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巧用c 时间差差进行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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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怎么做的呢?
你好,我刚毕业不久,很多事都不懂,听说个人所得要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怎么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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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合理避税是合法的。    1、 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因出差产生的,不计税,标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  2、 职工离职有法优惠,员工领取的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  3、 通讯费:   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4、 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    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要交税  5、 发票冲抵 (为不实开支不建议)  6、 大笔收入分次拿    某高校教师业余在一家企业兼职做项目,项目完成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整。他如果一次性申报纳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    ×20%=24000元    应纳税额    2%×(1+0.5)-元    而如果与企业协商,分两个月支付两次,则每次应纳税额=(×20%)×20%=2400元,总计纳税额为4800元。两者相比,节约400元。    税务师评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这样计算后再减去2000的速算扣除数就是该教师的应纳税额。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以次数为标准。    可见,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将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就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节省税收支出。    7、提高福利降工资    高新区一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但经过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此外,鉴于该公司员工以技术性员工居多、期相对较长等特点,又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粗略计算,该公司高管因此起码少缴40%的个税。    税务师评述:增加薪金收入能满足消费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资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减少。因此想办法降低名义收入,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这样既满足了消费需求,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8、劳务报酬工资化    西安一私企老板,雇别人经营自己的私企,自己又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资约为 4000元。他一开始没有与这家公司签任何合同,则4000元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20%=640元。但后来经过咨询,假如他与该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则4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10%-25=175元,与之前相比每月节税465元。    9、高工资那个月分部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    某公司业务员,平常工资一般5000——8000左右,6月份是业务旺季提成收入高,合计工资收入30000元,如果将部分工资分摊到6个月,每月拿12000元,最后一个月10000元,这样合计纳税总额为6470元;如果正常纳税应该是30000元纳5620,加上接下来5个月的8000每月合计1725元一共是7345元,这样就多纳了接近1000元的税。    收入很不稳定的人尤其适用这种办法,叫削峰。    10、提高五险一金的额度    如果你的收入高不等钱用,完全可以将、公积金等标准提高到最高限度,当然公司所缴额度也相应提高了,这个可以和公司协商。社保交多了以后工资自然会高,住房公税金个人和公司都计到个人帐户,各地还有取现机制,所以提高是较好的避税办法。这是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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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是经济社会中维护个人权利和义务,激励人奋发向上,实现理想追求的一个有利条件。