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与食品生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规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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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选址和设计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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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选址和设计卫生要求
为了更好地指导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准确把握选址和设计卫生要求,依据CAC《食品卫生通则》、GB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认注[2003]81号《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2003]51号《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2003]51号《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号《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SN/T《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SN/T《出口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2004]1号《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2004]47号《出口茶叶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号《出口泡菜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和国质检食函(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花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编写了如下要求(均为法规原文摘要,未作任何修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选址和设计卫生要求:
一、CAC《食品卫生通则》
4加工厂:设计和设施
目标:根据食品的生产性质及相关的风险,厂房、设备和设施位置的选择、设计和建筑应能保证达到以下要求:
——使污染降到最低;
——厂房、设备和设施的设计与布置应方便养护清洁和消毒,并使空气带来的污染降到最低;
——表面及材料,尤其是与食品相接触的表面及材料,根据其用途,应是无毒的,必要时还应具有适当的耐用性并易于清理和养护;
——必要的环节,应配有对温度、湿度和其他控制所需的食品及设施;
——可有效地防止害虫的进入和隐匿。
在设计与建造中注意创造良好的卫生条件和适当选址,并应有充足的设施,对于有效控制食品危害是必要的。
在决定食品加工厂厂址时,不仅要考虑潜在的污染源问题,同时也要考虑为保护食品免受污染所采取的一切合理措施的效率问题。加工厂的厂址不能随意选择,在考虑这些保护措施之后,不能将厂址选在有可能会对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构成损害的场所,尤其应注意的是,加工厂通常都远离以下的地方:
——远离环境遭污染的场所及有严重食品污染性的工业活动区;
——除非有充分的防范措施,否则应远离易受洪水威胁的地方;
——远离易受害虫侵扰的地方;
——不要选在不能有效消除固体或液体废弃物的地方。
设备的正确选址与安装主要为了以下目的:
——可以进行充分地养护和清洁;
——保证设备运转功能正常,达到预期性能;
——便于良好的卫生操作,包括卫生监测。
厂房和车间
设计和布局
在适当的时候,食品加工厂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良好食品卫生操作的要求,包括防止在食品加工生产中或工序间造成食品间的交叉污染。
内部结构及装修
食品加工厂的内部结构应采用耐用材料牢固建造,而且易于养护和清洁,某些地方还应可以进行消毒。
对于某些特殊加工间还应满足以下的条件,这也是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所必需的:
——根据其用途,墙壁表面、隔板和地面应采用不渗、无毒材料建造;
——在符合操作要求的高度内墙壁和隔板的表面应当光滑;
——地面的建造应充分满足排污和清洁的需要;
——天花板和高架固定结构的建造和最后处理应能尽量减少积尘、水珠凝结及碎物脱落;
——窗户应当易于擦洗,安装窗户时应尽量减少积尘,必要时还应安装可拆卸、可清洗的昆虫防护屏蔽,甚至有时可将窗户固定;
——门的表面应当光滑、无吸附性并易于清洁,需要时也可以进行消毒处理;
——直接与食物接触的表面,其卫生条件应具严格要求,而且应经久耐用,并易于清洁、养护和消毒,应采用光滑、无吸附性材料制成,而且在正常操作的条件下,对食品、清洁剂、消毒剂无污染。
临时的或移动房屋及自动售货机
这里所说的房屋和结构物主要是指市场柜台、移动售货、街巷售货车以及帐篷、大篷等处理食品的临时性结构物等。
这类房屋和结构物的地址、设计和建造应尽可能合理并切合实际地避免食品污染和为害虫提供容身场所。
在应用这些详细的约束条件和要求的法规中,要对与这些设施有关的食品卫生危害加以全面的控制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
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和容器(不是指一次性容器和包装)的设计与制作应保证在需要时可以进行充分的清理、消毒及养护,以使食品免遭污染。设备和容器应根据其用途,用无毒材料制成,必要时设备还应是耐用的可移动的或者制成可以拆装式的,以满足养护、清洁、消毒、监测的需要。例如方便虫害检查等。
食品控制与监测设备
除4.3.1中提出的总体要求之外,在设计用来烹煮、加热处理、冷却、贮存和冷冻食品的设备时,应从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出发,使设计的设备能够在必要时尽可能迅速达到所要求的温度,并有效地保持这种状态,在设计这类设备时还应使其能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还需要对湿度、空气流动性及其他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有重要影响的特性进行监控。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证:
消除有害的或非需要的微生物,或者将其数量减少到安全的范围内,或者对其残余及生长进行有效控制;
——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对在基于HACCP计划中确定的关键限值进行监控;
——能迅速达到有关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所要求的温度及其他必要条件并能保持这种状态。
废弃物和不可食用物质的容器
盛装废弃物、副产品和不可食用或危险物质的容器应具有特殊的可辨认性,且结构合理,适当之时,应用不渗漏材料制成。用来装危险物质的容器应当能被认出,而且适当情况下,可以锁上以防止蓄意或偶发性食品污染。
饮用水供水系统应配有适当的存贮存、分配和温度控制设施、在需要的时候就能提供充足的饮用水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
饮用水应当达到世界卫生组织(WHO)最新出版的《饮用水质量指南》中所规定的标准,或者高于该规定标准。非饮用水(主要用于如消防、生产蒸汽、制冷或者类似的不会沾染食物的其他用途)应有单独的供水系统,非饮用水供水系统应能够识别,且不能联结到或者倒流进饮用水系统中。
排水和废物处理
应当具有完善的排水和废物处理系统和设施,在设计排水和废物处理系统时应使其避免污染食物和饮用水。
清洁食品、器具和设备要有完善的清洁设施和适当的标示,这些设施要能在需要的时候,供应充足的热的和冷的饮用水。
个人卫生设施和卫生间
应当配有个人卫生设施以保证个人卫生保持适当的水平并避免沾染食品。适当的情况下,这些设施应当包括:
——适当的合乎卫生的洗手和干手工具,包括洗手池和热水、冷水(或者适当温度的水)供应;
——卫生间的设计应满足适当的卫生要求;
——适当的更衣设施。
这些设施选址要适当,设计要合理。
根据所进行的食品加工性质的不同,要有完善的设施以对食品进行加热、冷却、烹煮、冷藏和冷冻;贮藏冷冻或速冻食品,监测食品温度及必要时控制周围环境温度,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
空气质量和通风
应具有自然或机械通风手段,尤其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需要:
——尽量减少由空气造成的食品污染,例如,由气雾或飞沫造成的污染等;
——控制周围环境温度;
——控制可能影响食品适宜性的异味;
——必要性对湿度加以控制,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
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避免空气从受污染区流向清洁区,必要时,通风系统可进行彻底地养护和清洁。
应提供充足的自然或人造光线,以保证工作在卫生的方式下进行。照明光线的色彩不应产生误导。光的强度应与食品加工过程的性质相适应。照明灯的固定装置应加以适当的保护,以防止其破损而造成对食品的污染。
必要的场合,要有完善的贮藏食品、配料和非食物性化学药品(例如,清洁材料,润滑剂、燃油等)的设施。
适当的情况下,食品的贮藏设施的设计与建造应能达到下述要求:
——可进行充分地养护和清洁;
——避免害虫侵入和隐匿;
——保证食品在贮藏期间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免受污染;
——必要之时,可创造一种能尽量减少食品变质的环境(例如,通过对温度和湿度进行控制)。
要求的贮藏设施的类型取决于食品的性质,必要之时,可以分开存放,对于清洁物和有害物质的存放应有安全的存贮设施。
二、GB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4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范和各该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各类食品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要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的水源的地区。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
厂区要远离有害场所。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其距离可根据各类食品厂的特点由各类食品厂卫生规范另行规定。
4.3 总平面布置(布局)
各类食品厂应根据本厂特点制订整体规划。
要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杜绝交叉污染。
建筑物和设备布置还应考虑生产工艺对温、湿度和其分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受到干扰。
4.3.5.1 厂区道路应通畅,便于机动车通行,有条件的应修环行路且便于消防车辆到达各车间。
4.3.5.2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辅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4.3.6.1 厂房之间,厂房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保持一定距离,中间设绿化带。
4.3.6.2 厂区内各车间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4.3.7.1 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应合理有效,经常保持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车间的有效措施。
4.3.7.2 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 5749 之规定。
4.3.7.3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要时应采取净化设施达标后才可排放。净化和排放设施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主风向的上方。
4.3.8.1 污物(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向。
4.3.8.2 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要便于清洗、消毒。
4.3.9.1 锅炉烟筒高度和排放粉尘量应符合GB3841的规定,烟道出口与引风机之间须设置除尘装置。
4.3.9.2 其他排烟、除尘装置也应达标准后再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4.3.9.3 排烟除尘装置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季节性生产厂应设置在季节风向的下风向。
实验动物待加工禽畜饲养区应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且不得位于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4.4 设备、工具、管道
