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鑫车贷一证贷怎么样45000元怎么连本带利要还56736元不知道怎么算啊

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森林舞会网络版10元秘籍.doc 12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200 &&
森林舞会网络版10元秘籍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动物乐园,也有叫“狮子王国”、“森林舞会”的,俗称狮子熊猫机。有时玩的人甚至能够一天赚上万,但更多的人是把钱几千几千的往上砸,看他们所下的注码,好像钱不是钱一样,其实这些人多半是已被套良久,为了挽回损失,不得不疯狂地在熊猫、狮子“大六门”上大押特押,甚至有人在6面机上开2台、4台同时打,甚至全包,这样带来的风险是巨大的。你越是输不起,机器就越是要你输。往往是几百块没打回来,几千块打进去了,越套越深。除非心理不受输的影响,按正确的策略行事,方有可能扳回或减小损失,笔者就有不少这样的战例。这并不是说我的动物乐园技术有多好。实际上人对机器的赢面非常小,胜率不会超过20%,这是指抓出分期的胜率,不是所谓赢了2-3千、4-5千分就算赢,因为在吃分期,如果你钓中了其他大玩家的失分、或者幸运地打到了彩金,也是能够赢钱的。如果抓对了出分期,一般会有分的收益,而敢于在多台面下注者,甚至能够将这个收益翻几倍。笔者玩动物乐园的总收益波动为,800、-、-、-1000、0、-、-1600、0。也就是说,最后我在动物乐园上是没有赢钱的,但也没有输钱,这是因为你是否能赢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你自己。要赢钱需要具备几个条件:1)机器有底分。如果没有人输钱让机器灌足底分,无论怎么打你都是输,而有时机器就是没什么人打,你傻乎乎地去玩就等着送吧,大打大送,小打小送;2)机器进入出分期。这就是机器的邪门所在,大分打上,几个小时不出狮子熊猫的情况是有的,输到你们没注打,它大分(真给分)就出来了,输光的你只有看人家赚钱,自己吐血;3)机器难度不高。难度高的机器,放分极为刁钻,放2个狮子,跟一串兔子,在放2个狮子,再跟一串兔子猴子,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使放分变的随机性大,跟注的人无所适从,多数情况下只有真正把大分每局打满的人才能拿到分。所以你看,这些都不是你能掌控的,特别是第3点,你又怎么能够保证某些网站,如51pdw(无忧破赌网)声称的“必赢”呢?如果能必赢,51pdw还用得着卖498元一份的破解策略吗?笔者曾在某机器打了一天,期间笔者投入成本近2000元(20000分),最终抓到1次大出分期,打到22000分翻本,算是微赚,而其余一圈人,多的输2-3千,少的输6-7百,前前后后输了上万元,无人不亏,期间机器只有小出分,一次放分不等,对于想翻本的人,赢几局又给你吃回去了。这就是显然地,机器放水率(吃的分进入底分,会返还)很低,抽水率(老板抽取的留存利润,不进入机器底分,也就不会吐回来给玩家了)很高。说明一下,前段时间严打,老板生意一直不好,后来松了,但生意没恢复,所以把机器调的比较好打,引人上钩,这段时间生意好了,机器难度上去了,输钱的人特多,老板可是狂喜,上分的阿姨都干得很有劲头,每天都笑眯眯的。因此,还是那句话,人绝大情况下打不过机器,不要指望“打机挣钱”。言归正传,尽管赢面不大,但如果了解机器的原理,执行正确的策略,少输钱乃至不输钱是可以做到的,“少输”、“不输”即是赢,输的钱就当是消费掉了,赢了钱就当买高兴。这是心态上。但是,根本的立场要明确,你不是来送老板钱的,能够不输,就算一分也不要送;能够赢,就要大胆的赢,以备运气不好时也可以抵挡。 一、机器的赢利原理(1)娱乐场赢利一般原理娱乐场通过制订有利于其的赌戏规则赢利,规则一旦制订,就为所有人接受,是非常“公平”的,排除“出千”的情况,赌戏不会耍赖。这就是为什么赌神和高手能够在拉斯维加斯赢回大笔钞票的原因(他们一般只玩21点,因为这是个赌客具有微弱优势的项目)。 以轮盘赌为例,一共37个格子,但庄家却只给36倍的回报,这就使得玩家处于劣势,这个劣势是多大呢?1/37,即2.7%。玩家如果运气好,会发大财,但如果下注时间足够长,根据大数法则,玩家必输,每局所输的金额大约为所下注额的2.7%。再以一种小型的赌机,扣篮王为例。这种赌机的赔率分布为9个洞,其中4门(8个洞)的赔率为1/4,1门(1个洞)的赔率为1/8,则娱乐场优势约为11.1%。计算方法为,先算出每门赔率的倒数之和(1/4+1/4+1/4+1/4+1/89/8),再用1减去以这个数的倒数(1-8/91/9)。由于这种赌机为机械式的,因此为避免bug,一般限注很大,最大下注只有40或99。 概而言之,娱乐场不耍赖,其实他们已经赖过了,只是普通人看不出来而已。只有轮盘赌的赔率上升到1赔37,才是一个真正公平的赌局,但又有谁会去开这样一个不可能赚钱的娱乐场呢?(2)狮子机原理 这方面的介绍,网络上很多,大致就是说,机器分“吃分期(蓄分期)”、“过度期”、“放分期”,机器大约吃10万分,留存4万分作为利润,6万分放出,放分完后进入下个循环(机器参数各有不同,大场、中场、小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更多最新文章相关作者文章搜狗:感谢您阅读天行干货-基金定投(2)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由网友投递产生,如有侵权请联系 ,会第一时间为您处理删除。江苏省南京市: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房屋认购单》为哪般?-国际新闻-半岛生活网
打造本地最大的商业互
您当前位置: >>
>> 浏览文章
江苏省南京市: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房屋认购单》为哪般?
日期: 13:56:12 来源: &
&&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系列新闻调查