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途径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常现实,很有必要。   一、巧用公积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三、理财产品种类的选择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了新的理财产品。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比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不一而足。众多的理财产品无疑给工薪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慎重思考再选择便可做到:不仅能避税,而且合理分散了资产,还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一)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2007年12月,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3.66%;10年期记账式特别国债(八期)的票面年利率为4.41%;3月期的第十九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为3.38%,均收益较好。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实为一个很好的避税增收渠道。   (二)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1.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收入,间接实现合理避税。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等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七、利用金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以牺牲一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作为代价,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金,实现避税。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九、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避税筹划,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00元;超过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2008奥运的召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各个阶层个人收入的提高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其他阶层相比,工薪阶层个人收入相对较低,但其却是个税的纳税大户。考虑到我国社会现状和贫富分化逐渐拉大的趋势等社会不和谐因素,寻求合理避税途径,不仅有利于为数众多的工薪阶层及其他社会各阶层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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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方式的研究
1、相关定义
1.1、学术成果发表方式多样化可能会使核心期刊的概念淡化
5.4.3 学术成果发表方式多样化可能会使核心期刊的概念淡化 对于用户来说, 他关心的是他所需要的学术信息,却并不一定要了解这些信 息来自于何处。这样以来, 订购某种杂志概念将淡化, 而出现出订购有关文章需 求。今后,网络出版发行商将主要提供这两种服务方式: 一为出售整本期刊的使 用权, 或向读者提供检索手段, 根据读者要求出售出单篇文章, 提供个性化服 务。 74 ★[1] 郭镇之. "国际传播与文化交流"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现代传播,2002 年第 3 期 ★[2] 王健. "政府新闻学与中国国际传播国际研讨会"在沪举行. 南京日报,200 8 年 12 月 ★[3] 张咏华,秦晴. 2006 年中外国际传播研究界的关注议题一瞥——以若干中外 有关学术刊物为例. ★[4] 芮晟豪.韩中两国新闻传播学界交流之回顾——对 1992 — 2006 年的几种刊 物、国际研讨会的学术考察.国际新闻界,2007 年第 9 期 ★[5] 田阡. 基于 Web2.0 的学术传播与互动——以"人类学在线"网站为个案.网 络教育,2009 年第 12 期 ★[6] 巢乃鹏,黄娴.基于网络出版的学术传播模式研究.南京邮电学院学报(社会 科学版),2005 年第 3 期 ★[7] 王春阳.略论李塨的学术传播思想.新闻爱好者,2010 年 2 月(上半月) ★[8] 陈燕,黄鹏.社科"名刊"、"名栏"的学术传播生态分析.编辑之友,2005 年 3 月 ★[9] 彭筠.数字时代的学术传播——2007 年全国艺术院校美术学报学术论坛暨年 会_综述.美术研究,2008 年 2 月 ★[10]陈少华.网络环境下学术传播与科技期刊发展研究.第四届中国科技期刊发展 论坛论文集 ★[11]胡剑胜.网络环境下学术期刊的学术传播.现代农业科技,2009 年第 18 期 ★[12]新闻传播学期刊 2008 年转载量排名.青年记者,2009 年 7 月上 ★[13]李超德.学术的宽容与自律——论数字化时代视觉艺术学科的学术传播.美术 研究,2008 年 2 月 ★[14]赵文义,王磊,学术期刊国际传播的互动性分析.编辑学报,2009 年 2 月 ★[15]李慧美,陈朝晖.构建基于科研人员知识网络的机构仓储——以 ResearcherID 为例.图书馆学研究,2010 年第三期 ★[16]潘启龙.基于拉斯韦尔 5W 模式的一个科学传播评价框架.科普基础理论和政 策 ★[17]李丽,张成昱.