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今后将向哪些方向发展

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方向三大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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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方向三大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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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是当代经济的灵魂。互联网金融发展了,整个社会财富增长和创新进步就有动力了。" 3月7日上午,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研究员杨冰之在为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互联网金融及产业展望"培训上如是说。
  随着传统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关问题也与之俱来:服务态度不好,用户收益偏低,靠存贷差生存、垄断性明显,效率不高,暴利明显等等。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等新一代新兴技术的产生,不断推动着现代金融向互联网金融转变。互联网金融不仅实现理论资本、技术、产业、智力等资源的最优结合,也促进整个社会创新和财富的理性增长。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革命3.0
  互联网金融概念从狭义上指传统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广义是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来支撑和改造金融过程,并由此形成一种新服务和新产业。它是互联网和金融不断融合的结果,也是互联网环境中金融行为的主要表现。基于此,杨冰之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革命3.0,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父亲)与金融(母亲)结合诞生的新生命,是一个高科技男与白富美的智慧结晶,是传统金融的继承与扬弃、创新与发展,是超强大脑的结合。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可见,互联网金融绝不只是概念的创新,更代表强烈的政策支持和社会的广泛认同。杨冰之在分析互联网金融为何如此火爆时称:"互联网金融为个人、企业、地区和行业带来了产业价值,降低了过去交易中的巨额成本,甚至填补过去交易中大量空白。"他进一步表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产业的加快转型,是继房地产业后的新一轮高品质的财富发动机,促进了产品、技术、资本和人才的深度融合。
  那么互联网金融究竟意味着什么?杨冰之解释道,互联网金融是中国继房地产发展后又一个足以支撑长期发展(10-20年)的支柱产业,带动社会相关产业链十分广泛;正在成为新经济增长引擎之一,推动推动信息社会的深化。它不仅重塑了人们的金融意识和行为,也增强了人们的财富观念和理财方式,形成一股新浪潮。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预测
  当前,互联网金融产业链、产业群和产业网正在加速发育,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渐深入到各种网络平台运营中,参与创新的主体也越来越多,产业规模呈递增式发展。
  当前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主要围绕三个方面推进。首先是渠道扩张。双方基于自身的比较优势在各自的优势领域开展业务,产品类型和重点客户重合度较低,互联网企业在这一阶段的成本优势发挥明显,具体表现为基于成本优势的虚拟渠道扩张。其次是数据推动融合。双方的业务开始融合,部分核心业务产生交叉,互联网企业开始利用数据资产进行风险定价,传统金融行业逐渐掌握批处理技术,开始通过产品创新由被动防御转向主动防御,对中小型客户的争夺是重点。第三是平台胜者为王。从形式到实质的融合,商业模式的优化、创新,新的商业模式开始出现,双方都已经掌握了对方较为核心的技术,平台搭建完毕,开始利用平台的数据资产对现有的商业模式进行改造,平台的用户数量、用户粘度和数据的有效性是获得成功的关键。
  在杨冰之看来,未来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基本情况会是交易量迅速发展,从井喷到平稳增长;利息越来越低,每笔贷款额会越来越小贷款和存款利息将可能按小时计息;金融交易越来越频繁,呈几何级数增加;户联网金融促进原有资产虚拟化和促进个人信用公开化。
  "互联网金融5到10年内应达到现有金融产业规模2-3倍,一方面是改造和颠覆原有产业的利润来源,一方面是大量创新服务。"杨冰之表示,判断的三个标准分别是:一是现有银行的经营成本(给工作人员的薪酬在1万亿;银行的其他经营成本更高);二是存款市场的47万亿,如果有30万亿成为货币基金,按照现在利差额在5%,应该在1.5万亿左右;三是大量的创新金融服务引发巨大的市场规模。
  互联网金融发展建议
  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的前景十分广阔,将会不断改写传统金融的历史,并创造新的金融空间和发展路径。以余额宝为例,截至2月26日,用户数突破8100万,沪深股市有效账户数分别为6700万和6500万,余额宝的高收益对资金流入股市带来压力。1月份人民币存款减少9402亿元,似乎在大肆拼抢银行奶酪?
