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组成部门部门最多可以审批多少使用土地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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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 11:38:00&&&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九年三月一日 &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指导和审核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或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家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研究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并监督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省政府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省内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和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规划管理。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
  (二)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厅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我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省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的政策措施。
  (五)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国家和省拨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以及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负责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制定全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政策和办法,管理指导全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
  (七)土地开发整理处。
  拟订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政策;拟订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建设。
  (八)地籍管理处。
  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以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订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划;拟订土地权属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订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对土地供应实行全程监管;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指导并实施基准地价更新,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十)地质勘查处。
  负责探矿权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探矿权市场和地质勘查资质;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和纠纷;承担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采矿权管理。负责组织拟订省内国家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负责落实国家有关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管理制度和规定;制定并下达开采总量控制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管理采矿权市场;拟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组织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依法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
  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组织拟订我省实施办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核定、矿产资源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三)地质环境处。
  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矿泉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热水、矿泉水勘查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工作;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四)执法监察处。
  组织对全省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矿产的非法开采、非法勘查、非法转让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十五)科技外事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全省国土资源行业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建设的管理;组织管理全省国土资源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人事处(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全省市(州)国土资源局党政领导班子及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处级干部的管理;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七)信访处。
  负责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的受理、调查;协助有关处室办理听证事务;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土地监察专员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二)执法监察处对外使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名称和印章。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李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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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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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审批权限
  A 建设用地审批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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