开放文档先导及其对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方式的影响.编辑学 报,2004 年第 1 期 ★[18]雷丽莎,耿伟杰,王晓璐.浅谈文献传播的途径.高校讲坛,2010 年第 19 期 ★[19]李瀚瀛.谈博客在图书馆学学术交流中的作用.河南图书馆学刊,2006 年 8 月 ★[20]高明.探析学术文献传播和运用的新途径:开放访问运动.图书馆建设,2005 年 5 月 ★[21]刘峙.网络时代学术信息传播新模式探讨.情报探索,2007 年 8 月 ★[22]俞立平.信息资源与知识传播处理机制的构建及比较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 管理,2006 年 12 月 ★[23]赵淑萍.信息传播形式之研究.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年第 2 期 ★[24]燕今伟,刘峥.网络环境下学术信息传播的变革.信息系统, ★[25]石莹.探析文献传播类型之嬗变.兰台论坛,2007 年 4 月 ★[26] 年_新闻传播学话语分析研__论文类专业研究 10 年发展状态与 ★[27]陈力丹,王辰瑶.2005 年新闻传播学研究十大热门话题——2005 年新闻传播 学研究综述.新闻三味,2006 年 1&2 月 ★[28]方振武.2010 年中国大陆新闻传播学研究报告——基于 6 种新闻传播学 CSSC I 期刊源期刊的有一种量化分析.国际新闻界,2011 年 11 月 ★[29]从新闻学到新闻传播学的跨越——近十年来中国新闻传播学教育和研究新进 展评述. .国际新闻界,2011 年 11 月 ★[30]扩张还是紧缩_对中国新闻传播学博士教育规模__2010 年新闻传播学博士招 生信息 ★[31]杨成杰,严功军,媒介融合背景下中国新闻传播教育的对策思考——2010 年 全国新闻传播学教育年会会议综.新闻研究导刊,2011 年 1 月 ★[32]陈力丹.新传播技术条件下我国新闻传播学的视野——2010 年新闻传播学研 究有感.新闻战线,2011 年 1 月 ★[33]高燕,徐剑.新闻传播学专业期刊的学术发展与变迁——基于《新闻记者》(1 983~2008)高影响力论文的实证研究.2010 年 2 月 ★[34]郭可,张军芳,潘霁.中美新闻传播学学术传统比较研究——兼谈我国新闻传 播学的发展.新闻大学,2008 年第 1 期 ★[35]董天策,昌道励.中美新闻传播学研究方法比较——以
年《新闻与 传播研究》和《jounal of Communicat》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 会科学版),2010 年第 7 期 TiiTs Nsam JM3 抑 — F ~ TT^ TTiB or 13 IWf " f 飞HSSS pn psnri、 j ‘ mj‘ aH#ef &nats !n^r ?i hr ^rnrrinnrTr?J3i*i|nK *-1** -■?-? *- n1 is eI JB iimp! w抑’ "3^rj- ,;— 1.?■■TCT';:. 1 ;而i If rHiFlPi ? mmn^M,WQJ"3sn "‘MWc II■‘ ■—?.,51JniMrt^" . _7 ,TH K I 二 if‘ 謹 _r 棚 msr ~C:通-.. i_ :: - mm,■; ‘':-■ ''' ^ ,:.vK iTKML STllDUiS HN?EKS1I zw
1.2、两晋时期占卜的概念与方式
在进行一切的研究、探索之前,须要在开始阶段将研究对象的定义及其所涵 盖的范围加以界定与阐明。有了明确的定义和范围,研究才能在既定的基础上和 框架内得以顺利进行和完成。 这篇论文所要研究的对象是两晋时期的"通过某种方式或征兆来推断、预测 未来吉凶祸福的活动",本文以"占卜"一词作为这些活动的表达。下面即以个 人浅薄的认识,对两晋时期占卜活动的概念与此时占卜活动的方式这两个问题进 行阐述。
1.3、法律原则的定义
"法律原则"作为法学上使用的一个概念,也同样具有"原则"的核心意项,国内 学者一般这样定义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一般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 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指贯穿于法或法部门之中的用以表达某种 国家意志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 根据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 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 决定性规则。这个定义是从法律原则的性质与地位两方面来下的,比较全面、可取 。 本文采取这个定义。
1.4、规避的定义
为最早出现在 20 世纪 70 年代。当时欧美等发达国家国 内经济发展情况糟糕,出现了"滞胀"情况。而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如日本、韩国 等经济发展迅速,对欧美市场的出口也不断增加。因此欧美国家政府大量的采用 反倾销手段来阻止日本、韩国等国家产品的进口,为了保持自己产品在欧美市场 的地位,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出口商们转而出口产品的零配件到欧美国家,在进口 国国内将零配件组装成成品再进行销售,这就是规避行为最初的形式。 从世界范围内的反规避立法情况看,对于规避的定义,欧盟立法和美国立 法以及《邓克尔草案》中有不同的界定,具体而言: 欧盟第 384/96 号规则第 13 条第 2 款将规避定义为:"规避行为是指第三国 (或原出口国)与欧盟之间由于一种行为实践、加工或劳动而发生的一种贸易方 式的改变,这种贸易方式的改变除了规避反倾销税的原因之外,没有其他充分正 当的原因和经济上的理由。同时要有证据表明这种贸易方式的改变使得征收反倾 销税的救济效果正在受到破坏,并且以原来反倾销调查中为相同或相似产品确定 的正常价值为标准计算,有证据表明存在倾销。"综上可以看出,在欧盟立法中 规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规避是一种唯一目的在于规避反倾销税的贸易方式的改变。 其次,这种贸易方式的改变破坏了正在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效果。 