材质 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做。
结构 设备、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清毒。
4.4.3.1 设备设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布局合理。上、下工序衔接要紧凑。
4.4.3.2 各种管道、管线尽可能集中走向。冷水管不宜在生产线和设备包装台上方通过,防止冷凝水滴入食品。其他管线和阀门也不应设置在暴露原料和成品的上方。
4.4.4.1 安装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与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应有足够的距离,设备一般应用脚架固定,与地面应有一定的距离。传动部分应有防水、防尘罩,以便于清洗和消毒。
4.4.4.2 各类料液输送管道应避免死角或盲端,设排污阀或排污口,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堵塞。
4.5 建筑物和施工
高度 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
占地面积 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0m2高度不低于3m。
4.5.3.1 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其他厂房也要根据卫生要求进行。
4.5.3.2 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便于清扫和消毒。
4.5.4.1 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以便于洗刷、消毒。
4.5.5.1 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0m的墙裙。
4.5.5.2 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弯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
4.5.6.1 门、窗、天窗要严密不变形,防护门要能两面开,设置位置适当,并便于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
4.5.6.2 窗台要设于地面1m以上,内侧要下斜45度。
4.5.6.3 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
4.5.7.1 通道要宽畅,便于运输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
4.5.7.2 楼梯、电梯传送设备等处要便于维护和清扫、洗刷和消毒。
4.5.8.1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4.5.8.2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4.5.8.3 饮料、熟食、成品包装等生产车间或工序必要时应增设水幕、风幕或空调设备。
采光、照明
4.5.9.1 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
4.5.9.2 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防鼠、防蚊蝇、防尘设施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贮存等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
4.6 卫生设施
洗手、消毒
4.6.1.1 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
4.6.1.2 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以上者每增加20增设1个。
4.6.1.3 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有的车间、部门还应配备消毒手套,同时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涤剂、消毒液等。
4.6.1.4 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卫生监督部门认为无需穿靴鞋消毒的车间可免设)。
4.6.1.5 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度坡形,其规格尺寸应根据情况务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
4.6.2.1 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20cm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
4.6.2.2 更衣室还应备有穿衣镜,供工作人员自检用。
4.6.3.1 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25人设置1个。
4.6.3.2 淋浴室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
4.6.4.1 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
4.6.4.2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4.6.4.3 设置坑式厕所时,应距生产车间25m以上,并应便于清扫、保洁,还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
三、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裸露地面;
(三)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四)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六)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食品生产车间及设施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二)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三)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五)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保持良好通风;
(六)车间供电、供气、供水满足生产需要;
(七)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清洁消毒、烘干手的设备或者用品,洗手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八)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
(九)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设有单独的更衣室,视需要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四、国认注[2003]81号《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6加工厂设计与设施
6.1选址、厂区
6.1.1企业应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无有害气体、烟尘、灰沙的区域,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污染源。
6.1.2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应相对隔离分开。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车间、仓库、供水设施相隔一定的距离,一般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
6.1.3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厂区内无泥土裸露地面。
6.1.4厂区卫生间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6.1.5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
6.1.6厂区内不得堆放废旧设备、物品,不得有裸存的垃圾堆,不得有产生有害(毒)气体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地和设施。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6.2厂房和车间
6.2.1厂房与设施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结构合理,便于生产操作、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维修保养,防止交叉污染。留有安全防火通道门的,应严格管理。
6.2.2车间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作业通道和作业空间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作需要。
6.2.3人员、原辅材料、加工品、成品以及废弃物进出车间的通道应分开。车间进出口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应有明确的隔断,跨清洁区和非清洁区的小型物料应靠管道或窗口传递。制瓶、制罐车间应与饮料生产车间隔离,瓶、罐可通过封闭的传送带或可关闭的窗口传送到灌装车间,以避免污染。
6.2.4横跨生产线的跨度设计构造,应防止积尘、凝水和生长霉菌。应设有防护设施,避免使附近的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到污染。
6.2.5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6.2.6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不得使用木制门窗。需要开启的窗户应装设纱窗,但灌装区不应开窗户。
6.2.7车间地面应用无毒、不散发异味、防滑、坚固、耐腐蚀、不透水的建筑材料,且平坦防滑、无积水、无裂缝及易于清洗消毒。有特殊加工要求的地面还应考虑防酸、防碱,并应有适当的排水坡度(1.5%~2.0%为宜)。
6.3.1生产设备应布局合理,以满足加工生产的需要。
6.3.2车间内的清洗、分选、切割、打浆、分离、搅拌、储存、调配、均质、浓缩、干燥、粉碎、装料、灌装、封罐、加热、杀菌、以及固体、液体输送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等应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于清洗或清理消毒、检查、维护。输送管道应光滑无锈蚀,管道接头应连接紧密,防止跑、冒、滴、漏。
6.3.3二氧化碳钢瓶应放置在使用点附近安全的与加工区隔开的气瓶室内。
6.3.4天然矿泉水源的出水口应建有独立的机井房。并建立井压、流量、水温记录。
6.4.1供气、供电设施
供气、供电应满足生产需要。动力线与照明线应分设,车间内供电线路不得有明线,必须用线槽板或其它方式予以安装。必要时车间内应备有应急灯。
6.4.2供水系统
供水系统应能保证工厂各个部位所用水的流量、压力符合要求。车间内应设置清洗台案、设备、管道、工器具以及生产场地用的水源。
各种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均应用无毒、无害、防腐蚀的材料制成。生产、加热、制冷、冷却、消防等用水应用单独管道输送,并用醒目颜色的标识区别,不得交叉连接。热源的上方不得有冷水管通过,防止产生冷凝水。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避免交叉污染。
企业加工用自来水或井水或地下水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增设水质处理设施,自备蓄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洁,以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大型软化水的装置应与饮料加工区隔离,并定期对软化水的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6.4.3排水系统
厂区应有合理的排水系统。车间内排水沟应为明沟,必要时应加盖。车间排水沟的侧面和底面应平滑连接,排水沟应有坡度。排水沟的流向不应由一般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设备排水应有专门管道,直接导入排水沟,防止漫流。车间排水沟的出口应设有防蝇虫、防鼠装置。
6.4.4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消毒设施
企业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包括换工作鞋设施),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设有单独的更衣室。更衣室应有空气消毒装置,更衣室内挂工作服的衣架不应靠墙。
更衣设施应能够满足生产车间操作人员实际需要。如使用更衣柜,只限于放置私人衣物。更衣柜采用不发霉、不生锈、内外表面易清洁的材料制作,柜顶下斜约45°。
