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部门怎么填承包给别人,我可以向厂方申请赔偿吗?但合同有一条写的可以调其它部门,我不去其实部门,可以

  天涯的大神们辛苦了,俺代表广大人民想您们表示慰问!
  本人前面写过一篇关于劳动法的帖子,今天还是同样的题材,不同是这次是关于辞职的咨询。本人来现在这所学校上班有将近一年半的时间了,没有签过劳动合同,没有所谓的医保,社保,等等其他待遇。因为现在自己正值拼搏,奋斗阶段,不想再在学校里挥洒宝贵光阴,所以特地来请教大神,大叔们:  1:想我这样情况的自动辞职,能得到补偿吗?  2:想得到补偿,应该怎样写辞职书呢?  3:如果能得到补偿,是怎么补偿的?  4:如果学校不予补偿,应该怎么做?  5:没想到的,请大神们补充。  备注:工作证明:本人持有工资卡【今年学校有换过一次工资卡】,同事和学生都可以证明我在这里工作,不知道这算不算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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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手去哪儿了,怎么没有帮忙呀?
  一般情况下,自动离职是不能得到补偿的。但是你可以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到劳动仲裁委去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大家好!本人昨天去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局给了我一张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让我带回来填写好了,再提交上去。我带回来后把表格看了一遍,可就在:『请求事项』和『事实和理由』中思索了很久,因为本来对这方面不太熟悉,根本无处下手。所以请天涯上的高手帮忙,事成后必会酬谢。  案情:本人于号开始上班,直到现在还在贡献中。期间本人与其他同事多次催促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医保,保险,等强制性的保障,可始终无果。  备注:本人进入这家学校工作,学校没有给予任何工作证明。唯一能证明本人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的就是工资卡了,本人早上也已经把工资卡的明细打印了出来『银行盖章』。
希望天涯的高手能帮我写明请求事项中的索赔金额,本人qq:,有什么需要补充的,随时扣我。
  你以上所说的一切问题想要得到解决,首先你得有证据(主要是书面证据)证明你与该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假如劳动关系不能确认,以上权益便无从谈起。书面证据主要有: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工资表、考勤表、工作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各种申请书、辞职申请书、请假条等,只要上面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有公章,有你本人的名字即可。  在通过以上证据证明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后,以下是你的案件的解决办法:  1:像我这样情况的自动辞职,能得到补偿吗?  答:不建议你以自身原因自动辞职,应当在辞职申请中说明是单位的原因,你才辞职的。根据相关法律,不管是不是你的原因,你都应当得到补偿。根据你叙述的情况,假如由于单位原因造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本案中单位应当支付你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你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假如是你个人原因造成的劳动关系解除,你只能得到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所以我建议你在向单位递交辞职申请时,辞职原因应写成是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对你有利。  2:想得到补偿,应该怎样写辞职书呢?  我建议你在向单位递交辞职申请时,辞职原因应写成是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对你有利。  3:如果能得到补偿,是怎么补偿的?  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参考《社会保险法》。  4:如果学校不予补偿,应该怎么做?  我觉得你应该在掌握证据的前提下,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5:没想到的,请大神们补充。
  九旬老太为何裸死街头?数百头母驴为何半夜惨叫?小卖部保险套为何屡遭黑手?!女生宿舍内衣为何频频失窃?连环强歼母猪案,究竟是何人所为?老尼姑的门夜夜被敲,究竟是人是鬼?数百只小母狗意外身亡的背后又隐藏着那些不为人知的秘密?这一切的背后,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是性的爆发还是饥渴的无奈?敬请关注天涯著名楼主决心要离开今天在天涯杂谈所作的年度巨献《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自动提出辞职,可以得到补偿吗?》
  就近请法律人代理
  可以先按你20个月的工资和社保的和填上。如在成都本人可以帮忙。
  @倔强D石头 7楼
17:42:57  可以先按你20个月的工资和社保的和填上。如在成都本人可以帮忙。  -----------------------------  万分感谢,可惜本人在泉州。
  @ch天雨 6楼
