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是5年分红型保险到期后怎样,意外保险,现在到期了,请问到哪里拿我的本息金

给大家看看真实出保后的案例,不要以为买了保险一定赔,但是不能肯定没得赔!  保险纠纷案例精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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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看看真实出保后的案例,不要以为买了保险一定赔,但是不能肯定没得赔!  保险纠纷案例精选(一)
很多时候,很多人道听途说,如果身边有人赔保成功的,就说保险公司有用,保险是好东西,而如果身边的人保险赔偿不成功的,就说保险是骗人的,我们应该以公平理性的态度去看待这个事情,毕竟买保险是你自己的事情,其他任何人都没法替你下决定!自己花一个星期左右的时候去选择一个适合的产品,因为保障型的疾病和意外,基本上都要求缴纳10年以上的,这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反正不管你们怎么做,我自己是认认真真研究了很多!目录:(一)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起纠纷,法院认定被保险人系自杀驳回原告诉请(二)猝死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三)被保险人下楼摔倒猝死,保险公司未尽尸体勘验职责被判赔偿(四)投保时承诺全赔,理赔时毁约败诉(五)丈夫被杀害留下巨额房贷,遗孀诉赔百万保费获支持(六)称“无条件录取”不属“考取”,保险公司拒付教育金被判败诉(七)免责条款未说明,保险公司应赔偿(八)车辆转让保险未过户,保险公司拒理赔败诉(九)明知患病仍收保费,保险公司担责理赔(十)依新规定拒理赔,保险公司被判输 (一)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起纠纷,法院认定被保险人系自杀驳回原告诉请!2006年12月20日晚10时,刚刚跟男友吵过架的郭某被发现死在床上。根据警方调查,郭某死亡时身上没有外伤,死亡系大量服用抗惊厥药物苯巴比妥中毒死亡。据了解,因郭某患有癫痫,家中常备有苯巴比妥。据此,警方下达《调查意见书》,认为“郭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郭某为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2005年7月在公司工作期间,投保了三份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终身寿险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郭某在保险期限内意外身故,郭某的受益人,也就是郭某的父母将得到总额达66万元的保险金。但是,保险合同同时规定,在投保两年内,郭某如果自杀,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死亡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2007年4月10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郭某之死属于除外责任范围,不予给付。郭某父母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审理,根据已有证据和常理判断,法院认定郭某在保险合同成立起两年内自杀,二原告即郭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被保险人郭某是否自杀的问题,保险公司在开庭过程中提供了红十字会999急救中心的急救医疗记录,在医疗记录中,抢救医生认为郭某病发原因系自杀,被告还聘请了3位分别从事法医学、毒物学、病理学的专家,对苯巴比妥和苯妥英的药理和毒理作用当庭进行了解答,可以推定被保险人郭某生前至少服用了20至40片苯巴比妥。而郭某父母则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书,郭某只是中毒死亡,并未认定自杀事实,双方对认定死因的机关产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医务人员具有认定死因的资格,而原告则认为自杀只能由公安部门来认定。法庭在质证中出示了公安机关对郭某非正常死亡的案卷。根据郭某男友对公安机关的陈述,郭某死亡当晚食用的药物是为治疗她癫痫的剩药,郭某在2003年时曾因和别人生气,乱吃药企图自杀而入院治疗。此外,郭某的妹妹称,郭某的男友是有妇之夫,因为他们之间一直有矛盾,从2002年起,郭某就开始用割腕、服药等自杀的方式威胁她的男友,到现在有七八次了。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可以确定被保险人郭某因苯巴比妥和苯妥英中毒死亡。据此可以排除被保险人郭某属于正常死亡,即因病死亡或自然死亡的可能性。根据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关于郭某死亡调查意见书的认定,也排除了郭某的死亡属于刑事案件。那么,郭某服用苯巴比妥的行为属于意外还是自杀即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意外伤害或致死的原因必须是外来的,同时必须有侵害的对象,有侵害的事实。而且,只有原因是意外的才能构成意外,结果是意外也不能构成意外。通过对本案认定事实进行分析,被保险人郭某超剂量的服用苯巴比妥,并不是外来的、突发的,亦不存在侵害对象和侵害事实。因此,能够排除意外致死的可能性。从举证责任上分析,原告应对郭某属于意外致死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郭某的死亡属于意外死亡,故应当排除被保险人郭某系意外致死。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里所说的自杀行为是一种完全受主观意志所支配的主动行为。本案中,被保险人郭某生前作为一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行为完全是受其意志所支配的。被保险人郭某死因是苯巴比妥中毒,依据一般常理推断,郭某生前并未患有癫痫类疾病,没有服用苯巴比妥这类处方药的理由和必要,更没有理由和必要超剂量的服用,且根据被保险人郭某的认知程度,其对服药将产生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已排除被保险人郭某属于正常死亡、意外致死和因刑事案件致死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郭某服药行为的本身,即可认定郭某存在自杀的意图且实施了自杀的行为。