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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和集团关于北京诚通公司“悬赏协助执行”严正声明
来源:搜房网房天下 &&发布时间:
日,磅礴新闻及有关网站未经核实刊登或转载了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诚通公司)所谓《广州颐和赖账高达1.4亿债主公开悬赏协助法院执行》的新闻报道,该新闻报道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给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造成严重名誉损失。对北京诚通公司在广东省一等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依法作出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错误决定后,竟然采取将一宗普通的企业间债权债务纠纷进行炒作。北京诚通公司为了干扰司法,于案件事实不顾,胡编乱造,通过新闻媒体,制造舆论,煽动不明真相民众的情绪,以误导民众,造成本公司不诚信的假象,其目的是为了损害我公司的声誉,干扰企业的正常营运,本公司表示强烈愤慨和严厉谴责。一、有关新闻报道中关于“针对广州颐和的系列老赖行为,广州中院已经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已被限制出境”的相关内容是北京诚通公司无中生有,造谣中伤,严重侵害了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名誉。广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的确曾经不顾本公司自动履行及该院已控制查封财产足以清偿判决确定之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于日竟然将本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但广州中院这一违法决定已于日被广东高院以(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26号依法予以撤销纠正。广东高院经审理后终审裁定认为:“在广州中院作出该决定之前,被执行人颐和公司于日、7月25日两次自动履行共计800万元;同时,在日送达该决定书之前,被执行人颐和公司于日自动履行300万元,并提供关联公司的相应房产交付执行、提出还款计划和执行和解方案。故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之机且已控制被执行人足额财产后,广州中院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本案事实不相符合,广州中院(2013)穗中法执字第651号执行决定应予撤销,并应将本案被执行人颐和公司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予以删除。广州中院应当尽快处置变现本案已经查控的财产,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遂于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26号),裁定撤销了广州中院将广州颐和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错误决定,并已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了之前公布的广州颐和公司的有关信息。另外,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被限制出境,更未被限制高消费,这完全可以从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或相关征信系统得到证实。而有关新闻机构未经核实,在广东高院撤销广州中院的错误决定后,还刊登了北京诚通公司捏造的所谓广州中院已经将本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和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及高消费的不实消息,且广为传播,严重侵害了本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名誉。二、本公司积极履行较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存在无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形。较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105号终审判决生效后,本公司虽认为该判决有失公正,但本着对法律的尊崇,仍就积极配合广州中院的执行,除了向诚通公司支付了1300多万元的现金外,还提供了远超过终审判决所确定之债务的关联公司财产及股权供法院评估拍卖或变卖,并多次提出还款计划和执行和解方案,该事实已为广东高院作出的上述民事裁定所确认。执行法院广州中院也认定控制、查封本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北京诚通公司的债务。因此,本公司不存在北京诚通公司所说的拒不履行的情形。三、本公司在《南方日报严正申明郑重申明》,已经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名誉,本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北京诚通公司及该媒体主张名誉侵权的权利。四、较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105号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本金为万元,利息计算至今年12月12日为4300万余元,合计也仅为1.14亿余元,扣除本公司已支付的1300多万元,也只剩下约1亿元,何来北京诚通公司所称1.4亿元之巨。广州中院控制本公司的财产早已远远超出该债权,完全可以通过法定执行程序进行拍卖、变卖其所控制的财产予以清偿,广东高院也在作出的民事裁定中要求广州中院尽快采取拍卖和变卖已查封的财产,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综上所述,本公司根本不存在北京诚通公司捏造的所谓既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也不存在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的问题。而相关新闻机构未经核实,刊登或转载了北京诚通公司捏造的所谓悬赏执行公告,完全不顾新闻报道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失实报道,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誉,给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本公司在此严正声明,北京诚通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一系列侵权行为,回到法律层面解决问题。请有关新闻网站尽快删除已经刊登或转载北京诚通公司所谓悬赏协助执行公告的新闻报道和相关网址链接,并迅速消除对本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造成的不良影响。本公司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有关新闻媒体和作者及北京诚通公司的侵权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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