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客户个人外贸佣金支付是属于非贸付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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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项下付汇流程提示
小编导读:
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40号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服务贸易项下的非贸付汇流程进行了更新。本文从税务的角度分析在40号公告下,企业向境外支付非贸易项下付汇的流程,并提出几点提示。
40号公告是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新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背景下配套发布的。从外汇局对新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解读来看,最突出的变化:一是提高了原则上不审核交易单证的单笔付汇的门槛,即等值5万美金以上才需要提交税务机关的单证;二是将前述税务单证从原来汇发〔2008〕64号文件要求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 “税务证明”),转变为了40号公告要求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 “备案表”)。
非贸付汇的基本流程,从税务管理的角度,需要经历四个步骤:即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其中对外支付流程,从40号公告前的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改为40号公告后的申请开具对外支付备案表。自9月1日开始,40号公告生效。那么,40号公告下,如何处理非贸易项下的付汇呢?笔者将基于北京和上海部分税务局的操作实践,集合上述四步流程,作出几点提示。
越早完成合同备案越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无论是法定源泉扣缴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等,还是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所有对外付汇的合同,都需要在合同签订的30日内备案。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都是等到实际有支付需求时,才去进行合同备案的工作,这其实是有一定合规风险的。40号公告强调了付汇的境内机构和个人,要自觉遵从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的义务,根据40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出具备案表时,会审核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如果税务机关意识到该合同没有合同备案或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者《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很多企业认为,支付5万美金以下反正不需要税务备案表,因此认为只要自行缴税,不需要合同备案等想法,在强调合同备案的当下将面临挑战。没有合同备案号,就无法完成纳税判定。另一方面,习惯等到要出具税务备案表的时候再去完成合同备案,甚至等到要对外进行支付的时候再去准备合同(特别是关联方口头合同、邮件约定、只有订单没有合同等情况下),在新的40号公告下将面临更大的风险。更何况,企业的合同备案之后,就会进展到纳税判定的环节,而常常纳税判定是非常耗时的,因此,越提早完成合同备案,越有利于节约时间完成后续的流程。
收集准备纳税判定的多项资料
纳税判定是最耗时的一个环节。在40号公告前,由于无法完成纳税判定,因而无法完成纳税申报,最后导致迟迟无法开具非贸易付汇凭证的情况时有发生。40号公告并没有改变纳税核定需要提交的资料要求,甚至可能会强化这些资料的准备工作。
由于每个合同只做一次纳税判定,这里有一个企业的常见问题是,很多企业会喜欢和国外的关联公司签一个通用的服务协议,把国外关联方在一个期间内会向境内提供的各种劳务全部由该合同去约定。这样处理,很好的解决了效率的问题,不至于每次一发生离岸服务支持,就需要重启合同准备工作。特别在一些关联服务频繁,种类多,按每个订单标的又很小的情况下,这种情形特别常见。在纳税核定时,这些项目可能会出现大部分项目是完全在境外发生,有些项目是在境内发生,但是低于183天/6个月,有些项目可能需要核定境内外工作量等情况。此时,如果同一个合同规范多项交易,或者同一个合同规范同类型交易,但从税务角度包括不同项目,其适用的核定利润率等信息也会适用于该合同项下的所有发票(项目)支付申请。此时,建议大家需要关注合同是否需要拆分,将金额大的、可以申请免税(境内低于183天/6个月)或不征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项目,单独签订合同,与那些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项目进行区分,这样在税款扣缴的问题上获得优化。
不过,正是因为要申请免税或不征税,纳税判定的时间将会比自行判定需要交税项目的时间长。从税务局内部来讲,缴税的项目也许专管员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所长就可以批复,但免税和不征税需要三级审批,并且申请还需要经过所得税科、国际税收管理科等部门的逐级审批。这部分劳务,包括提供劳务不予征税、核定或据实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减免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大额支付备案(合同金额或单次付汇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因此,处理这一类的非贸易付汇项目,应该预留足够的时间完成税务流程,而不要把税务支付和合同备案、纳税核定一起处理。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在付汇的急迫性和申请代扣代缴税款的判定上进行一个权衡。
对于需要核定利润率、境内外工作量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根据这个文件的要求,我们需要在准备情况说明,申请纳税核定时,准备与这些信息相匹配的材料。
