围。  (三)加强工作监督。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统一部署,认真实施,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区、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由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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