不同卫生要求的生产区域的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区别。同一生产区域内的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标识。工作服应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
需要时还应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
卫生间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间要有冲水装置、非手动开关的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防蝇虫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
淋浴室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并有排气设施,地面、墙壁用的材料便于清洗,照明灯具应加防爆罩。
根据不同饮料生产需要,车间入口处应设有鞋靴消毒池或鞋靴消毒垫。消毒池或消毒垫的宽度应不小于门的宽度或与通道等宽。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开关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消毒液浓度应达到有效的消毒效果。
6.4.5通风设施
车间内应安装通风设备,以保持车间内空气对流。如有大量水蒸汽、热量产生的区域,应有强制通风设施,防止产生冷凝水。车间进气口应远离排气口、污染源并装有易拆下能清洗的空气过漉网罩。排气口应装有防雨、防尘、防蝇虫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有粉尘产生的区域应装有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6.4.6照明设施
车间内位于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作业区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x。如需检瓶,检瓶工序应设置灯光透视检查台,检验区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x,检瓶光源的照度应在1000Lx以上。
五、国认注[2003]51号《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4.1.1罐头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4.1.2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锅炉房、贮煤场等应当远离生产区域和主干道,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
4.1.3废弃物暂存场地应当远离实罐车间,废弃物暂存容器应当选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结构严密,能防止害虫侵入;废弃物暂存场地应当定期清洗消毒;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避免污染原辅材料、水源、设备和厂区道路。
4.1.4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辅材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成品的储存等辅助设施;
4.1.5厂区应有与最大排水量相适应的排水系统;
4.1.6企业应当设有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与生产区域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污水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污水处理的,应当签订正式的委托合同,并得到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确认;
4.1.7厂区的道路应当路面平整、无积水、易于清洗;厂区应适当绿化,无泥土裸露地面;
4.1.8生产区域应当与生活区域隔离。
4.2.1厂房应当结构合理,坚固完善,妥善保养,保持良好状况;
4.2.2厂房与设施的建筑材料应当使用易彻底清洗、消毒的材料;
4.2.3厂房内必须有足够的加工场地,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4.2.4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必须严格防止蚊、蝇、鼠及其他害虫的进入和隐匿;并应有防烟雾、灰尘的有效措施。
4.3实罐车间
4.3.1.1车间面积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控制操作人员密度,提供足够的人员操作空间,车间内人均工作面积不少于2m2;
4.3.1.2生产设施布局合理,易于生产操作,工艺流程没有交叉和迂回,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4.3.1.3原辅材料、加工品、成品以及废弃物进出车间的通道应当分开。
4.3.2天花板(吊顶)
4.3.2.1天花板应当能够防潮、防霉、防灰尘的积集和散落,表面涂层不脱落;
4.3.2.2天花板应当能够防止结露,在蒸汽较多的加工区域应当装置倾斜顶棚以防止冷凝水滴落污染加工品。
4.3.3墙面和隔断
4.3.3.1车间内墙面和隔断应当使用无毒、浅色、防霉、不脱落的材料;
4.3.3.2车间内2m以下或者操作面以下的墙面和隔断的表面应当光滑而且防吸附、易于清洗;
4.3.3.3车间内墙、柱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设施;
4.3.3.4车间内墙角、地角、顶角必须密封,易清洁;
4.3.3.5采用全管道化输送物料的饮料类以及酱类罐头的可以免于本规范中4.3.3.3以及4.3.3.4的要求。
4.3.4.1车间内地面应当使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地面平坦、无积水,保持清洁;
4.3.4.2车间内地面应有1.5%至2%的排水坡度,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畅通;
4.3.5.1车间的门窗应当使用浅色、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表面光滑而且防吸附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清洁区内不得使用木制门窗;
4.3.5.2生产过程中必须或者可能要开启的窗户应当装设纱窗;
4.3.5.3车间内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应当有倾斜度;
4.3.5.4进入清洁区的门应当是双向开或者向清洁区推开,能够自行关闭,在生产过程中门不得上锁。
4.4更衣室和卫生间
4.4.1应当在与车间相连接但在生产区域之外并且不对生产区域的卫生构成危害的场所设置更衣室和卫生间;清洁区和准清洁区应当分别设置彼此独立的更衣室和卫生间;需要时还应当设立淋浴室;
4.4.2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的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应当在更衣室内为生产车间操作人员每人配备一组更衣柜,更衣室按照人均面积不低于0.5m2配备;卫生间内便池的蹲位可按生产现场最大班操作人员数量的5%至10%配备;淋浴器为喷淋式,可按生产现场最大班操作人员数量的5%至10%配置。
4.4.3卫生间的门应当能够自动关闭;卫生间内应当设有洗手、消毒和符合要求的干手设施,每个便池均应设置独立的冲水装置;卫生间内还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虫设施;
4.4.4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生产车间的卫生构成污染;
4.4.5在更衣室或者设置在车间内的休息室内不得吃食品、吸烟。
4.5卫生设施
4.5.1生产区域入口处设置符合要求、数量足够且处于正常使用的洗手、消毒、漂洗以及干手设施,配备有清洁剂和消毒液;
4.5.2生产区域入口处洗手的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数量可按生产现场最大班操作人员数量的5%至10%配置;
4.5.3加工含有动物性原料或者动植物脂肪原料时应当供应热水洗手;
4.5.4生产区域人员入口处应当设有鞋靴消毒池,消毒池的宽度与门或者通道等宽,长度应当大于2m,消毒液深度不低于10cm;车辆进口处应当设有车轮消毒池,消毒池的宽度与门或者通道等宽,长度应当大于3m,消毒液深度不低于15cm;
4.5.5车间的人员及物料进出口通道、与外界相通的排水口及通风口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设施。
4.6生产设施
4.6.1车间内接触加工品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当使用无毒、无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表面光滑而且防吸附、坚固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与食品、洗涤剂、消毒剂不发生化学反应;其构造易于检查、维护、清洗消毒,不积水;
4.6.2车间内应当设置清洗生产场地、设备以及工器具用的移动水源,加工含有动物性原料或者动植物脂肪原料时应当有热水供应。车间内移动水源的软质水管上设置的喷头或者水枪应当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落地;
4.6.3车间内不得使用竹木工器具(包括木制砧板和有竹木柄的刀具)和容器;
4.6.4不得使用麻袋作为原辅材料或半成品的包装袋或盛器,不得使用麻绳或者其他纤维易脱落的绳索作为捆扎材料;可能接触加工品的操作工人不得戴棉纱等由吸水纤维制成的手套;
4.6.5车间内架空构件应便于清洗,防止积尘、凝水和生长霉菌;管道不得滴、漏、跑、冒;
4.6.6车间内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不得混用;
4.6.7废弃物容器应该专用、有明显的标识并配置非手工开启的盖,废弃物容器应选用不透水的材料制作。
4.7灯具及照明
4.7.1车间内的照明设施应当装有防护罩;
4.7.2车间内照度应当满足操作的要求,加工场所的照度在220Lx至540Lx或者以上,检验场所的照度在540Lx以上;
4.7.3车间内生产线正上方不得设置紫外线灭菌灯。
4.8温度控制
4.8.1应当根据加工品的特点控制车间的温度,必要时配置温度调节装置;
4.8.2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生产场所应当安装温度显示装置,按照设定的温度进行控制,定时记录温度。
4.9.1车间内应当有畅通的排水系统,水流应当从低污染区域流向高污染区域;
4.9.2车间内排水沟应当为明沟加盖板或者其他方式,排水沟断面不小于300mm(宽度)×200mm(深度),底部为圆弧形,排水沟内坡度应当大于10%,排水畅通;
4.9.3清洁区与准清洁区应当有彼此独立的排水通道向厂区排水系统排放生产污水。
4.10.1实罐车间应当安装通风设备,保持车间内空气新鲜;
4.10.2实罐车间内可能产生蒸汽、油烟的加热工段,应当安装倾斜式顶棚或者集汽(油烟)罩,并配置机械排风装置;
4.10.3通风口应当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网罩;
4.10.4采用气楼或者天窗自然排气的,应当安装防虫蝇设施。
六、国认注[2003]51号《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7环境卫生的要求
7.1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外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空气、地表和地下水洁净无污染。
7.2 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7.3 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易起灰尘的地面。主要通道硬化,非通道地面适当绿化。
7.4 厂区卫生间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7.5 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6 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7.8 根据工艺要求需设立原料前处理场所的,不得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
7.9 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位置。
8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8.1 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8.2 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8.3 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8.4 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8.5 按照加工流程,根据不同的清洁程度,分设与加工间相连的更衣室,更衣室内配备有更衣镜及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便鞋架、水鞋架及挂衣帽架等更衣设施,要避免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形成交叉污染;更衣室设有更衣柜的,应采用不发霉、不生锈、易清洁的材料制作,并保持干燥;更衣室应有消毒措施,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8.6 视需要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卫生间外备有拖鞋架和专用拖鞋。
