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社保局要求的离职证明写上因职工自身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停了本人的社保社保页上注明辞职。法院认为不是违法解除

员工离职怎么停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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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离职员工社保工作标准任务 名称 节 点 程序 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同意, 人力资源部对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填写离 1 个工作日内 职申请表。 C2 重点 工作的交接和离职表所包括的内容 标准 1.填写清楚离职申请;2.主管对其工作交接情况 批示;3.离职申请表内容填写齐全; 程序 1.双方签定解除劳动协议书;2.公司开离职证明 劳动 合同 解除 重点 C3 D3 签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开离职证明 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办理离 职手续 程序 备齐离职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和单位证 明,签章、证件到劳动就业局办理停保手续最 后归档。 C4 B4 A4 D4 重点 所需的证件、证明、协议,每月 16—23 号养老 保险的停办。 标准 根据国家停保的相关手续规定进行对员工停保 的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必须完成。 程序 员工 失业 保险 停保 办理 B5 A5 D5 1.填写员工失业保险手册, 加盖公司公章到劳动 就业局停保。 重点 填写失业手册,到相应的就业局盖章进行停保。 一、 失业保 险手册 以外联单位 要求确定 一、 养老保 险登记证 1 个工作日 一、 《员工 解除劳动 合同协议 书》 任务程序与重点 时限 相关资料离职 员工 办理 离职 手续一、 《离职 人员申请 表表》员工 养老 保险 停保 办理()标准 根据国家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程序 备齐所需证照,在每月 1—10 号期间办理停保 手续。 B6 A6 D6 重点 每月的 1—10 号必须办理完毕。 标准 根据国家办理医疗保险停保的相关手续进行办 理。 程序 把以上相关的资料,失业名册,协议等报人力 资源总监审阅,之后把归档,人力资源部对其 妥善保管,严守机密。 停保 员工 存档 A8 C8 重点 相关资料的备齐和归档。 标准 根据以上的资料公司进行人事备档管理及时、 无失误。 1 个工作日 以外联单位 要求确定 一、 医疗保 险登记本员工 医疗 保险 停保 办理全部所需 资料原文地址:离职员工社保工作标准任务 名称 节 点 程序 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同意, 人力资源部对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填写离 1 个工作日内 职申请表。 C2 重点 工作的交接和离职表所包括的内容 标准 1.填写清楚离职申请;2.主管对其工作交接情况 批示;3.离职申请表内容填写齐全; 程序 1.双方签定解除劳动协议书;2.公司开离职证明 劳动 合同 解除 重点 C3 D3 签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开离职证明 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办理离 职手续 程序 备齐离职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和单位证 明,签章、证件到劳动就业局办理停保手续最 后归档。 C4 B4 A4 D4 重点 所需的证件、证明、协议,每月 16—23 号养老 保险的停办。 标准 根据国家停保的相关手续规定进行对员工停保 的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必须完成。 程序 员工 失业 保险 停保 办理 B5 A5 D5 1.填写员工失业保险手册, 加盖公司公章到劳动 就业局停保。 重点 填写失业手册,到相应的就业局盖章进行停保。 一、 失业保 险手册 以外联单位 要求确定 一、 养老保 险登记证 1 个工作日 一、 《员工 解除劳动 合同协议 书》 任务程序与重点 时限 相关资料离职 员工 办理 离职 手续一、 《离职 人员申请 表表》员工 养老 保险 停保 办理阅读详情:标准 根据国家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程序 备齐所需证照,在每月 1—10 号期间办理停保 手续。 B6 A6 D6 重点 每月的 1—10 号必须办理完毕。 标准 根据国家办理医疗保险停保的相关手续进行办 理。 程序 把以上相关的资料,失业名册,协议等报人力 资源总监审阅,之后把归档,人力资源部对其 妥善保管,严守机密。 停保 员工 存档 A8 C8 重点 相关资料的备齐和归档。 标准 根据以上的资料公司进行人事备档管理及时、 无失误。 1 个工作日 以外联单位 要求确定 一、 医疗保 险登记本员工 医疗 保险 停保 办理全部所需 资料
范文二:企业办理员工新参保网上办事分类事项内容 单位办事
企业为其员工办理首次参加社会保险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快速通道分类数量及方式 征收
无限制。1.非深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回执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2. 深户: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回执上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外,另需附下列之一证件;申请材料
(1)属调入人员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调动通知书及复印件;(2)属院校毕业分配的,需提供院校毕业生分配函件及复印件;(3)属招工的,需提供劳动部门招工表及复印件;(4)属复、转军人的,需提供复、转军人行政介绍信及复印件;(5)属迁户入深或久居民的,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申请受理机关决定机关 社保机构各征收部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社保分局及社保管理站一、通过网上申报的1.登录社保局网站;2.进行网上申报;3.待征收窗口确认生效。办事程序 二、通过征收窗口办理的1.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2.提供申请材料;3.到缴费所属社保机构征收窗口递交申报材料。办理时限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事项收费网上受理状态查询办理结果相关表格 当月15日前在窗口申请的,视为当月受理的业务,16日后申请的,视为下月受理的业务;当月19日前(含19日)在网上申请的,视为当月受理的业务,20日后申请的,视为下月受理的业务。
无有效期规定。
http://www./zxbs/wssb/
http://www./zxbs/wssb/
http://www./zxbs/wssb/企业办理员工续交社保网上办事分类事项内容 单位办事
企业为已在我市参保的员工办理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快速通道分类数量及方式 征收
无限制1.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申请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3.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申请受理机关决定机关 社保机构各征收部门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保分局、社保站一、通过网上申报的1.登录社保局网站;2.进行网上申报;办事程序 3.待征收窗口确认生效。二、通过征收窗口办理的1.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2.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办理停交社保网上办事分类事项内容 单位办事