4月14日,叶瑜(女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033028 汉族 住南京市浦口区兴浦路248号 联系方式:***来媒体申诉):日,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局签订了合作建设&瑞尔发展大厦&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瑞尔公司承建该&瑞尔城市空间&项目。日,瑞尔公司与我签订《房屋认购单》一份,约定由我认购瑞尔大厦10层1018室房屋一套,面积约为74.67平方米,单价为6930元/平方米,总价为517463元;并约定本认购单经买卖双方同意签定,我所交款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房款,同时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时间由瑞尔公司通知我。而该瑞尔房地产承诺在2006年12月底按照《房屋认购单》交付我购买的房屋。可是直到11年后的今天也没有交付!我是申诉控告&上级转下级,一级转一级&,&年年失望年年望,处处无家处处家&。更让我们12户购房者意想不到的是南京瑞尔房地产竟在2016年9月以我为被告恶意诉讼,提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的(2016)苏0114民初5417号《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我与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单》无效。我请求媒体给予新闻监督。
4月17日,购房者代表叶瑜、马秋兰、许红、郝俊刚、刘玲、谢友平、程广银、方斌、龚翠红、梁小普、戴玲、焦亭一共12人来到北京向媒体继续申诉,所反映的问题一致指向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上述12人与瑞尔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单》是否有效问题?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问题?和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区政府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法用地&未批先建&等问题?
记者认真听取了该上述12人的口头和书面陈述,确认属于实名举报,详细阅读和审查了上述12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陈述书》、12份《房屋认购单》、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5375号、5471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0634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协议书》《宁府办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单》、《宁地名复(2005)46号南京市地名委员会文件》、《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城南(JY01)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雨政发(2005)38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文件》、《委托书》、《宁计投资字(号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民事起诉状》、《瑞尔城市空间VIP卡使用章程》、《瑞尔大厦购房户相关问题的答复》《瑞尔大厦后续处置工作流程告知书》、《瑞尔大厦认购人清退补偿标准》等咨询和证据材料,媒体高度重视该案,派员实地踏勘和采访。
4月18日,记者乘车来到&六朝古都&的南京雨花台区,12位购房者听闻记者到来,群情激愤。
记者首先对叶瑜(经录音整理)进行了专访:日,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瑞尔城市空间&售楼处,本人先交了35000元认购金给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又于日交30000元认购金并与那宁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单》,认购&瑞尔城市公司&10层1018室,房屋预测面积为74.67平方米,单价6930元,总价517463元。我们交认购金时,房子已经封顶,本来承诺2006年底可以交付的房子一直没有交付,期间我们曾打过多次电话到售楼处询问开发商房子的进度以及何时可以办理手续支付尾款,得到的回复一直都是有手续在办,房子很快就可以交付了,你们再等等,等我们的通知。后来我们才从报纸、电视上得知&瑞尔城市空间&被认定为手续不全被勒令停工了。我们觉得非常奇怪,因为当时这个项目是南京市雨花台区发改局跟南京瑞尔合作开发的项目,并且当时有雨花台区的领导们参与剪彩,怎么就成了违建呢?后来我们联系不上开发商了,只能与参与合作之一的雨花发改局联系,得到的回复一直都是:手续我们在办,只要开发商把土地出让金交了房子就可以交付给我们等等敷衍塞责之词。因为相信了发改局的话,我们一等再等,本来等着拿房子结婚的我们,婚期也是一拖再拖。中间我们也去看过别的房子,但是发改局一直忽悠我们说很快拿房的,当时心想那边购买了别的房子,这边又要交钱,资金困难,所以错过了很多别的购房机会。这么一拖就是十多年,结果却于日等来了雨花台区瑞尔大厦项目后续处置工作领导办公室发的公告,让我们去登记退房,清退补偿标准异常无理,我们坚决不能接受。工作小组还多次打电话骚扰,软硬兼施的逼迫我们退房。更想不到的是,2016年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竟然一纸诉状将我告上了法庭,雨花台区法院于审判日居然缺席审判,认定我们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认购单》无效,要求我们解除协议,返还购房款,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支付。我不服,后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日开庭,至今未宣判。我的诉求是:
1.本人与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单》有效;将我们认购的&瑞尔城市空间&10层1018室的房子尽快交付于我们;并赔付十年来的房屋租金:3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如果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将房屋交付给我们,那么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雨花台区发改局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具体如下:*认购金65000元十年来的贬值损失及利息,约25万元;*十年来的房屋租金,约30万元;房屋升值差价,现房销售价应在45000元每平方米,我们当初认购的房屋现总价约为336万元,扣除我们剩余452463元尾房款,应赔偿约290万元。*这十年来,我们精神饱受折磨,维权行动耗费了我们太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必须补偿我们精神损失费2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费必须全额退还给我们。
本人认为,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方雨花台区发改局10年来一直承诺我们会拿到房子,让我们无限期的等待,结果10年后的今天要求我们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付双倍利息,是及其不合理的,枉顾了老百姓应得的利益。10年来,房价飞涨,按照原来的房价别说之前同地段的房屋,就算是郊区也购买不了了,一直拖延更是耽误了我们购置其他房产的机会,让我们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失,精神上也受到巨大的打击,从未曾想到我们相信拥护信赖的人民政府,能对我们劳苦大众作出如此无耻的事情,希望有人可以还我们一个公道!
叶瑜向记者出示了她与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单》,该认购单求证了叶瑜接受采访的关于该认购单的房号、房屋面积、房屋单价、房屋总价、付款方式、优惠金额等的真实性,在该《房屋认购单》附注部分载明:&本认购单经买卖双方同意签订。乙方所交款项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房款&。
叶瑜接着向记者出示了以&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诉讼原告,以叶瑜为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诉&的&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首页部分载明:原告瑞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认购单》无效;2.解除协议,原告向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自签订《房屋认购单》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向被告向被告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日,原告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局签订了合作建设瑞尔大厦的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建设,但因瑞尔大厦手续不完备,已停工数年。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雨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归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局处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费用。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了《房屋认购单》,此时,原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亦是明知,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认购单》应为无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单》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损失。
从该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内容叶瑜未作答辩。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的刘宏伟律师(同期录音):首先,叶瑜与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单》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有效协议,该协议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禁止性条款,因此该协议应当获得履行,而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采用恶意诉讼的方式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单》无效,并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协议,该诉讼应当是滥用诉权。