  "余额宝显示了强大的、低成本的资金募集能力,不仅体现了卓越的用户体验和实时兑付能力,改变了过去的预约、限额以及种种低质的服务,而且实现了金融服务的创新,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企业金融服务的发展。"杨冰之说,"我们欢迎也相信会有更多的类似产品出现,也相信会有更多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出现。"
  对于具体如何发展互联网金融,杨冰之建议,一、尽快制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制度、规则和法律,确立监管机构或监管联席机制;二、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功能,积极发展P2P、融资等小额融资服务机构;三、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四、加强城乡居民的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大力开发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的互联网金融设施和工具;大力开发互联网金融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服务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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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电上午,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共同主办的第三届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高峰论坛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隆重举行,国务院、工商联、人民银行、工信部、商务部、银监会、京东、红岭创投以及近千位来自政府部门、互联网金融企业、投资征信机构、金融业界专家学者、信息服务平台、主流媒体等行业嘉宾齐聚一堂,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发展现状、未来发展方向以及政策对行业的影响等方面展开热烈的探讨。    近年来,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获得了长足而有效的发展。2014年以来,普惠金融已连续三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在良好的政策及行业环境影响下,一大批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金融业信息化、综合化经营渐成趋势。    去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2月28日,银监会等多部委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为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注入动力。为此,本次大会以响应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指示为主题,以呼吁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发展为核心,共同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机遇、创新、监管和规范”,帮助企业走向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龚文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必将是去实体化、去网点化,结合当前强大的互联网应用手段、征信机制及大数据基础,形成大数据金融,这将具有较强的爆发性。他指出,金融业信息化、综合化不仅促进了金融行业创新,提升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同时急剧攀升的风险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最重要的限制条件。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标志着今年将成为行业的“规范发展年”,那么,如何顺应当下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呢,他认为,这主要在于树立企业的自律意识,也就是要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水平,如果企业不能掌握运用借贷人的有效数据,把握风控指标,就会产生很多风险。因此对于行业来说,大数据风控至关重要,这也是企业实力强弱的重要指标之一。未来大数据金融将成为传统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成为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企业通过建立强大的信用数据库,对数据进行归类、整合、分析、报告及建议,做好投资风险防控,一方面将有效的对投资人提供持续优质的投资方案,另一方面将会为企业自身发展提供强劲有力的保障。(金融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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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选择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国刚
  2011年以后,在中国逐步走俏,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现象。一些地方政府将其列为发展地方金融的重点项目,积极予以推进;一些观点甚至强调,它将颠覆已有的金融体系,成为取代以信用为代表的间接金融模式和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直接金融模式的第三种金融模式。究竟该如何认识互联网金融,在理论、政策和实务操作层面都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厘清的重要问题。
  概念辨析:是互联网金融还是网络金融
  从理论上说,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而展开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由于互联网最初发端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且这些国家普遍使用着互联网渠道和技术展开着各种经济和金融交易活动,如果“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规范且普遍的国际用语,英文中应有专门的词语予以表述。但从各种相关的英文文献中难以找到“Internet Finance”一语,由此可以判定“互联网金融”并非国际上带趋势性的普遍现象。在美欧等国,普遍使用的概念是“Network Finance”或“E-Finance”等。这些词语可翻译成“网络金融”、“电子金融”等。与此对应,借助Network,它们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起就发展了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和网络等。