企业为其员工办理停交社保手续。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快速通道分类数量及方式申请材料申请受理机关决定机关 征收
离职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社保机构各征收部门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保分局、社保站一、通过网上申报的1.登录社保局网站;2.进行网上申报;办事程序 3.待征收窗口确认生效。二、通过征收窗口办理的1.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公开类型: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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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缓刑期间职工社保停缴吗?问:老梁认为自己的情况比较特殊:一般来说,只要职工触犯刑律被判刑,企业就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各项待遇。然而,老梁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但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这种情形等于没有“执行”不算“犯罪”。因此,他认为企业停缴他的社会保险待遇不正确,如果不予以纠正,他的28年工龄将会“泡汤”,“老有所养”无法实现。老梁希望了解他缓刑期间继续在单位上班,单位该不该为他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答:笔者就此疑问咨询了业内人士戴律师。戴律师说:老梁被判刑,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其在单位上班期间应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龄继续计算。缓刑意味着没有执行法院所判处的徒刑,而是给予老梁一个考验期,如果考验期满没有再触犯刑律,经法院判决,可以解除徒刑。老梁被判刑但没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相反,他被判刑后执行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他就不再享受公民的权利。原劳动部在1983年曾就此类问题有个复函,指出: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其情况有所不同,应该计算工龄,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继续享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因此,老梁所在单位应当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范文四:社保管理员岗位规范岗位名称:社保管理员岗位层次:辅助管理所属部门:人力资源部1 工作职责1.1 在部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各项保险管理工作。1.2 负责本部的统计和对外报表工作。1.3 负责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大唐国际发电的标准核算员工各项保险。1.4 负责对调离本公司的员工保险进行介绍。1.5 负责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核定、核查、确认以及社会保险的转移工作。1.6 负责员工个人社保缴费台账的登记、统计和管理。1.7 负责本部基础资料的整理、归档,统计上报工作。2 工作权限2.1 有权对本专业所拟规定、办法进行解释。2.2 有权对员工提出保险缴费情况进行解释。2.3 有权制止违反保险管理的行为。2.4 有权到派遣公司核实员工各项保险缴费情况。3 工作要求3.1 工作目标3.1.1 按时发放核算各项保险,做到准确无误。3.1.2按时将基本养老保险月度报表上报大唐国际发电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员工调出和退休员工的保险手续。3.1.3 每年1月份向员工提供上年度保险对账单,并对员工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3.1.4 按照大唐国际发电的要求高质量的完成年终结算。3.2 工作依据3.2.1执行国家、地区及公司的保险缴费标准及法律规章制度3.2.2 执行上级社保局的要求做好各项费用的代扣工作。3.2.3 执行地方政府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和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4 上岗条件4.1 基本条件4.1.1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1.2 5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经历,主管岗位1年以上。4.1.3 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4.2 专业知识4.2.1 掌握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保险、统计方面的规定。4.2.2 掌握保险、统计方面的知识。4.2.3 熟知本公司的生产过程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构成。4.2.4了解劳动法、统计法、劳动经济学、统计学、会计学的相关知识。4.3 实际技能4.3.1能够正确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的有关规定,落实保险等方面的规定。4.3.2能够正确理解及落实本公司的保险的使用实施方案,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4.3.3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能够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开展本专业工作。4.3.4 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一般公文和专题分析。4.3.5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进行本专业的工作。
范文五:若处于自由职业状态,那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以个人身份在户口所在地参保,也可以不参保,直到在下个单位工作,由工作单位为您续保。但是社保不能提出,只能转移。 养老:离职后养老保险可以断,也可以补,累计年限交满15年便可在退休后按月领取。交的越多,养老金也越多。 离职后,有新单位:可以去原单位所在地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新单位入职后带着《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到新单位所在地社保中心办理转入。办理转移手续: 在原单位打出转移单, 交给新单位继续上就行。 离职后,没有新单位:1可以考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2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马鞍山个人缴存每月最低524元。医疗:中断三个月以上视作失效,不能享受报销服务。三个月以后看病就得自己掏钱, 小病无所谓,大病就惨了。若没有新单位,可购买一份商业医疗保险,另外也可以去户口所在的社保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马鞍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额度分两种,只住院每月需缴纳191.4元,住院、买药、看病每月需缴纳266元。失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所在原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交满一年保险,并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劳动合同或被公司辞退都有权领取失业金。工伤:没有个人账户的,不能转移,一旦失业后,福利无法享受。如到新单位,可直接转走。 生育:没有个人账户的,不能转移,一旦失业后,福利无法享受。如到新单位,可直接转走。 公积金:单位把给你的钱和你自己的钱都存到你的公积金帐户,比如工资3000元, 单位给你300, 你自己扣除300, 所以你每月公积金帐户应该有600元, 只能一年取一次, 要去公积金中心取, 需要买房或修房. 可以自取或委托单位取。办理转移手续: 先在新单位开帐号, 拿帐号给老单位,让老单位把原来帐号的钱转入新帐号。同城换工作,公积金账户只能通过转移。如果换城市工作,且户口不在原单位所在地,即可以转移账户,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离职后,有新单位:1转移:在新单位城市开具公积金账户,并提取开户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携带以上证明原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2提取:带身份证、原单位劳动解除合同、银行卡去公积金中心提取。离职后,没有新单位:
范文六:2014年离职员工社保结算办法2013年社平3783 员工社保基数:1650 中管社保基数:2600补社平差:在当年社平工资出来以前离职需补社平差,补额基数=(去年社平*60%-缴纳基数)*当年参保月数离职情况1、 当月离职,20号以前完成减员申报,公司与员工只需承担当月社保费用;2、 当月离职,次月1-20号办理减员申报,公司与员工需承当当月及次月社保费用,社保局可返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即公司需承担次月生育、工伤、医疗,员工需承担次月医疗代扣社保费用1、 员工当月1-10日离职,社保停缴到当月,上月工资与当月工资一同制作,两月社保费用、补缴社平差一同代扣;2、 员工当月11-20日离职,社保停缴到当月,社保费用、补缴社平差在当月工资扣除;3、 员工当月20-30日离职,社保当月无法申报停止,次月1-20日办理停止到离职月份,当月社保费用、次月医疗保险费用、补缴社平差在当月工资扣除。例:员工3月25日离职,公司和员工应缴纳社保费用计算:补缴社平差:公司598.92元;员工206.6合计:公司1298.22元
员工425.1元2014年离职员工社保结算办法2013年社平3783 员工社保基数:1650 中管社保基数:2600补社平差:在当年社平工资出来以前离职需补社平差,补额基数=(去年社平*60%-缴纳基数)*当年参保月数离职情况1、 当月离职,20号以前完成减员申报,公司与员工只需承担当月社保费用;2、 当月离职,次月1-20号办理减员申报,公司与员工需承当当月及次月社保费用,社保局可返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即公司需承担次月生育、工伤、医疗,员工需承担次月医疗代扣社保费用1、 员工当月1-10日离职,社保停缴到当月,上月工资与当月工资一同制作,两月社保费用、补缴社平差一同代扣;2、 员工当月11-20日离职,社保停缴到当月,社保费用、补缴社平差在当月工资扣除;3、 员工当月20-30日离职,社保当月无法申报停止,次月1-20日办理停止到离职月份,当月社保费用、次月医疗保险费用、补缴社平差在当月工资扣除。例:员工3月25日离职,公司和员工应缴纳社保费用计算:补缴社平差:公司598.92元;员工206.6合计:公司1298.22元
员工425.1元
范文七:发表时间:日 关键词:社保广东-深圳颜宇丹摘要前天,笔者颜宇丹 在劳动仲裁委代理一餐饮公司出庭。该公司一洗碗工是位四十岁的妇女,在工作时间突然晕厥。企业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医院诊断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用人单位本来在该名劳动者入职后即为其购买了社保,但其申请停交社保,强烈要求将缴纳的社保金予以发放个人,于是用人单位为其停交了社保。该洗碗工患病入院后其家属就其治疗费用与企业商谈,由于要求过高被拒,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承担其治疗期间的10多万费用。停交社保的员工患病由企业买单?广东圣方 事务所/颜宇丹前天,笔者颜宇丹 在劳动仲裁委代理一餐饮公司出庭。该公司一洗碗工是位四十岁的妇女,在工作时间突然晕厥。企业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医院诊断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用人单位本来在该名劳动者入职后即为其购买了社保,但其申请停交社保,强烈要求将缴纳的社保金予以发放个人,于是用人单位为其停交了社保。该洗碗工患病入院后其家属就其治疗费用与企业商谈,由于要求过高被拒,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承担其治疗期间的10多万费用。以下为笔者颜宇丹 的答辩意见。(笔者注:答辩人为用人单位,被答辩人为劳动者。)被答辩人的仲裁申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具体事实与理由分述如下:一、被答辩人申诉书中所述事实和理由有多处与事实、法律不符:1、被答辩人并非2009年12月入职答辩人处工作,根据《人事登记表》、《入职通知书》、《有效证件承诺书》等,能够证明其入职时间应为日。2、被答辩人称答辩人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不是事实。答辩人二与被答辩人于日即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日起至日止的劳动合同。3、被答辩人称答辩人一直未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不是事实。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在社会保险部门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已为其实际缴纳了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因被答辩人不愿缴纳其自己承担的社保费用,故于日向答辩人申请停止购买社保。嗣后,答辩人才未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费用。4、被答辩人称其患病的医疗期应为24个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被答辩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答辩人处工作年限,来确定其医疗期。鉴于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结合其在答辩人处工作时间尚不足1年的实际状况,即便其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其医疗期也应为3个月,而非其所称的24个月。况且,被答辩人并未能提供答辩人《员工守则(98版)》中所规定的定点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福田医院、红会医院)的病假证明,并经部门主管审核其确属因病无法上班。二、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医药费2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充足的法律依据。首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其支付门诊或住院费用的相关票据,如果其支出的系住院费用,还应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以便于进一步审查其住院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记账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住院医院级别支付不同的比例,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0%、7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支付。其次,按照日起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被答辩人作为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3.