()(二)猝死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2004年9月初,周茗的丈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B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均为他本人,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基本保险金23020元。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事故。2007年10月1 日,其丈夫突然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确认为猝死。周茗等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于2007年10月底,仅按照疾病死亡支付周茗保险金23787.73元,这引起了周茗及家属的不服。2007年11月下旬,周茗向法院起诉该保险公司,称其丈夫于 2007年10月1日上班时突然死亡,最终法医鉴定为猝死。声称其丈夫购买的保险合同,按照约定属意外身故,即应按照基本保险金的两倍理赔,但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支付了保险金,未按照意外死亡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周茗还向法院提供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其丈夫生前身体健康,从不看病。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意外伤害必须是外来的,而猝死属于因疾病死亡。还提供法医学词典对猝死的名词解释,“猝死,又称急死。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的病变而发生急速的、意外的死亡”。协和医学词典对猝死的解释,“猝死,非暴力、突然的病理性死亡。发病前往往是健康的,即使原先有病也是轻微的,或已经好转”。表示保险公司不同意周茗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周茗的丈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而其丈夫并非合同约定的“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事故保险金,缺乏合同依据,遂对周茗之诉判决不予支持。()(三)被保险人下楼摔倒猝死,保险公司未尽尸体勘验职责被判赔偿仲某是某企业员工,2007年8月,企业为仲某在内的400余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期限为一年。今年1月3日,仲某在酒店接待客人,走下楼梯过程中,不慎摔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未进行尸检,根据仲某死亡突然、意外等特征在医学证明书上认定为猝死。而仲某的家属为了能及时将死者火化,也默认了死者为“猝死”。次日,仲某的家属将死亡情况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报案后没有要求进行勘验,调查死亡原因,就任由家属将尸体火化。仲某家属处理完丧事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仲某系猝死,不属于理赔范围而拒绝理赔。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医学上的定义,猝死是急速意外的自然死亡,原因是有潜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判定猝死,必须排除暴力死因,并查明致命性疾病和功能障碍。本案中,仲某在死亡前有下楼梯时摔倒的事实,而在医学上存在因摔倒撞击的部位特殊而在几分钟内死亡的情况,即此种情况引发的死亡与猝死在急骤性上相似。保险公司接报案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既没有进行尸检等事故勘验,也没有通知仲某家属保全尸体,如有争议时以备尸检,现仲某尸体已火化,无法查明死亡原因。由于保险公司存在过错,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一审判令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保险金。()(四)投保时承诺全赔,理赔时毁约败诉2007年1月,原告周某的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被告的代理人员承诺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全赔。后周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致第三人受伤。周某按照法院判决向受害人赔偿11万余元后,到被告处理赔,却被告知只能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5万余元,周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承诺只要合法的损失均负责理赔,该承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辩称应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因未提供将保险合同条款告知和送达周某的证据,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生效的判决所确认的损失赔偿周某, 9月16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五)丈夫被杀害留下巨额房贷,遗孀诉赔百万保费获支持孙女士的丈夫邹某是某矿业集团的合伙人之一。孙女士自己则是一个全职太太,在家抚养两个孩子。2003年3月,邹某购买了一幢独立别墅,房屋总价250万元。在支付了78万元后,他向银行抵押贷款172万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到2008年4月止。2005年5月,邹某到包头市谈一笔重要生意,孰料生意未成,遭人恶意报复杀害。