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六级享受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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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04:03  来源:
  时报讯(记者吴瑕实习生龙兰通讯员穗双拥)建军节即将到来,昨日,中共广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隆重举行烈军属、残疾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慰问大会,并为多名优抚对象送上了慰问金和慰问品。  出席慰问大会的陈国副市长表示,全市落实了各项优抚安置政策,优抚保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市委、市政府在中央、省抚恤标准的基础上,将我市各类抚恤补助标准提高了19.2%,高于国家和省同类标准的60%以上。在全省率先探索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的新途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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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6:4607/05 04:0507/05 04:0107/04 08:2407/04 02:4207/01 01:5206/30 08:4105/15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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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ipt src="/track/track_xfh.js?ver=">我父亲是一名六级残疾,回地方后分配到镇政府工作,退休后一直享受公费医疗,今年十月份通知说不符合条件,说应该找单位,我们找单位后,单位说只能入医保,我父亲身体一直不好,常年吃药,医保只能负担住院后的医疗费用,而我父亲又不能常年住院。我想知道我父亲应该有什么医疗待遇,应该找哪个部门?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相关信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相关信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
四、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五、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及残疾军人人数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其医疗费用在符合规定的范围之内实报实销,实行医疗费用单独统筹,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
离休人员统筹基金按原医疗费用来源渠道筹集。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直接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少数无力缴纳统筹资金的特困单位,经有关部门核定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的筹集实行统一标准。
离休人员(老红军除外)须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相对集中选择一家医院作为自己就医的定点医院。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应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并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院一年之内不得更换。
第八条 离休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住院就医可住干部病房,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医疗保健服务待遇。除享受上述待遇外,离休人员就医时应当参加执行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不负担,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 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的结算方式。
(一)市医院保险经办机构年初根据各定点医院承担的离休人员数量,按照医疗统筹基金的95%核定到各定点医院,并按月划拨给定点医院控制使用,结余部分归定点医院留用,超支部分定由点医院承担。
(二)市医院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剩余5%的医疗统筹基金中为离休人员交纳全年的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当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的支付范围之后,应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院垫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同定点医院结算。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规定应由个人支付和超过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支付。
(三)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健服务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和范围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十条 离休人员转诊及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凭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等资料每月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市内转诊及转外地就医须经定点医院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转诊费用由原定点医院审核结算;
(二)因公外出或赴外地探亲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原定点医院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审核报销。
资料不全多包涵,不知道你哪里的,各地情况不同待遇有差别
你好 应经住院了 任何保险都是不予受理承保的
1、每月(有的级别比较低,民政部门会以季度、本年度的频度)领取依据民政部2011年9月规定的抚恤金;(我估计你是因公或者因病) 因公
残疾等级是根据你的残疾程度评定的,而不是你想评几级就评几级。如果你认为评低了,可以到有关职能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年底了,没有钱难道就不要做产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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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军人的待遇
699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关于我们国家军人的待遇问题,我们国家也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且政策也是很好的,因为军人毕竟为国家、人民都是付出了很多的,所以他们的待遇也是挺好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吧。六级的待遇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参加市基本,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残疾军人实行补充医疗保障。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列支,单独记帐。  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和在乡残疾军人外,其他残疾军人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参加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范围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四、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比例是:  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符合报销范围的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进行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50%比例报销。  在职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后,符合报销范围的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进行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70%比例报销。  残疾军人在原工作单位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规定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继续给予保障。  五、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医疗保险,具体经办由区县经办机构负责。  六、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保障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90%,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95%。  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待公务员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另行制定。  七、在乡残疾军人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保持原管理方式和原待遇不变。  八、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对无工作残疾军人要做好参保、缴费等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待遇得到落实。看了上面给大家介绍的六级军人的待遇是不是觉得还是挺好的呢,我们国家是人性化的国家,自然是不会差的,特别是能够享受公费治疗伤病,报销至少都不低于90%,更多相关的法律规定问题可以上律师365网站查询。延伸阅读:
无锡人身侵权律师律所: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苏/无锡/擅长婚姻家庭律所:江苏屹杰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苏/无锡/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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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正文
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前政务院于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颁发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中规定:  “......就医路费由病者本人负担,如实有困难,得由机关给以补助,在行政经费内报销”.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五月六日批复省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三年三月七日有关就医路费问题的请示报告,又确定仍按原政务院的规定执行.但是,有些地区反映: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患有疑难病症而又必须到外地治疗的,路费由个人负担,确有困难.要求凡经过批准到外地就医的路费,准予在各单位的经费中报销.经我们研究后,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予以解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不能治疗,需转院治疗时,应该尽先转到当地高一级的医疗机构治疗,一般不应转到外地.
  二、国家工作人员因病必须转到外地治疗时,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转地治疗的,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须经当地卫生部门审查批准;凡转到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疗的,须经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介绍转院治疗.没有经联系同意的,不要让病人直接前往.
  三、凡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病人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可参照旅差费的规定,在原单位旅差费项下报销.
  四、凡不按上述规定,到外地就医的一切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不准报销.
以上意见如同意,请批转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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