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1、第2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再次,被答辩人仅提交了一张东莞市南城医院预收住院费用2000元的收据,该收据明确注明不作报销用,出院时带回结账,另填住院收费收据,故该收据不能作为证明被答辩人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证据。最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借用了2000元急救备用金,依法应当返还答辩人,或者从答辩人依法应承担的被答辩人医疗费用中予以抵扣。三、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护理费3万元、误工费2万元、伙食费1万元,均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理由有二:一是被答辩人并非系因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住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而“有关规定”并无对非系因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住院的患病职工支付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的规定,故被答辩人的该部分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本案中,因被答辩人并非工伤或患职业病,故其要求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于法无据。四、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24个月的医疗期工资38400元,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应予以驳回。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这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体现。虽然医疗期属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时间、条件不受任何限制。若允许劳动者不需要具备任何条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就可以享受医疗期,那将不仅会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而且必将使劳动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使劳动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出现另一种失衡。2、劳动者享受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期限的长短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1)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2)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3)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以上三个因素对劳动者的医疗期期限作出了3个月至24个月的规定:(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根据前述一第4点,即便被答辩人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其医疗期也应为3个月,而非其主张的24个月。3、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应向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享受医疗期虽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由于实际医疗期的确定以及劳动者具体休息时间的确定都主要依靠医疗机构对劳动者病情的诊断。而疾病本身的治愈和康复受多种因素影响,同样的疾病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治疗的期限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医疗机构未出具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之前,劳动者的实际医疗期限和病休的期间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影响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而且也不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使劳动合同的履行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说,劳动者在享受医疗期前,应将医疗机构的诊断和病休证明,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以便用人单位对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不能在未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停止工作,直接享受医疗期。否则,该医疗期对用人单位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将视劳动者的病休期为旷工时间,并可能会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劳动者严重违法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经相关医疗机构(特别是《员工守则》中规定的医疗机构)未出具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被答辩人也未向答辩人提出病假申请并经答辩人批准,故其要求答辩人支付医疗期工资于法无据,答辩人现依法明确通知被答辩人因其未履行病假手续,未提供相应病休证明,依法应属于无故旷工,故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4、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标准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双方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双方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未作约定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据此,即便答辩人需要支付被答辩人医疗期工资,也是支付2880元(计算公式为:1600元/月?个月?0%),而非被答辩人申诉主张的38400元。五、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医疗补助金9600元,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且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才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中,被答辩人既非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也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该项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六、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的双倍工资19200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前述,双方间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双倍工资。