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十七年的民办代课老师退休金按工龄是多少钱

请输入您的账户名和密码使用奥一网帐号登录邮箱密码下次自动登录使用合作帐号登录敬请关注深圳民办教师养老金案!深圳民办教师养老金案被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9日开庭
深圳民办教师老无所养!政府有罪啊!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你们罪该万死! 一张深圳户口!如今这张户籍又害得老教师只能领到相当于当地失业者并已于2015
2015年11月16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民办教师邵福琼状告深圳市社保局行政违法一案。庭审现场,不仅有原告的家属与学生,还有一些同样是遭受深圳社保制度侵害的退休人员旁听支持。在深圳,工人状告社保局的案例不是第一次,对于这位从教三十多年的民办教师来讲,她把一生最美好的时光都奉献给了教育事业却在经济特区深圳落得老无所养,她上诉多年无人搭理求诉多方无果才迫不得已走上司法程序,万万没料到她仅仅诉求政府按照其三十多年的教龄盼给三千多元的养老金以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都不能如愿,官司一审败诉,称没有政策法规支持。她是多么的心寒心酸心凉,多么的无助无奈无语啊!她决心要与深圳市政府及深圳市社保局对待民办退休教师的不公平政策斗争到底。于是,一宗看似简单的民办教师的养老金案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什么状告社保局   邵福琼,1983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学院,由国家统一分配至武汉一冶教育处第二中学工作,见习一年后于1984转正定为正式干部身份,1995年1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001年,她怀揣着美好的梦想离开武汉来到了深圳,从此一直任教于宝安区石岩公学,期间因为女儿高考的原因把户籍转到了广东茂名。直至2015年由于身体原因终止了一生的教育生涯。  日,年满53岁的她顺利办理了深圳退休手续,当拿到待遇核定书之后,她非常的震惊和愤怒:核定的结果是每月只有1878元,扣除退休后每个月还要交的医保200多,实际只有1600多元。  从1995年开始缴纳社保开始,到2012年把异地社保转到深圳,她在武汉缴费17年,转入的缴费年限是计算年这11年,武汉和深圳缴费两地重叠,计算算深圳缴费年限6年(在武汉缴费的这6年个人账户资金退回个人仅一万余元),加上的3年,她的实际缴费年限长达20年,又因为她是干部身份,从1984年干部身份确立到1995年间经过社保局的认定还有10年10个月的视同缴费年限,总的计算下来,总缴费年限有30年10个月,就是这样一个缴费计算接近31年的在深退休人员,当她知道每月只能拿到1878的养老金时,顿时无比心寒,心中的怒火油然而起,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退休教师状告社保局的那一幕。    为什么社保局核定的养老待遇让这位从教31年的老教师的心理落差如此巨大呢?,问题就在于深圳市对待外来人口在养老待遇计算上的一系列制度门槛。据知法人士分析,深圳当局也有误导行为,在深务工者也没想到深圳后来有了允许他们在深退休的新政策。既然允许在深退休,就应该按照深圳当地的退休标准核算其退休工资,让他们在经济特区深圳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邵老师不过是政府腐败官员漠视民生践踏法规官官相护肆意妄为的混蛋行为的受害者之一,也是具有中国特区特色的又一不公现象的缩影!一辈子奉献教育事业到头来不及下岗工人的生活补贴,看看同是深圳的公办退休教师的高其几倍的退休金,法官又依据的是什么狗屁政策?在职时政府无视中央文件精神不按同工同酬对待民办教师,离职后还不让其老有所养!而政府官员每年用公款就吃掉了9000个亿啊,政府怎么忍心让这些执教一生的教师们风浊残年之时没有一点尊严像乞丐一样衣食无保呢?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都是人民教师,都是国家公民,政府怎么能够厚此薄彼呢?政府有责任也有实力解决民办教师的养老问题!这是政府的形象问题啊!异地社保转入深圳有陷阱?  来到深圳石岩公学工作的她,2001年开始单位给她每个月按照1500元的缴费基数购买社保,实际上她的工资却是5000元左右,因为不确定退休的时候是否可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她在武汉的社保一直也在购买(从1995年开始算起)。  早在2012年4月份,她从石岩社保站那里听说广东户籍的缴费满5年就可以跨省转社保,但社保局人员并没有告诉她内地转移过来的缴费不算年限,于是她立刻把武汉已经交了17年的社保转入深圳,因为武汉和深圳的社保缴费有部分重叠(2006年-2012年她同时在两地购买社保,重叠有6年),所以社保局当时退给了她1万多块钱。  随后,到了2012年9月份,年满50岁的她因电脑自动卡断被迫办理退休,让人奇怪的是,当她去宝安区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工作人员先是阅读文件核实政策,竟然说她在深圳没交够十年不能办理退休,可明明深圳社保局已受理,三月份已有新政策规定广东户籍只需缴纳五年以上的社保就可以在深圳退休,于是她把石岩社保科的林科长办公室电话给他们联系,他们通完电话后竟然又合乎规定给办了,可见深圳社保部门内部对具体的制度等都不熟悉不统一,说明社保政策有很多漏洞。  这样的折腾还不算,当社保局经过计算,告诉她每月养老金只有730元的时候,她感觉到“莫名其妙!肺都气炸了!”  在深圳,关于异地转移社保的规定直到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才予以说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可申请重算。新条例对市外的缴费年限的转移接续作出规定,不管是调工调干、积分入户、购房入户、夫妻分居随迁入户或是户籍未迁入深圳但在深圳就业的人员,其在市外参保年限可以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新条例的实施时间是日。  对于2012年9月份试图以工人身份办理退休的邵老师来讲,她从武汉转入深圳的十多年社保无法算作缴费年限,这个足可以说明了深圳社保政策是多么坑人,忽悠人们把社保转过来,却不算缴费年限,这不是赤裸裸的欺骗吗?对此,社保局曾经对公众的回应是这个样子的:“由于我们的养老保险新条例即将实施,与国家的法规有点滞后。这部分人员目前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是没有把内地的缴费年限算进去的,这部分参保人跟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后,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好一个“法规滞后”,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难道想不到这样的滞后会给老百姓带来多少麻烦吗,一方面给人办理社保转移,同时又不算人家的缴费年限,这么明显的忽悠和欺骗,社保局难道没有意识到吗?  同时,对于在2012年退休的邵老师来讲,她面临的还有另一个困扰很多原国企或集体所有制员工的社保政策问题,就是当年的干部工龄不算在社保缴费之内。  2012年底才通过的新条例才对非调入的原国有或集体制单位的员工的连续工龄予以认定,明确了非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新规定,若参保人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这样造成了一个新的不平等对待,深圳市社保局人为地把深圳退休人员分三,六,九等,在计算退休金时采用几种计算方法,导致调入和非调入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待遇相差几倍这也导致了大量的退休工人站出来维权反对这种制度设计。(非调入人员:他们是如何被深圳养老政策坑的!/html/xsdytd/lgrd/4011.html)  因为深圳特区的社保条例直到日才予以实行,所以邵老师在2012年申请退休时,不仅从武汉转过来的十几年社保不算缴费年限,她在年之间10年10个月干部身份的视同缴费年限也是不予计算的。  不甘心的她,知道每个月只能拿到730元钱,希望延后退休能拿到满意的养老金,于是就申请了继续缴纳社保,并在电脑上由工人身份更改为干部身份,没想到退休时深圳社保局又按工人身份给其核定养老金。多么滑稽可笑!两种社保计算方式:深圳VS广东省  除了调入和非调入的退休人员在社保政策上被区别对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保险养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广东省的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深圳的参保人,其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按深圳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未满十年,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虽然2012年的邵老师申请延迟退休,但是,到了2015年,身体不好的她不得不与学校协商离职,这个时候,53岁的她在深圳的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9年,未满10年,属于可以在深圳退休,但养老待遇不是按照深圳的标准来计发,而是按照广东省的标准。邵老师只差一年就在深圳缴费满10年,可偏偏就是这1年之隔,虽然她可以在深圳退休,但养老待遇却不能是深圳的。  2015年7月深圳市人社局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深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调整,人均增加280元/月,目前,待遇调整的相关工作已基本完成,据统计,深圳市将有23.3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享受本次养老待遇调整,调整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3615元,对于在深圳退休,养老金每月只能拿到1800多的邵老师而讲,巨大的心理落差油然而生。  但是广东省各地养老的严重不平等由来已久,早在2010年南方日报就报道说:在广东省,只有深圳、广州、东莞、珠海、中山6个地级市的养老金水平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其余16个市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于一个经济强省,如果说有16个市超出全国平均标准还可以理解,但是现在16个市低于全国的标准,就怎么也说不通了,现在广东各地的养老金水平与广东经济强省的地位完全不匹配”  在极度不平衡的养老金水平下,对于在深圳退休却只能拿广东省的养老金标准的退休人员而言,巨大的内心落差是必然的。  对于把外地社保转入深圳的企业退休人员而言,深圳实际缴费满10年是一道坎,虽然邵老师的总缴费年限达到近31年,但是户籍制度的限制让他无法享受在深圳退休的待遇,因为她是广东户籍(茂名)可以缴费满5年在深圳退休,但又因为缴费不足10年,于是就出现退休深圳,拿的却是被地区和城乡不平衡严重拉低的广东省的养老金标准,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等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平衡深刻烙印在救命的养老金上,对于无权无势的人们而言,我们除了默认和无奈,难道不需要做出更多的呐喊和行动吗? 分享到:
0&1&&&&...&020-sqsh@nandu.cc报料地图媒体关注第一现场--深广电第一现场--刘颖--南方都市报深圳都市报--王飞翔报料达人|||||||||/||
您的位置:&&&&> 正文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文单位:教育部 文  号:[80]教计字267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
  最近,接到一些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二、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育部
您的位置:&&&&> 正文各省解决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
教人[2011]8号
一、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
二、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6、保障教师正常补充需求。
7、加强临时聘用教师管理,对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病假以及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增加等原因,出现教师临时短缺,应首先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现在教师中调剂交流解决,难以调剂的,可以临时聘用教师。对临时聘用教师,要严格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8、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确保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9、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紧部署,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政策,保障经费,落实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评价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0、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高度、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会热点,要深入细致的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对代课教师特别是被辞退的代课教师要给予更多关怀,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好后顾之忧。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
豫教人〔2012〕18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教育厅等四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
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2)184号》
根据《爰抑谐て诮逃母锖头⒄构婊僖2010―2020年)》和教育部丶人社部丶财政部丶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妥善解决。
第二条(三)项:妥善做好辞退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丶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条: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于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各地应予落实。
2012年8月13日发布
成都市解决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 保险名称: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二.人员范围:在本市任教满一年以上清辞退民办代课教师。
三.身份认定:
1.用人学校初审、查阅资料、走访证人、核实书面证词。
& 2.初审公示。
& 3.确认公示。
& &4.县区教育局审批确认。
四.参保办法:各县区自行决定。
五.缴费标准:依本市职工1992年至2008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8%的费率,其中用人学校20%,1291元/年、107.59元/月,教师个人8%、516.40元/年、43.03元/月。均一次性交费。
六.据体问题处理:
1.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2.任教年限精确到月。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教龄)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次月退休;缴费年限(教龄)超过15年的,待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退休。
4.已参加农保的可自愿转改参加本保险。
5.原依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的(即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任教年限缴费后,养老金合并计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文件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17日
来源:会员转载
作者:佚名
新政办发〔2010〕207号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
&&&&&&&&&&&&&&&&&&&&&&&
&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 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 监察厅为妥善解决好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在落实《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按照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农村教师队伍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适当从宽、稳妥有序、有情操作的原则,结合现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宏观指导,地州组织,以县为主具体实施的工作思路,切实解决好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二、实施范围及办法(一)实施范围。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或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乡(镇)、村公办学校(含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民办公助学校)自聘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曾经在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同一乡镇、村公办学校(含塔什库尔干县县城学校)实际代课满1年以上且已离岗的教师(代课期间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整代课岗位的教师,代课年限可累计计算),以及符合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招聘条件但经考核未能转为正式教师的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包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已实现稳定再就业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二)实施办法。