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通过,面对面签订合同申请书后要给几百元缴纳税的可靠吗

买房者办贷款遭遇强制消费 看专家律师怎么说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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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本报再次接到石市新华区橡嵘湾小区贷款购房者打来的电话称,“最近开发商让我们交贷款手续,却提出三个条件让三选一:每平方米加1000元,或交精装修费1600元/平方米,或20万元买个地下车位,我们不同意,这两天有业主陆续收到《律师函》,让到开发商处办理退房协议。”记者调查发现,像这位购房者一样,许多市民在购房时会遭遇延期交房、房产证“难产”等。如何规避购房风险?看消协专家、知名律师怎么说。读者:购房办贷款遭遇强制消费本报曾关注过新华区橡嵘湾小区延期交房的事。近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我们去开发商处办贷款手续时,遭遇了‘三选一’的附加条件——或每平方米加1000元,或每平方米交1600元的精装修费,或20万元买个车位,这不是强制消费吗?”他们对开发商此举产生质疑。位于红星街与赵佗路交叉口的橡嵘湾小区规划建有5栋高层楼,截至目前,4栋住宅楼已封顶,却长期处于停工状态。“停了一两年,这也是我们最担心的。一味同意开发商的‘要求’,可能换来的是空头支票。”6月7日,小区购房者素素(化名)告诉记者,她于2013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期房,当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约定,2015年12月交房。如今房子没交,还遇到了开发商的种种“附加条件”今年二三月份,开发商先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让购房者继续交钱,“包括每平方米1600元的精装费和补交房屋面积差价,差价按原房价支付。短信上说,如果没在约定之日前交钱,后果自行承担。”素素说,对于开发商的这种“变相涨价”要求,多数业主都难以接受,经媒体关注后,开发商的说法变成了“自主选择”。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前不久,一些购房者又陆续接到开发商的电话,要求尽快递交办理贷款所需的手续,“我到售楼部交手续时,对方说想要办贷款,就要三选一:每平方米加价1000元、每平方米交1600元的精装修费或20万元购买一个地下车位。我没同意,但担心将来与开发商换签正式合同时对方给我‘设卡’。”素素的这一担心也是小区其他贷款购房者的心声。业主王脉(化名)说,购房时该楼盘五证不全,截至目前,已办理了四证,却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我们询问了相关部门,答复是小区日交房”。王脉的这一说法,记者6月7日从政府相关官网上得到了证实。开发商:“三选一”不是强制性的就贷款遇“捆绑”,小区业主群里也是议论纷纷。还有一些业主说,他们还收到了来自省会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要求他们解除与开发商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收到短信的业主有些可能是限购令的缘故,可有些符合购房条件也被劝退,这合理吗?”采访时,有业主说,他们向相关部门反映过遭遇贷款遇“捆绑”的事情,相关部门在官网上给予的答复是“橡嵘湾小区不交房的原因是之前手续一直没有办理齐全,反映人反映的三选一问题,开发商称并没有要求业主必须选择,不是强制性的。”6月7日,记者也在相关官网上看到这一答复。业主王脉说,对于有些符合购房条件确也收到退房《律师函》一事,开发商并未给出合理解释。当天,记者就此事多次拨打购房者提供的售楼部电话,均无人接听。随后,记者试图联系地产方一位崔姓负责人,有业主说这位崔先生一直负责沟通协调此事。然而,崔先生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消协专家解析相关购房交易行为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廉莙认为,依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即“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如果该房地产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内部认购协议书应认定为有效。如果双方所签订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上,对于该小区已经按约交纳全款、首付款或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产权人来说,房地产公司应按约定并于2015年交付房屋,现其未如约交付,已经构成合同违约;现又提出所谓的“三选一”的政策,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拒绝此种强制交易行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至今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内部认购合同以及开发商要求购房者签订的所谓正式合同均是无效的;关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约定,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双方过错分担,建议双方协商处理或通过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签了协议开发商又要涨价家住藁城区的刘先生去年在理想城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签订了协议。目前楼盘主体已经基本竣工。但是前不久,刘先生突然接到售楼人员的电话称,房价要在原来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增加1950元。“签了协议怎么还能随意涨价呢?”刘先生说,对方并没有具体说出涨价理由。不少业主在接到这个电话之后,也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了投诉。刘先生说,现在正在等有关部门的答复。6月7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该楼盘售楼处的一名销售人员。对方称此事主管部门已经介入,至于为何涨价,他并不清楚。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王润奇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业主签订了协议,那么就属于违规销售行为,业主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反映,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开发商在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了协议,那么开发商一方涨价的行为属于违约,业主可以向住建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房10年拿不到房产证桥西区君晓家园业主刘艺(化名)致电本报反映,该小区在2007年交房,至今已经10年了,可业主们依然没有拿到房产证。刘艺称,2006年她通过售楼部购买了该小区一套商品房,当时对方宣称五证齐全。在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将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半内办理房产证,如逾期则赔偿违约金。2007年,开发商通知业主交房,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刘艺缴纳了契税、维修资金等费用,“当时如果不缴纳这些费用,开发商就不给钥匙。”她说。可住进来之后,过了许久房产证都迟迟没有动静。“业主们也找过开发商多次,听说是因为手续不全导致房产证办不下来。”刘艺说,小区有30多栋住宅楼,有团购房和散户房,都没有领到房产证。6月7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倘若十余年该小区都没有房产证,很有可能是开发商并未提交申请。记者欲联系该小区开发商,无果。随后,记者从辖区街道办事处了解到,目前街道及区相关部门已经介入协调。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宋毅律师表示,业主购买商品房后,在提交了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后,开发商有义务为业主代办房产证。如逾期未办理,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并赔偿。(来源:燕赵晚报记者杜慧卞静丛俊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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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热文排行  合同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是否该重新缴纳税
  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突发情况,使得企业纳税随之发生变化的,印花税就是涉及的税种之一。例如,企业与方签订了业务合同,由于种种原因,在业务完结进行款项结算时,发现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又或者合作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已满,但合同所载业务仍未履行完毕的等等。企业遇到这类情况,到底要不要重新缴纳印花税呢?记者带着问题拨打了广州地税服务热(020)12366-2。工作人员解释道,已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凭证),金额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况判断是否要补缴印花税。
  情况一:
  合同(凭证)金额增加
  已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缴印花税。
  情况二:
  结算金额与所载金额不一致
  对已履行合同(凭证)所载的权利义务,并已缴纳印花税的,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凭证)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缴印花税。
