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告知事项 如果以前有告知事项中的病 后来得的病不是旧疾 理赔告知函受不受影响

您所在的位置:
& 健康保险 & 正文
瞒旧疾得新病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日11:21  
沈阳日报  
法院判定,如果投保人隐瞒的病情与出险的疾病毫不相干,则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网友晒出“潜规则”,买保险、存定期等附加条款出水…[]
沈阳市民王女士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后,不幸得了白血病住院治疗,但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是“未如实告知”其曾得过冠心病,在填写保单时有故意隐瞒病情之嫌。“得冠心病是发生在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好了,我觉得没有必要填写。再说得冠心病与得白血病有什么相干吗?”王女士提出了质疑。王女士能获得保险理赔吗?本期《法官说法》,记者请市法院民三庭法官解答投保人在保险时的告知义务。
投保重大疾病险后得重病
日,王女士与沈阳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万元。双方约定,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一类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王女士有无重大疾病进行了询问,王女士在询问事项中均作了否定回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王女士交纳了3000元保费,保险合同于日生效。
日,王女士因病就医,被医院确诊为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在遭遇这一人生打击时,让王女士略感欣慰的是,自己买了一份保险,可以用4万元的保险款来治病。同年11月7日,王女士申请要求支付保险金。
因“隐瞒病情”遭拒赔
日,保险公司作出拒绝理赔的决定。保险公司称:王女士违背了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王女士在保险前患有冠心病,故意隐瞒病史,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费。
王女士对此拒赔理由不能接受,“得冠心病是发生在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好了,我觉得没有必要填写。”王女士认为,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现在得的是白血病,两者并不相干,对本次出险无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责任。王女士于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法院认定旧疾与新病无关
沈河区法院认为,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对王女士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但询问的内容并不详细,未逐项询问,导致王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王女士未告知的疾病(冠心病)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的疾病(白血病)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并不具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投保时应实话实说
市法院民三庭法官告诉记者,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行业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之一,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保险法》规定,如果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比如有这样一个案子:王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安康保险,被保险人是其丈夫谢某。2005年3月,谢某因肝硬化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理由是:王某故意隐瞒了丈夫谢某在投保前曾患有严重肝病的事实,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院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投保人也要注意保险公司错误引用隐瞒病情条款而拒赔的情况。对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可以认定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重大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像本案发生的情形。而且,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不能无限地加以扩充。
[责任编辑:divohuo]
更多关于“”的新闻
( 13:40:37)
( 11:13:37)
( 11:54:39)
( 15:08:10)
( 05:47:44)
( 16:10:29)
( 14:31:38)
( 11:12:19)
( 08:41:42)
( 10:35:10)
财经天下评
腾讯微博:
同时更新资讯所属地
暂无更新,休息一会儿
白羊座(03.21-04.19)
金牛座(04.20-05.20)
双子座(05.21-06.21)
巨蟹座(06.22-07.22)
狮子座(07.23-08.22)
处女座(08.23-09.22)
天秤座(09.23-10.23)
天蝎座(10.24-11.22)
射手座(11.23-12.21)
摩羯座(12.22-01.19)
水瓶座(01.20-02.18)
双鱼座(02.19-03.20)
今日运势:
本日可多参与公众事务,将自己的意见与兴趣结合,提供同好们做参考,让欢乐的气氛添加一些趣味性...