  网络金融和电子金融,在范畴界定和内涵上,与互联网金融有着明显不同。从网络金融角度看,这些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涵盖的范围不同。网络不仅包括了互联网,而且包括各种非互联网的网络。例如在中国的各个交易所(包括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和产权交易所等)的交易网络、银行间市场网络、各种金融机构内部网络和支付清算网络等均非互联网。与此对应,在这些网络中展开的金融交易活动,不属于互联网金融,但属于网络金融。从这个角度看,使用“互联网金融”一词并不能代表网络金融发展的总趋势,它没有涵盖专有、非公众网络基础上的金融活动。第二,交易主体范围不同。在发达国家中,网络金融的交易主体涵盖了利用网络渠道和网络技术进行金融交易的所有主体,既包括中央银行、银行、证券公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包括政府财政部门、各种商业机构、实体企业和居民个人,还包括海外非居民。但在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中,交易主体似乎只包括了利用互联网进行某些金融活动的网商和一部分介入其中的居民个人、小微企业等,使用“互联网金融”一词,就将大多数运用网络进行金融交易主体排除在“互联网金融”范畴之外。第三,交易内容不同。网络金融涵盖了各种利用网络渠道和网络技术所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由于在现代金融交易中,不利用网络展开交易的金融活动已经不多,所以网络金融几乎涵盖了金融的所有种类交易活动,交易量占金融总交易量的绝大多数比重。但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仅涉及到少数几种不占主要地位金融交易,不论是交易种类还是交易量占比都远低于网络金融。由此,不难看出,与“网络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一词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它并不代表金融在运用电子技术和网络渠道方面的总趋势。
  电子金融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所展开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由于各种网络建立在现代电子技术基础上并通过各种电子符号传递信息和实现交易,所以电子金融包括了网络金融,但同时它还包括运用各种电子产品(进行的大型高速计算机等)、电子(如)和电子金融符号(如电子货币、电子证券等)所展开的金融交易活动,因此电子金融的范畴大于网络金融,更大于互联网金融。
  由上不难看出,在电子金融、网络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三个概念中,互联网金融是内涵最小的概念。与电子金融和网络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是否属于一种带有独立特征、发挥独立功能的金融运作方式,值得存疑。从国际交流角度看,如果需要强调“网络”效应,也许使用“网络金融”概念更加贴近实践状况。
  互联网金融主要指的是由网商通过互联网上商品交易等所延伸推展的金融活动。它最初产生和服务于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活动,此后,延伸到代理基金证券销售和P2P网贷等方面。网商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只是各类主体(包括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展开金融活动的一部分,由此,以“网商金融”加以界定可能更为准确,也不容易发生歧义。目前我国网商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基本还局限于金融体系中的一些小额辅助性金融业务方面,就金融的实质性业务(各种金融产品的开发和交易)和主体性业务(如存、证券交易等)而言,迄今染指甚少,因此它能否实质性地进入金融体系还取决于进一步的发展走向。
  机制辨析:是新型金融运作方式还是体制性监管套利
  在中国,迄今屡屡被人们提及的互联网金融运作方式,主要有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余额宝和P2P网贷等几种。由于在中国境内原先的金融交易中没有这些方式,就此而言,它们的问世似乎属于金融创新范畴;但在美欧等发达国家中,自上世纪80年代以后,这些方式(或类似方式)的金融交易就已陆续形成。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是否“金融创新”,而在于这些金融交易方式在中国境内的运行机制是什么,即它们为何能够在中国境内发展?要弄清它们的运行机理,就要逐一进行运作分析。
  1、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企业
  从支付宝的形成发展看,它建立在网上购物的基础上,因此需要从购物入手进行分析。几千年来,人们在线下进行的商品交易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在商品零售中,购买者在挑选好欲购商品并与商家讨价还价后,通常采取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钱货同时两讫)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易。其二,在企业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对手企业间先就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等一系列事项进行商讨,在达成交易意向后签订购货合同,随后供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给对方,付款企业在接到货物后,通知其开户行将货款付给供货企业(这种方式也可以反过来,即由付款企业先将货款通过其开户银行预付给供货企业,然后,再由供货企业将货物发给付款企业)。但在互联网的线上交易中,要直接采取这两种商品交易方式比较困难。
  从大宗商品交易看,厂商之间的批发性交易具有资金较大、合同事项约定较多和需要当面签署等特点,因此交易的对手方一般选择直接见面商谈,不走互联网路径。网商要由此打开一条有利于自己的商业之路、扩展线上销售,很难有充分的空间,迄今此类销售依然不是网商经营运作的重心。
  从零售商品交易看,如果网上销售的商品与商店中销售的商品在价格上相等,则对者缺乏吸引力,也就难以有效扩展销售。为了克服这一难点,网商从商品零售链条中薄弱环节寻求突破,即零售商品从厂家到零售商之间存在着多次批发到零售的转手,期间每次转手都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仓储成本、人工成本、各种税收和经营利润等),与出厂价格相比,零售商品的销售价格较高。网商通过直接销售,舍弃了从批发商到零售商的这一系列成本,可以大幅降低零售商品的价格,对消费者有着较强的吸引力。
  但网商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此类销售,遇到了一个货款支付清算环节的障碍:从付款方看,消费者在网上(即线上)购买了消费品并利用支付了货款后,担心由于多种原因收不到所购货物,不愿或不敢通过互联网购物;从供货商家看,如果不能保证货物销售后收到货款,也不愿意或不敢向购货的消费者发货。这一瓶颈如果不能打破,那么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消费品交易就将难以展开。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众多介入互联网销售的网商就在不断探索如何突破这一瓶颈,期间大部分网商在付出了惨重代价后,还是没有找到破解之策。在十多年不断试错的实践总结且借鉴美欧国家的成功经验基础上,2003年之后,中国的一些网商探索出了一个对消费者、供货商均为有利的线上购物模式,其程序大致为:消费者在网上认购所需消费品并利用银行卡将对应货款划汇给第三方→第三方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通知供货方向消费者供货(并向第三方提供发货单)→消费者收到所购货物后通知第三方(或由供货方告知第三方,消费者已收到货物)→第三方向供货方汇划相关款项。这一程序克服了线上交易中钱货时空分离的限制,满足了线上交易各方的需要,有力推进了网上交易规模的快速扩展。但由于消费者将购物款汇划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将这些购物款汇划给供货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内,购货款实际上沉淀于第三方账户之中,第三方便可利用这一沉淀资金展开其他各种金融活动。在网上交易总规模不大的条件下,沉淀于第三方的资金有限,并没有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但在网上交易规模突破万亿元之后,第三方所拥有的沉淀资金就已不再是一个小数目。在此背景下,于日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据此对从事网商活动的相关企业进行了资质认证,于日向包括支付宝在内的27家网商发放了“支付业务许可证”(即“第三方支付牌照”);到201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五次向269家网商发放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牌照。