记者在该5417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本院认为&中看到:原告瑞尔公司与被告叶瑜于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单》中约定双方需要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该《房屋认购单》是以将来签订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为目的的预约合同。该预约合同中原告瑞尔公司向被告叶瑜出售的房屋未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故该预约合同应为无效。原告瑞尔公司将其收取被告的认购款65000元退还被告叶瑜。原告瑞尔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即对被告叶瑜出售房屋,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且双方已无可能进一步协商签订本约合同,故原告瑞尔公司应对被告叶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被告叶瑜在签订《房屋认购单》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亦有过错。现原告瑞尔公司在与被告叶瑜签订的《房屋认购单》时收取了65000元,且原、被告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瑞尔公司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的标准向叶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自被告叶瑜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叶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刘宏伟律师在电话中对记者作出法律判断:雨花台区人民法院5417号判决认定南京瑞尔房地产与叶瑜之间签订的日的《房屋认购单》无效,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定,首先该《房屋认购单》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约;二该房屋认购单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五项禁止性规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南京瑞尔公司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对抗该《房屋认购单》中的合法合约购房者叶瑜,叶瑜对南京瑞尔公司有充分的抗辩权。而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枉法的认定&而被告叶瑜在签订《房屋认购单》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亦有过错&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认定,本案是南京瑞尔和雨花台区政府相关部门改变土地用途、&未批先建&,恶意诉讼、雨花台区法院枉法裁判的结果。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在雨花台区翠岭银河7栋*单元***室,购房者马秋兰持《房屋认购单》向记者哭诉(经录音整理):我于日与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瑞尔城市空间房屋的认购合同,认购房号12层1212室,并于日交付全款,成交总价为元,房屋面积为61.36平方米,空间为4.98米挑高。自2006年我们就找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兑现交房承诺,可将近11年至今,我们认购的瑞尔城市空间的房屋也未得到,也未有过一分钱的补偿,所以,我强烈要求瑞尔城市空间的产权人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总计240万元人民币。
记者通过途径调取了显失公正的由南京瑞尔大厦后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日《瑞尔大厦认购人清退补偿标准》,该标准载明(节录):补偿标准包括返还本金,利息补偿、一次性清退补偿费;利息补偿为年化利率15%;每户认购单一次性清退补偿费:日前签订补偿协议的认购人给予一次性清退补偿费5万元;日至日签订补偿协议的认购人给予一次性清退补偿费3万元;日至日签订补偿协议的认购人给予一次性清退补偿费1万元。
在一份至《瑞尔大厦购房户相关问题的答复》中记者看到:瑞尔大厦原为&雨花台区招商与工业产品展示中心&项目,该项目于2003年立项,规划土地使用性质为&商务办公用地&,由雨花台区发展计划和经济局和瑞尔公司合作建设。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瑞尔公司擅自违反合作协议,违规变更规划,违法扩大建设规模,并单方面私自将完全不具备法定销售条件的大厦物业对外非法销售。由于瑞尔公司的擅自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瑞尔大厦项目从2006年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工至今,以致损害了购房户的利益。
听闻记者到来,焦亭一(女,汉族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060628 现住址:南京市玄武区兰家庄5号601室 联系电话:***)找到记者的住处(经录音整理):日,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瑞尔城市空间售楼处,本人与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单,预约购买了瑞尔城市空间,十层1017室,面积56.84平方米,单价6910元,总价392764元,并预先支付了35000元购房款,后来瑞尔城市空间被认定为手续不全,房屋一直没交付,我们也一直没付剩余房款,期间雨花发改局一直承诺我们说他们正在办土地等手续,房屋会按原价给我们的,让我们等,一等就是十年,期间也上访多次,他们一会儿说香港公司来开发这块地,一会儿又说其他什么公司要来开发。日雨花区瑞尔大厦项目,后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公告,让我们去登记,并出台清退补偿标准,我们认为太不合理,没有接受。日,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别的购房人告到雨花台区法院,请求签订的房屋认购单无效,解除协议,返还购房款,按银行贷款利息双倍支付,后法院判决支持了他们的主张。焦亭一接着对记者说:我向南京瑞尔主张:一.认购金35000元,十年来的贬值损失及利息,约14万元。二.合同履行后可以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十年来房屋的租金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每年至少4万元,合计40万元(2)十年来房屋的升值价值按照目前房屋的市场价,与当初约定的购买价之间的差价,现在的房屋售价应在5万元每平米(56.84平米,4.98米挑高,可以隔两层)总价约284.2万元,扣除当初购买价约39万元,升值245万元。本人认为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方雨花区政府发改局,十年来一直承诺我们会拿到房,让我们耐心等待,号,雨花区发改局还在龙虎网上答复大家:&市、区政府并未将该项目定性为违章建筑,正在研究合理解决途径,力争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加快项目后续建设。&十年后提出解除合同,房价飞涨,耽误了本人购买其他房产的机会,造成了上诉人巨大损失。
