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费物业供暖结清证明明单上哪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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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沙发,第一个发表评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物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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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规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房是指按照京政办发1998年第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费用由产权人交纳。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小修、小区的上学管理。小区绿化率在30%以下(含30%)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绿化率在30%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2元。
  第六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小区的,在有效期内(部优三年,市优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上浮25%。凡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不得执行此项规定。
  第七条 配有电梯、水泵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水泵运行维护费每泵每年18684元。
  电梯运行维护费(一运一备)每年为:调频、调压、调速电梯49379元;交流双速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2048元,微机/PC控制的53383元;直流电梯及交流调速电梯继电器控制的62725元。以上费用应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产权人提供特约服务的,其特约服务费用由产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 居住小区内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配套用房,产权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交费;属经营性,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由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小区内发生的装修垃圾外运费、自行车存车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等项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应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上述收费标准均已含营业税及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另行加价。
  第十二条 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应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向产权人收取, 也不得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人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
  第十四条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京价(收)字1999年第253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30元,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均应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市地物字1999年第187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时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公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住户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项目,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产权人的监督。
  第十七条 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产权人应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定期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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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或《邹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明》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索引、户主页、个人单页)、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出具结婚证,未婚的由相关单位出具未婚证明,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以及婚姻现状证明);
4.有住房的,提供现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无住房的,提供房产交易所出具的无房证明,房产交易所无法确定的由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村居同时出具无房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本人出具保证书;
5.提交每个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本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出具;
6.拥有机动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或车辆交易价格有效证明;
7.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并在城区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须出具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期限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8.个人声明:保证收入、车辆、工商、税务等申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后果自负,申请人签字有效。
9.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材料。
每个家庭只能有一个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重复申请或者申报材料不实的,其申请无效。为便于归档,所需证明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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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费结清证明 编号:
详细地址 区(县) 路
房屋所有权证号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明 物业服务费结算情况:本家庭从
日入住该套住房,截至 年
日,该套房屋已结清物业服务费。
产权人签字: 年
物业服务企业证明
日该套房屋已结清物业服务费。
经办人: (物业企业或项目物业管理处印章)
区县物业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区县物业主管部门科室印章)
注:1.本表一式四份,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产权人各一份。2.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市区政府组织建设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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