8.7 加工间入口处设有鞋靴消毒池。加工间入口处和加工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8.8 加工间内工序布局合理,清洁加工区、非清洁加工区之间应严格分开,不形成交叉污染。
8.9 加工间内操作台、工器具、传送带(车)用无毒、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速冻机内不得有生锈、油漆、网带脱落破损等有可能污染产品的部件;冷冻间内不得有生锈蒸发排管、生锈风机、内壁保温层脱落等有可能污染产品的设备设施。
8.10 漂烫、蒸煮等加工区应相对隔离,并有温度监控装置。加热设施的上方,应设与之相适应的通风、排气装置;冷水管不得在加热设施上方;加工车间天花板不得存有凝结水。
8.11 包装间温度应控制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适宜的温度,但不得高于10摄氏度;有空气杀菌设施;有给排水设施,可保证冲刷四壁及地面;包装间应有包装工人出入门、半成品入料口、成品出口、包装物料进口等通道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止冷库操作工人及其他非清洁区人员出入包装间。
8.12 车间内位于工作区域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 Lux,包装间、检验台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车间内生产线上方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设施。
8.13 速冻机、急冻间、冷藏库内、库门外应安装易于观察并不易破碎的温度显示装置,机房内应有集中显示、自动记录并控制的显示温度装置。
8.14 加热和制冷设备的温度计、显示装置、压力表须符合要求,并经定期校准。
8.15 在加工间内适当位置设工、器具清洗消毒处或消毒间,供有82℃的热水或消毒剂,使用消毒剂的必须配备相应的充足清洁水容器以冲净工器具上的消毒剂。
七、《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7. 环境卫生的要求
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外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空气、地表和地下水洁净无污染。
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易起灰尘的地面。主要通道硬化,非通道地面适当绿化。
厂区卫生间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根据工艺要求需设立原料前处理场所的,不得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
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位置。
8.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按照加工流程,根据不同的清洁程度,分设与加工间相连的更衣室,更衣室内配备有更衣镜及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便鞋架、水鞋架及挂衣帽架等更衣设施,要避免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形成交叉污染;更衣室设有更衣柜的,应采用不发霉、不生锈、易清洁的材料制作,并保持干燥;更衣室应有消毒措施,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视需要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卫生间外备有拖鞋架和专用拖鞋。
加工间入口处设有靴鞋消毒设施。加工间入口处和加工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8.8加工间内工序布局合理,清洁加工区、非清洁加工区之间应严格分开,不形成交叉污染。
加工间内操作台、工器具、传送带(车)、摆料盘用无毒、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烘干机、冻干机内不得有生锈、油漆、网带脱落破损等有可能污染产品的部件,干燥室内壁光滑,不易脱落。
蒸煮、油炸、烟熏、烘烤加工设施的上方,应设与之相适应的排油烟和通风装置,加工车间天花板不得存有凝结水。
易产生粉尘的加工工序应相对隔离,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施。
挑选包装间温度符合产品要求,一般不高于零上20摄氏度;空气干湿度要符合产品要求;挑选包装间应有良好的空气杀菌设施和充足照明设施。挑选包装工人必须戴口罩,穿白色软底鞋;包装物料进口和产品出口等通道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止仓库操作工人及其他非清洁区人员出入包装间。
包装间光线充足。车间内位于工作区域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 Lux,包装间、检验台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车间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烘干机、冻干机及有温度要求的成品库应安装温度显示和自动记录装置;各部位温度必须控制在加工工艺要求的范围之内。
加热和制冷设备的温度计、显示装置、压力表须符合要求,并经定期校准。
在加工间内适当位置设工、器具清洗消毒处或消毒间,供有82℃的热水或消毒剂,使用消毒剂的必须配备相应的充足清洁水容器以冲净工器具上的消毒剂。
加工过程中相关工序应设立除磁性金属物设施。
八、国认注函[号《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5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
5.1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无有害气体、灰沙及其他污染源。交通方便,水源充足。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
5.2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合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5.3厂区布局和设计合理,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成品、包装物料、化学物品等储存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避免交叉污染。
5.4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地面不得有积水。废水、废料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5原肠处理车间应与肠衣加工车间严格分开,有独立的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
5.6厂区卫生间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5.7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6车间及设施卫生
6.1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应用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防滑、坚固、不渗水、不积水、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地面排水坡度为1-2%。
6.2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6.3排水系统应设置过滤网及防止异味溢出的水封装置。排水沟为明沟或加盖,沟底应呈弧形。
6.4车间内墙壁、屋顶或天花板应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6.5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应下斜约45°;车间门窗应采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车间非封闭的窗户应装设固定的纱窗。
6.6车间应设有通风设施,天花板上不得有冷凝水。车间温度控制在25℃以下。
6.7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肠衣的本色为宜。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6.8车间入口处及车间内适当的位置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洗手、消毒、干手设施,洗手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消毒液浓度应能达到有效的消毒效果。
6.9车间入口处应设鞋靴消毒池。
6.10应设有和车间相连接并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室、卫生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不同清洁区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且关闭严密;卫生间设有洗手、消毒和干手设施,并有排气和防蝇虫装置,确保清洁卫生。
6.11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应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坚固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洗消毒。禁止使用竹木器具。
6.12废弃物容器应选用不透水的材料制作,并有明显的标识。
6.13加工车间的工器具应在专门的房间或区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器具应当放在专门的搁架上备用。
7.2企业应备有供水网络图。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回流装置。
7.3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无污染的材料制成,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应定期清洗和消毒,避免加工用水受到污染。
8.1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位置应设有相应标示或警示牌。
8.2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应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盛放肠衣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8.4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应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
9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
9.2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专库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卫生。
9.3肠衣应专库存放。盐渍肠衣需冷藏保存,温度控制在0-10℃。冷库应配备自动温度显示、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
9.4库内应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保持清洁、整齐,并定期消毒。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串味的其他物品。
9.5库内物品应与墙壁、天花板保持一定距离并分垛存放,标识清楚。
九、SN/T《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6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
6.1选址。企业应远离污染源,厂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交通便利,水源充足;不得建在有碍肉类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
6.2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6.3屠宰厂应设有畜禽待宰圈(区)、可疑病畜观察圈、病畜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密闭不漏水的病畜(禽)专用运输工具;可疑病畜观察圈、病畜隔离圈的位置不应对健康动物造成传染风险。