对于支付的代垫工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规定,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港澳台员工或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津贴,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下同)、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这里的税务凭证,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的税单。但是,新的外汇管理要求这部分代垫工资也需要出具备案表。税务机关在审核代垫工资的支付时,倾向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的要求,让纳税人提交情况说明。这些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是否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 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是否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
(三)派遣企业是否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五)派遣企业是否能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因此,在40号公告发布后,代垫工资的支付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核,需要纳税人仔细考量。
准确进行纳税申报
等到纳税核定完成以后,就需要完成纳税义务。这里需要关注的问题包括,何时需要开展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时适用的汇率,以及正确计算需要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款。
首先,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实务中,企业一般倾向于等到需要去出具税务证明/备案表的时候,才去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实际上,企业需要支付该款项的时候,也的确是纳税义务“每次向非居民支付”所得的时候。此外还需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当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将该笔款项对应的支出在所得税前已经作了扣除,那么即使并未支付,也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适用汇率问题,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代扣代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汇率,实务中与上述所得税适用的汇率一致。
对于需要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款,自日以后,全国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铺开,在履行纳税义务时,特别是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时,需要关注境内外交易双方对代扣代缴税款的承担情况去执行。部分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纳税核定时,在情况说明中明确写明税款的承担方式。根据商业实践,有四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公式去计算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基,这四种情况分别是增值税、所得税皆由境内承担;增值税、所得税皆由境外承担;增值税境外承担、所得税境内承担;增值税境内承担、所得税境外承担。在上述四种承担方式下,代扣代缴的税款,在同一发票金额下是不同的代扣代缴金额。而这个税款代扣代缴之后,上海税务局要求企业在填写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栏的时候,填写含税的金额。因此,企业应熟悉不同的商业谈判情况下的代扣代缴义务。最好企业能在和境外公司签订合同时,就税款承担的方式进行约定,避免日后无法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
申请税务备案表的时间考虑
从本次外汇改革本身的精神来看,只要有了合同的备案信息,并不需要准备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即可申请税务备案表,从流程的角度,缩短了原来非贸出证下的时间。正如前文所述,40号公告将非贸出证的纳税判定、纳税申报步骤不再作为对外付汇的必需步骤。
然而,在笔者看来,实践操作中并没有这么简单。首先,各地对申请税务备案表要求的材料并不一致。上海的税务机关只需要合同(协议)即可申请支付备案,而北京的部分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和《对外支付合同备案缴税情况表》,而这两份表格只有完成了纳税判定和交税才能获取,因此,变相的使备案表的获取依然需要后置在纳税判定完成之后。其次,即使是不要求纳税判定表和税单的情况下,根据40号公告,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因此,15个工作日内企业需要完成纳税判定和完税两个步骤,并且将上述两个步骤的书面结果递交到税务机关用以备案留存,因此,一定程度上企业仍然需要尽快完成纳税判定和完税的步骤,否则将面临进入税务局后台异常户以及重点核查的尴尬。因此,即使40号公告意在缩短非贸付汇的时间,但实际上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特别是对金额较大容易产生争议的合同,企业需要考量是否仍然严格按照以前非贸出证的流程完成纳税判定和纳税申报程序之后,才进行对外支付备案的申请,避免企业的风险。
40号公告下发之后,对于进行税务工作的同仁而言,需要更谨慎的对待非贸付汇。40号公告强调了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要求,在单证的准备,合同条款(税款承担,支付时间等)的拟定,代垫款项的资料准备等,都提出了更合规性或更细节的要求。企业应及时应对上述变化,改善内部控制和付汇流程,更好的处理非贸付汇。
版权声明&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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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 1776311
阅读权限 40
关于“非贸易付汇”
请问“非贸易付汇”要怎么付呢?需要企业有进出口权吗?
比如“商标使用权”,我们作为国内企业,怎么付以“非贸易付汇”的形式付外汇(美金)到国外的公司呢?
先谢了!!!
UID 1776311
阅读权限 40
1、没有要求一定要有进出口权。
2、具体的付汇操作请咨询贵司的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的有关规定:
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5万(含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至50万(含50万)美元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以上答复和实际操作是否有出入呢?谁有操作过,帮忙解答一下
UID 1776311
阅读权限 40
需要指定银行吗?