同时,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至日,其要求支付此后的双倍工资更是荒诞不经。七、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赔偿金3200元,语焉不详,更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待被答辩人明确该款项性质后再另行反驳。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诉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敬请仲裁庭依法驳回其申诉请求,以切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范文八:停交社保的员工患病由企业买单?发表时间:日 关键词:社保广东-深圳颜宇丹摘要前天,笔者颜宇丹 在劳动仲裁委代理一餐饮公司出庭。该公司一洗碗工是位四十岁的妇女,在工作时间突然晕厥。企业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医院诊断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用人单位本来在该名劳动者入职后即为其购买了社保,但其申请停交社保,强烈要求将缴纳的社保金予以发放个人,于是用人单位为其停交了社保。该洗碗工患病入院后其家属就其治疗费用与企业商谈,由于要求过高被拒,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承担其治疗期间的10多万费用。停交社保的员工患病由企业买单?广东圣方 事务所/颜宇丹前天,笔者颜宇丹 在劳动仲裁委代理一餐饮公司出庭。该公司一洗碗工是位四十岁的妇女,在工作时间突然晕厥。企业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医院诊断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用人单位本来在该名劳动者入职后即为其购买了社保,但其申请停交社保,强烈要求将缴纳的社保金予以发放个人,于是用人单位为其停交了社保。该洗碗工患病入院后其家属就其治疗费用与企业商谈,由于要求过高被拒,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承担其治疗期间的10多万费用。以下为笔者颜宇丹 的答辩意见。(笔者注:答辩人为用人单位,被答辩人为劳动者。)被答辩人的仲裁申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具体事实与理由分述如下:一、被答辩人申诉书中所述事实和理由有多处与事实、法律不符:1、被答辩人并非2009年12月入职答辩人处工作,根据《人事登记表》、《入职通知书》、《有效证件承诺书》等,能够证明其入职时间应为日。2、被答辩人称答辩人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不是事实。答辩人二与被答辩人于日即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日起至日止的劳动合同。3、被答辩人称答辩人一直未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不是事实。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在社会保险部门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已为其实际缴纳了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因被答辩人不愿缴纳其自己承担的社保费用,故于日向答辩人申请停止购买社保。嗣后,答辩人才未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费用。4、被答辩人称其患病的医疗期应为24个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被答辩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答辩人处工作年限,来确定其医疗期。鉴于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结合其在答辩人处工作时间尚不足1年的实际状况,即便其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其医疗期也应为3个月,而非其所称的24个月。况且,被答辩人并未能提供答辩人《员工守则(98版)》中所规定的定点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福田医院、红会医院)的病假证明,并经部门主管审核其确属因病无法上班。二、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医药费2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充足的法律依据。首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其支付门诊或住院费用的相关票据,如果其支出的系住院费用,还应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以便于进一步审查其住院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记账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住院医院级别支付不同的比例,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0%、7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支付。其次,按照日起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被答辩人作为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 3.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1、第2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再次,被答辩人仅提交了一张东莞市南城医院预收住院费用2000元的收据,该收据明确注明不作报销用,出院时带回结账,另填住院收费收据,故该收据不能作为证明被答辩人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证据。最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借用了2000元急救备用金,依法应当返还答辩人,或者从答辩人依法应承担的被答辩人医疗费用中予以抵扣。三、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护理费3万元、误工费2万元、伙食费1万元,均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理由有二:一是被答辩人并非系因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住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而“有关规定”并无对非系因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住院的患病职工支付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的规定,故被答辩人的该部分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本案中,因被答辩人并非工伤或患职业病,故其要求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于法无据。四、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24个月的医疗期工资38400元,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应予以驳回。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这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体现。虽然医疗期属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时间、条件不受任何限制。