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归哪个部门管

权威解读:如何申请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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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公布,如何打破信用信息“孤岛”,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解读人: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采访人:本报记者 朱剑红
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制定18位数的“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五部分组成,它具有五方面特点。
一是唯一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其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向其发放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是兼容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各部门改造成本。
三是稳定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发生任何变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是全覆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五是协调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位数一致,都是18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其载体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照。法人和其他组织凭登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提供重要配套措施
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重要配套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影响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与此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部门还收取费用,不仅给生产经营带来不便,也增加了负担。
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意义何在?
第一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并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这就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创造了基础条件。
第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后,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动力。
第三有利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
第四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
如何申请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登记管理部门(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登记证照上。
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先在后台信息系统中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与现有注册登记码建立“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然后通过换发证照等方式逐步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给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新的登记证照上。
《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将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国家信息平台上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
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方案》明确,为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以及为已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均不收取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
责任编辑:陈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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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的国务会议决定正式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最关键环节被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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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 12:02:57
想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到是对的,这是不是只能说明有这个企业,但公司是不是骗人的呢
想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细经过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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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该到哪些部门办理
来源:襄阳晚报
作者:邓汉彬 何伟
  【襄阳政府网消息】6月1日,市行政审批局发布《组织机构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公告》,明确了组织机构该到哪些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组织机构的“数字身份证”,凭该“身份证”可以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刻章、纳税、开户、社保等事务时均予以认可,且全国通用。依据国家有关商事制度改革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要求,从日起,质监部门不再发放、年检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但半年来,我市不少机构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不知道该去哪个部门办理。根据《公告》,机关、事业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到民政部门办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到司法行政部门办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到工商部门办理;基层工会、产业工会,到上级工会办理;居委会、村委会,到民政部门办理。
关键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部门&&办理
[责任编辑:柳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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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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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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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理方式的通知
民办函〔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向民政部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存量数据的函》(组代管中函〔号)中“按照已登记的机构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的原则,完成存量数据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的转换”的要求,现将已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尽快将全省(区、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日前登记的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如社会组织名称、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等)提供给省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进行核查。省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尽快完成核查工作。因各地信息化手段不一,基本信息的内容、格式、交换方式等由各地协商确定。  二、对于核查后可确认组织机构代码的社会组织,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实现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批量转换,并交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使用。若此类社会组织已领取了由新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生成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登记管理机关需重新发放。  三、对于核查后无法确认组织机构代码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直接赋予由新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生成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和实施工作,为下一步信息回传工作打下基础。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民政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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