6.4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6.5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和废弃物堆积,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6厂区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弃物、垃圾暂存设施。
6.7厂区内不得堆放废旧设备、物品,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
6.8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6.9工厂的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储存等车间及加工流程应设置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6.10无害化处理设施、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肉制品加工车间和储存库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应设有消烟除尘设施。
6.11企业应分设活动物进厂、成品出厂的大门及专用通道。
6.12厂区应设有运输动物车辆和工具的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及其相关设施。
6.13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7车间及设备设施
7.l车间的一般要求
7.1.1车间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应用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防滑、坚固、不渗水、不积水、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车间地面排水的坡度应为1— 2%,屠宰车间应为2%以上。
7.1.2车间入口处应设有鞋靴消毒设施。
7.1.3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7.1.4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排水沟底角应呈弧形,易于清洗,排水管应有防止异味溢出的水封装置以及防鼠网。
7.1.5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应具有弧度。固定物、管道、电线等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7.1.6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应下斜约45°;车间门窗应采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7.1.7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和贮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7.1.8冷却或冻结间及其设备的设计应防止胴体与地面和墙壁接触。
7.1.9车间应设有通风设施,防止天花板上有冷凝水产生。
7.1.10肉制品蒸煮、油炸、烟熏、烘烤设施的上方应设与之相适应的排油烟和通风装置。
7.1.11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540Lux以上,生产车间应在220Lux以上,宰前检验区域应在220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110Lux以上。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7.1.1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4℃;腌制间温度控制在0℃—4℃;分割间、肉制品加工间温度不能超过12℃;冻结间温度不高于—28℃;冷藏库温度不高于—18℃。肉制品的工艺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例外。
7.1.13预冷间、冻结间、冷藏库应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
7.1.14车间入口处及其他关键工序应设有标示或警示牌。
7.2更衣室、洗手消毒和卫生间设施
7.2.1在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热水洗手设施及消毒、干手设施。消毒液浓度应能达到有效的消毒效果。洗手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洗手设施的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
7.2.2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
7.2.3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7.2.4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
7.3车间内的加工设备和设施
7.3.l车间内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应采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结构应易于拆洗,其表面应平滑、无凹坑和缝隙。禁止使用竹木工器具。
7.3.2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废弃物容器和可食产品容器不得混用。废弃物容器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则管道的建造、安装和维护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7.3.3加工设备的位置应便于安装、维护和清洗消毒,并按工艺流程合理排布,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
7.3.4加工车间的工器具应在专门房间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间应备有冷、热水及清洗消毒设施和适当的排气通风装置。生产线的适当位置应配备带有82℃热水的刀具消毒设施。
7.4水的供应
7.4.3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不得与非饮用水的管道相连接,并有标识。
7.4.4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无污染的材料制成,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应定期清洗、消毒,避免加工用水受到污染。
7.4.5屠宰、分割、加工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应配备热水供应系统。
7.5屠宰厂的特殊条件
7.5.1屠宰间面积充足,能使操作符合要求。不得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动物。
7.5.2浸烫、脱毛、刮毛、燎毛或剥皮应在与宰杀明显分开的区域进行,相隔至少5米或用至少3米高的墙隔开。
7.5.3动物击晕后的屠宰加工、修整应尽可能地悬挂进行,并避免悬挂的动物接触地面。
7.5.4应分别设专门的心、肝、肺、肾加工处理间,胃、肠加工处理间,头、蹄(爪)、尾等加工处理间。各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7.5.5胃肠加工设备的设计、安装与操作应能有效地防止对鲜肉的污染。应安装通风装置以防止、消除异味和汽雾。设备应配有能使胃肠内容物和废水以封闭方式排入排水系统的装置。排空清洗后的胃肠应用卫生的方法运输。
7.5.6食用副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间、包装间。
7.5.7应设有专门区域用于贮存胃肠内容物和其他废料。如果皮、角、蹄、猪鬃、羽毛等在屠宰的当天不直接用密封、防漏的容器运走,应设有专门的贮存间。
7.5.8猪的屠宰间应设有设施齐全的旋毛虫检验室。
7.5.9企业应设兽医办公室,配有适当的办公用具。
7.6肉制品厂(车间)的特殊条件
7.6.1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储藏间或冻结间。
7.6.2肉制品加工、包装应设有专门的车间,生产流程应符合卫生要求。
7.6.3热加工处理应在单独的车间进行,生、熟加工应严格分开。
7.6.4应设有专用的辅料存放间和配制间。
7.6.5根据产品的类型和加工工艺不同,企业应设有包装拆除间、原料解冻间、原料肉清洗间、分割间、腌制间、熟制间、烟熏间、预包装肉制品的切片间和包装间等。
十、SN/T《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5.1企业应远离污染源,不得建在有碍水产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交通便利,水源充足;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
5.2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5.3厂区布局和设计合理,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废弃物、垃圾暂存等设施。厂区排水系统畅通。
5.4厂区内不得有卫生死角和蚊蝇孳生地;废弃物、垃圾应用加盖的不漏水、防腐蚀的容器盛放及运输,废弃物和垃圾应及时清理出厂。
5.5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烟尘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通风、防鼠、防蝇、防虫设施,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5.7厂区内禁止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应设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
5.8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生活区对生产区不得造成影响。
6车间及设施设备
6.1.1车间应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符合所加工的水产品工艺流程和加工卫生要求。加工车间的面积、高度应与生产能力和设备的安置相适应。
6.1.2车间的墙和隔板应有适当高度,其表面应易于清洁;地面应耐腐蚀、耐磨、防滑并有适当坡度,易于排水、无积水,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地面和墙壁之间的连接部分应采取弧形连接,易于清洁。
6.1.3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洁的材料修建,屋顶或者天花板和车间上方的固定物在结构上应能防止灰尘和冷凝水的形成以及杂物的脱落。
6.1.4车间的门、窗应用浅色、平滑、易清洗消毒、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6.1.5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及防尘等设施。
6.1.6车间应设有能够满足工器具和设备清洗、消毒的区域,其操作对加工过程和产品不会造成污染。
6.1.7冰的制作、储存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
6.1.8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排水沟底角应呈弧形,易于清洗,排水管应有防止异味溢出的水封装置以及防鼠网。应避免加工用水直排地面。任何管道和下水道应保证排水畅通,不积水。禁止由低清洁区向高清洁区排放加工污水。
6.1.9车间内应有单独的、足够的区域分别存放消毒剂、洗涤剂、包装物料、下脚料等,以避免交叉污染。
6.1.10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照明,光线不得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6.2.1供电设施应满足生产需要。车间内的所有用电设施应防潮、防水,确保使用安全。
6.2.2供水设施应能保证企业各个部位所用水的流量、压力符合要求。加工用水的管道应用无毒、无害、防腐蚀的材料制成,应有防止产生回流现象装置,不得与非饮用水的管道相联接,饮用水与非饮用水的管道应有标识加以区分。
6.2.3加工用水可以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和产品的要求增设水质净化设施;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应建在无污染区域,定期清洗消毒,并加以防护。
6.2.4在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温适宜的洗手消毒和干手设施、鞋靴消毒设施。消毒液浓度应能达到有效的消毒效果。洗手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洗手设施的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
6.2.5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卫生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
6.2.6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6.2.7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面积与车间人数相适应,温度和湿度适宜,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
