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经典的万科敌意收购购 案例和手法

出自 MBA智库百科()
敌意收购(Hostile Acquisition)
  敌意收购是指的经营者拒绝与收购者合作,对持反对和抗拒的收购。
  通常在不与对方管理层的情况下,在暗自吸纳对方,以突然袭击的方式发布,目标公司管理层就会对此持不合作的态度,要么出具意见书建议拒绝,要么要求召开公司管理层采取措施,因此敌意收购通常会使得收购方大幅度地增加收购成本。
  敌意收购是经过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双方的合作, 旨在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手中所持的股份,取代其目标公司的地位而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因此在法律上的效果即引起了股权关系的变更。敌意收购的包括以下内容:
  ①敌意收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在敌意收购中, 收购方、目标公司以及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均参与其中, 他们虽然并非都是敌意收购的直接当事人, 但是他们各有自己的利益主张, 都是敌意收购的人。而敌意收购的法律制度是以平衡各方关系人之间的利益为宗旨的, 通过赋予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更多的权利, 对处于优势的当事人更多的课以义务, 来对敌意收购这一行为予以法律规制。
  (1) 收购方及其权利和义务
  有学者将敌意收购者称为公司袭击者(CorporateRaider) , 收购者一般都是经过对目标公司的、、、收购的成功概率作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后, 在上买入目标公司的股份, 以达到该公司的目的。因此, 在敌意收购中, 收购者处于主动的优势地位, 法律对其规定了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义务, 以保障其他当事人的。在信息披露过程中, 收购者应该对其收购的目的、收购要约内容及收购的股份递增过程等事实进行披露。在此过程中, 第一, 应该做好提前警告系统( 即持股预警披露制度) 。其具体情况包括: 大股东首次披露持股比例; 收购人持有股份数额增减变化的披露; 预警体系中持股问题。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 收购人往往与他人联手共同在股市买入目标公司, 等到收购方宣布达到首次披露的持股数额时, 实际上已经拥有了目标公司不止这个比例的股份, 对目标公司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各国还大都规定了关联人持股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原的一个重大立法缺陷就是没有规定关联人持股问题, 但是, 在2005 年10 月27 日审议通过的重新修订的《证券法》第86 条就规定了持股预警披露制度。第二, 应该做好要约披露制度。各国收购法是围绕着收购要约展开的, 因此, 要约披露制度便成为公司收购行为制度的核心。敌意收购中的收购方要约披露的基本原则就是使目标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获悉一切有可能影响的。第三, 收购者的消极不作为义务。根据各国证券法的立法可以看出, 各国中都明确规定: 禁止在披露过程中作不实披露, 故意以虚假的、误导的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作出与自己内心意思不相一致的行为, 以及禁止内部人员利用便利条件先获得信息, 再利用这些尚未公开的信息为自己谋求利益, 给其他股东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
  (2) 目标公司及其权利和义务
  由于目标公司与收购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因此目标公司在敌意收购行为中有权获悉相关的信息; 可以对其股东作出建议, 表明对该收购的态度;可以对收购方的不合法行为提出抗辩, 并且可以通过合法程序采取一定的反收购措施。对于目标公司来说, 敌意收购的法律后果就是的更换,这直接关系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 因此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在敌意收购中的义务主要是对其股东所负有的一系列义务, 目标公司董事的( ) 和( Duty of loyalty) 是董事在中的要求。其具体表现在于: 第一, 目标公司获悉收购人的收购意图后, 有义务及时通知股东的义务: 第二, 禁止阻挠行为, 当真正的要约已经向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传送或目标公司董事会有理由相信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后, 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可在未经股东与股东大会予以批准的情况下, 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行为, 在效果上令该项真正的要约受到阻挠或使股东根据要约的利弊去作决定; 第三, 在出价结束或被宣布为无条件以前, 董事不得; 第四、董事们应当保留独立的以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 说明出价是否公平合理,并将这种咨询意见通知股东。当收购要约结束后, 目标公司董事会负有出具意见书的义务, 此意见书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提出, 披露方式与收购者的公告文书的披露方式相同。
  ②敌意收购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其特性
  就其性质而言, 公司敌意收购是公司控制权交易的一种形式, 是以目标公司有份的买卖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成为收购客体的公司股份必须具有可流通性和有表决权两大特征。我国《证券法》对收购客体未作任何限制。目前, 收购的客体仅限于“发行在外的”。境外相关立法都有规定,附有可取得有表决权股份的其它亦属于公司收购的客体, 如、、优先认股权证、附有新股认股权的等。在我国,只要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都享有, 所以从这一点讲, 都可以成为某次收购的标的。但实践中,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已有发行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 我们有必要考虑应将这些权益证券纳入公司收购的对象范围。