随着采访的深入,12位购房者的基本情况和南京瑞尔违约以及法院枉法的情况已经初步调查清楚。购房者方斌(经录音整理)气愤地说:我于日在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缴纳伍仟元诚意金。我购买了瑞尔大厦一套住房,房号是2018.应开发商要求在日缴纳了住房的首付款6万元整,在日应开发商要求补足剩余房款285076元,开发商承诺2007年6月底交房于我。现开发商因与合作单位出现合同纠纷,现已基本完工的瑞尔大厦被判令给开发商的合作单位,也就是南京市雨花台区发改局。开发商现把我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我房款并支付两倍贷款利息,且要求协议无效。雨花台区发改局与我谈判,要求支付我连本带利2.5倍赔偿,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奖励,我无法答应其要求,我要求开发商履行协议交房于我。如不行,也可以在同地段安置一套同等商品房并支付我这十年来的房租和精神损失费。
记者调取了日《中国江苏网》一则题目新闻:&南京烂尾楼瑞尔大厦项目补偿标准已确定,认购者可办理手续&的文章,该文章载明:项目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瑞尔公司擅自违反合作协议,擅自增加容积率,增加楼高。而是瑞尔大厦的立项为&雨花台区招商与工业品展示中心&,属于商务办公性质,但瑞尔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销售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瑞尔大厦以住宅商品房的名义对外违规销售。三是目前大厦所占地块的土地性质仍为国有划拨教育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是商务办公,不具备转为商品住宅用地的合法性和可能性。
购房者程广银(经录音整理)对记者说:我的情况和其他购房者一样,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滥用诉权将我诉至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枉法的判定《房屋认购单》无效,我在2016年12月提起了第二审,我的上诉请求是:1.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单》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该《房屋认购单》真实有效。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枉法的错误判决:(该10634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本院认为载明:1.根据上诉人于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单》中附注&一、本认购单经买卖双方同意签订,乙方所交款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房款&及&二、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由甲方通知乙方的约定可以看出该《房屋认购单》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的预约合同。虽然该《房屋认购单》系双方这真是意思表示,但因被上诉人并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且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所应具备的条件,涉案《房屋认购单》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认为《房屋认购单》有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经录音整理)对记者披露:前政协主席王建华在雨花任区委书记十年间,为了个人政绩,以工业用地为名报批相关土地手续 ,使用&先上车,后买票&,违法用地,搞了许多劳民伤财的&烂尾&工程。如&七彩星城&,&东方娃娃城&和宁南标置性的&瑞尔大厦&。
尤其最严重的是通过招商引资而建设的瑞尔大厦,在没有办理任何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合作协议里承诺三个月办好一切手续。但是后来又出尔反尔。经过媒体电视台多次曝光和南京市各部门协调,瑞尔大厦准备补办相关程序。当时需要瑞尔公司出资8000万补办手续,但是瑞尔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出资,王建华下令不让购房者联合出资,故意拖延至今不办。王建华为掩盖此事,命令将李长江从广卅抓回,以虚假注册公司罪判刑一年三个月。后又通过法院违规判决与瑞尔公司解除合同,把瑞尔大厦判给没有法人资格的发改局。瑞尔烂尾多年,造成交通枢纽,繁华似锦的安德门地区,无法彻底根治脏、乱、差现象。
经过十几年的折腾,雨花又成立瑞尔处置办公室,勒令广大购房者退房。公职人员要工作者立签政府早就单方制定好的退房协议,要房子者开除公职立即回家。实在劝退不了的,又用政府一直不承认的新瑞尔公司起诉购房者,同时号称政府的劝退协议比法院判的要高一点至今使许多买房人无家可归,民不聊生,社会影响恶劣。