6.2.8车间内应安装通风设备,其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维护和清洁的要求。进气口应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蒸煮、油炸、烟熏、烘烤等产生大量水蒸汽和烟雾的区域,应设有与之相适应的强制通风和排油烟设施。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3设备和工器具
6.3.1设备和工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味、不吸水、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与水产品、洗涤剂、消毒剂不发生化学反应。不得使用竹木器具。
6.3.2设备和工器具的设计和制作应避免明显的内角、凸起、缝隙或裂口。车间内的设备应耐用、易于拆卸清洗。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与地面、屋顶、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以便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和卫生监控。
6.3.3专用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废弃物容器和可食产品容器不得混用。废弃物容器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则管道的建造、安装和维护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7生产过程卫生控制
7.1防止污染
7.1.1在生产过程中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前处理、半成品粗加工、精加工、成品包装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有效分开设置,各加工区域的产品应分别存放,防止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7.1.2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废水、废弃物对成品、半成品造成污染;盛放水产品的容器(包括水管)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7.4虫害控制
7.4.1企业应按照虫鼠害控制计划,在厂区内放置捕鼠工具,捕鼠点应逐个编号。
7.4.2应采用物理方法有效防止虫鼠进入车间;车间内加工区域的上方不得设置诱杀昆虫的设施。
7.5水、冰、蒸汽的供应
7.5.1加工用淡水和制冰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用海水应为清洁海水。企业应备有供水网络图,并标注水质监测取样点编号。
7.5.3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静止水解冻原料、清洗半成品和清洁工器具。
7.6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7.6.2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专用储存库,加锁并有专人保管。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标识清楚。
7.7温度和时间的控制
7.7.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加工车间的温度不应高于21℃(加热工序除外)。产品经冷冻后进行包装时,包装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0℃以内。
7.7.4巴氏杀菌设备应进行热分布测试,以确保加热杀菌的均匀性;热杀菌工艺应进行确认以保证其科学有效;杀菌的F值应符合有关规定;巴氏杀菌的罐装产品,其二重卷边的结构应符合罐头卷边密封的要求。
7.7.5对于易产生鲭鱼毒素的鱼种,应根据产品特性加强对从原料接收到成品全过程的时间和温度控制,必要时应进行组胺等指标的检测。
7.8对在捕捞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会产生金属碎片危害的产品应设置金属探测器,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要定时校准。
8加工条件的特殊要求
8.1烟熏水产品
8.1.1烟熏应在单独的烟熏间(炉)进行,必要时,应装有通风系统,以使燃烧产生的烟和热不影响水产品的其他生产加工工序。
8.1.2用于烟熏鱼的发烟材料不得存在烟熏间内,其使用不得污染产品。
8.1.3禁止使用涂有油漆、清漆的、经胶合的或经过任何化学防腐处理的木料进行燃烧发烟。
8.2腌制水产品
8.2.1腌制操作应在独立的加工区域内进行,不得影响其他的加工操作。
8.2.3用于腌制的容器,其结构应能防止腌制过程中产品受污染。
9包装、运输与储存
9.1.1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改变水产品的感官特性。
9.1.2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不破损。
9.1.3水产品的包装不得重复使用,除非包装是用易清洗的、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
9.1.4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专库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卫生。
9.1.5水产品的外包装应标识清楚。
9.2.1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应设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定期消毒。
9.2.2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30厘米,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厘米,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分垛存放,标识清楚。
9.2.3预冷库(或保鲜库)、速冻库、冷(冻)藏库应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预冷库(或保鲜库)的温度应控制在0-4℃之间;冷藏库温度应控制-18℃以下;速冻库温度应控制—28℃以下;干制品等其他成品库的温度、湿度应满足产品特性要求。
9.3.1运输工具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要求,使用前应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运输时不得与其他可能污染水产品的物品混装。
9.3.2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保温等设施。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
十一、国认注[2004]1号《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6.1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污染源、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交通便利,水源充足;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6.2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主要通道应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6.3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壁及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6.4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和废弃物堆积,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5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6.6厂区内不得有裸存的垃圾堆,不得有产生有害(毒)气体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地和设施。
6.7厂区内禁止饲养与生产无关的动物。
6.8工厂须有虫害控制计划、灭鼠图,定期灭鼠除虫。
6.9厂区应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生活区对生产区不得造成影响。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加工车间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应设有消烟除尘设施。
6.10原料肉或水产品进厂、人员进出、成品出厂相互之间应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6.11必要时厂区应设有原料运输车辆和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
6.12工厂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生产环境造成污染。
7车间和设施设备
7.1.1车间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生产车间结构和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车间出口、与外界相连的车间排水出口和通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7.1.2生、熟加工区应严格隔离,防止交叉污染。进口国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进口国的规定。
7.1.3不同清洁区域应分设工器具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应备有冷、热水及清洗消毒设施和适当的排气通风装置。
7.1.4车间地面应采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建筑材料,并保持一定坡度,无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7.1.5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应采取弧形连接,易于清洁。
7.1.6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非封闭的窗户应装设纱窗;车间窗户不易有内窗台,若有内窗台的,内窗台台面应下斜约45°。
7.1.7车间入口处设有洗手和鞋靴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备有洗手用品及消毒液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并应备有温水。水龙头配置比例应为每10人一个,200人以上,每增加20人,增设一个。必要时应在车间内适当位置设有适当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
7.1.8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设施,卫生设施包括: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等,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
7.1.9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且关闭严密。卫生间的墙壁和地面应采用易清洗消毒、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卫生间的面积和设施应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设有洗手和干手设施,每个便池设施应设冲水装置,便于清洗消毒。卫生间内应通风良好、清洁卫生。
7.1.10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鞋、包等物品)与工作服应分别存放,不造成交叉污染。更衣室的面积和设施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保持通风良好。更衣室内宜配备更衣镜、不靠墙的更衣架和鞋架。更衣室内有更衣柜的,应采用不易发霉、不生锈、内外表面易清洁的材料制作,保持清洁干燥。更衣柜应有编号,柜顶呈45°斜面。更衣室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
7.1.11生产工艺有要求时,在车间内适当位置设有缓化间(或区域)。
7.1.12应分设内外包装间,内包装间应备有消毒设施。
7.2设备和附属设施
7.2.1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结构易于清洗消毒。
7.2.2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按工艺流程合理排布,防止加工过程中发生交叉污染,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
