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钱,法院能冻结几张银行卡冻结执行另一方的银行卡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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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的人,法院判完执行也拿他没办法的,他银行还房贷车贷的卡能冻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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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老赖。没办法,现在新闻天天曝光这样的人,他们只能抓人<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国务院24日召开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借鉴国际经验,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银行取消存贷比 今后车贷房贷更易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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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案件执行新规定今日实施 欠债者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日讯,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唯一住房可以执行。该司法解释于今天实施。
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此规定一出,当即引发社会轰动。
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
实践中,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很多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于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抵押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
司法解释起草人范向阳表示,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这种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同样要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执行的行为。
因此,上午发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已售未过户住房不能执行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护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有益经验,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主张租赁权须在查封前入住
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异议复议规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执行程序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蕾
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此规定一出,当即引发社会轰动。
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
实践中,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很多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于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抵押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
司法解释起草人范向阳表示,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这种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同样要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执行的行为。
因此,上午发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已售未过户住房不能执行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护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有益经验,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主张租赁权须在查封前入住
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异议复议规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执行程序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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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债务,法院能否执行婚后另一方的财产?
作者:姚生 汪朝亮&&发布时间: 17:27:08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不是绝对的,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配偶的存款是婚后办理的,也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2008年方某向胡某借款5万元,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到期后,方某未能履行。胡某将方某告上法庭,请求方某支付本金及利息。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请求。但宣判后,方某下落不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过查询,方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0年方某与张某结婚,2014年4月,法院查明张某有银行存款,并且是在婚后办理的存款手续。法院将张某存款全部予以冻结。张某与方某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
  执行理由:
  1、被执行人方某所欠债务系与第三人张某结婚前的债务,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不能直接追加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查明张某名下有银行存款,且该银行存款是在与方某结婚后所存,在张某未提供双方的婚前财产约定证据前,可将此银行存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可将被执行人之妻张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出现在执行裁定书中。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被执行人方某对该存款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法院对此存款采取控制措施(冻结存款)而不是直接采取处分措施(划拨存款)是于法有据的,同时也保留了第三人张某的救济权利。
  2、法院将执行标的总额从第三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中全部予以冻结,而不是仅冻结执行标的额的一半,其理由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个大概念,不仅包括银行存款还包括其他一切属于夫妻间的财产,在第三人没有提供他们夫妻婚后仅只有被法院冻结的存款外而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下,法院冻结第三人名下的存款即执行标的总额并无不当。如果证据表明他们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确实除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外而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则法院在处分该银行存款时只能划拨其存款中的一半,另一半则予以保留 ,从而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作出裁定冻结第三人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均未举证,也未提出异议。相反,他们均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并很快将该案的执行款履行完毕。
  实践意义:
  在执行实务中,该类案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些被执行人正是利用这一点规避法院执行。结婚之前欠了债务,结婚之后自己没有银行存款,但是配偶却有存款。更有甚者,有些夫妻假借离婚之虚,谋在外欠下大量债务之实。因为关于法院执行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现有的一些司法解释或者执行规定也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执行案件。尤其是被执行人以第三人名义购置的财产、银行存款等还没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现实生活中,正是因为这些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案件难以执行,被执行人可以冠冕堂皇地逃避法院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涉执信访案件不断增多,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遭受践踏。本案正是着眼当前执行工作中遇到的这种新问题、新情况,创新工作思路,穷尽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
责任编辑:李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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