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采取经济补偿、多渠道再就业、纳入养老保险及城乡低保等措施解决。1、经济补偿自治区建立补偿机制。按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自治区统筹,以县为主,补偿资金分年度到位。已离岗代课教师按照代课年限,每代课一年给予离岗上年度本县(市)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领取经济补偿金应签订相关协议。2、多渠道再就业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未就业的代课教师实现就业,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办法和方式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优惠政策予以扶持。要把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作为村级后备干部,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注重推荐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为村干部人选。农村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要面向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进行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3、纳入养老保险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试点县(市、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关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条件等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规定执行。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本人自愿,签订协议,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费率统一按20%补缴。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开始代课的,补缴年限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1996年1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开始代课的,补缴年限从实际代课之日起计算。补缴费用由离岗代课教师个人承担,财政予以适当补助。(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男、女年龄分别达到或超过60周岁、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财政补助。为减轻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是:不满5年的财政不予补助;5-10年(含5年)每人平均补助0.5万元;代课满10年以上(含10年)每人平均补助1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养老保险补助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财政补助经费分年度到位,并直接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发放给个人。4、纳入城乡低保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按现行政策统一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实施分类救助。已享受过当地安置补偿政策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当地安置补偿待遇低于自治区的,由各地政府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差,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工作步骤(一)调查摸底,严格界定范围。根据此次确定的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范围,各地、州统筹指导,各县(市)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花名册,并在学校、村、乡镇、县(市)分别进行公示,重点公示教师的代课经历,同时要在自治区和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经逐级公示无异议,由地、州将确认后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花名册及统计表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州根据自治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州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经费测算,报经自治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实施。各地、州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工作方案,第一步按要求组织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身份的认定;第二步组织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经济补偿费用的发放;第三步组织人员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的审核工作;第四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代课教师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四)工作总结。各地、州就本地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形成专题报告(附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花名册、统计数据分析)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要在&&& 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四、实施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切实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有效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自治区成立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各地、州(市)、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统筹领导,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二)加强政策宣传,把握舆论导向。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广大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关心。此项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加强宣传,讲清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同时,要防止其他人员盲目攀比,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三)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在地、州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教育、编制、人社、财政、民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分工协作。教育部门负责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摸底核实及身份认定;人社部门负责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工龄认定以及养老保险等相关待遇的审核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等相关经费的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及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检查。(四)阳光操作,严肃工作纪律。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必须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代课教师的身份确认、人员名单,到经济补偿数额等各个环节都要及时公布,做到阳光操作,确保代课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提出的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力争政策不留死角,工作不出漏洞。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五)有情操作,防止工作简单化。各级各相关部门都要带着感情解决好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对于类似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内容中所涉及范围的,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过贡献的,要从实际出发,参照本意见中的办法和原则制定解决办法。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有情操作,防止因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附件:自治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附件:自治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