若允许劳动者不需要具备任何条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就可以享受医疗期,那将不仅会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而且必将使劳动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使劳动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出现另一种失衡。2、劳动者享受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期限的长短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1)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2)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3)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以上三个因素对劳动者的医疗期期限作出了3个月至24个月的规定:(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根据前述一第4点,即便被答辩人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其医疗期也应为3个月,而非其主张的24个月。3、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应向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享受医疗期虽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由于实际医疗期的确定以及劳动者具体休息时间的确定都主要依靠医疗机构对劳动者病情的诊断。而疾病本身的治愈和康复受多种因素影响,同样的疾病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治疗的期限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医疗机构未出具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之前,劳动者的实际医疗期限和病休的期间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影响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而且也不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使劳动合同的履行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说,劳动者在享受医疗期前,应将医疗机构的诊断和病休证明,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以便用人单位对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不能在未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停止工作,直接享受医疗期。否则,该医疗期对用人单位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将视劳动者的病休期为旷工时间,并可能会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劳动者严重违法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经相关医疗机构(特别是《员工守则》中规定的医疗机构)未出具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被答辩人也未向答辩人提出病假申请并经答辩人批准,故其要求答辩人支付医疗期工资于法无据,答辩人现依法明确通知被答辩人因其未履行病假手续,未提供相应病休证明,依法应属于无故旷工,故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4、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标准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双方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双方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未作约定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据此,即便答辩人需要支付被答辩人医疗期工资,也是支付2880元(计算公式为:1600元/月?个月?0%),而非被答辩人申诉主张的38400元。五、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医疗补助金9600元,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应予以驳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且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才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中,被答辩人既非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也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该项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六、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的双倍工资19200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前述,双方间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双倍工资。同时,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至日,其要求支付此后的双倍工资更是荒诞不经。七、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赔偿金3200元,语焉不详,更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待被答辩人明确该款项性质后再另行反驳。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诉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敬请仲裁庭依法驳回其申诉请求,以切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范文九:停交社保的员工患病由企业买单.txt逆风的方向,更适合飞翔。我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你发怒一分钟,便失去60分钟的幸福。忙碌是一种幸福,让我们没时间体会痛苦;奔波是一种快乐,让我们真实地感受生活;疲惫是一种享受,让我们无暇空虚。生活就像发表时间:日 关键词:社保广东-深圳颜宇丹摘要前天,笔者颜宇丹 在劳动仲裁委代理一餐饮公司出庭。该公司一洗碗工是位四十岁的妇女,在工作时间突然晕厥。企业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医院诊断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用人单位本来在该名劳动者入职后即为其购买了社保,但其申请停交社保,强烈要求将缴纳的社保金予以发放个人,于是用人单位为其停交了社保。该洗碗工患病入院后其家属就其治疗费用与企业商谈,由于要求过高被拒,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承担其治疗期间的10多万费用。停交社保的员工患病由企业买单?广东圣方 事务所/颜宇丹前天,笔者颜宇丹 在劳动仲裁委代理一餐饮公司出庭。该公司一洗碗工是位四十岁的妇女,在工作时间突然晕厥。企业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医院诊断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用人单位本来在该名劳动者入职后即为其购买了社保,但其申请停交社保,强烈要求将缴纳的社保金予以发放个人,于是用人单位为其停交了社保。