  公司收购的出现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更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确立的结果, 尤其是从特许设立转为准则主义, 并允许法人持股, 使公司收购成为的一个重要手段而被广泛利用。自敌意收购于20 世纪60 年代后期在美国展开后即成为人们议论的中心。对于敌意收购的,更是褒贬不一。
  首先, 敌意收购通过更换不称职的管理层能够降低。代理成本不可克服。公司在无效率的管理层支配下效率极低, 反映在公司股票价格上就是股票价格的持续走低, 这将会引起收购者的注意, 一旦实现了收购, 管理层将被代替和惩戒。在新的更具有经营才能和的管理层的指挥下, 公司的经营效率和股票价格都将上升。即使对从未成为收购目标的公司而言, 股东也会从敌意收购中获益, 因为敌意收购带来的潜在的“袭击者”( Corporate Raider) 及收购危险会使管理层竭尽全力勤勉履行, 最大效率的来提高,从而使公司免遭收购。
  其次, 敌意收购形成了, 产生了。收购完成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联合在一起, 他们在管理、和运营方面实现了和协同, 此时产生的价值要远远大于资产分离时的价值。这种协同可以表现为的互补、的下降、开支的减少等。这种理论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
  当然, 敌意收购本身还具有一些弊端。由于收购未必就是经营者管理不善带来的后果, 经营良好的公司也可能遭到袭击, 因此, 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有可能不会有足够的压力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另外,要成功的实现收购, 收购公司花费巨大的成本,包括聘请法律顾问、财务专家和对目标公司的调查分析所要支付的。并且, 由于敌意收购的成功往往意味着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下台,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地位, 目标公司管理层也往往会动用一切力量来抵制收购, 这种激烈的收购和反收购战会造成的巨大浪费。此外, 收购成功后, 随着管理层的被更换, 原来由目标公司管理层建立起来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良好的合作关系、信任关系也可能会中断, 这都是公司在收购成功后在发展中所要面临的问题。
  事实上, 在我国, 敌意收购的作用与意义是两方面的。随着我国股改的完成, 上市公司收购的大环境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作为一个标志,“敌意收购”应运而生。如何理解的变化,“敌意收购”对我国的发展意味着什么, 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据我国并购专家、联合证券并购与私募融资总部刘小丹先生分析, 由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环境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对于收购而言, 市场解决了两大问题, 其一是对公司的合理估值。由于不再存在, 不同种类的股票价值统一, 因此通过市场可以实现对整个公司的。若投资者认为被低估, 那么便有可能发起收购。全流通解决的另外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便是市场的流动性得以解决。这显然是并购最需要的基础条件。以往
  收购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实现价值退出的通道也是如此。这种低效率的流动显然是并购发生的严重阻碍。而在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下, 交易各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的选择来实现进退之战略, 这必将带来并购数量的增加以及并购手段的丰富。另一方面, 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将推动并购市场的。主要表现为、《证券法》以及配套的等系列, 对、股权支付等一系列重大制度做出调整或者安排, 为并购的发生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支持和保障。在我国,“敌意收购”对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而言未必是“洪水猛兽”, 相反有可能是促进完善、效率提升的有效手段。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在目前中国市场, 应该更多的鼓励敌意收购的发生而不是限制。
  在中国证券史上,90年代宝安、延中的控股大战以及大飞乐、小飞乐的收购案都是的经典案例,且大多成功。
  在美国证券史上,此类恶意收购也层出不穷,日上午,恶意收购案就是一例。当天,两家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仁科同意以每股 26.50、合总额103亿美元的被甲骨文收购。从收购过程来看,从正式决定收购完成,甲骨文先后对收购价格进行了5次调整,从最初的63亿美元调整至73亿美元,然后调至94亿美元,又到77亿美元,而最后以103亿美元,前后历时18个月。
  日早晨,澳大利亚中西部公司(Midwest)挂出大股东的声明,截至7月10日,中钢总计持有Midwest股份已达到213,840,550股,持股比例达到50.97%,获得了Midwest的控股权。分析人士称,此项目是中国国有企业的第三次海外敌意收购尝试,也是第一宗成功的敌意收购案例,已无需澳官方再行审批。对于鼓舞中国企业开展会产生积极影响。
  一位熟悉中钢的分析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中钢在澳洲对中西部公司的成功收购,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在其他国家的资本市场上成功完成的“没有被邀请的要约收购”(unsolicited takeover),也就是大家所称的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 此项目仅是中国国有企业的第三次海外敌意收购尝试,也是第一宗成功的敌意收购案例。其他中国公司很有可能会受此鼓舞,更加积极地实施他们的海外扩展计划。
  敌意收购的法律关系分析
  敌意收购是经过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双方的合作, 旨在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手中所持的股份,取代其目标公司的投资者地位而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因此在法律上的效果即引起了股权关系的变更。敌意收购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①敌意收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在敌意收购中, 收购方、目标公司以及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董事均参与其中, 他们虽然并非都是敌意收购的直接当事人, 但是他们各有自己的利益主张, 都是敌意收购的利益关系人。而敌意收购的法律制度是以平衡各方关系人之间的利益为宗旨的, 通过赋予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更多的权利, 对处于优势的当事人更多的课以义务, 来对敌意收购这一经济行为予以法律规制。