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如实告知&是健康保险能否获赔的关键
  案例介绍:
  案例一:2004年1月,章某因患肺癌入住医院(家属因害怕其不能接受,故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手术治疗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同年6月,章某经保险业务员推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并办妥了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未告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5年3月,章某因旧疾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章某的家属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理赔资料时,发现死亡病史上,载明章某曾患肺癌并动过手术(经核实,已找到当初手术记录),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章某家属以章某不知自己身患何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案例二:2004年11月,关某,女,购买某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填写投保单时对于如实告知栏:&是否曾身患疾病、动过手术&,回答均为否。2005年3月,关某因反复胸背痛入院,住院病历首次确诊:多发性骨髓转移瘤(IgG型)。2008年3月关某因该病再次住院,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经医治无效死亡。两次病历既往病史均记载其于2000年曾因子宫肌瘤(子宫脱垂Ⅱ度)住院做过子宫及左侧卵巢切除手术,而2004年11月其投保健康险时却未将这一事实告知于保险公司。因关某确诊多发性骨髓转移瘤(IgG型)的时间仅为投保后5个月时间,故保险公司展开调查,寻求其肿瘤原发病灶的确诊时间&&是否在投保前。经过调查,未再找到关某既往相关病历资料。查阅医学书籍,也谈到该病绝大部分患者是根本找不到原发病灶的,甚至有的患者直到疾病晚期才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保险公司因其未如实告知曾经动过子宫及左侧卵巢切除术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关某家属以关某不知何谓保险公司所指的重要事实,及子宫卵巢切除术与多发性骨髓转移瘤之间并未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为由抗辩,认为并未违反告知义务。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
  对于以上两个案例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1.一种观点认为:
  案例一: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有严重疾病,但其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于一般被保险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所能十分了解的,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于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可认为他不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按条款承担给付责任。
  案例二:被保险人可能由于自身医学知识不足,未将动过手术的事实如实告知于保险人,情有可原,普通人是很难理解保险公司承保时所谓的重要事实条款的。保险法对重要事实也仅是这样描述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这样的阐述陷入了循环解释理论,健康保险具体承保风险因素是如何评估的,对于普通人(尤其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客户)来说是不能理解的。本案件投保后确诊的多发性骨髓转移瘤与投保前子宫及卵巢切除术在医学上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目前医学上对于多发性骨髓转移瘤的原发病灶多数是找不到的。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公司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按条款承担给付责任。
  2.另一种见解认为:
  以上两个案例,被保险人投保之前都曾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案例一是肺癌治疗手术、案例二是子宫及左侧卵巢切除术),但因家属、医生的善意隐瞒或是自己对重要事实理解的偏差,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如实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对观点的阐述。它并不严格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完全的准确无误,只要在其认知范围内尽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本两案例,被保险人在其认知范围内既然未将动过手术之事实告知于保险人,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案例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太平洋寿险广东分公司保险专家霍乾认为,以上两个案例的共同点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健康保险时均未将动过手术之事实如实告知于保险人。案例一未告知缘于自己确实不知,但属于投保前就已经身患癌症;案例二未告知缘于自己不认为动过手术是重要事实,且骨髓转移瘤是投保后确诊的,但不能确定投保前是否已患有原发肿瘤疾病。
  霍乾认为,第二种观点更有说服力,最终结果也是如此,保险公司对两案件均以被保险人当初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对自己的健康状况不是很了解,也可能由于自身医学知识不足对重要事实的理解产生了偏差,本两案例如果仅从被保险人未声明自己患过肺癌或是子宫肌瘤(子宫脱垂Ⅱ度)疾病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被保险人对自己曾经住过医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却没有加以告知,问题关键恰恰在这里。由于各种原因,他可能对疾病方面未作有效陈述,但如果他隐瞒了就医或治疗(尤其是手术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保险公司是可以因此拒绝赔付的。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霍乾认为可以获得一些启示:目前保险公司针对客户(被保险人)投保健康保险时,在投保单上通常会有一些问题要求其如实告知,也就是重要事实的告知。客户(被保险人)一定要端正投保观念,如实回答所列问询事宜,让保险公司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有一个正确的评估,不要总想将来保险公司是否赔、赔多少的问题,只要我们将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了,将来理赔工作的开展就会顺利一些,相应纠纷就会减少一些。
  相关阅读:
  张曙光12年受贿4700余万元一审被判死缓
  张曙光12年受贿4700余万元一审被判死缓 新华网北京10月17日电题:中国高铁第一人:执着参选院士巨额索贿张曙光受贿4700余万元一审被判死缓 头顶中国高铁第一人光环,张曙光身份显赫,曾任高铁技术引进首席谈判代表。不仅身居要职,还因差点评上中科院院士而&&[]
  张曙光腐败跨度达11年 边腐边升成高铁第一人
  张曙光腐败跨度达11年 边腐边升成高铁第一人 014年10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中新社 10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原铁道部运输局的两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原铁道部&&[]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明确说明&如何说明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明确说明如何说明 突然骤降的一场暴雨,让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的某家具厂(下称被保险人)损失惨重:因厂区内积水过多造成仓库和车间进水,库存原材料、产成品以及车间内半成品和机器设备受损,该家具厂就此次暴雨造成的损失向保&&[]
  私车公投丢了无人理 保险银行均应担责
  私车公投丢了无人理 保险银行均应担责 私家车以银行的名义投保,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表示合同无效不愿理赔,车主无奈只好将该银行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二审终结,虽说该银行为私车投保的保单属无效合同,但法院仍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保险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保险法案例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沉疴旧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