  情况三:
  合同(凭证)期满继续履约
  已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凭证)期满时,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经合作双方约定继续使用的,其所载内容、金额没有增加的,不用重新缴纳印花税;其所载内容,金额有所增加的,则对增加部分缴纳印花税。
  文章来源:www.bjyhs.org北京印税责任编辑:商务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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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合同时如何才能合理避税?麻烦知道的大侠留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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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最近要签一笔几千万的合同,卖医疗器械给医院,医院方不需要交税。那我们签合同时要怎么样做才能合理的避避税呢?
有人帮我支支招不?我先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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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可以避税?没听说过呢,谁听说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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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0 天[LV.3]江湖少侠
我也没听过 有大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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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涉江湖
巧签经济合同促降税收成本及其例解
& & 企业在采购和销售环节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就必须按照上面的条款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也正是因为其重要性,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根据业务的特点和有关的税收成本而准确签定好经济合同,这样的经济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的税收,即使不能节省税收成本也能为企业延期缴纳税收。为了正确利用签定经济合同的时期,进行减少税收负担,笔者主要谈三点与经济合同签定有关的税收成本控制技巧。
& &(一)在合同中要明确有关的价格是否含税以及税收成本的直接承担者
& & 1、在合同价格条款中应明确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 & 许多不懂得税务管理与筹划的采购人员只注意合同中写明价钱的高低,却没有看清楚合同里面的价格是不是含增值税。因为含税与不含税的价格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因此,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明确价格里面是否包含增值税。
【案例分析1】
& & 一生产型企业作为买家,按100元的含税价格购买,支出100元,可以抵扣14.53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是85.47元;按100元的不含税价格购买,直接支出117元,可以抵扣17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100元,显然对买家来讲,含税价更有利。所以采购时一定要注意分清卖方提供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其实,通过对以上的案例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同样的价格条件下,价格含税对买家有利,对卖家不利;价格不含税对卖家有利,对买家不利。
& & 2、在合同中要明确有关税费的实际承担者。
& & 在采购原材料特别是采购固定资产时,涉及金额大,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十分谨慎,当合同中已经明确了供应商承担有关的税费负担,但供应商没有缴纳税费的情况下,除非在当地税务局进行了备案手续,否则,有关税费的实际承担人还是购买方,因为有关税收的约定与税法相冲突时,要以税法为准。
【案例分析2】
& & 甲企业为销售建材而购买了一间临街旺铺,价值150万元,开发商承诺买商铺送契税和手续费。在签订合同时也约定,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按合同规定,企业付清了所有房款。但不久后,企业去办理房产证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契税6万元,印花税0.45万元,滞纳金5000多元。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包税为由拒绝缴纳税款。但最后企业被从银行强行划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被税务机关罚款。
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是按照税法来执行的。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就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缴纳这些税款的法律主体,而甲企业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甲企业的法律责任。因为开发商承诺的契税等税费,意思只是由开发商代企业缴纳,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当开发商没有帮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找的是买房的甲企业而不是开发商。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对方不缴税,延期缴纳税款和漏税的责任要由买方甲企业进行承担。
& &&&要规避甲企业承担开发商没有支付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必须在签定经济合同时,拿着该份经济买卖合同到铺面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去进行备案,同时要及时督促开发商把其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缴纳完毕后,才付清铺面的购买价款。或者在经济合同中修改条款“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但是由甲企业代收代缴。”这样签定的合同,甲企业可以在支付开发商的购买价款时就可以把由开发商承担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进行扣除,然后,甲企业去当地税务局缴纳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凭有关的完税凭证到当地房管局去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手续。
& &(二)在合同中明确销售产品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实现增值税的延期纳税。
& &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基于此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五日内缴清税款。因此,在纳税期限上筹划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定经济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
& & 1、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定经济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案例分析3]
&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家具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此规定,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1.54万元[1800÷(1+17%)×17%];若对未收到款项的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了销项税额116.24万元[800÷(1+17)×17%],属于延期缴纳税款行为;若对未收到的8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经济销售合同中约定货款结算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起到延缓缴纳增值税,并收到免费使用税款资金的功效。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 & (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
&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 &&&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 & 2、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在销售合同中可约定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基于次规定,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4]
& & 某造纸厂2010年5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呢?