丈夫死后,孙女士承担了还贷责任,到今年1月,将全部贷款本息清偿。银行在孙女士还清贷款后,退还了一份保单。孙女士感到莫名其妙,她从来不知道丈夫生前购买过保险。原来,当初邹某在向银行抵押贷款的同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保费5千余元,保险金额172万。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丧失还贷能力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 100%的偿付比例进行赔付。因此,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赔付其108.5万元。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还贷能力未丧失,保险事故并未构成,其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关于还贷保证责任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表述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责任。根据条款内容结合保险法规定,邹某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在邹死亡情况下,其履行债务的行为能力已经终止,应认定其已丧失还贷能力。虽然借款合同的债务在邹死亡后得到履行,但履行主体是孙女士,保险公司称还贷能力未丧失,保险事故未构成,依据不足。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孙女士支付保险赔偿金108.5万元。()(六)称“无条件录取”不属“考取”,保险公司拒付教育金被判败诉1991年10月,吴某的父亲向保险公司投保儿童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为时年3岁的吴某,月缴保险费20元,缴费年期19年,自 1991年10月起至2010年10月,其中有关教育金的约定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月交保险费20元,年度教育金400元。1997年10月,吴某的父亲又为儿子投保了儿童保险,月缴保险费200元,缴费年期13年,其中有关教育金的约定是:年度教育金4000元,被保险人在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2007年,吴某参加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后,又参加了上海一所性质属于中外合作办学、招生性质则系自主招生的学院的入学考试,最终被该学院录取。不料,当吴某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单约定的教育金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当时设计该险种时,并没有考虑到国家会开放民办高等教育,况且吴某是被该学院无条件录取而并非考取,不符合高考录取流程及保险合同约定,因此拒绝向吴某支付教育金。2008年8月,入学快一年的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一年度教育金44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两份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由于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吴某被民办高校无条件录取是否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考取”这一歧义,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吴某于2007年参加了高考,成绩也超过了当年大专的录取分数线,应当认为吴某已经符合了保险合同规定的领取年度教育金的条件。保险公司以吴某考取院校不符合高考录取流程及合同约定为由拒不履约,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保险公司的拒付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决其先行支付被保险人第一年度教育金4400元。()(七)免责条款未说明,保险公司应赔偿 2007年10月31日,吴某驾驶装有70吨水渣的斯太尔自卸车,不顾桥梁限重15吨的明显标志驶上金星港口公司江边码头浮吊钢引桥,致使浮吊钢引桥因超载而被压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736元,每月停产损失38715元。该斯太尔自卸车投保于安邦保险安徽分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安邦保险安徽分公司赔偿金星港口公司经济损失142166元,吴某在本案中不承担直接给付义务。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以保险合同中约定安邦保险安徽分公司不承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等间接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安邦保险安徽分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间接损失免赔的条款规定在责任免除项下,属于免责条款,而安邦保险安徽分公司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安邦保险安徽分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虽有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据此,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处安邦保险安徽分公司赔偿金星港口公司经济损失142166元的判决。()(八)车辆转让保险未过户,保险公司拒理赔败诉2007年3月,杨某为自己所有的别克轿车在永诚财保襄樊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共交保费4451.45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28日至2008年3月27日止。