  (1) 收购方及其权利和义务
  有学者将敌意收购者称为公司袭击者(CorporateRaider) , 收购者一般都是经过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股票价格、股权结构、收购的成功概率作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后, 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目标公司的股份, 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因此, 在敌意收购中, 收购者处于主动的优势地位, 法律对其规定了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信息披露义务, 以保障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 收购者应该对其收购的目的、收购要约内容及收购的股份递增过程等事实进行披露。在此过程中, 第一, 应该做好提前警告系统( 即持股预警披露制度) 。其具体情况包括: 大股东首次披露持股比例; 收购人持有股份数额增减变化的披露; 预警体系中关联人持股问题。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 收购人往往与他人联手共同在股市买入目标公司股票, 等到收购方宣布达到首次披露的持股数额时, 实际上已经拥有了目标公司不止这个比例的股份, 对目标公司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各国证券法还大都规定了关联人持股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原《证券法》的一个重大立法缺陷就是没有规定关联人持股问题, 但是, 在2005 年10 月27 日审议通过的重新修订的《证券法》第86 条就规定了持股预警披露制度。第二, 应该做好要约披露制度。各国收购法是围绕着收购要约展开的, 因此, 要约披露制度便成为公司收购行为制度的核心。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中的收购方要约披露的基本原则就是使目标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获悉一切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第三, 收购者的消极不作为义务。根据各国证券法的立法可以看出, 各国信息披露制度中都明确规定: 禁止在披露过程中作不实披露, 故意以虚假的、误导的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作出与自己内心意思不相一致的行为, 以及禁止内部人员利用便利条件先获得信息, 再利用这些尚未公开的信息为自己谋求利益, 给其他股东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
  (2) 目标公司及其权利和义务
  由于目标公司与收购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因此目标公司在敌意收购行为中有权获悉相关的信息; 可以对其股东作出建议, 表明对该收购的态度;可以对收购方的不合法行为提出抗辩, 并且可以通过合法程序采取一定的反收购措施。对于目标公司来说, 敌意收购的法律后果就是公司控制权的更换,这直接关系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 因此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在敌意收购中的义务主要是对其股东所负有的一系列义务, 目标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 Duty of care) 和忠实义务( Duty of loyalty) 是董事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总体要求。其具体表现在于: 第一, 目标公司董事会获悉收购人的收购意图后, 有义务及时通知股东的义务: 第二, 禁止阻挠行为, 当真正的要约已经向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传送或目标公司董事会有理由相信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后, 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可在未经股东与股东大会予以批准的情况下, 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行为, 在效果上令该项真正的要约受到阻挠或使股东根据要约的利弊去作决定; 第三, 在出价结束或被宣布为无条件以前, 董事不得辞职; 第四、董事们应当保留独立的财务顾问以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 说明出价是否公平合理,并将这种咨询意见通知股东。当收购要约结束后, 目标公司董事会负有出具意见书的义务, 此意见书应在股权期限届满前提出, 披露方式与收购者的公告文书的披露方式相同。
  ②敌意收购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其特性
  就其性质而言, 公司敌意收购是公司控制权交易的一种形式, 是以目标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买卖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成为收购客体的公司股份必须具有可流通性和有表决权两大特征。我国《证券法》对收购客体未作任何限制。目前, 收购的客体仅限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境外相关立法都有规定,附有可取得有表决权股份的其它有价证券亦属于公司收购的客体, 如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优先认股权证、附有新股认股权的公司债券等。在我国,只要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都享有表决权, 所以从这一点讲, 都可以成为某次收购的标的。但实践中,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已有发行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 我们有必要考虑应将这些权益证券纳入公司收购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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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意收购一定是坏事吗?真要摊上了咋办?