&&&&& 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尔肯江.吐拉洪(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组长:靳诺(自治区副主席)成员:景海燕(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刘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德忠(自治区教育工委书记、教育厅党组书记)吐尔逊.伊不拉音(自治区教育厅厅长)杨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王富强(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宋振亚(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李伟(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韩新城(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赵德忠同志兼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新疆自治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管理[新ICP备号]
珲政发〔2012〕14号
珲政发〔2012〕14号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
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通知》(延州政办函[2012]29号)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指公办中小学,下同)已辞退代课教师实际情况,统筹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问题,推动基础教育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解决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
(一)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
1.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根据本人代课时间,为已辞退代课教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
按照其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月工资标准低于当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际代课时间按已辞退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2.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积极引导已辞退代课教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已辞退代课教师,可按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3.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市中小学代课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上,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教龄补贴,直至本人去世。教龄补贴按照已辞退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每满1年,每月发给10元,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教龄补贴。
4.纳入择优招聘公办教师范围。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工作中,具有《教师资格证》并符合中小学教师招聘条件的已辞退代课教师,可纳入教师公开招聘范围。具体招聘条件、招聘办法、照顾政策等与其他应聘人员相同。&&&&&&&&
(二)已辞退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确认。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我市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确认工作。街道、乡(镇)政府和原学校协助组织实施。
1.申请。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或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
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代课教师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代课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代课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
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对其真实性给予证明,加盖保存部门公章。
2.初审。原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报送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提供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教龄按本人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3.复审。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已辞退代课教师有关信息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
4.公示。将复审后符合条件的已辞退代课教师名单及教龄信息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在该人所在乡(镇)、居住地、原学校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确认。公示结束后,提交我市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二、妥善解决原辞退和离岗退养民办教师问题
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市政府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年老病残民办教师,市政府要提高退养补助费标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上述被辞退民办教师符合领取条件的,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具体办法与已辞退代课教师相同。
三、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一)保障教师正常补充需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健全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落实所需经费,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需要。要通过实施免费师范生、“特岗计划”、“师范生实习支教”、“三支一扶”等支教计划,着重培养面向偏远农村学校“下得去、留得住”的教师。
(二)严格临时聘用教师管理。对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病假以及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增加等原因出现的教师临时短缺,应首先由学校主管部门在辖区现有教师中调剂交流解决,难以调剂的,可以临时聘用教师。对临时聘用教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四、责任分工
(一)市教育局。负责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牵头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落实吉教联字【2012】12号文件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情况上报市政府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已辞退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确认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化原则,根据省规定的政策,核定当期当地教师平均工资、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教龄补贴工作,负责已辞退代课教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测算落实我市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待遇所需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牵头组织申报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四)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已辞退代课教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我市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数额,按照有关部门认定的已辞退教师和生活补贴标准,认真做好发放工作。
