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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动手术没住院,回老家,医保卡可以报销吗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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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动手术没住院,回老家,医保卡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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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只要是住院,这是可以报销的指导意见:具有的需要咨询医院的医保科,他们才是权威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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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布年居民医保待遇政策
日  来源:合肥热线&#160  浏览次数:
摘要:2015年,合肥市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项民生工程,并提高了医保的报销待遇。为帮助广大参保居民进一步了解居民医保政策,掌握如何参保、就诊、报销等相关程序,从而更好地享受政府惠民政策……
2015年,合肥市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项民生工程,并提高了医保的报销待遇。为帮助广大参保居民进一步了解居民医保政策,掌握如何参保、就诊、报销等相关程序,从而更好地享受政府惠民政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了居民医保年度待遇及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自本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凭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可凭簿,以下简称:有效证件),可享受下列待遇:
①住院报销待遇②特殊病门诊待遇③普通门诊待遇④生育费用补助待遇⑤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1.住院报销待遇
一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90%;
二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80%;
三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70%;
异地(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
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详见下表:
医疗机构普通居民起付标准(门槛费)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600 300 70%
二级医院400 200 80%
一级医院200 100 90%
异地就医600 300 50%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门诊特殊病和普通门诊的累计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2、使用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需个人先自付一定费用。
●2.特殊病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康复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小儿脑瘫等27个病种,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
●3.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 (在其他居民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不享受此待遇)。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元,其中: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4.生育费用补助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生育,顺产(含助娩产)补助600元、剖宫产补助1200元。
●5.参保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参保居民中持有残疾证的下肢残疾人、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在我市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定点机构装配下肢假肢、配备助听器给予补助。每5年对持证下肢残疾人装配的普通大腿假肢每具补助2000元,小腿假肢每具补助10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助2400元。(咨询电话:)
【报销办理须知】
●1.本地住院就医
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有效证件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结算。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不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特殊病门诊待遇的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在www.-&下载中心&下载),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医学检查报告单,报合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由合肥市医保中心组织医疗保险专家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门诊特殊病治疗卡》,凭卡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鉴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申请地址:市金寨路360号,原合肥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电话:)
●3.异地就医办理手续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须填写《异地转院申请表》,经我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
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当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保中心电话备案。(备案电话:)
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有效证件到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地址: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
●4.生育费用补助待遇办理
生育出院后一月内,凭有效证件、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地址: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
●5.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报销办理
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疾病,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从其出生之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因先天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有效证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于出院后30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地址: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承担在政策范围内超起付线2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按照50%-80%比例报销。具体分段比例为: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分段报销比例
0~5万元(含) 50%
5万元~10万元(含) 60%
10万元~30万元(含) 70%
30万元(不含)以上80%
具体报销网点、地址和电话:
瑶海区:中国人寿合肥市长江东路柜面,地址:长江东路1005号,电话:;
庐阳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寿春路柜面,地址:寿春路90号,电话:;
蜀山区:中国人寿合肥市金寨路柜面,地址:金寨路384号金融大厦,电话:;
包河区:中国人寿合肥市新都会内柜面,地址:马鞍山路1000号新都会22楼,电话:。
全市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合肥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办公室:3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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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近年来备受广大农民关注。新农合报销范围,大致包括门诊补偿、住院补偿以及大病补偿三部分。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农合医保主要集中在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庐江县和巢湖市,每一年新农合政策都有所调整,那么2014合肥新农合政策又有哪些新变化呢?本专题将为大家解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合肥新农合如何参保?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新农合一直以来有着“缴费低、易参保”的特点,被广大农民朋友所接受。如何参加新农合以及参保费用是多少呢?据了解每年11月到乡镇村委会新农合办事机构参保,费用为60元,2014年有可能会微调。需要携带的材料:身份证和户口本。
据了解,参加新农合人员都会领到一张医保卡,符合报销规定的参保人,可凭借新农合医保卡在合肥市区县新农合定点医院直接进行结算。
一、合肥市庐江县新农合政策依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012版)》和《庐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
二、合肥市庐江县新农合基金筹集和基金用途
(一)基金筹集
中央和省、市、县政府财政对参合对象的筹资,按240元予以配套补助;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60元。
前款财政配套补助和农民缴费数额,国家规定需要调整的,由县政府另行通知。