宝能与万科之争,已经让人闻得到血腥味了。这一场收购与反收购之战,注定会成为中国商业史上的划时代事件。而敌意收购,这个反复出现的财经术语也进入了大众视野。万科总裁郁亮指宝能系是“敌意收购”,而王石表态“在伦理上,敌意收购是不善的”。因此,万科宝能之争被一些人视为资本和道德的拔河。那么什么是“敌意收购”?该怎么看待敌意收购?● 什么是敌意收购?所谓“敌意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由于并购本质上只是资本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无所谓善恶。所以,“敌意”并非贬义词,如何判断敌意完全取决于原管理层对收购是欢迎还是拒绝。而据财新报道,一位接近万科的人士认为,“宝能系”和万科管理层的沟通并不坦率透明,万科管理层对“宝能系”的真实意图并不掌握。热衷于敌意收购的资本家通常会被冠以“门口的野蛮人”这样不雅的绰号。这里的野蛮人并非举止粗俗,不懂文明的人,而是指那些不受股东和管理团队欢迎的收购者。● 哪种公司最容易遭遇敌意收购?敌意收购,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上世纪80年代,美国资本市场就有过一股敌意收购潮。一般来说,由管理层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越分散,市场估值越低,就越有可能成为敌意收购的对象。万科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且原第一大股东华润的持股长期保持在15%以下,是“敌意收购”的绝佳目标。一位金融界人士说:“在国外,万科这样股权高度分散的好公司,早就被收购好几轮了。在国内,去年监管政策改了,放宽了险资投资不动产的限制,他们才开始大规模举牌。”这正是令许多人疑惑不解的地方,21年前的“君万之争”已经提前预示了风险,但王石仍不为所动。@潘石屹就在微博上说:“与冯仑通电话,问万科的事。他:一会儿见王石。我:代我向困难中王石,表达我对他们的支持和对他人品尊敬。冯:你有什么办法?我:没有,王石为什么不早点做些安排,如控制权方面?冯:许多朋友都提过许多建议,但王石不采纳,他坚持他的‘三观’。什么是三观?又一新词。”此外,国际并购史的经验表明,敌意并购较多是针对经营不善但资产上佳的企业。● 敌意收购的手法有哪些?又有什么风险?在过去多个敌意收购案例里,敌意收购者和目标公司不仅要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代理权争夺,运用法律的手段开展收购和反收购措施,还利用舆论为己方造势,展开公关大战。敌意收购者通常会在二级市场上推高目标公司股价,促使流通股票都流向收购者,在持有公司股票(包括可转债)达到一定数量以后,敌意收购者就有权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80年代末,华尔街杠杆资金KKR收购RJR-Nabisco烟草和食品公司就是一个经典案例。当时因为外界总是担心烟草公司面临诉讼压力,投资者对烟草行业信心低迷,所以RJR的股价一直被低估。为了使公司摆脱困境,RJR管理层于日发动融资收购:以每股75美元低价向股东发出收购要约。KKR迅速出价90美元,随后,又提高至109美元。RJR Nabisco管理层一度发起了反收购,将价格抬高至112美元。最后RJ接受了KKR公司109美元的价格。最后,这宗敌意收购涉及金额高达311亿美元。对宝能来说,只要持股20%以上就可以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从今年8月起,宝能系先是在15元/股左右的价格投入近240亿元,买入万科15%的股份,之后又用约100亿元的资金猛拉涨停,继续拿下5%的股份,如今宝能对万科的持股比例升至22.45%。据财经报道,作为宝能系主要收购平台的钜盛华,截至今年10月底,其账面现金仅为22亿,营收4.2亿,对比万科前三季数百亿现金、800亿营收,可以说是一起典型的“杠杆式”式收购。垃圾债大王米尔肯,后因陷入内幕交易丑闻而入狱。杠杆收购无疑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使用不当,会伤人伤己。20世纪80年代美国近30%的并购交易是通过杠杆收购实现。但包括KKR在内的美国杠杆收购最终还是走向衰退。原因很简单:债务太高,现金流跟不上。敌意收购的另一个风险在于,由于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抵触,敌意收购方只能通过公开市场信息来了解收购方,而无法进行尽职调查,因此对于收购方而言,由于不了解目标公司的内部信息和重大隐患,可能导致收购之后的风险暴露。