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房产分配去世房产怎么分配俩儿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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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河北 石家庄];& 1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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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没有遗嘱的话,则按法定继承由3个女儿和1个儿子继承全部遗产。
如有疑问可来电详询或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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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进行遗产分割。多履行赡养义务的多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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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子女均分全部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等。具体案情可以联系详询,河北损害赔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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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可风险代理不成功不收费,可电话联系面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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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协商,如实在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起诉另三方,老人无遗嘱的情况下应进行法定继承,但赡养老人的可主张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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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遗嘱按照遗嘱分割,否则进行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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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儿女各继承一套房需要交什么税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的网友留言咨询: 麻烦问下,如果老人去世了留下两套房产,如果分别由儿女各继承一套,需要交什么税,大约多少?
  对此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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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判定由谁继承
老人去世后房产惹纠纷
应该如何判定由谁继承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遗产继承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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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去世后房产惹纠纷1950年3月,张甲在某县城购有房产237平方米。同年9月与王甲结婚。婚后生育女张乙和儿张丙。后来,儿子张丙与李甲结婚生育一子张丁。1992年3月,母亲王甲因病死亡。张甲单独生活,由其子女每月各给付20-30元的生活费。1999年6月,张丙与其妻李甲离婚。2002年初因旧城改造需拆迁该房。3月29日,由儿子张丙的前妻李甲执笔,张甲作说明,内容是:拆迁户产权所有人张甲,自愿将房屋产权留给孙子张丁,现因孙子年幼,一切产权手续由其母亲李甲代为办理。特此说明。说明人张甲亲笔签了字。3月30日,长宁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与李甲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李甲根据张甲的“说明”在与房屋撤迁安置事务所签订协议时将回迁房的住房和门市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于4月1日领取安置补偿、补助费12963.60元。4月23日,张甲以被告张丙与李甲离婚,张丁的监护权属李甲为由,向长宁县拆迁办公室书面要求张丙、李甲所签的房权无效终止,今后房屋产权由张甲本人亲自办理。同年5月24日,张甲因病到张乙家,25日由张乙送医院住院治疗。26日张甲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是:第一在生之日住宿、生活、照顾、供养,由张乙一概负责,包括生养病死。第二在生之日房屋权归我所有,死后由张乙继承享受。第三此遗嘱签字并经公证处备注生效。住院三天后,张甲到张乙家中生活,同年7月22日,张甲因病逝世。对张甲生前的房屋问题发生继承纠纷,张乙将张丙、张丁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二、应该如何判定由谁继承本文认为该案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一)李甲是否应当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本文认为,虽然李甲系张丁之母,仅从继承法律关系上看与本案无直接牵连,但是她在为张丁行使监护权时代为张甲写“说明”,又将迁回的住房和门市(本案争议标的物)预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侵占了标的物,与本案的处理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自愿将房屋产权留给孙子……”,此表述性质是遗赠还是赠与?这是本案的焦点。一审认为是赠与,二审认为是遗赠,再审认为是赠与。区别赠与和遗赠的关键是看赠送物品是否以赠送人死亡为时间条件,接受人在赠送人死亡前得到赠与物为赠与,反之在死亡后为遗赠。本案由于“留”字字意含糊,没有明确是否以死亡为时间条件,导致多次判决认定不一。且各判决在此认定上均论述不充分,特别是再审以李甲凭借说明办理了拆迁房屋调换手续和领取了补偿款为由认为赠与关系成立。缺乏说服力。本文认为“留”字应当作为遗赠理解。理由在二方面:一是“留”对于特定的人有特殊的含义。针对老年人而言,符合处理身后事务的通常心理;二是该“说明”系李甲所写,“说明”语义含糊,撰写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李甲系张丁监护人,其责任应由张丁承担,可作出不利于张丁的判断,确认“留”是遗赠(《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有类似规定)。(三)即便“留”字认定为赠与,张甲在此后的4月23日能否撤销?本文认为,虽然李甲凭具“说明”已与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了安置补偿、补助费,但是此时本案争议房产的权利变更并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按照当地实际,拆迁过程中,从被拆迁人与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签订《协议》开始,至房地产管理部门(本文注:是县房地产管理处和国土局,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是中介机构)办理权利变更手续,再到颁发新的产权证,是一个需要较长时间的过程,本案实际是到结案时止房产部门均未颁发新证(同处其它房屋产权也均未办结)。按照房地产法律法规及通常司法实务,房屋的交付(即权利的转移)是以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准,本案房产权利并未转移,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甲4月23日向长宁县拆迁办公室书面要求张丙、李甲所签的房权无效终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作出的撤销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发生法律效力。本文认为此案关键在于混淆了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二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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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去世遗产如何计算继承法》第3 条采用概括性和列举性相结和的立法方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
一、老人生前将房屋赠与外孙坐落在北京市建国路某号的一处房屋,是甄某哥哥的个人产权房。因甄某哥哥终身未婚未育,生前也没有立遗嘱,在其2006年去世后,甄某的父母成为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同年,甄某父母与外孙小虎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
无锡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在遗嘱继承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我们都知道见证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此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单单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与继承人有债务债券关系的人以及与继承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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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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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老人去世留下房产 老伴能分多少份额
2000年,市民刘女士与丈夫王先生再婚,之后购买了住房一套。王先生去世后,两名继子女与刘女士因为房屋继承问题闹矛盾,刘女士一纸诉状将二人诉至鱼峰法院,请求对上述房屋产权给予确认。最终,法院于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2000年,刘女士经人介绍后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而王先生与前妻有一子一女。2002年,王、刘二人购买了位于屏山大道某小区的住房一套。2012年12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刘女士则因为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与继子女发生了矛盾。2014年12月,刘女士将两名继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将上述房屋由其先分割50%夫妻共有财产,另外50%作为丈夫王先生的遗产由她和两继子女平均分割。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上述房屋系于刘女士与王先生婚后所购买并登记在王的名下,虽两子女辩称该房屋系父亲王先生个人财产,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意见,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法院对上述房屋系刘、王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确认,并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该房屋50%的产权应分出归刘女士所有,50%的产权属于王先生的遗产。王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刘女士及两名子女,因此,三人对王先生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定,刘女士对房屋应占有的产权份额为66.66%(50%+50%÷3),而王先生两子女应占有的产权份额均分别为16.6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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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老人去世后没有立,家里有兄弟三个,老人去世后遗留房产一处,这份房产应该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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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遗嘱等法定情形,遗留的房产一般情况下应由老人的配偶(如有)、子女等人分配,其中配偶先分一半,另一半由全部子女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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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原则上平均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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