农民的参合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后,县合管中心与农户签订参合协议书,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发给《庐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卡》(简称“就诊卡”)。参合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收取,最迟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交清。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缴纳后中途不退。
(二)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三、合肥市庐江县新农合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分别设置不同的起付线。
1、起付线的设定
起付线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乘以相关系数而确定(取本方案下发前连续12个月的数据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值)。不同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线。计算公式如下:
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
其中,Ⅰ类医疗机构的X%为13%,如按公式计算某些Ⅰ类的起付线低于100元,则按100元设置其起付线。
2、补偿比例的确定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省外
各类主要所指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 被处罚
的医院 省外各级医院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85% 70% 65% 60% 0% 55%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2、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3、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新农合患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该医疗机构承担。4、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比例相应提高,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有关说明:
(1)Ⅰ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由县卫生、财政部门按照文中公式计算确定;全省Ⅱ类、Ⅲ类、Ⅳ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由省农合办统一按公式计算,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下达的文件执行。Ⅴ类医疗机构名单,根据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办暗访或查处情况确定,其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按省农合办的公布执行。Ⅴ类医疗机构在恢复正常类别之前,必须经省农合办与市县农合办联合现场检查验收。
(2)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年度只设该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3)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乘以补偿比例。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安徽省补充药品”费用和中医药类费用×10%。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与其当次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费用相比,如达不到40%,按“保底补偿”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后述)。在Ⅴ类医疗机构住院不实行保底补偿。
(4)在省外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为1200元,补偿比例为55%。
(5)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任何特殊情况下的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85%。
(6)在乡镇执业的未执行药品零差率的Ⅰ类医疗机构,补偿比按75%执行。
(二)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不含Ⅴ类医疗机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分别比例如下:
住院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50% 55% 60%
注: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补偿比例不执行此表规定,另文规定。
(三)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
(四)住院分娩补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五)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1、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新农合就诊卡、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备用。
2、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新农合基金不应给予补偿。
3、对调查后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5、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由镇合管站将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就诊卡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
6、意外伤害首次出院后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四、合肥市庐江县新农合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0%,年度补偿总额上限为2000元。可以随时结报,也可以定期累计结报一次。
本办法所称慢性病暂定为:
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溃疡性结肠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精神病。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在II类医疗机构就诊的上浮5%),可随时结报,也可每季度累计结报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3、计划生育后遗症列入慢性病管理,结报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40%。最高补偿额每年每人不超过300元。
(二)普通门诊补偿。
实施门诊统筹总额预算。参合者的小病门诊补偿,按每次门诊可补偿医药费50%给予补偿,单次补偿40元封顶,每年度每户门诊补偿总额不超过人均40元。在县外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予补偿。五保户门诊按可补偿医药费100%补偿,且每人每年最多200元。
(三)大额门诊补偿。按人均2元建立全县大额门诊基金,用于解决年度门诊医药费超过1000元的大额门诊。县合管中心应当根据年度内全县大额门诊医药费总额和大额门诊基金总额测算补偿比例。
五、合肥市庐江县新农合其他补偿
(一)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二)鼓励参合病人在上级医院诊断明确后到下级医院住院诊治。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检查费用,一并按下级医院补偿标准补偿。
(三)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参合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同前文。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的比例补偿;但其母亲分娩出院后,该婴儿再次住院的费用不予补偿。
(四)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提高到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提高为1500元,每具小腿假肢提高为7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提高为30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提高到50%。
(五)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其他类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
(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腹透患者可自行到县级医院购药,补偿比例为85%。
(七)参合者在县内不同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与住院费用,分别计算,按对应标准补偿,补偿总额交叉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仅限当年补偿,跨年度不得补偿。
(八)参合者医疗费用补偿范围限定为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基本用药目录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0年版)》执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庐江县实施〈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细则》执行。
(九)参合农户全户全年未发生任何新农合补偿,且下一年继续参合的,该户下一年住院补偿比例将在我县正常补偿比例基础上上调2%。参合农户连续参合时,此项政策连续享受,一旦中断参合将不再享受,且提高总幅度不超过5%。
(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暂停新农合补偿待遇处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就诊卡》、《慢性病就诊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2、弄虚作假,冒领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3、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4、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的;
5、利用合作医疗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6、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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