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品房购买时全额购买可以在一年内商品房分期付款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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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期付款的商品房如何执行
16:27&&来源:周克勤
商品房分期付款合同中,购房人在支付完房款之前,房产的部分所有权能仍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但购房人享有于房款付清后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期待权。
第一,此时民事行为已经成立,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已开始进行,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但因购房款未付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尚未完成,只能是期待的权利。购房款一旦付清,购房人即可取得房产所有权。
第二,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显然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对附条件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设有保护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在商品房分期付款合同中,在购房人支付了部分房款后,便产生了该价款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价款付得越多,这种权益价值便越高。但在这种替换过程中,出让人与买受人各取得一部分所有权能。买受人的权利虽与所有权甚为接近,但非完全所有权,仅系所有权之期待权。
执行此类案件时,开发商常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有关房屋所有权转移须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规定为由,而向法院主张其权利。综上述,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涉及所有权的期待权的执行问题。
所谓期待权,是指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要件成立或实现而取得的特定权利。商品房分期付款合同中,购房人在支付完房款之前,房产的部分所有权能仍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但购房人享有于房款付清后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期待权。此时,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已开始进行,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已形成一种稳定的私法上的合同关系,但因购房款未付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尚未完成,购房款一旦付清,购房人即可取得房产所有权。
我国第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第四十五条亦有类似规定,并且都有相应的追究民事责任的条款。而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显然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期间,附条件权利主体已处于取得特定权利的有利地位,这种地位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成为交易实体。在商品房分期付款合同中,在购房人支付了部分房款后,便产生了该价款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价款付得越多,这种权益价值就越高。但在这种替换过程中,出让人与买受人各取得一部分所有权能。买受人的权利虽与所有权甚为接近,但非完全所有权,仅系所有权之期待权。
执行分期付款商品房时,一般不能直接处分该房产,若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按期支付购房款的,可处分(拍卖或变卖)已付购房款形成的权益;若购房人不能按期支付的,视为购房合同已终止履行,则可向房地产公司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按执行到期债权的方式处理。
应注意的是,并非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须全部退还,因还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若房地产公司应退还部分购房款而该公司又拒不退还的,购房人(被执行人)可向法院起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下落不明或怠于行使权利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如开发商同意直接处分该房产的,法院应从所得款中向其支付剩余房款。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揭购房合同中,因已付购房款形成的权利一般已质押给银行,应保护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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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房拥有所有权吗
来源:吉屋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不是所有买房的人都不是一次性付清的,毕竟大部分的人都不是富翁,分期付款买房成为了不少人选择买房的一种方式了。那么分期付款的商品房购买者有所有权吗?能处分该房产吗?一、分期付款的商品房购买者有所有权吗 合同中,购房人在支付完房款之前,房产的部分所有权能仍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但购房人享有于房款付清后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期待权。这是因为:1、此时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已开始进行,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但因购房款未付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尚未完成,只能是期待的权利。购房款一旦付清,购房人即可取得房产所有权。2、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显然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对附条件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设有保护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3、在商品房分期付款合同中,在购房人支付了部分房款后,便产生了该价款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价款付得越多,这种权益价值便越高。但在这种替换过程中,出让人与买受人各取得一部分所有权能。买受人的权利虽与所有权甚为接近,但非完全所有权,仅系所有权之期待权。二、分期付款的商品房购买者能处分该房产吗执行分期付款商品房时,一般不能直接处分该房产。若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按期支付购房款的,可处分(拍卖或变卖)已付购房款形成的权益;若购房人不能按期支付的,视为已终止履行,则可向房地产公司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按执行到期债权的方式处理。应注意的是,并非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须全部退还,因还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若房地产公司应退还部分购房款而该公司又拒不退还的,可责令购房人(被执行人)向法院起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下落不明或怠于行使权利的,可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开发商同意直接处分该房产的,法院应从所得款项中向其支付剩余房款。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揭购房合同中,因已付购房款形成的权利一般已质押给银行,应保护银行的优先受偿权。看了上文,相信您对分期付款的商品房都有所了解了,在商品房分期付款合同中,购房人在支付完房款之前,房产的部分所有权能仍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但购房人享有于房款付清后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期待权。那么,对于期待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果中途出现房屋质量问题该如何解决?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房屋,房主有直接的处分权吗?有哪些救济途径呢?这么问题都是十分复杂的,建议您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排忧解难,您也会更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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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老师:您好!我2014年3月购房时属于全额付款,于2014年9月提取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请问现在还能不能以购房提取公积金,我去窗口办理,结果工作人员的回答是只能提取一次。谢谢!_公积金住房-宜人贷问答
老师:您好!我2014年3月购房时属于全额付款,于2014年9月提取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请问现在还能不能以购房提取公积金,我去窗口办理,结果工作人员的回答是只能提取一次。谢谢!
提问者:杨***波
地区:昆明
您好!不可以;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保障性住房),只能在购房一年内,按一套住房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老师,你好!我于2014年5月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已全款付清,现在打算提取公积金,能否办理?谢谢!
我于2014年5月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已全款付清,现在打算提取公积金,能否办理?谢谢!
您好!不可以;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保障性住房),只能在购房一年内,按一套住房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老师好。我想咨询下,我的购房合同总额为31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第一次付款19万,已于2014年3月提取公积金,第二次付款12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6万,请问还能提取公积金吗,盼复
好。我想咨询下,我的购房合同总额为31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第一次付款19万,已于2014年3月提取公积金,第二次付款12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6万,还能提取公积金吗,盼复
您好!购买自住住房分期付款的,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付款额,最后一期付款应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发票、提取职工本人在缴存银行开立的储蓄卡(号)或存折(号)。
老师,您好。我购买使用的是商业贷款,我听朋友说12月份贵中心不能以每年一次的形式提取住房公积,用以还贷,请问是否如此,谢谢!
我购买使用的是商业贷款,我听朋友说12月份贵中心不能以每年一次的形式提取住房公积,用以还贷,是否如此,谢谢!
您好!购房后,职工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自购房一年内,可以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还贷期间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所提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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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宁购买了商品房,当时购房时说好可以分期付款到2019,首付10万
广东-揭阳&03-14 13:52&&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在普宁购买了商品房,当时购房时说好可以分期付款到2019,首付10万,目前房子基本已经自己装修要入住,可是开发商说好的配套装窗户一直都没有执行,说要求再付10万才可以,并且没有去缴费要把房子拍卖,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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