(五)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已辞退代课教师,按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工作。
(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市中小学教师编制空余情况和岗位需求情况,科学分配编制。
(七)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要密切关注已辞退代课教师的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
(八)信访局。负责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接待、政策解读和思想引导工作。
(九)街道办事处。各街道按照市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张贴宣传单等),认真做好本街道的宣传工作。要保证让每一位曾经从事过代课教师的居民,特别是曾在农村现已迁入本街道居住的居民,都能了解市政府的文件精神,按时都到原代课学校登记,不留任何工作死角。
(十)各乡(镇)政府。按照市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做好已辞退代课教师提供的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的初审工作,各乡(镇)的不少学校已合并或撤销,所以需要详细的布置和调查,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已辞退代课教师有关信息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
五、确保解决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是妥善解决我市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好落实。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郑昌权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于锦仙为副组长,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民政局、编办、信访局、监察局、公安局、各街道和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妥善解决我市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的具体办法或工作方案。
(二)精心组织实施。妥善解决我市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会热点。要搞好已辞退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核查确认工作,对在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对已辞退代课教师要给予更多的关怀,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要深入细致做好已辞退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平稳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三)明确完成时限。全市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的确认工作从2012年6月1日开始,利用1个月的时间彻底完成确认工作。前期的申请、初审工作在6月
30日前完成,负责申请、初审工作的学校、。
(四)相关文件及附件请登录珲春市教育局网站下载,网址:/。
附件:1、珲春市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珲春市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民办)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5份)
3、珲春市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民办)教师人员花名册(一式5份)
4、珲春市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民办)教师教龄证明认定表(一式5份)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珲春市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郑昌权&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于锦仙&
市政府秘书长
员:秦奉锡& 市教育局局长
市人社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磊& 市社保局局长
市编办主任
市信访局局长
市档案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监察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靖和街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新安街办事处主任
河南街办事处主任
近海街办事处主任
马川子乡党委书记、乡长
三家子乡党委书记、乡长
英安镇镇长
敬信镇镇长
板石镇镇长
春化镇镇长
哈达门乡乡长
密江乡乡长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教联字[2012]12号)精神,依据《州人
的服务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参加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办法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补助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三、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
  (一)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四、时间要求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认真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补缴金额等审核认定工作,组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督促教学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补助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登记工作,为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补助资金,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肃政策纪律,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主题词:教育 教师 保险 意见 通知
河北秦皇岛:为民办代课老师发养老补助
2011年11月08日 08:30:22  来源: 人民日报
】【】【打印】【关闭】
  针对农村原民办、代课老师晚年收入来源没有保障,生活比较困难的实际,作为河北首个试点城市,秦皇岛正式启动相关方案,将在12月21日至31日首次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使他们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秦皇岛市共有离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一万余人。按河北省政府要求,发放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5∶5的比例分担;非直管县按照省、设区市、县2.5∶2.5∶5的比例分担。
  秦皇岛规定,凡年满60周岁、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是农村户籍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此次养老补助。
  该执行标准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龄补助按每个工龄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所在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据悉,从明年1月1日起,这项惠民举措将在河北省全面推开。(记者李增辉)
你尚未登录或可能已退出账号:(请先或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30年工龄退休金是多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