  从第三方支付形成到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看,有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问题需要厘清:其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由于第三方支付主要是顺应和服务了电子商务所代表的网络经济发展,并且可以从支付交易中发掘有价值的金融信息,随着网上商品交易乃至金融交易的进一步发展,第三方支付还将继续发展且有着广阔前景。其二,第三方支付牌照发展。美欧等发达国家同样存在着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且规模巨大,但它们并没有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一个主要成因在于,它们有着坚实的商业信用基础和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制度、机制和历史)。与此相比,中国之所以要对第三方支付发放如此之多的牌照,主要成因在于缺乏良好的商业信用基础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这实际上意味着,随着信用制度、信用机制和信用体系的完善,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势头将受到明显的遏制。
  目前中国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已经过多,且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虽然整个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还将快速发展,但还不足以支撑几百家牌照企业的经营运作达到盈亏平衡点之上的水平,为此应避免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过多引致第三方支付泡沫。另一方面,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一旦介入到资金清算环节,也将受到中国国内清算市场的制度和机制等因素的严重制约,它们实际上仍然属于制度原因导致的过渡性模式。
  2、余额宝等的销售平台
  既然互联网上的网商可以代理销售各种商品,那么从销售产品的机理出发,它们也自然可以代为销售金融产品。日,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余额宝。从天弘基金角度看,试图借助支付宝的互联网平台渠道销售货币市场基金证券,以扩大销售规模、降低销售成本。但未曾想到,余额宝一上线就在金融投资中引起了个人投资者热捧。到2014年2月底,余额宝的用户量(即投资者)已突破8100万户。利用互联网机制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早已有之,但以往的效果均不太理想。与此相比,余额宝的特点包括:投资者的支付宝账户认购天弘基金的增利宝不需缴纳任何手续费;余额宝与对应的天弘基金“增利宝”之间存在着T+0转换机制,客户可根据自己在支付宝中的购物需要,将资金从余额宝中调出或将支付宝中的闲置资金转为增利宝;由此,客户在支付宝中的闲置资金可以间接获得较高的收益,其收益水平大大高于活期存款利率。
  余额宝在销售天弘基金的过程中,所实现的是将支付宝上活期存款账户与天弘基金的货币基金账户相连接。这一机制,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之后,美欧等发达国家中已普遍实行。在这些国家中,当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的同时,可再开立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由于活期存款没有利息,所以客户大多将资金投入到货币市场基金账户中。当客户需要支付日常款项时,商业银行可按照T+0转换机制,及时将其货币市场基金账户的对应基金数额“卖掉”,然后再把资金调入客户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支付。与此相比,由于中国境内严格实行所谓的证券业与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各家商业银行不能将客户的活期存款账户直接与货币市场基金账户对接,所以留下了余额宝的操作空间。这实际上意味着,一旦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也可将客户活期存款账户与货币市场基金账户相连接,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商平台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数额就将大幅减少。果不其然,2014年3月以后,、交行等各家银行陆续推出了T+0产品,使得余额宝的增长势头急速下落。余额宝销售的天弘基金总份额增长率,从日和12月31日的1211.3%和233.03%分别下落到日和6月30日的192.04%和6.08%,随着“高增长”成为历史,所谓的“发展趋势”一词也淡出人们的视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余额宝的一时高增长不仅在于它有效利用了T+0转换机制,更重要的是,它充分利用了天弘基金通过协议存款所带来较为稳定的高利率预期对广大消费者的投资吸引力。货币市场基金本是投资于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的资金,应集中投入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的操作。但天弘基金利用相关规定中的漏洞,通过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实现了基金销售数额快速扩大:其一,将通过余额宝销售基金单位所获得的资金,集中用于协议存款;其二,在与各家商业银行商谈协议存款利率中,利用商业银行对巨额存款资金的饥渴需求和在存款市场上的相互竞争机制,抬高协议存款的利率;其三,以协议存款的高利率为诱饵,提高广大投资者通过余额宝购买天弘基金份额的热情。由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日联合出台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人民银行证监发〔2004〕78号)第三条中明确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于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同时,在第五条中又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所以,天弘基金将资金集中用于协议存款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货币市场基金并非协议存款基金(全球也没有协议存款基金),毕竟违背了货币市场基金设立的本意。从这个角度看,余额宝和天弘基金的连接所引致的基金销售火爆,实际上是钻了制度空子,具有明显的监管套利特点。
  2013年中期之前,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热销。试想一下,如果不是天弘基金以6%以上的年化利率为卖点,如何能有2013年9月份以后的销售高潮?如果在天弘基金的资金集中用于协议存款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出手予以限制,又如何能有余额宝和天弘基金销售的持续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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