最后,贸易方式转变后欧盟的进口商品价格依然存在倾销情况。 欧盟对于规避的定义十分广泛,包含了所有基于原倾销行为,规避反倾销税 的行为。就此定义而言,只要贸易行为符合上述特征,就可以被界定为规避。 美国反规避法中没有明确的规避定义,只是在 1988 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 法》中列举了规避行为的四种主要形式,包括进口国组装规避、第三国组装规避、 产品的细微改变规避、产品的后期发展规避。美国这种将规避行为种类类型化的 方法便于反倾销机构的执法,也有利于规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合理预期, 明确判定自己行为的性质。 1991 年 12 月,乌拉圭回合谈判总协调人邓克尔提出了《关于关贸总协定反 3 倾销守则的最后协议草案》(简称《邓克尔草案》)。该草案中对规避的定义为: 出口商在其产品被进口国政府裁定有倾销情况并且被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反倾 销措施的情况下,对产品采取的先将产品零配件出口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进口 方,再组装后进行销售的行为。 总结世界范围内对于规避的不同定义,笔者给出的定义是规避是指生产者或 出口商在其产品遭受进口国政府反倾销措施制裁的情况下,不甘心失去已有的市 场份额,采用各种手段减少反倾销措施对其产品销售的影响,使得进口国反倾销 措施无法发挥正常作用的行为。
1.5、反规避的概念
反规避问题被明确的提出距今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一直关注的就是与规避措施 如何抗衡。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日本、韩国等出口导向型的国家由于常常被欧盟国 家采取有关反倾销的制裁,便通过进行对欧盟国家的直接投资,采用对进口的零配件或 原材料转运到欧盟国家进行简单的加工、组装等方法从而对反倾销税起到规避作用,大 大削弱了反倾销税制裁的效力。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反规避措施成为了新型的贸易救济手 段,同时也是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后的必然发展和延伸。反规避的含义归纳为进口国根据 自己的内国法,禁止出口商利用各种方式方法来规避反倾销关税,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 救济的行为。随着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适用反倾销措施频率的增加,被征收了反倾销税 的出口商不愿轻易放弃自己已经开拓的和已掌握的国际市场地位,所以这些出口商迫切 希望通过寻求一些"巧妙"的手段和方式,预期可以规避目标市场国家或者地区所实施 的对自身有关的反倾销制裁。随之产生了遏制出口商的这种规避行为的救济性措施,在 国际贸易法中,进口国对这种制裁出口商规避反倾销关税的行为做法称其为反规避,同 样是对原来的基本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张。 由于规避的手段多种多样,反规避的措施因为多样化的需要也有很多种形式,主要 概括为以下几类: (1)扩大适用反倾销关税的范围 扩大反倾销税适用范围的反规避形式即主要负责机关根据申诉人的反规避调查的 申请立案且已经通过调查程序确定存在规避行为后,对采取了规避的产品或零部件还要 对其征收反倾销关税。这种相关反规避的措施通常会需要通过谨慎严格的反规避调查程 序以后,才能由主管机关作出最终裁决并公告以后才能予以生效实施。大多数国家都把 这种征收反倾销税的方式作为主要的反规避措施形式来运用,但是各国在适用这一措施 时同样也存在不少的差异。例如:欧盟和美国在确定进口商存在规避行为后,都会将反 倾销税扩大适用即再次对其征收反规避的关税,但是征收反规避税的对象却不同。欧盟 6 对其征收反规避税的对象仅在其境内进行组装或生产的产品,但不是以相关进口零部件 或者原材料作为其征收的目标。所以,欧盟对其征收的反规避税是进行在国内的,其应 该归于国内税性质。不同的是美国对其反规避关税缴纳的对象是已受到反倾销税制约的 先前倾销国的相关零部件或者原材料为征税产品。因此,美国征收的反规避关税是在进 口时进行的,其应该归属于关税的性质。 (2)对其价格的承诺 关于反规避措施中的价格承诺即指当某国的主管机关对反倾销进行调查后,作出了 肯定性的初裁或者最终判决时,主动由出口商提议用对价格承诺进行的协议暂停对当前 有关反倾销调查,并且以防被调查的出口商再次进行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发生要求其 还要作出不规避反倾销措施的承诺。根据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主管机关在对反倾销的 调查的进行中,也可以接受出口商对其价格的承诺,但同样还要对其通过严格的监督。 ①如果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则欧盟委员会不会接受之前的价格承诺;如果在接受了 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下,相关负责机关对该出口商倾销的损害进行了否定性裁决,则该 承诺协议会自动失效。由此可知,是否要中止对反倾销的调查,其中在接受价格承诺的 首要条件是出口商对其价格承诺是否能得到有效程度的接受,并且只有一国的主要负责 机关才能对其价格承诺的协议拥有决定权,主管机关在综合判断包括价格承诺是否能得 到有效监督在内等因素的基础来裁定是否能够接受其对价格的承诺。
1.6、规避的概念