该洗碗工患病入院后其家属就其治疗费用与企业商谈,由于要求过高被拒,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承担其治疗期间的10多万费用。以下为笔者颜宇丹 的答辩意见。(笔者注:答辩人为用人单位,被答辩人为劳动者。)被答辩人的仲裁申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具体事实与理由分述如下:一、被答辩人申诉书中所述事实和理由有多处与事实、法律不符:1、被答辩人并非2009年12月入职答辩人处工作,根据《人事登记表》、《入职通知书》、《有效证件承诺书》等,能够证明其入职时间应为日。2、被答辩人称答辩人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不是事实。答辩人二与被答辩人于日即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日起至日止的劳动合同。3、被答辩人称答辩人一直未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不是事实。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在社会保险部门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已为其实际缴纳了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因被答辩人不愿缴纳其自己承担的社保费用,故于日向答辩人申请停止购买社保。嗣后,答辩人才未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费用。4、被答辩人称其患病的医疗期应为24个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被答辩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答辩人处工作年限,来确定其医疗期。鉴于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结合其在答辩人处工作时间尚不足1年的实际状况,即便其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其医疗期也应为3个月,而非其所称的24个月。况且,被答辩人并未能提供答辩人《员工守则(98版)》中所规定的定点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福田医院、红会医院)的病假证明,并经部门主管审核其确属因病无法上班。二、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医药费2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充足的法律依据。 首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其支付门诊或住院费用的相关票据,如果其支出的系住院费用,还应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以便于进一步审查其住院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记账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住院医院级别支付不同的比例,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0%、7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支付。其次,按照日起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被答辩人作为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 3.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1、第2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再次,被答辩人仅提交了一张东莞市南城医院预收住院费用2000元的收据,该收据明确注明不作报销用,出院时带回结账,另填住院收费收据,故该收据不能作为证明被答辩人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证据。最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借用了2000元急救备用金,依法应当返还答辩人,或者从答辩人依法应承担的被答辩人医疗费用中予以抵扣。三、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护理费3万元、误工费2万元、伙食费1万元,均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理由有二:一是被答辩人并非系因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住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而“有关规定”并无对非系因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住院的患病职工支付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的规定,故被答辩人的该部分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本案中,因被答辩人并非工伤或患职业病,故其要求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于法无据。四、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24个月的医疗期工资38400元,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应予以驳回。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这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体现。虽然医疗期属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时间、条件不受任何限制。若允许劳动者不需要具备任何条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就可以享受医疗期,那将不仅会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而且必将使劳动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使劳动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出现另一种失衡。2、劳动者享受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期限的长短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1)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2)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3)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以上三个因素对劳动者的医疗期期限作出了3个月至24个月的规定:(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根据前述一第4点,即便被答辩人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其医疗期也应为3个月,而非其主张的24个月。3、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应向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享受医疗期虽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由于实际医疗期的确定以及劳动者具体休息时间的确定都主要依靠医疗机构对劳动者病情的诊断。