UID 374790
阅读权限 25
需要提供协议,到你们外汇户银行咨询下
UID 1776311
阅读权限 4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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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非贸付汇)政策讲解及备案登记办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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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支付政策讲解
& 1、对外支付的项目: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不动产租金、财产转让收入、国际运输收入、个人受雇报酬等……
& 2、对外支付需扣缴非居民税款
&&&&& o企业所得税
&&&&& o个人所得税
&&&&& o增值税
&&&&&&o营业税(已改增值税)
& o其他税费
& 3、扣缴非居民税款&
& o企业所得税类型
&&&&&&o指定扣缴25%
&&&&& o法定源泉扣缴10%或协定低税率
& o流转税税种
&&&&& o增值税6%/11%/17%
& o合同包税类型(合同约定)
&&&&& o外方承担税款
&&&&& o中方承担税款
& 4、股息&
& o分红、转股、再投资
& o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
&&&&& o10%或协定低税率
& o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 o股东会决议日期
&&&&& o不是实际对外支付日期
& 5、利息&
& o企业所得税10%*
& o增值税6%
& o担保费视同利息
& 6、特许权使用费
&&&&& o专利、非专利技术
&&&&& o商标、著作权、商誉
&&&&& o设备租金
& o企业所得税10%*
& o增值税6%
& 7、不动产租金
&&o企业所得税10%*
& o增值税11%
& 8、股权转让
& o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 10%*
& o无增值税
& 9、劳务费&
& o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
&&&&& o境内劳务比例(工作量、工作时间、劳务成本等)
&&&&&&o核定利润率:根据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的标准确定其利润率,一般参照: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4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40%。
&&&&& o税率25%
& o增值税6%
& 10、计算公式&
&(1)法定源泉扣缴+增值税+外方承担所有税款
& o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
& o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 增值税率
&(2)法定源泉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所有税款
& o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13%)*企业所得税率
& o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13%)*增值税率
&(3)法定源泉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流转税及附加
& o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企业所得税率
& o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增值税率
(4)法定源泉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所得税
& o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率
& o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
(5)指定扣缴+增值税+外方承担所有税款
& o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 o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6)指定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所有税款
& o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13%)*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 o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13%)*增值税率
(7)指定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流转税及附加
& o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 o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增值税率
(8)指定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所得税
& o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 o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
二、合同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二)合同备案分类& 1、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收入时& 2、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非居民企业取得工程作业或劳务类收入时(三)业务概述&&&&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合同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四)受理材料& 1.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提供:&&&&(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 (2)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若有)&&& (3)税务代理委托书(若有)&&& (4)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项目,提供:&&&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有关合同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办事指南(一)政策依据
&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二)业务概述
&&&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40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除外)。&&&&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受理材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若在支付备案前已申报缴税的,可在备案时向办税窗口报告本次对外支付的涉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完税证明、核定利润率通知书或批准减免税文件等。若在税务备案前尚未申报缴税的,应自备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所报告本次对外支付的涉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管理所复核)& 4.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管理所复核)
四、代扣代缴税款相关注意事项
& 1.外方承担税款OR中方承担税款& 2.汇率:合同有约定的为合同约定支付日汇率;合同无约定的,按(支付日、支付备案日、纳税申报日)上月末汇率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3.备案网上办理&&& 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合同备案和支付备案: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左侧“我要办事”菜单——“证明办理”子菜单&&& 申报缴税目前只能大厅受理& 4.30日内备案,逾期网厅不予受理,且窗口受理系统会自动触发法制文书
建议使用:分辨率 16Bit颜色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不能读取工具条配置
不能读取工具条当前位置:&&&&&&&&&&&&&&&&问答详情
请问外贸企业支付给国外客户个人的佣金是否可以凭银行的购汇凭证税前扣除.比例和金额有限制吗,另外这个是否有相关的文件呢?
浏览(41)
【标&&&&&&&签】
【来&&&&&&&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引用文档】&&政策解读(0)篇
【正&&&&&&&文】
&& 问:请问外贸企业支付给国外客户个人的佣金是否可以凭银行的购汇凭证税前扣除.比例和金额有限制吗,另外这个是否有相关的文件呢?
答: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根据以上文件,贵企业可以凭合同和银行的付汇凭证对支付给国外客户的佣金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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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填报口径的公告》的解读
答:1、个税手续费返还,是给单位的,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部门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
专业服务:北京拓天税务师事务所...公司规模:20人以下专业服务:北京指南针税务师事务...公司规模:20人以下专业服务:税务顾问公司规模:20人以下专业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公司规模:20人以下专业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公司规模:20人以下专业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公司规模:20人以下专业服务:财税咨询公司规模:20人以下专业服务:北京晟安同欣税务师事...公司规模:20人以下专业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司规模:20人以下专业服务:审计服务公司规模:20人以下专业服务:年度审计公司规模:20人以下专业服务:北京中逸华税务师事务...公司规模:20人以下专业服务:北京晓丰恒宏税务师事...公司规模:20人以下专业服务:北京东方悦益税务师事...公司规模:20人以下专业服务:汇算清缴公司规模:2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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