规避(circumvention),《牛津高级词典》定义为:to find a way of avoiding difficulty or a rule.根据规避内容的不同,规避可以分为民商法上的规避和贸易救 济法上的规避。1民商法上的规避主要包括国际私法领域的规避、国际经济法中 税法上的规避。国际私法领域的规避是指法律规避,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 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 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国际税法上的规避也就是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 法的漏洞或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通过合法的手段达到少交或不交应交税款的 行为。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否具有合法性。 贸易救济法上的规避,是指出口商为了躲避进口国的贸易救济措施而采取的 行为。根据贸易救济措施的不同,可分为:反倾销法的规避、反补贴法的规避、 保障措施的规避。反补贴法的规避是指某一出口商在进口国遭受反补贴措施,该 出口商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反补贴的行为。保障措施法的规避,是指某一出口商在 进口国遭受保障措施,而采取的各种应对措施,以躲避保障措施。 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是反倾销法上的规避。反倾销法的规避,即指某一出口 商在进口国遭受反倾销措施,该出口商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反倾销的行为。随着国 际竞争的加剧,其他国家将继续加强反规避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出口大国,这对 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不容忽视。因此认真分析他国的反规避立法,就显得特别重 要。
1.7、税收筹划的定义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从合理合法的原则出发,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和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的目的。 事实上,目前学界有观点认为税收筹划等同于避税,只要采取不违法的手段,都可以以此进行税收筹划。显然,这种观点的外延广大许多,不违法的含义也包括利用现行税法的瑕疵和漏洞,以及利用现行征管的薄弱环节进行纳税筹划。但这里没有采取此类观点,理由有三:其一,学术意义上的概念可以存在一个严格和严肃的前提假设,本文的观点即建立在纳税环境法治化的基础上,顺应税法的立法精神,是最狭义的概念。其二,从操作风险考虑,本文选择风险最小的定义。避税的风险在于税法经过修改完善后往往具有可溯性,原来被认为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将税收筹划的定义建立在合法的层面上,就可使其风险最小。其三,无论税收筹划定义的外延大小,该研究对象的核心和精髓应该指受合法原则限制的纳税方案选择,至于实际操作中不同时段、不同地域的其他方式,因为不便统一,因此也就没有纳入此篇的研究范围以内。 这里想要说明的是,本人认为税负转移也是税收筹划应涵盖的内容。税负转移是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主动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由于税负的转嫁,形成了纳税人和负税人两个独立而又关联的主体: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而负税人是经济上的承担主体。之所以认同税负转移也为税收筹划,是因为转移并不影响税收收入,它只是导致税负的归宿不同,因为其合法性而税务机关不得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加以干预或制裁;而税负转移的合理性表现在它主要受商品的供求弹性和市场供求状况的约束,在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的原则下,主要依靠企业自主定价来实现,是属于微观经济主体的自主经营的活动内容。
1.8、税务筹划的定义
税务筹划产生及发展虽然已经有一段时间,目前尚没有一个很权威或者很全 面的解释。下面归纳了国内外税务筹划的定义及笔者对税务筹划的定义。 ① 国外税务筹划的定义 国外对税务筹划的定义较有代表有: 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 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6] 2)印度税务专家 N.J.雅萨斯威:"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6 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 收利益。"[7] 3)美国 W.B.梅格斯博士"人们合理有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 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务筹划。少缴纳和递延缴纳税收是 税务筹划的目标所在。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 先安排以达到尽量的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务筹划。"[8] 4)最早的税务筹划理论着眼于"税负最小化",并不考虑税务筹划的成本, 尤其是隐性税负以及非税成本;随着财务管理理论的发展,税务筹划理论有了进 一步的发展,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迈伦.斯科尔斯在与其伙伴合作的《税收与企 业战略——筹划方法》中明确提出了"有效税务筹划理论",提出了以"纳税人税 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市场约束条件下制定对纳税人最为有利的税务筹划方 案。" ② 国内税务筹划的定义 国内对税务筹划的定义较有代表有: 1)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收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 进行设计和运筹。"