在采访中购房者马红详细谈了她和南京瑞尔签订《房屋认购单》的经过:我父母于2005年收到雨花台区委、区政府的希望大家踊跃购买瑞尔大厦的动员的影响,为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2006年3月份又看到瑞尔大厦在雨花台区委、区政府的宣传鼓动下已销售了两年,势头喜人,加上挑高4.98米,一屋顶两屋,又是地标性建筑,于是用我&马红&的名义(付不了全款,这样可以公积金贷款)购买了由雨花台区政府发改局牵头,与瑞尔公司共同开发的瑞尔大厦1716号房,为了让我们尽快交钱,瑞尔公司先后向我们出示了:(一)号,雨花台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改革局)与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协议书,从中可以看出发改局得房6600和35个地下车位,其余建筑面积和地下车位全归瑞尔公司所有,而且瑞尔公司经过将调整将大厦面积扩大,其扩大所得全归瑞尔公司。发改局在大厦罗成以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本大厦的土地及产权的分户手续。(二)日,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瑞尔公司全权负责瑞尔大厦的委托书。由于上述两份文件的出示,我们放心了,此房是政府开发的,是政府的动员,是政府的行为,此房已售两年了,没问题,于日付认购金叁万伍仟元整,确认认购1716号房;随后8月初,瑞尔来电说我们认购金太低要追加,这样于日第二次缴了10万元整;10月初又接到瑞尔来电称年底开盘,在开盘前房款超过半数以上房款总价便宜1万元。这样我们又想办法缴了55000元整,前后总计付款19万元整。后来,&瑞尔城市空间&被认定为手续不全,房屋一直没交付,我们也一直没付剩余房款;期间,雨花发改局一直承诺我们说,他们正在办土地手续等,房屋会原价给我们的,让我们等,一等就是10年,期间也上访多次,他们一会儿说香港公司来开发这块第,一会儿又说其他什么公司要来开发。日,雨花台区瑞尔大厦项目后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通告,让我们去登记,并出台清退补偿标准,我们认为太不合理,没有接受。日,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我告到雨花区法院,请求我们签订的《房屋认购单》无效;解除协议,返还购房款,按银行贷款利息双倍支付。后法院无判决。
马红接着说,我要求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继续履约,交付我购买的房产;根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就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和雨花区发改局双方有合作协议,共同建设瑞尔大厦,双方约定,雨花区发改局负责办理瑞尔大厦的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分户手续,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和雨花区发改局尽快补办瑞尔大厦相关手续,继续履行《房屋认购单》,否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三)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雨花区发改局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要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因此给本人带来的损失共计400万元,包括:1.认购金19万元10年来的贬值损失及利息,约80万元;2.合同履行后可以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10年来房屋的租金:按市场价计算每年至少4万元,合计40万元。(2)10年来房屋的升值价值:按目前房屋的市场价与当初约定的购买价之间的差价。现房屋售价应在5万元每平米(49.54平米,4.98米挑高,可以隔2层),总价约250万元,扣除当初购买价36万元,升值214万元。3.精神损失费:这11年来多次与发改委、信访办的上访,真是心力交瘁,提出66万的精神损失费。
从一份南京雨花台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和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协议书》中(节录)记者看到:1.甲方双方共同投资建设&发展大厦&。该大厦位于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66号,占地7000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面积为准),计划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容积率3.3,土地使用性质上午办公用地。用地单位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2.&发展大厦&为双方合作建设,甲方以现行土地为出资,占整个大厦投资总额的30%;乙方以现金作为投入,即负责整个大厦建设的全部费用(包括税费和各种规费)占总投资的70%。3.大厦建成后,双方收益原则上按前款投资比例收益,即甲方占30%,乙方为70%。具体为:甲方得房6600平方米和35个地下车位,其中一层不少于2000平方米,第二层不少于1300平方米,其余3300平方米办公用房集中在大厦的中间层。按套分配不足一套时,由双方商协按当时的市场差价进行补差,或事先商定补差金额。4.乙方负责支付该土地出让金,契税及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预计人民币800万元)具体实施工作甲方负责协助。甲方负责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取得本项目的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交由乙方保管。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经录音整理):瑞尔大厦高108米,从封顶到现在已经在安德门地铁站附近11年了,这栋曾经被称作&宁南第一高楼&的建筑涉嫌擅自更改规划,封顶以后被叫停,直到目前,持《购房认购单》的购房者权利仍然没有实现?