而疾病本身的治愈和康复受多种因素影响,同样的疾病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治疗的期限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医疗机构未出具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之前,劳动者的实际医疗期限和病休的期间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影响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而且也不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使劳动合同的履行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说,劳动者在享受医疗期前,应将医疗机构的诊断和病休证明,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以便用人单位对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不能在未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停止工作,直接享受医疗期。否则,该医疗期对用人单位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将视劳动者的病休期为旷工时间,并可能会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劳动者严重违法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经相关医疗机构(特别是《员工守则》中规定的医疗机构)未出具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被答辩人也未向答辩人提出病假申请并经答辩人批准,故其要求答辩人支付医疗期工资于法无据,答辩人现依法明确通知被答辩人因其未履行病假手续,未提供相应病休证明,依法应属于无故旷工,故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4、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标准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双方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双方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未作约定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据此,即便答辩人需要支付被答辩人医疗期工资,也是支付2880元(计算公式为:1600元/月?个月?0%),而非被答辩人申诉主张的38400元。五、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医疗补助金9600元,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应予以驳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且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才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中,被答辩人既非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也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该项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六、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的双倍工资19200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前述,双方间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双倍工资。同时,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至日,其要求支付此后的双倍工资更是荒诞不经。七、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赔偿金3200元,语焉不详,更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待被答辩人明确该款项性质后再另行反驳。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诉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敬请仲裁庭依法驳回其申诉请求,以切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范文十:*****************公司 制 度 文 件员工停薪留职制度版本:A 状态:0/A 第 0 次修订**/ZD110-10 页码:1/11 目的 为规范员工停薪留职管理流程,提高人事运作的有效性,杜绝人事管理的漏洞,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权责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如有条款修订,报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4 停薪留职管理 4.1 停薪留职是指为请事假时间超过 30 天(不含)而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办理的停止工资发放但保 留其职务的手续。 4.2 停薪留职申请及审批 4.2.1 各部门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停薪留职时,填写《停薪留职申请表》 ,注明停薪留职原因及停薪留 职时间等内容,提交直接上级签署意见,非因正当理由,申请不予受理; 4.2.2 经直接上级签署意见的《停薪留职申请表》交由部门经理审核后,提交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接 到申请表后需对停薪留职原因、所在岗位情况、停薪留职时间等进行必要的核查,对不符合规 定的《停薪留职申请表》退回申请人所在部门,并注明理由。同时,如停薪留职人员计生关系 在公司的,必须转走计生关系后方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4.2.3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停薪留职申请表》由人事部门批准后提交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审 批后一份交停薪留职员工本人,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人事部门存档。 4.3 交接手续办理及复职管理 4.3.1 停薪留职人员的离职交接手续及工资发放等运作程序与离职手续办理程序相同,填写《员 工离职交接表》 ,按规定进行审批; 4.3.2 办理停薪留职员工在约定的停薪留职时间期满后需回公司上岗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 报告,以便公司安排期满后就业。停薪留职期满后不能回公司上岗的,必须在停薪留职 约定时间届满一周内续办手续,否则,公司视作自动离职处理。 4.3.3 员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后,公司无义务为其保留原职位,停薪留职员工办理复职手续时, 公司按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相关职位。 4.4 停薪留职人员待遇 4.4.1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再享受在职时的工资、津贴、劳保等所有福利待遇,单 位承担和个人承担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4.4.2 停薪留职期间个人档案、工资关系、工龄可保留,但停薪留职时间不计算工龄。 4.4.3 公司向停薪留职人员每月收取 20 元管理费。 5 本规定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编 日制: 期:审 日核: 期:批 准: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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