17:32:19  就近请法律人代理  -----------------------------  代理需要钱哦,如果能够胜诉还好,如果失败,我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经过几番周折,终于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原谅我,我也让吐槽下提交申请书所经历的艰辛。  自9月24号去劳动局领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回来后,提起笔正要下手的时候。发现在“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以小生的文化水平,根本无法专业的表达出自己的需求。在三斟酌后,决定上网查查案例,或许可以抄写下来根据自己的案情改改。这里不得不说互联网的强大了,基本上自己想要的都能找到。在刷选之后,锁定了天涯上的“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书”,天涯就是强大,这也是我喜欢涯叔的地方。双手酸痛过后,也终于完成了那两项空栏。接下来就是要去工商局或者教育局咨询单位性质了或则主体『忘记在劳动局,工作人员所说的了,大致就是这样』。首先来到了工商局,因为之前投诉驾校的时候来过,所以也算是轻车熟路了。可惜在这里得到的答案是:学校是不用在工商局登记的,好像只要在教育局取得什么办学许可证就行了,所以还得去教育局,虽然没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总算还是有点收获,至少知道这个不归工商局管。现在就是百度地图派上用场的时候了,正所谓养兵千日用兵一时,除了精确度相差了200米,也算没让我失望,不然我花那么多流量养你作甚。穿过大厅看了下平面图,就直奔二楼。站在走栏路口还真是犯难了,没有指定的咨询服务,那么多办公室应该问哪个。在徘徊一阵后,选中了一间,因为里面只有一个人,而且还是女同志,像我这么英俊的帅哥,应该不会赶我出去吧。咚咚!不好意思,打扰一下。只见那位女同志慢慢抬起头问道:嗯,你有什么事?不好意思,您能帮我查下我们学校的单位性质吗?在我告诉他学校名字后,她告诉我:单位性质:民办教育。终于完成了任务。赶紧回来填了表格,看了下时间已经过了机关单位的下班时间了。无奈!收拾好文件后,只能明天才去提交申请书咯。  第二天的下午,我骑着我家的小电驴,过五关斩六将的气势来到了劳动局。经过两声的咚咚,就进去了。直接把我手上的资料交给了那位工作人员,那位大哥接过资料后就是一番审查。没一会就把手上的文件递给我说:不是给你说过了吗,这里要写的是单位主体,或则组织机构代码,你写的这个民办教育有什么用。唉!没办法,只能被退了回来。回来后还是一头雾水,主体是什么意思,去哪里查,还有什么组织机构代码。带着疑问又重新问了下度娘,在空格出输入:组织机构代码,意外的时网上就可以查询到,而且全国的所有单位都可以查询到,原来这个组织机构代码就是质量技术局颁发的证书。现在就好办了,只要去打印下就好。到了打印店,找出了自己想要的证书,要求老板打印。可问题来了,打印不出来,原来这证书只能够浏览,不能下载打印,要么说我聪明呢,后来还是我教老板操作解决了。其实也是雕虫小技,至于怎么打印就不能说了,因为我也不知道这算不算违法。看了下时间,赶不上劳动局下班了。不过现在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啦。  第三天下午,我还是骑着俺家的小电驴,横冲直撞的到了劳动局。心想花了我这么多精力,这次应该可以通过了吧。兴高采烈的来到办公司门口,敲了下门就直接进去了。那大哥还是老规矩,通通检查了一遍。突然在清单证据上停了下来,主要还是清单表述的不对,话说那大哥还算不错,大致教了我怎么写,不然我还真的纠结呢。可能是我没听清楚吧,写了一遍之后,又重新再写了一遍,才顺利通过,。说实话,这些专业性术语,外行人也是挺难表达的。之后又修改了一下错别字什么的,按了n个手印,总算完成了任务。  跑了几天,也总算没有白费,申请书提交了,现在就等劳动局通知啦!接下来,我还会更新,跟踪报告案情进展。
  大家晚上好!即上一文更新下案情。自从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鄙人每天心急如焚,渴望早点受理。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在10月10号那天领到了受理通知书,心情也是异常兴奋,劳动局受理了也就意味着本人向维权道路前进了一步,重要的是前面的汗水总算没有白流。可接下来的又是漫长的等待了,我无时无刻不在想着什么时候能够开庭审理,希望能够尽早结束这段艰难旅程。说时迟那时快,就在今天『11月12号』,劳动局又通知我们去领开庭审理通知书了。在拿通知书的时候,劳动局的同志问我们是否协商『三个人』还告知我们说:我们其中有两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已过,如果要裁决,有可能会败诉。希望我们降低诉求标准,和单位进行协商,这样会降低风险。今天虽然拿到开庭审理通知书,可是想到同志说的话,不得让我有点担心。11月18号就开庭了,我希望在这之前能够有准确的答案,让给我心里有底下。其实我也查过了很多关于时效的劳动法,可每个人理解的都不一样。在这里咨询下专业人士,希望能够解开我疑问。  1:A在2006年入职于此单位,中间没有间断过,至今仍然在职。『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B在2009年入职于此单位,中间没有间断过,至今仍然在职。『 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他们都是在于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10月10号领到受理通知书,11月12号领到开庭审理通知书。  疑问:1:请问他们两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否过了吗?  2:如果直接开庭仲裁申诉的几率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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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作为承包商签定了下面的合同,由于甲方在没有我公司书面或者口头认可的情况下把我们一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公司,现在我们是否可以进行索赔?(因为我公司报价时是以总价方式报的,所以就存在某些项目赢利某些价
linxiansheng
