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我国哪些是契约型基金金

什么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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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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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经营范围可以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契约型和公司型。目前主流的一般是有限合伙和契约型,而投资于证券的一般采用的是契约型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说说什么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一、什么事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其实属于一种信托式的私募基金,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有什么优势?  1、募集范围广泛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而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所以契约型基金募集范围更广泛。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3、决策效率高  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信托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决策效率高。  4、免于双重征税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  5、流动性强  契约型私募基金由于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互相可以制约的关系,所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转让基金份额可能性也较大,所以大大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  6、资金安全性高  资金调动必须符合契约文件的约定或者受托人专门指令才能进行调动,具有很高的资金安全性。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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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Contractual Type Funds)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契约"的形式发行——"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之间所签署的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相比契约型基金,的优点是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由于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设立的组织架构及法律关系不同,实际上并无优劣之分,因此,为使证券投资基金制度更具灵活性,许多国家都允许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并存。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最为常见,而契约型基金则在英国较为普遍。
  我国目前设立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1)单位信托是一项名为的文件而组建的一家经理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它不设董事会,基金经理公司自己作为委托基金,自行或再聘 请经理人代为管理基金的经营和操作,并通常指定一家或承销公司代为办理受益凭证--基金单持有证的发行、买卖、转让、交易、、收益及本益 偿还支付。
  2)接受基金经理公司的委托,并且以信托人或的名义为基金注册和开户。基金户头完全独立于基金保管公司的帐户,纵使基金保管公司 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其债权方都不能动用基金的资产。其职责是负责管理、保管处置信托财产、监督基金经理人的投资工作、确保基金经理人遵守公开说明书所列明 的投资规定,使他们采取的投资组合符合信托契约的要求。在单位信托基金出现问题时,信托人对投资者负责索偿责任。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法律依据不同
  契约型基金是依照组建的,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组建的。
  2、不同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者的地位不同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如何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
  4、不同
  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5、经营财产的依据不同
  契约型基金凭借经营基金财产;公司型基金则依据来经营。
  6、基金运营不同
  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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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实际上,中国颁布的所规定的基金是契约型基金,因此,直至今日,基金管理公司发起成立的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都属于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也可称为信托型基金,通常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来募集资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基金托管人则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则负责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日本,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基金产品大多属于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不同,契约型基金本身并不具备或的身份,因此,在组织结构上,基金的持有人不具备股东的地位,但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来行使相应的权利。
特点/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1)单位信托是一项名为信托契约的文件而组建的一家经理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它不设董事会,基金经理公司自己作为委托公司设立基金,自行或再聘 请经理人代为管理基金的经营和操作,并通常指定一家证券公司或承销公司代为办理受益凭证--基金单持有证的发行、买卖、转让、交易、利润分配、收益及本益 偿还支付。
2)受托人接受的委托,并且以信托人或的名义为基金注册和开户。基金户头完全独立于的帐户,纵使基金保管公司 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其债权方都不能动用基金的资产。其职责是负责管理、保管处置信托财产、监督基金经理人的投资工作、确保基金经理人遵守公开说明书所列明 的投资规定,使他们采取的投资组合符合信托契约的要求。在单位信托基金出现问题时,信托人对投资者负责索偿责任。
与公司型基金区别/契约型基金
基金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法律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
2、法人资格不同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如何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  4、融资渠道不同
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5、经营财产的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凭借基金契约经营;公司型基金则依据公司章程来经营。
6、基金运营不同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