7.2.3供水设施 加工用水的管道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的材料,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不得与非饮用水的管道交叉接触,并有标识。
7.2.4排水设施 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排水沟底角应呈弧形,易于清洗,排水管应有防止异味溢出的水封装置以及防鼠网。应避免加工用水直排地面。任何管道和下水道应保证排水畅通,不积水。不允许由低清洁区向高清洁区排放加工污水。
7.2.5通风设施 宜采用正压通风方式。进气口应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过滤装置应定期消毒。气流宜由高清洁区排向低清洁区。
蒸、煮、油炸、烟熏、烘烤设施的上方应设有与之相适应的排油烟和通风装置。排气口应设有防蝇、虫和防尘装置。
7.2.6照明设施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不低于540Lux;生产车间的照明强度应不低于220Lux;其他区域照明强度不低于110Lux。
7.2.7温度显示装置 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7.2.8车间供水、供汽、供电应当满足生产需要。
7.2.9加热设施 应符合热加工工艺要求,配置符合要求的温度计、压力表。密闭加热设施还应有热分布图和温度显示装置,必要时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加热设施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并按规定定期实施计量检定和校准。
7.2.10高清洁区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
十二、国认注[2004]47号《出口茶叶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5.1茶叶生产企业不得建在可能影响茶叶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可能影响茶叶卫生的其它产品,非清洁区和清洁区应当充分隔离。
5.2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和包装物料等储存库房以及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5.3厂区应合理绿化,主要道路应当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路面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
5.4厂区卫生间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壁、地面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5.5厂区排水系统畅通,污水排放、烟尘排放、污物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垃圾及废弃物应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
5.6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当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
5.7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他。
5.8出口茶叶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
6车间及设备设施
6.1.1车间面积、高度应当与生产能力和设备安置相适应。车间布局合理,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6.1.2车间内墙壁、天花板使用易清洁的无毒、浅色、不易脱落的材料装修。车间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的坚固材料修筑,无裂缝,易于清洁。需要用水冲洗的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不积水。
6.1.3车间门窗结构严密,车间出入口及与外界相连的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设施。
6.2卫生设施
6.2.1应设有与生产车间相连的更衣室,其面积以及衣柜、鞋柜的数量要与生产人数相适应。个人衣物不得与工作服混放,避免污染。
6.2.2车间如设有卫生间,应有水冲装置、洗手设施。卫生间应当便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门能自动关闭,通风合理。
6.2.3在车间入口处及车间适当的位置应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施。洗手消毒设施用的水龙头应当是非手动开关。车间入口处的洗手水龙头数量应当与生产人员数量相匹配。
6.3加工设备和设施
6.3.1设备、设施应与生产相适应,符合工艺和产品卫生要求。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与茶叶的接触面应当使用无毒、无味、易清洁的材料制作。
6.3.2加工设备的安装应按工艺流程布局,与屋顶、墙壁有足够的距离,便于维护保养及清洁。
6.3.3车间应配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除尘设施。各种炉灶不得直接开向车间,燃料及残渣应设有专门存放处。
6.3.4盛装废弃物等的容器应有标识,不得与盛装茶叶的容器混用。
6.4供、排水设施
6.4.1.1供水系统管道应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不得与非饮用水的管道相连接,并有标识。
6.4.1.2储水设施(塔、池、罐)应当采用无毒、易清洗,不会对加工用水造成污染的材料制成,并有防止污染的设施,定期清洗。使用自备水源,应设置净化、消毒设施。地下水源应当远离污染源。
6.4.1.3加工用水应当满足加工需要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质的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6.4.2.1车间排水系统合理并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排水沟保证畅通,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6.4.2.2排水口应有防止污水倒流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装置潜入车间的措施及防止臭味溢出的水封装置。
6.5油、汽设施
加工用汽、油供应装置应保证生产安全和卫生。
6.6温度控制
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的温度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并安装温度显示装置。
6.7通风设施
6.7.1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采用机械通风的,进风口应当距地面2米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易于养护和清洁的要求。
6.7.2烘干设施应当设有有效的排烟和通风装置。
应当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人工光源,光源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生产车间的照明强度应当满足生产检验需要,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7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
7.1生产加工车间结构和设备布局合理,按照生产工序和产品特点,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7.2同一生产场所不得同时生产或存放两种不同茶类的茶叶。
7.3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应当保持清洁。工器具应在班前班后进行有效的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清洁消毒后的工器具应当存放在指定区域,防止受到污染。
7.4设备检查维修时,不得污染茶叶。维修后要对相应区域进行清洁。
7.5应按照工艺操作规程生产,防止茶叶加工中产生劣变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7.6在加工过程中,在制品要按等级、规格存放并标识;落地茶和废弃物要分别在指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及时处理。
7.7茶叶成品包装应在专用的包装间内进行,包装过程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异物混入。
7.8对不合格品应单独存放并标识,对产生的原因要及时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
7.9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物品清单,有专用储存场所,标识清楚;进库领用应登记签名,并有专人加锁保管。
8包装、储存、运输卫生
8.1.1包装物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8.1.2包装物料应在通风、干燥的专库存放,并且保持清洁卫生。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8.2.1储存库应保持干燥、通风和清洁,有防霉、防鼠、防虫害设施。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串味和易腐、易燃品。堆垛距墙壁30CM以上,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CM。堆垛不宜过高过密,便于抽样和货物进出。出入库应有记录。
8.2.2成品茶应有专库存储,按批次堆放整齐,挂牌标识。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存放。
8.2.3储存库内应配备温湿度计,注意温湿度调控。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符合卫生要求,并能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十三、国认注函〔号《出口泡菜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7环境卫生的要求
7.1 企业不得设置在污染区或易遭受污染的区域。
7.2 厂区四周环境应保持清洁、美化,地面不得有可能成为污染源的积水、泥泞、污秽等。厂区内应无裸露的地面。
7.3 厂区邻近道路及厂内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柏油或地砖等,防灰尘造成污染。
7.4 厂区内不得有产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或其它有碍卫生的污染源。
7.5 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它宠物。
7.6 厂区应有健全的排水系统,排水道应有适当斜度并保持通畅,不得堵塞、积水、淤泥、污秽、破损或孳生有害生物,以免成为污染源。
7.7 必要时,厂区应当设置围墙,防范外来物侵入。
7.8 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和员工餐厅,应与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贮存场所相隔离。
8厂房及设施的要求
8.1 厂房(车间)配置与空间
厂房建筑和设置应符合工艺流程需要,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厂房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设备的安置和运转,便于清洁卫生和物料存放。
厂房内的设备与设备之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的通道或空间,不致因员工或物品通过时接触到产品、产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
企业设有产品检测实验室的,实验室应有足够空间,确保安置试验台、检测仪器设备,便于进行物理、化学、感官及微生物等的试验。微生物检验场所,应单独设置且与其它检测场所相隔离。
8.2 厂房区划
凡使用性质不同的场所(如原料配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原料处理间等)应分别设置,或加以有效隔离。
厂房设置应视泡菜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的需要,分别设置原料验收、原料处理和储存、配料和食品添加物处理和储存、清洗、切段、腌渍、控水、调味料制作、熬制、抹料、搅拌、内包装及内包装材料储存、外包装及外包装材料储存、成品储存等场所(或车间)和员工更衣、洗手消毒等场所或设施。
厂房设置应视安全卫生要求,划分为清洁区和非清洁区,并有效隔离。
8.3 厂房结构
厂房应坚固耐用、安全卫生,易于进行卫生清扫,应能防止产品、产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免受污染;设置防鼠设置,有效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栖息、繁殖等。