4月24日,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向中共南京市委员会雨花台区区委书记黄河发去了《律师函》。
尊敬的黄河书记:
请您在百忙之中关注一起贵区&瑞尔大厦瑞尔城市空间&房屋认购项目中十二位持有生效《房屋认购单》的购房者而至今没有享有合同项下住房的重大系列侵权和涉法案件。
我是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的刘宏伟律师(律师执业证号:07646 联系方式:)。受贵区瑞尔大厦12位购房者叶瑜、马秋兰、许红、郝俊刚、刘玲、谢友平、程广银、方斌、龚翠红、梁小普、戴玲、焦亭一的委托,担任该上述人因与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的《房屋认购单》中&义务条款&、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确认《房屋认购单》无效;南京市雨花台区政府&未批先建&违法用地而造成损害12户合法购房者的重大侵权和涉法案件。
尊敬的黄河书记,2004年4月贵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瑞尔公司&)开发&瑞尔大厦城市空间项目&,贵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局与瑞尔公司合作投资建设&瑞尔大厦瑞尔城市空间&项目并签署《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瑞尔公司全部享有该瑞尔大厦建筑面积的收益;甲方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三个月内取得该地块的《土地证》、大厦土地和房屋产权分户手续。
2004年8月,瑞尔大厦项目获批立项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贵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外实施工程招投标,南京瑞尔公司进行施工建设。时任雨花台区区委书记王建华践诺:&该瑞尔城市空间项目是政府项目&,有了&政府承诺&,上述十二人分别与南京瑞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名称为&瑞尔城市空间&的定金支付、分期支付和全款的《房屋认购单》,在该认购单条款中附注:
一.本认购单经买卖双方同意签订,乙方所交款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房款。
二.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由甲方通知乙方。
三.乙方的价格是内部认购价格,不便对外公开,请乙方配合。
四.以上房屋面积为预测算面积,实际面积以房产局测绘为准,房屋总价按实际面积调整。
五.本认购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所执的一份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甲方收回。
六.本认购单未尽事宜,可在附言中注明。
尊敬的黄河书记,上述12人与南京瑞尔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单》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该12份《房屋认购单》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禁止性规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12份《房屋认购单》是合法有效应当履行和践诺的协议,我们作为购房者也是协议的&客户&买方消费者,在标的物已经封顶和公开销售的&瑞尔城市空间&售楼处认购房产,认购价格不低于当时市场在售其它跃层楼盘价格,签订了《房屋认购单》并预付了部分购房款和全款,不存在过错。
而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和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设计诉讼&陷阱&,规避《房屋认购单》的合法有效性而恶意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该诉讼提出有瑕疵的错误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认购单》无效;2.解除协议,原告向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自签订《房屋认购单》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向被告支付利息。而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的裁定该《房屋认购单》无效(以(2016)苏0114民初5417号《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为例):&本院认为&原告瑞尔公司与被告叶瑜于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单》中约定双方需要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该《房屋认购单》是以将来签订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为目的的预约合同。该预约合同中原告瑞尔公司向被告叶瑜出售的房屋未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故该预约合同应为无效。原告瑞尔公司主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单》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认购单》无效,原告瑞尔公司应将其收取被告的认购款65000元退还被告叶瑜。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本案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因为《房屋认购单》是有效合同,叶瑜等12位购房者毫无疑问享有该《房屋认购单》中的权利条款而瑞尔公司进行施工建设,该瑞尔大厦手续不全停工数年和案外人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在《合作协议》中承诺三个月办好该瑞尔大厦的资质手续与否不能对抗合法的12名购房者。因为12位购房者是《房屋认购单》的支付房款的义务者,也是享有住房的&权利拥有者&,而构成违约的是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12位购房者不能拥有买售房屋和拥有房屋的契约属权,该12位购房者的损失与南京瑞尔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南京瑞尔不履行《房屋认购单》的行为违法。
尊敬的黄河书记,在该起《房屋认购单》履约和诉讼过程中,贵政府也存在着&违法诚实信用原则&,承诺三个月完成批办手续;违法用地&未批先建&等系列问题,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把&瑞尔大厦&枉法的判令给贵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明示雨花台区公检法机关强令购房者退房: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极为重大,极大的影响了12位购房者的安居权和生存权,践踏和破坏了党委和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的形象。目前,12位购房者群情激愤:心音如鼓/思绪如潮/扼腕长叹/仰天长啸。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严厉指出: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违纪问题绝不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唐代诗人杜甫在诗中有言:&大庇天下寒室惧欢颜&的居者有其屋的人间理想,而历史推演到今天,在六朝古都的南京持有效《房屋认购单》的12位购房者的权利人仍然没有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该案到现在已经发生12年了, 在中国依法治国和反腐败的时代背景下,叶瑜、马秋兰、许红、郝俊刚、刘玲、谢友平、程广银、方斌、龚翠红、梁小普、戴玲、焦亭一的权利何时能够实现?记者拭目以待?(王军)
文章转载自/a/redianjujiao/redianguanzhu/15.html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代表网络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上一篇: 下一篇:没有了
【】【】【】【】【】
免责申明:本站信息均由游客、会员自由发布,半岛生活网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信银行车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