同年11月13日,杨某将该车转让给了李某。一周后,张某向李某借车用,驾驶该车行至襄阳区峪山镇路段时发生事故,车辆严重受损。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勘察,并作出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确定维修费共计2.3万余元。保险公司却以该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办理批改手续、属除外责任为由,于2008年5月出具了拒赔通知书。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车主购买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双方即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程序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双方应按保险条款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车辆转让后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据此,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永诚财保襄樊公司赔偿李某2.8万元。() (九)明知患病仍收保费,保险公司担责理赔2005年5月28日,郭柳华通过保险业务员郭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康宁终身险,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1493.6元。同年8月21日,郭柳华被诊断患了颅内嗅神经母细胞瘤,郭柳华及时将自己患病的情况告诉郭某,郭某专程前来探视郭柳华病况。2006年6月6日,郭柳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了当期保险费1543.6元。2007年3月,郭柳华先后在医院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2007年4月,郭柳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郭柳华属于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大疾病的情形,保险合同已经自动终止,拒绝郭柳华的理赔申请。法院审理后认为,2005年 7月,原告郭柳华第一次得知自己患病便告知了被告,且被告的保险代办员在原告郭柳华患病期间专门探视过其病情,应视为原告郭柳华已向被告尽了告知义务。被告在知晓原告患重病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合同的当期保费,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同意继续承保,据此,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投保人郭柳华医疗保险金1万元。() (十)依新规定拒理赔,保险公司被判输2000 年3月,原、被告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一份,保障重大疾病、身故等项目,保险期间为终身。合同对重大疾病范围等作出了释义。2008年5月,黄某先后在太仓和上海等地医院进行了就诊,并在上海进行了主动脉瓣置换手术。黄某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依据2007年颁布的《重大疾病使用范围》中的规定,认为原告施行的手术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以理赔的主动脉手术范围。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判定双方争议的主动脉瓣置换术是否属于主动脉手术,应当依据双方2000年签订合同当时关于主动脉手术的约定,而非依据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使用范围》中的有关定义。原告关于主动脉瓣包含在主动脉中的理解,依通常情形理解也能成立。且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签订时已经按医学上的专业解释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据此,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黄某保险金2万元。
TA的最新馆藏这份平安保险,买得我好后悔,好辛苦
去年,一个同学的亲人来找我推荐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因为这个同学曾帮过我,所以我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当时只想在他入行时帮他一把,如果不想买就是退保也没关系.这份保险是年缴2万多元,缴5年,每2年返还4000多元,返还终身.我因为自己对保险行业不是很明白,再加上有时去银行办事时,银行推荐的分红型险种也是五年期,只是五年内不许支取这笔钱.所以我以为他给我推荐的这份保险也是这样一种形式.只是5年内不动用这笔钱,到时本金利息红利一起返还.当时我手上还有10多万元的闲钱,也就答应了.交费后,直到半月后他才把保单给我(保单有10天的犹豫期).老公一直不知道这事.当我交了2年4万多元后,老公因为生意失败需用钱,我才告诉他买保险的事.他让我去退保.我拿出保单一看(这时才仔细地看)这单子根本退不了,交2年退保,保险公司只能退我2万多元,就是说我另外交的2万多元保险公司要扣掉.这时我才欲哭无泪.怪只怪自己事先没了解这份保单.老公大骂了我一顿,我们不欢而散,为了这事,老公现已与我分居.这个事我也只能认了,你一个小小的老百姓,在这样的事情方面,白纸黑字,怪只怪自己没听清,没看清.我认栽了.今年内国家连续上调利息.我算了算,我交5年直到死,也拿不回全部的本金,若干年后退保也只拿回低于我5年上缴的本金.而且只能每2年拿回4千多元的利息,5年后这10多万元放在银行,也能拿5000元/年的利息,而保险公司只能有2000多元/年的利息给我,至于红利的不确定性,也不可能比利息多.也就是说,交这个保险,我得到的反而比银行利息还低,而且还拿不到本金,银行随时可取,到期还可本息返还.现在我好后悔,也好辛苦.我该怎么办?我的家庭也因为这件事,已没有挽回的可能了.