● 对目标公司来说,敌意收购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支持敌意收购的人,认为敌意收购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他们从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出发,认为公司属于股东,而被管理层实际控制的公司有可能产生“代理人风险”,成为管理层谋求个人福利和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漠视股东的利益。因此,敌意收购被视为敲打管理层的一种市场手段。美国不少私募机构,在敌意收购管理不善、股价低迷的公司后,通过改造管理层、快速的大规模资产重组尤其是剥离亏损业务、非核心业务及裁员、压缩成本等手段,来尽快改善企业运营状况,提升公司股价。2005年格雷泽家族收购曼联,同样是杠杆收购,收购的一方也同样被当做了野蛮人。2015年是曼联被收购十周年,十年间,曼联俱乐部的市值比当年翻了一番,这一收购也成为了美国资本入主英超俱乐部的成功范例。反对敌意收购的人则认为,敌意收购取得控制权的一方,并不能将公司经营得更好。他们通常只会关注短期财务回报,在股价抬升后就退出,甚至会通过短线市场炒作、掏空目标公司、以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来获益。● 公司管理层又如何反制敌意收购?对于企业的管理层来说,敌意收购往往意味着他们将失去在公司中的核心地位及由此带来的利益,辛辛苦苦做企业几十年,到头来不过都是被资本玩弄的打工者。管理层反对收购也是市场行为,这在美国市场上很常见。法律学者@王江雨认为:“除非买家成为控股股东可左右董事会,否则大家都诉诸中小股东支持,即所谓proxy fight(委托投票权之争)。”管理者通常会采用毒丸计划(股东权利计划)、回购股份、金降落伞、鲨鱼排斥、白衣骑士等策略来避免被敌意收购。毒丸计划最常被使用,它的目的是为了稀释袭击者手中的股份,增加袭击者的收购成本。如2001年搜狐对抗北大青鸟时,赋予公司普通股股东一项优先购买权,一旦收购人持有搜狐股权超过20%,其他股东便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获得价值等于其执行价格2倍的优先股,或者将其持有的股权以2倍价格出售给公司。但万科很难使用毒丸计划。首先国内证券监管法规机制不是很健全,特别是涉及发行股票这个环节,需要很多审批。其次万科没办法证明宝能是恶意的,所以很难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在狙击宝能的过程中,万科使用过回购股份的办法。今年7月,万科宣布在100亿元额度内回购万科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13.7元/股。但截至日,万科回购A股股份数量为12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13%,回购金额仅1.6亿元。此次,王石利用舆论为己方造势,不断强调为中小股东而战(中小股东持股40%多,仍然是决定胜负的力量)。但在过去的并购案例中,流通股股东倾向于支持敌意收购方的情形并不少见。经验表明,A股散户投资人大多数习惯于频繁交易,以获取短期收益为目的。对他们而言,谁能让股价上涨,票就会投给谁。即使躲过了宝能,万科依然是敌意收购者眼中的香饽饽。很多优秀的公司为了避免敌意收购,都要实行AB股制度,把公司控制权牢牢掌握在公司创始人兼管理层手中。投资人@简直 认为:“公司避免敌意收购的最佳方法是让市值体现价值。”● 敌意收购,中小股东的利益靠谁来保护?审视宝能万科之争,有多重视角。但最恰当的视角还是回到市场本位。证监会发言人针对宝能系收购万科一事曾表态:“市场主体之间,收购与被收购是市场化行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监管机构不会干预。”万科是万科全体股东的,说到底,股东大会才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经济学者马光远说:“争夺控制权没有错,但切不可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必须记住,中国的公司法的权力架构仍然秉承‘股东会中心主义’,而不是欧美治理模式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切不可越俎代庖,为管理团队的私利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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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收购的方式有哪些,在国内有哪些操作方法,有哪些具体案例?