& & 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 & (三)分解合同中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可以降低税收负担。
& &&&1、营业税纳税人有时可以在合同中把营业额进行分解,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5]
& & 2012年4月份,某展览公司在市展览馆举办产品推销会,参展的客户共有400家,共取得营业收入3500万元。该展览公司取得收入后,要支付给展览馆租金等费用1500万元。请问应怎样进行纳税筹划使税负更轻?
& &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由于该展览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中介服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3500×5%=175(万元)。
& & (2)纳税筹划方案:
该展览公司在发出办展通知时,可以规定参展的客户分别交费,其中2000万元服务收入汇到展览公司,由展览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另外1500万元直接汇给展览馆,由展览馆给客户开具发票。但是,改变收款模式可能会给展览馆增加收款工作,双方可以洽谈回报方式。
& &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经过纳税筹划后,1500万元营业额经过形式上的转换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该展览公司只需就取得的提供服务的收入2000万元缴税,其应缴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在保证双方收入不变、客户和展览馆的税负不变的前提条件下,该展览公司可少缴纳营业税75(即175-100)万元。
由此可知,对某些要支付租金的营业活动,可以通过分解应税营业额。或者减少纳税环节,达到合法节约税收之效。
& & 2、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生销售行为时,也可以在签定销售合同时,把销售额进行分解,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6]
& &&&某工厂将其闲置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每年120万元和10万元。适用税种(为简化计算,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是房产税和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2%和5%。请问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 &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 & 因为采用整体出租形式,订立一份租赁合同,则设备与厂房建筑物不分,被视为房屋整体的一部分,因此设备租金也并入房产税计税基数。
& & 房产税=(120+10)×12%=15.6(万元)
& &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 & 合计纳税=15.6+6.5=22.1(万元)
& &(2)筹划方案:
& & 采取合同分立方式,即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项合同,或者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分别注明厂房租金120万元,设备租金10万元,则设备不作为房屋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就不需计入房产税计算基数,从而可节约房产税支出,总体税负也因此得以降低。
& &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 & 房产税=120×12%=14.万元)
& &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 & 合计纳税=14.4+6.5=20.9(万元)
& & 通过合同分立,或分解销售额,使企业节税22.1-20.9=1.2(万元)
[案例分析7]
& & 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2012年6月份,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拟将2008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4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豪华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路经营权原值150万元,累计摊销48万元。目前,豪华客车市场价格55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50万元。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请帮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使其税收成本最低?
& &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是销售客车的同时出让线路经营权的一项销售行为。甲公司在销售客车的同时一并向乙公司收取的线路经营权价款,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因此,甲公司该项业务的销售额为800万元并就此缴纳增值税。
&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 & 应纳税额=销售额×2%
& & 因此,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客车销售额=800万元÷(1+3%)=776.70万元。
应纳增值税=776.70万元×2%=15.53万元
& & (2)筹划方案:
& &&&甲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把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8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的销售额分解为豪华客车550万元和线路经营权250万元。
& &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 &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客车应缴纳增值税,线路经营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特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入某一运营市场,按主管部门授权的线路、站点、班次进行运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它是无形的不属于货物范畴,不缴纳增值税。那么,转让特许线路经营权如何缴纳流转税?能否依据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呢?《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 &&&基于以上政策法规规定,线路经营权是企业控制的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的非货币性资产,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特许的线路经营权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依据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要求对此进行会计核算。营业税法对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法,国税发[号文件对无形资产征税范围六种类型的规定中没有包括特许经营权,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征税。因此,甲公司的线路经营权不属于营业税法中规定的无形资产,该转让线路经营权行为也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不缴纳营业税。
& & 因此,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客车销售额=550万元÷(1+3%)=533.98万元
& & 应纳增值税=533.98万元×2%=10.68万元
& & 显然,通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15.53万元-10.68万元=4.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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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成融资租赁会不会少交税啊。,不知道弄得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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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份数 不要提起多少份&&可以少上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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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大侠指点,老板说要从源头开始合理避税,因为税款实在比较大。
还有其他说法吗?
俺们的客户是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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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0514 发表于
巧签经济合同促降税收成本及其例解
谢谢这位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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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把一部分金额按技术服务费收,那交5咯点的营业税。。而不是17咯点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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