[9] 2)唐腾详、唐向:"税务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 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10] 3)方卫平:"税务筹划是指制定可以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纳税人的投资、 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11] 4)梁云凤:"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而言之,他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事先计划安排合理减轻税收负担的一 种经营筹划行为。"[12] 5)张中秀:"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 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13] 6)盖地:"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不限于一地一国),遵 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 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 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财务目标实现的谋划与对策。" [14] 以上解释可归纳如下:税务筹划的目标是少纳税款;税务筹划的实现方式是 合理安排经济活动;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这虽然阐述了税务 筹划的常见形式,但忽略了税务筹划的根本目标,更没有全面考虑税务筹划的作
1.9、基本概念的界定与阐述
(一)信用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信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信用是指以 偿还和付息为条件所形成的商品和货币的借贷关系;广义的信用也称作社会信用, 是指行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种交易中的合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的行 为状况,赢得他人对自己的信任。" ④ 《辞海》对信用的解释有三种:"一是谓以诚 信任用人;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三是价值运动 的特殊形式。实际上,前两种对应于广义的信用,后一种对应于狭义的信用。" ⑤ 经济学上大都把信用定义为借贷,即: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属于狭义的信用。信用源于交换,社会成员之间因为利益交换产生了相互依赖的 ① 参见吴妙媛《建立健全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思考》,《经济师》2007 年第 1 期,第 242 页。 ② 参见朱会芳,杨增凡《税收征纳的博弈分析》,《商场现代化学术版》2004 年第 10 期,第 74 页。 ③ 参见杨日意《建立税收信用机制的若干思考》,《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4 期,第 39 页。 ④ 参见刘树成《现代汉语词典》,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 年版,条目分别由国内经济学界知名专家编写。 ⑤ 参见《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 年版,247 页。 5 特殊社会关系,为了长期维持这种关系,需要一种行为媒介作为保障和联系,这 就是信用。没有交换,也就没有信用可言;没有信用,交换也不可能重复和长期 维持。 而本文所讨论的信用是广义上的信用。在涉及广义信用的交易活动中,行为 主体至少包括双方当事人,授信方和守信方,他们之间往往构成具体的双向或单 向委托代理关系,比如说雇主和雇员、买方和卖方、丈夫和妻子,当然也可以是 国家和纳税人。守信表现为履行承诺、信守合同、努力工作、不说假话等等;失 信则表现为说谎、欺骗、违约、赖账、造假、偷懒等行为。广义的信用同属经济 和道德两种范畴,说其属于经济范畴,是因为当事人决定是否守信是利益的权衡 过程,说其属于道德范畴,是它关乎当事人自身的信念,体现着当事人为人处事 的原则,是一种道德约束。广义的信用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根据主体不同, 可划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个人信用等;根据作用的时间长短, 可划分为短期信用、中期信用、长期信用等;根据所处的社会生产阶段不同,可 划分为生产信用、消费信用等等。 (二)税收信用 在讨论纳税信用之前,有必要先谈谈税收信用,因为纳税信用包括在税收信 用之中,而且纳税信用也受到税收信用中其它信用的影响。 税收信用包括纳税信用、征税信用、用税信用。 税收信用源于税收契约。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源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相 互缔结的契约。当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产生之后,人民便与国家缔结了一个规 定彼此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契约,这就是宪法。其中有关税收的条款以及依据宪法 由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税收法律,可以认为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 契约"。