深入了解一下当年的年度大戏,法国达能恶意收购娃哈哈的案例,从开始达能就设套但最后不敌国人的机制/机智。你会回来点赞的。昨天期末考试完毕,今天到家,开始写。据 “由于当时对商标、品牌的意义认识不清,使得娃哈哈的发展陷入了达能精心设下的圈套。”娃哈哈的创办者及,最近遭遇了一件忧心的事:法国达能公司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51%的股权。“一旦得逞,中方将丧失对娃哈哈的绝对控股权。”对此显得。条款是精心布置?1996年,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了5家公司,共同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等产品。当时,娃哈哈占到了49%的股份,达能与百富勤加起来占51%。之后,香港百富勤在境外将股权卖给了达能,使达能跃升到了51%的绝对控股地位。当时,达能立刻提出,将“娃哈哈”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但遭到国家拒绝,因此后来双方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让没想到的是,合同中一项看似不经意的条款,却让娃哈哈在日后陷入被动。双方在合同上签署有这样一条:“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的进行考虑……”“这一条款简单说,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宗庆后说。因此这10年来,娃哈哈相继又与达能合资建立了39家,占目前娃哈哈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总数的39%。然而,合资以后,双方的合作并不愉快。其后,达能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这让宗庆后隐隐约约感觉到了不安。套取巨额资金才是目的?1999年,宗庆后和中方决策班子商量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这些公司建成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许是良好的业绩让达能觊觎。几年后,达能突然以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能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强行收购这几家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建立的、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10年接触,宗庆后不断揣摩达能合资和并购娃哈哈的真实目的。“最开始,我们单纯地认为,这是达能对娃哈哈企业及其生产销售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但其在中国境内接连不断地并购举动及其并购后的表现让我们渐渐认清了达能的真实目的:达能并购娃哈哈以及中国其他一些大企业的行为,不是为了将这些壮大,而是为了———将中方企业股权低价收购后再在国际市场上出售或上市,以套取巨额资金和利润。”宗庆后担心,一旦达能以51%股权的优势拿走娃哈哈的控制权,则娃哈哈极可能重蹈的履辙。“到时娃哈哈两万员工怎么办?娃哈哈这个品牌怎么办?”尽管达能持有合资公司51%股权,但整个娃哈哈集团经营、生产的决定权都集中在手里。在与达能合作近10年的时间里,凭借自身在娃哈哈多年累计的威望、强硬的工作作风,一直牢牢地掌控着娃哈哈的控制权。达能曾派驻研发经理和市场总监,但都被赶走。据悉,在与达能合作之初,与达能的“约法四章”就是宗庆后强硬作风的最好体现:第一,品牌不变;第二,董事长的位置不变;第三,退休职工待遇不变;第四,45岁以上职工不许辞退。[1]合资以后,双方的合作并不愉快。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企业实力的迅速增强、产品营销网络的日渐健全和产品形象的深入人心,娃哈哈亟须通过规模扩张和跨地区设厂来扩大产能。然而在投资建厂等诸多问题上,达能却与娃哈哈意见相左。比如,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同时也为了完成企业产品在中西部地区的产业布局,娃哈哈的决策层希望能够参与到西部大开发、对口支援、国家贫困区、建设等项目中去。但达能因为顾虑这些地区的消费能力,不愿意进行投资。因为是合资方,达能不愿意投资,娃哈哈也不能自行投资。双方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而就在此时,达能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这让隐隐约约感觉到了不安。