08-01-01 &
首先,你还没有确定你买的保险是不是你所需要的,你就意气用事的购买了,你要为自己的鲁莽付一定的责任;还有,你要清楚,买保险就是买的保障,如果你确实缺少这份保障,经济条件还允许,你就留着它,不要和银行的利息比较,因为那是两个概念:再就是,你和你爱人的关系,首先你要让你的爱人了解你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这个家,通过彼此的沟通取得他的理解与谅解.如果通过你大量的努力还是不行,那你们的爱情是经不住考验的,就是没有保险的事情也会有其他的事情出现的。最后,实在不行,退保,承担亏损的代价,不要埋怨。因为埋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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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曾去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说,你买这份保险就应该有一定的财力才去买,但我也没想到家庭会有如此变故,天有不测风云,我无法预知.我的代理人也不接我的电话,反正他只是让我自己想办法,多找点事做,度过难关.我现在只是觉得强烈的不平衡,有的保险公司的保单随利率上调,可这份平安明摆着就是我们自己吃亏,买的保险得不到心理保障,别提多难受了,不知道还有没有象我这样的冤大头?如果不买这笔保险,把这钱用于投资基金或股票,可能会翻几翻,而我明知心里不爽,可明年,后年,大后年还是要交下去.或者把1年的保金拱手让给保险公司,自己吃亏算了,以后不交了?我不知道该怎么算这笔帐?请大家来帮帮我出谋划策吧,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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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贴的人引以为戒```所谓保险就是保证有风险````再跟保险公司交涉一下````我妈妈曾经因为磨不开面子买了认识人推销的保险```她经过计算发现许多条款都有欺诈嫌疑``准备打官司```后来保险公司的领导上门道歉并赔偿三千元钱``还叮嘱我妈此事不要外传````至于您的家庭怎么也不能因为损失了两万元就毁了````他现在在气头上````让他冷静冷静````希望他理解您也是为了这个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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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之前一定要看清楚才行啊!现在来讲,你不如退保了,吃一堑长一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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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还没有确定你买的保险是不是你所需要的,你就意气用事的购买了,你要为自己的鲁莽付一定的责任;还有,你要清楚,买保险就是买的保障,如果你确实缺少这份保障,经济条件还允许,你就留着它,不要和银行的利息比较,因为那是两个概念:再就是,你和你爱人的关系,首先你要让你的爱人了解你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这个家,通过彼此的沟通取得他的理解与谅解.如果通过你大量的努力还是不行,那你们的爱情是经不住考验的,就是没有保险的事情也会有其他的事情出现的。最后,实在不行,退保,承担亏损的代价,不要埋怨。因为埋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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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途要需要资金周转的话,有些保单还会有抵压保单贷款的公能,买保险就是买的保障,如果你确实缺少这份保障,经济条件还允许,你就留着它,不要和银行的利息比较,如果中途退保的话:-----你可以看看这个条款:”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 分红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 分红保险与其他险种的区别  在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 以下简称为 “ 本主险合同 ” 。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 1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2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7% 给付 “ 生存保险金 ”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10.1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 (见 10.2 )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见 10.3 )期间;(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 手续费 (见 10.4 )后退还保险费。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 (见 10.5 )导致的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确定。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5. 如何交纳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部分产生的现金价值和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因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载明。 6.2 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3 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身故保险金调整成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两者的较大值确定。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6.4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 本条款约定利率 (见 10.6 )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主险合同复效后,本主险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2 年龄错误 ( 1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 (见 10.7 )计算。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至 65 周岁 。( 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 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我们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3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6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0. 释义 10.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0.2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10.3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0.4 手续费 指本主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主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金额加上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10.7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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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中途后悔怎么办?  买了保险后,中途后悔的客户大多数往往只选择退保这条路,因此带来的损失只能自认倒霉。业内人士表示,其实客户买过保险后悔时,只要充分利用保险条款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就可将损失降到最低。  一、如果客户刚买保险就后悔,可以在保单的10天“犹豫期”内无条件全额退保,客户不会受到任何损失。  二、若客户因临时急用现金而后悔投保时,可以通过保单质押贷款来解燃眉之急。这种贷款(一般为投保2年后)的额度由该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折算,一般为70%,各公司不尽相同,贷款期限通常为6个月。  三、当客户无力维持原有缴费水平时,还可以通过减额缴清和减低保额来化解。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种方式中受损失最大的是最后的一种。减额缴清是指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款作为一次缴清的保费,以相同的条件降低保险金额,客户所持的保单继续有效;降低保额实际是部分退保,保险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只是客户享有保障额度比原来要低一些,保单还可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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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保险可真黑,建议你咨询相关法律人士。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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