基于税收契约理论建立起来的税收本质理论之一的"交换说"认为,税收 是人民为获得国家保护所应付出的代价,国家征税和人民纳税是基于双方间权利 与义务相互交换的结果,通过这种"自愿"的交换,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 利用,而且参与交换的双方即国家与其人民都认为其利益会因为交换而得到满足, 进而在对方的价值判断中得到较高的评价。 同样是基于税收契约理论建立起来的另一个税收本质理论的重要代表之一的 "公共需要论"也认为,人民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需要并不能完全通过"私 人生产部门"来满足,只能由"国家和政府"作为代表来承担公共物品生产者的 6 责任,而国家进行公共物品生产的成本也应当得到必要的补偿,税收则是最好的 办法。但是,公共物品的提供与消费有一个时间差,即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与 其实际享受公共物品的时间并不是一致的,基于此,纳税人与提供公共物品的政 府之间也就有了信用:政府向纳税人提供公共品,纳税人向政府缴纳税款。这种 信用关系就是税收信用。 "在现代税收理论中,税收信用是建立在税收活动中,表现和反映涉税主体 间相互信任程度的标的,是由规矩、诚实、合作的征纳行为组成的一种税收道德 规范。" ① (三)纳税信用 纳税信用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表现和反映纳税人遵从税收法律法规、 履行纳税义务诚信程度的标尺,它是税收信用的核心。我们说纳税人具有纳税信 用,通常是指纳税人具有高度的纳税意识,能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 认真、全面、真实、及时地履行税收法律义务,并得到社会特别是税务行政当局 的认可。我们下文提到的依法诚信纳税其实也是指具有纳税信用。我们在此对纳 税信用进行界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文的讨论设定一个范围,以便能够顺利对其进 行研究、分析。 如上文所说,社会契约论认为宪法中的涉税条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就是人民 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契约"。公共需要理论认为纳税实际上是纳税人为享受国家提 供的公共产品而付费。因此,纳税人纳税与政府征税在时间上的逻辑关系应该是 纳税人先同意纳税,并进行授权,然后才有国家征税,进而提供公共物品。但在 现实中,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只有先"借用"国家生产经营环境获得了利益, 才可以获得必要的纳税资金,也才能按照税收契约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税 收法律义务,进一步讲,通常的情况应当是:纳税人先享受公共物品,使国家成 为债权人,然后才会缴纳税款。如此,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关 系。基于这样的分析,我们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纳税人不纳税就是违法——因 为纳税人不纳税就是"欠债不还",即获得了公共物品或服务而不付费——而欠债 不还属于对契约的不执行,除特殊规定之外,均为法律所不容。而且,如果将纳 税信用与一般的商业信用进行对比,我们还可以发现,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这种 "欠债不还"所带来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于一般的商业信用而言,信用是维系 ① 参见郭庆旺《实现税收信用的必由之路》,《经济日报》,2002 年 9 月 13 日。 7 交易双方持续进行交易以及相互信任的前提条件。一方违约,除了需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之外,通常还会失去与对方继续合作的机会,甚至可能失去与其它经 济实体的合作机会,从而失信于整个社会。一般来说,这种失信代价短期内是可 以预见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这样巨大的失信代价通常是不愿付出的。但对 于纳税信用就完全不一样了,政府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物品并不像商业信用中那 样直接对应或者说一一对应,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即使纳税人(债务人)不履行 税收法律义务(不偿还债务),政府依然会不间断地向其供应公共物品(如国防、秩 序、公共设施等)。鉴于税收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政府通常不会在短期内对失 信的纳税人采取措施,让纳税人为其失信买单。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如果纳税 信用严重缺失,大量的纳税人不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款,将会严重影响国 家的财政收入,使政府无法继续提供社会所需的公共物品,无法实现对宏经济的 调控,无法对社会资源实施有效的配置,整个社会将陷入无序状态,最终将导致 社会的不稳定。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甚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普遍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需要,导致纳税人偷税、逃税、欠税、骗税等失信现象较为严重,纳税信用建设 可谓任重而道远。 (四)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 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办税质量、申报质 量、税款交纳情况、财务核算水平以及发生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等情况,把纳税 人分为若干信用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企业和个人的 纳税信用等级不仅是企业自身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重要凭证,也是该企业和个人 回报社会、经营运作成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信誉标识。