在意识到与达能的合作不仅不能产生积极的意义,甚至还限制了娃哈哈的发展之后,1999年,和中方决策班子商量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这些公司大多建立在西部、对口支援的、国家贫困区以及等当初达能不愿意投资的地区,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到2006年,这些公司的总资产已达56亿元,当年利润达10.4亿元。或许是良好的业绩让达能眼红,几年后,达能突然以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强行收购这几家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公司建立的、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2006年12月,达能与娃哈哈就收购其余非合资公司签署了合同。但3个月后,反悔,并决定成立另一家销售公司,以期脱离原来合资公司的渠道,销售非合资公司的产品。日,披露达能强购娃哈哈事件内幕。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矛盾大白于天下。宗庆后对外宣称,与达能的合作事实上并不愉快,当初合资的初衷是用市场换技术,但现在看来不仅技术没有换来,市场也要失去了,而且完全是中了达能的“陷阱”。 没等达能方面做出反应,娃哈哈集团方面就接二连三地发动攻势,在媒体上的姿态简直用得上“悲壮”来形容。他声称,他现在最坏的打算是带领整个娃哈哈团队出走,另创一个品牌。之后不久,“娃哈哈全体销售将士”、全国经销商等纷纷发表声明,声援宗庆后,部分也声明支持宗庆后的立场。 说:“这违反了国家去年9月8日实行的《》中相关的条款,已构成对饮料企业的垄断。” 同时,指责原来的合同中限制娃哈哈生产与达能可能存在竞争的产品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应该予以修改。他说:“你限制我们不能生产与合资公司竞争的产品,但条款对你没有限制。而你实际上是收购了很多与我们有竞争的产品的企业,所以这个条款是不平等的,要修改。要么取消对我们的限制条款,要么增加对你限制的条款。” : “近年来,外资并购目标直指国内各行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并控股这些龙头、骨干企业,已经导致许多重要行业或龙头企业被其控制。这些外资利用其控股地位,说撤就撤,直接威胁到相关产业发展和。”董事局主席:“外资通过控股行业龙头企业从而控制整个产业只是暂时的,靠压是压不好的,靠控制是控制不住的,应该靠双方的融合才能实现双赢。”达能:完全是误会4月11日下午,达能方面如约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反击。达能亚太区范易谋说,达能方面已于4月9日正式向发出通知函,要求其作为合资销售公司的董事长,对“非法”成立的非合资销售公司准备启动法律诉讼程序。而且,如果30天内不采取任何行动,将自动启动法律程序,就违约责任提出正式诉讼。范易谋同时澄清说,这次收购娃哈哈旗下非合资公司的行动也不是外界风传的所谓“强购”,双方实际上早在去年12月就已经开始协商解决“非法”使用娃哈哈品牌的问题。他强调,外界传闻的40亿元不是用于“收购”娃哈哈,而是主要用于设备的购买、更新,还有土地的购买、使用等等。至于那些“非法”的公司,他认为完全是“不应该存在的”。 针对提出的合同陷阱问题,范易谋解释说,完全没有什么陷阱,“非竞争性的条款以及我们对于娃哈哈品牌的独有使用权”是达能与娃哈哈的合作协议中的一部分,而且,娃哈哈通过这个合同得到了达能的大笔投资。因此,就达能方面来说,现在对娃哈哈方面的要求并不过分,只是要求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来更好地发展合资公司。健力宝第一个声援:董事长叶红汉3日致函,表达了声援之意。4日,健力宝向经济参考报纸报提供了有叶红汉签名的信函传真件,信中说:“3月中旬以来,我注意到宗先生在保护民族品牌、反对外国垄断饮料行业,并积极提议立法限制外国恶意并购的举措。对此,我表示极大的声援和赞成。”[1]各民族企业声援网民观点新浪网将本报报道于首页位置转载,短时间内引起了点击率风暴,马上跟进,并以“达能收购娃哈哈等知名品牌,目的是否在于垄断饮料行业”和“娃哈哈遭遇达能强行低价并购,在目前外资并购中是否常见”为题进行了网上调查。目前已有上万名网友参与了该项调查。其中,93.61%的投票网友认为“达能收购知名品牌是为了垄断”,85.8%的网友认为目前外资收购主要目的在于垄断,而认为外资企业并购是为整体发展和外资收购是为了行业良性发展的仅占2.11%和3.25%‘。(要跟大家说一声抱歉,之前想详细答这个案例,是因为我在投资学这门课的课后研究做了这个课题。资料忘在学校,码字越码越觉得力不从心,就在网络上整合粘贴了事件的发展过程。╮(╯▽╰)╭ 原谅我的暑假综合懒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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