8.4 安全设施
厂房内的电源及插座,应有防水、防意外触电等的保护装置,以及必要的消防、安全生产设施。
8.5 厂房地面与排水
地面应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不易藏污纳垢的材料铺设,确保地面平坦不滑,无侵蚀、裂缝或积水。
地面应有适当的排水斜度(应在1/100以上)及排水系统。
生产废水应通过排水系统经废水处理系统或其它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排水孔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排水沟应便于清洁,不易藏污纳垢或滋生有害生物。排水沟的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适当的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厘米以上),有适当的坡度,确保污水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
排水沟内不得设置其它管路,特别是生产用水管。
8.6 屋顶(或天花板)
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的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洁的材料修建。屋顶(或天花板)和厂房上部的各种固定物,在结构上应能防止灰尘和冷凝水的形成或杂物的脱落。屋顶与墙壁的接合处,应有适当的弧度。
蒸汽、水、电等设施及管线,不得设于生产线的直接上空,否则应有能防止尘埃、凝结水等掉落的装置。空调风管等最好设于天花板的上方。
楼梯或横越生产线跨道的设计构筑,应有安全防护设施,避免引起附近产品及产品接触面遭受污染。
8.7 墙壁与门窗
厂房墙壁面应采用非吸水性、平滑、易清洗、不透水的浅色材料构筑;墙脚及柱脚应具有适当的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厘米以上),以利清洗及避免藏污纳垢。
生产中需要打开的窗户,应装设易拆卸清洗且具有防护产品免受污染的不生锈的纱网。精加工和包装间在作业时不得设置可打开的窗户。室内窗台的台面深度如有2厘米以上者,其台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达到45°以上,未满2厘米者应以不透水材料填补其内面死角。
在清洁区的入口处应设置洗手、鞋靴消毒设施。
8.8 照明设施
厂区和厂房内,应装设适当的采光照明设施,照明设备以不安装在生产线有产品暴露的上方为原则,并安装防爆灯罩。
粗加工车间的照明应保持110Lux以上,精加工车间作业面应保持220Lux以上,检验台应保持540Lux以上的光度,光线不应改变产品的本色。
8.9 通风设施
加工、包装及储存等场所,应满足规定的温度,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装设有效的换气设施,以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或异味,保持空气新鲜。
厂房进气口、排气口,应设有防止蝇虫、飞禽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施。
8.10 供水设施
企业应有可满足生产、生活所需的水量、适当压力及水质的供水装置。必要时,应能提供适当温度的热水。
生产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应有必要的净水或消毒措施。
储水槽(塔、池)应以无毒、不致污染水质的材料构筑,并应有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清洗。
非饮用水管路系统与生产加工用水管路系统,应以不同的颜色明显标示,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使用自备水源的,应远离污染源,以防污染。
8.11 洗手设施
洗手设施应在车间(或清洁区)的入口处、洗手间出入口和其他方便员工及时洗手的地点,设置足够数目的洗手及干手设备。必要时应提供温水。
洗手时应用清洁剂进行清洁和手部消毒。
洗手台应以不锈钢等不透水材料构筑,其设计和构造应不易藏污纳垢且易于清洗。
干手设备应采用烘手器或擦手纸巾。如使用纸巾者,应是达到卫生要求的纸巾,纸巾用后应丢入易保持清洁的垃圾桶内(如使用脚踏开盖式垃圾桶);如采用烘手器,应定期清洗消毒内部,避免污染。
洗手用的水龙头,不得采用手动开关,可采用脚踏、触及或感应等开关方式,以防止已清洗或消毒的手部再度受污染。
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异味产生的装置。
应设有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标示,张贴或悬挂在洗手设施附近的明显位置。
车间(或清洁区)的入口处,应有鞋靴消毒池或同等功能的鞋底洁净设备。使用氯化合物消毒剂的,其有效游离余氯浓度应经常保持在200ppm以上。
8.12 更衣室
车间(或清洁区)的入口处应设有更衣室,室内有适当的照明,且通风应良好,备有可照全身的更衣镜、洁尘设备。
更衣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和数量足够的个人用衣物架及鞋柜等。个人衣物和鞋,应与工作服和工作鞋靴分区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8.13 腌渍间
有足够空间放置与生产量适应的、无毒无害的腌渍槽,或使用陶瓷的腌渍缸。盐渍槽,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使用腌渍池的,应设置在室内,并有无毒、坚固、耐腐蚀、易清洗的涂层。不得在露天或不能有效防尘、有害生物的场所腌渍产品。
8.14 调味料制作间
有足够的空间放置加工设备。
生产过程中的蒸汽能及时排放,避免冷凝水污染产品。
8.15 工器具清洗消毒间
有足够空间放置多个清洗槽,满足清洗、消毒需要。
上下水设施完备,必要时有热水供应。
待清洗和已清洗的工器具,应当严格分开。
8.16 包装间
内、外包装间的温度应控制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适宜的温度。
内包装间应有空气杀菌设施;有给排水设施,可保证冲刷四壁及地面。
内、外包装间应有包装材料进口、成品出口等通道,并设置可限制非包装间人员进出的设施,防止非清洁区人员或其他无关人员出入包装间。
应按原料、配料、半成品及成品等的不同,设置相应储存场所。需要低温保存的产品应设有冷藏库。
仓库的构造应防止污染,且应以坚固的材料构筑,其大小应足够供作业的顺畅进行,并易于清洁,应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设施和措施。
原材料库和成品库应分别设置;同一仓库储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区隔。
冷藏库应装设温度显示装置,必要时应记录温度;并安装自动温度记录仪仪器需按规定校准。
8.18 洗手间(厕所)
洗手间的数量应足够供所有人员使用。
洗手间应采用冲水式,并采不透水、易清洗、不积垢的材料构筑。
洗手间内的洗手设施,设在出口处附近,应是非手动开关,并有消毒设施。
车间内的洗手间门,应不正对加工车间入口,并备有入厕用的拖鞋。
洗手间应排气良好并有适当的照明,有必要的防有害生物的措施。
9生产加工设备的要求
所有生产加工设备的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危害产品的安全卫生,易于清洗消毒,并容易检查。应有可避免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混入产品的防护措施。
加工台等产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无锈蚀或裂缝,防止产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的聚积,使微生物的滋生减至最低程度。
厂房内不与产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持清洁状态。
所有用于产品加工及可能接触产品的设备与工器具,应用不产生毒素、无臭味或异味、非吸收性、耐腐蚀、不易锈蚀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
9.3 生产加工设备
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的测量器或记录仪,应是有效且须准确,并经定期校正或检定。
企业可视需要配置下列设备:
秤量设备、原料洗涤机、切菜机、腌渍槽(或桶、缸,应设在室内并有遮盖设施)、熬制设备、输送设备、清洗设备、包装设备和金属探测仪等。
9.4 检验检测仪器
企业应配备可满足原材料验收、产品检验检测需要的检验检测设备。企业也可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检测。
为了加强生产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管理,企业应配置下列仪器:农残速测仪、余氯测定器、pH值测定计、分析天秤、水银温度计等。依据品质管理的需要,可配置糖度计、盐度计、虫体测定设施等。
检验检测仪器应保持良好状态。重要的检验检测仪器应制定操作、保养及校准制度,并定期检定。
十四、国质检食函(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花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试行)
5加工控制要求
5.1出口花生企业应建立良好操作规范(GMP),车间卫生条件应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5.2对来自不同编号种植地的花生应分别加工,对水分含量差异明显的原料不得混合加工。加工过程中应将伏果、发霉、发芽、受捂或虫蚀果(粒)等挑拣干净。
5.3加工设备出料口应安装强力磁铁,去除磁性金属物等有害杂质。
5.4每天应对筛选机、脱皮机、操作台等加工设备进行清洁,不得有留存的花生仁、花生碎粒等,以防受潮霉变产生黄曲霉毒素污染。
6包装与标识控制要求
6.1出口花生企业应在包装物料进厂前进行检查验收,以符合食品包装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包装物料质量检测报告。
6.2脱氧剂等包装辅料的使用应符合进口国和我国法规要求。生产商应提供官方出具的检测报告。
6.3企业要加强对成品的批次管理。各工序要详细记录原料批次号,成品包装上应当加贴批次标签,标签上应注明批次编号、产品名称、与年产度等。成品包装上的批次标签能够与原料批次编号相对应。
6.4输欧盟花生标识应符合欧盟要求,对于非直接食用或做食品原料的花生果、花生仁可在每件包装标签上加注目的国以及“peanuts must be subjected to sorting or other physical treatment to reduce aflatoxin contamination before human consumption or use as an ingredient in foodstuffs”,并在出具的健康证书的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the consignment)处标注上述英文内容。
6.5出口花生批次编号为加工厂卫生登记编号+四位数的批次顺序号(如:批次编号为03,其中,为卫生登记编号,0003为批次顺序号)。
7仓储控制要求
7.1出口花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花生原料及成品储藏管理要求,明确储藏环节操作规范,并具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储存仓库。
7.2原料与成品应分库存放,货物存放要整齐,离墙、离地、离顶放置,并在货物前挂牌标识,不同种植地、批次的产品不得混放。
7.3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储存库,储存库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相对湿度保持在70%以下,以防花生受潮产生霉变。储存期间要定期检查花生原料或成品的质量状况,如果发现生霉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并对有关货物进行必要的处理。储存库内应安装温湿度计,定期检定。
7.4储存仓库地面应平整、干燥、清洁;垛底应垫高并合理铺垫,防止产品受潮霉变。储存仓库应具有防虫、鸟、防鼠等措施,且无异味污染。
8出口装运控制要求
8.1出口花生企业应建立装运操作规范。
8.2装运前要检查运输车辆有无污染及锋利凸出物体,以防损毁或污染包装。
8.3装箱前要检查箱体的密封及卫生状况。如不合格应拒绝使用。
8.4出口装运时应注意天气情况,没有防护措施时,不允许在雨雪天装箱,以防止水湿。
8.5在装运冷风库中储存的花生时,应先将其搬至阴凉、干燥、清洁处,至温度接近平衡后再装运。
8.6出口花生需要混批装运的,应在装运记录中做出说明。
<font color="#.7远洋运输的花生,在装箱时应在集装箱内壁牢固加贴适量的纸板和包装完好的干燥剂等,防止箱内表层花生受潮产生霉变。装船时,应将集装箱置于甲板或水线以下,避免阳光直射。
[ts]xxd67272 于
16:33 补充以下内容[/ts]
希望对大家有用啊??
[ts]xxd67272 于
14:27 补充以下内容[/ts]
没有人搞出口产品质量加工的啊
[ts]xxd67272 于
14:27 补充以下内容[/ts]
没有人搞出口产品质量加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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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搞出口产品质量加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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