合同条件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条款;2.合同条件;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监理合同;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8.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3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责任第五条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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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邀请:业主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投标文件;承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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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个月:510-()&60%=3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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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填空题:【背景材料】 某工程项目,采用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施工顺序划分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四个施工阶段。 施工承包单位对该工程的施工方法进行了选择,拟采用以下施工方案。 1.土石方工程采用人工挖土方,放坡系数为1:0.5,待挖土至设计标高进行验槽,验槽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 2.砌筑工程的墙身用皮数杆控制,先砌外墙后砌内墙,370mm墙采用单面挂线。以保证墙体平整。 3.屋面防水分项工程的防水材料进场后,检查出厂合格证后即可使用。 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作业层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的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3/4。 【问题】1.施工承包单位采用的施工方案有何不妥?请指出并改正; 2.针对砌筑工程在选择施工方案时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什么来设置间距?答案解析: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造价与管理
&&&&&&&&&&&&实际承包人以承包人项目部或员工的名义与权利人订立合同并进行结算时,笔者认为还可以
实际承包人以承包人项目部或员工的名义与权利人订立合同并进行结算时,笔者认为还可以
&&&&1、实际承包人在获得承包人明示或默许的情况下,刻制了承包人单位的项目部印章与权利人进行签订合同并结算的,应由实际承包人承担直接的付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实际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理由同上述分析。笔者主张由承包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理由是:(1)该工程系由承包人承包,权利人所供材料或机具又用于该工程;(2)工程所需的材料或机具等系由工程管理人员以承包人项目部的名义来订立合同并结算的,权利人有理由认为其是代表工程承包人一方的;(3)因工程管理人员在订立合同并进行结算时,携有承包人单位的项目部印章,且该项目部的印章并非实际承包人私刻,故权利人的“有理由相信其是代表承包人单位”之“有理由相信”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在实务中,有些法院在处理此种情形下权利人的请求权时,往往会以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约及结算是代表承包人单位的,其行为构成承包人单位的职务行为为由直接判令由承包人支付权利人款项,无需由工程实际承包人偿付欠款。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是极为不妥的,理由是:   第一,且不论实际承包人与权利人进行签约及结算的行为是否构成承包人的职务行为,也不论实际承包人的签约及结算行为是否代表其本人,只需看实际承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关系即可。因为只要违法分包、转包关系存在,就不能忽视实际承包人实际承包工程的事实,也无法否认实际承包人对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欠款的结算权与求偿权。故只有判令实际承包人承担偿付责任,才能使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反之,如判令实际承包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即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种处理无法体现衡平与公正。   第二、如实际承包人无需担责,容易出现实际承包人与权利人互相串通损害承包人利益的现象。何况,这种现象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特别是在工程亏损的情况下尤其突出。当然,这种现象的产生与第一条理由中凸现的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应不无关联。   第三、有的法官认为判令由承包人支付权利人款项,待承包人支付欠款后,可以再向实际承包人进行结算并追偿。这种观点听似有理,其实又很不妥。首先,这种处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不符合司法工作追求效率优先的理念。笔者认为,既然人民法院认为拖欠权利人的款项最终也应由实际承包人承担,为何不能在一个案件中一揽子予以解决,而非要人为的拆成两个案件,要让当事人进行二次诉讼呢?其次,在这种处理方法中,人民法院通常不愿追加实际承包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即便权利人将实际承包人列为被告或在承包人申请追加实际承包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也常常在诉讼过程中通知其退出诉讼或不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讼争事实绝大多数是由实际承包人在参与、在经手、在操办,不令其参加诉讼也难以查明有关案件事实。故这种处理笔者认为大谬不然。   