模式比较/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如、、、、等的契约型基金要受到有关信托法规的规范,并以规定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信托契约为其典型特征。从有关国家的情况来看,在契约型基金具体信托结构安排上,大致有瑞士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三类,三种模式各有利弊。1、瑞士模式。瑞士模式通过一个“集合投资契约”(collective investment contract)规范当事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契约可以另行指定托管人,也可以没有托管人。如果委任保管银行,该保管银行也是该契约的签约人。瑞士模式将投资基金作为一笔组合资产,保存于独立帐户中。因此,基金契约虽然没有在签约主体以外产生明显的新主体,是一种只有两个必要当事人的信托,但独立帐户已经事实上游离于投资人和管理人而独立存在。这种契约型基金的独立性不明确,它代表了未引进信托制度的民法法系国家对投资基金的法律处理。2、德国模式。德国模式又称二元制模式,德国在制定了,明确了它的投资基金一律采用契约型。该法的两个特殊的设计是“特别财产”和“保管银行”。特别财产是投资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基金,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不得请求对其强制执行,而此特别财产分割的权益由受益证券加以表示。这样,特别财产与信托法上的“信托财产”并无二致,投资者的地位与信托受益人的地位也无区别。区别在于:通过两个契约并存来规定投资者、投资公司(管理人)、保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投资者与投资公司订立信托契约。投资者购买受益证券时,取得信托契约委托人兼受益人的地位,投资公司则处于受托人的地位,是“特别财产”的,负责财产的运营;二是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订立保管契约。保管银行负责“特别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并依投资公司的指示处分该财产,同时负责监督投资公司依信托契约办事,并对其特定的违法行为提出诉讼,甚至有权停止投资公司权利的行使。因此,该法以特别财产为中心,规定了投资公司、保管银行、受益权者三足鼎立的法律关系。保管银行是基金的守卫者,此保管银行不同于美国投资公司法的保管银行,其权限较广而功能较大。在这种二元制模式下,投资基金三个当事人不像日本法予以统一结合在一个法律关系上,而是信托契约及保管契约规范三当事人的关系。该模式通过投资人与管理人的信托关系保证了投资者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直接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弊端是投资人与保管人不存在契约关系,一旦保管银行违反义务,投资人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3、日本模式。模式又称。依照1951年日本,整体结构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为核心,以该契约连接管理人、托管人、受益人而形成三位一体的关系。具体地说,由基金管理人在发行受益凭证募集之后,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作为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银行)签订以基金投资者即受益证券持有人为受益人的证券投资信托契约。据此,受托人取得了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权,并负责保管与监督,委托人则保留了基金资产投资与运用的指示权,受益人则依受益证券的记载享有信托基金的投资收益权。可见,日本的做法是用一个信托契约来规范所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这与德国法上的构造显然不同。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日本的模式⑵。日本法上的构造,简化了基金关系人的法律关系,并明确了管理人与投资人及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这些无疑较德国法的构造更进步,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人地位有悖于信托法法理。在典型的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应对信托财产拥有原始所有权(中国《信托法》亦有如此规定),而基金管理人显然不具备该条件。其次,托管人扮演的受托人角色也值得商榷。据信托法理,受托人应当积极参与财产经营,而日本模式中的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只有保管和监督权,导致“消极信托”。上述问题造成受益人与管理人、托管人权利义务不明,一旦产生纠纷,受益人就有可能缺乏对管理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托管人主张权利又因为后者只是消极信托而难以取得效果。从以上各种模式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契约型基金组织结构在处理当事人法律关系方面的立法难点集中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确定,而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确定的困难则又来自于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即除基金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外,还有基金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但不管各国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都毫无例外地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受益人或持有人负有诚信义务,目的都是为了使管理人承担与信托受托人义务相当的义务。立法上采何种形式规范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与契约型投资基金运作机理相符合,以有利于保障投资人为准则。这是我国相关立法在借鉴他国模式时应有的出发点。
相关词条/契约型基金
参考资料/契约型基金
1、/04/PDAHVR001317OL.html2、.cn//9655.html3、http://www.chinavalue.net/Blog/BlogThread.aspx?EntryId=834344、/article/3/18/58711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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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赢家江恩】责任编辑:anbingbing添加时间: 17:07:47
  契约型基金又被称之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有银行和企业等专门的投资机构共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然后以基金管理公司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设立的一种基金。
  下面我们简单讲解一下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比较:
  (1) 法律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契约组建,信托法是它的法律依据。而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组建,其法律依据为公司法。
  (2) 法人资格不同,契约型基金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而公司型基金的法人即发行的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 投资低位不同,契约型资金的投资者仅仅为契约中的受益人,对于基金的运作策略通常没有发言权,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往往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4) 融资渠道不同,契约型基金因不具备法人资格,一般不像银行借款,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只要公司运作良好,就可以想银行借款,实现融资。
  (5) 经营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主要是凭借契约来经营基金财产,一旦契约期满,基金运作也就要终止了,而公司型基金则可以根据公司的章程来经营基金财产,除非贵公司破产、清算,不然可以一直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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