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 可以促进纳税人健全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提高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促进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改善税收执法环境 。 (五)税收遵从 "税收遵从是西方国家流行的一个术语,它的理论状态是纳税人完全按照税 收法律的要求履行税收法律义务,具体表现为:按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及时进行 纳税申报并按要求报告有关税务资料信息;及时足额交纳或代扣代缴税款。" ① 税收遵从理论自 20 世界 70 年代初就开始出现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表 ① 参见陈新《纳税信用体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 年版,第 3-4 页。 8 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这种认可是税收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撑。税收遵 从程度的高低与纳税信用的高低成正比,即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程度越高,其纳税 信用也就越好,反之,税法遵从程度越低,其纳税信用也就越差。
1.10、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 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以其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也不排除利用税 法上的某些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所承担的纳税数额的 方式11。由于企业内在的追求利益的驱使,促使企业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 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特别是在税法允许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一定会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方案,以减 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 业行为。具体来说,有以下两层含义: (1)税务筹划受制于税收环境。税收环境是指对企业税收活动产生影响作用 的企业内外各种条件的统称,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税务筹划受到税收环境的制约。 税务筹划只能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超越法律法规之外逃避税收负担, 则属于违法行为。 (2)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筹划作为一项企业财务 管理决策,应紧紧围绕财务管理目标展开活动,以实现企业整体战略目标为税务 筹划的最终目的。统筹安排、合理选择纳税方案,优化配置企业资源,防止筹划 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统一。
1.11、XML的定义
le Markup Language(可扩展标记语言)的缩写,是w3e组 织于1 998年2月发布的标准,同HTML一样都来自于SGML(Standard General ized MarkuP Language,标准通用标记语言)。W3C简化了SGML,去掉语法定义部分, 适当简化DTD部分,并增加了部分互联网的特殊成分[2田。 XML一种标记语言,基本上是SGML的一个子集。XML它保留了SGML 80%的 功能,使复杂程度降低了20%,但XML却有着HTML语言所欠缺的巨大的伸缩性 与灵活性。XML不再象HTML一样有着一成不变的格式,XML使用者可以定义无 穷无尽的标记来描述文件中的任何数据儿素,从而突破了HTML固定标记集合的 约束,使文件的内容更丰富更复杂并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体系。 xML是国际互联网联合组织(W3C)创建一组规范,以便于软件开发人员和内 容创作者在网页上组织信息,其目的不仅在于满足不断增长的网络应用需求, 同时还希望借此能够确保在通过网络进行交互合作时,具有良好的可靠性与互 操作性〔21」。xML技术被称作是下一代网络计算的核心技术,并得到 Mierosoft,IBM等各大公司的全力支持。 第2章相关技术基础 2.2.2XML的内容与特点 XML的本质是表达知识的语义,它是一种文本标记语言,其主要特征包括: .表示和内容分离 .良好的数据存储格式 .可扩展性 .高度结构化 .便于网络传输 .广泛的适用性 由于XML是一个开放的基于文本的格式,在网上传输起来非常便捷;不允许 递归定义的简单树形层次结构,易于构造,易于处理;而且由于基于XML的数 据是自我描述的,数据不需要有内部描述就能被交换,适合当网络客户必须在 不同的数据库之间传递信息时的应用,这个优势使网上不同平台不同系统不同 设备之间的数据交换得以方便实现。这些特性使XML成为了网络上分布式计算 的最佳载体[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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