2、实际承包人未刻制承包人项目部印章,也没有出具承包人单位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但还是以承包人项目部的名义与权利人订立合同并进行结算的,笔者认为应由实际承包人自行承担支付欠款责任,无需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   (1)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行为人的签约与结算行为已事先获得承包人的授权或事后获得了承包人的追认。因为,正常情况下,代理行为的发生,被代理人往往会有意思表示的。“代理权之授予,除明示外,亦得以默示为之,如雇佣店员出售商品者,由其事实可间接推知其有代理权”⑤。在此情形下,承包人既没有明示,也没有其他行为可以证明其有委托或授权实际承包人代表其签约与结算的意思表示。行为人的身份昭示总不能仅凭其一面之词,这应是常理,无需赘述。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应由权利人承担,承包人无该举证义务。倘权利人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有承包人的授权,自应推断其无权代表承包人。   (3)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特征符合无权代理的特征。学界一般认为,“无权代理,指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而为法律行为,其要件有三:一是须为法律行为;二是须以本人名义;三是须欠缺代理权”⑥。而代理权的欠缺,又有四种情形:一是未经授权代理权;二是授权行为无效或撤销;三是逾越代理权的范围;四是代理权消灭⑦。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由于未获承包人的授权,其代理权显然有欠缺。就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看,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待定,因为被代理的本人有追认权,第三人有催告权⑧。故在承包人否认实际承包人的代理资格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无权代理,其只能代表行为人本人。至于无权代理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学说、立法、判例的观点几乎高度一致。如台湾学者认为:“无权代理人损害赔偿责任之成立,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不问无权代理人是否知其无代理权限,亦不问其不知无代理权限有无过失,均有第一一0条规定之适用⑨。”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110条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相对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对无权代理人应负之责任,台湾地区一九七一年台上字第三0五号判例有一段精辟的法理分析:“无权代理人责任之法律上根据如何,见解不一。而依通说,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系直接基于民法之规定而发生之特别责任,并不以无权代理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其要件,系属于所谓原因责任、结果责任或无过失责任之一种,而非基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故无权代理人纵使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亦无从免责⑩。”在我国大陆,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66条亦有明确规定,就本论题而言,对实际承包人及其雇员的签约及结算行为,在承包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自应由实际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4)有关表见代理的通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主要看两点,一是行为人有无获得本人的授权,二是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否是善意的,无过失的⑪。因为,“表见代理从本质上讲是无权代理,但是由于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间的某种特殊关系产生某种外表授权的特征――这种特征的产生往往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过失,从而使得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与其发生了法律上的关系,如订立合同等”⑫。台湾学者也大体认同这种观点⑬。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未获得承包人的授权是明确的,关键看权利人在签约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是善意的,无过失的。笔者认为,权利人要判断行为人是否能代表承包人,必须要审查其相关手续或身份证明,在承包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我们一般只能推定权利人是有过失的,要主张求偿权也只能向行为人(实际承包人或其雇员的行为,归根到底的民事责任均由实际承包人承担)行使。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实际承包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授权或准授权行为,即至少会让人有理由相信实际承包人的签约与结算行为是其代表承包人实施的。笔者认为,这种看似冠冕堂皇的观点,其实并不能站得住脚,因为它割裂了分包或转包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权利人只能向行为人求偿,而无权直接向承包人求偿。否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就会受到挑战,并进而扰乱正常的建筑管理市场,使之陷入混乱不堪的局面,因而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也与法理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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