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业银行,荣昌磁业有吗?

南京溧水荣昌磁业磁业有限公司昰专业从事永磁铁氧体磁体元件的民营企业 主要生产瓦型、块型磁体元件,广泛用于永磁电机系列、电器仪表、自动化装置、航空航天、医疗器械、健身器材、矿山设备、电动工具、汽车、摩托车等领域 本厂坚持“质量第一、客户至上、改进提高、永无止境”的原则,長期以来不断加强质量体系建设提高产品质...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溧水区东屏镇群力集镇夏蚕路1号

被执行人,住所地溧水区东屏镇群力五谷塘村。

被执行人,住所地溧水区永阳镇大西门49号

被执行人,住所地溧水区和凤镇鳳翔路18号3幢。

被执行人顾向荣,男汉族,住溧水区

被执行人雍敏洁,女,汉族住溧水区。

被执行人夏勇,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執行人袁银燕,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俞伟,男汉族,住溧水区

被执行人程欣,女,汉族住溧水区。

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執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溧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執行人欠款本金元及利息其他各被执行人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請执行标的为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调查,双方达成了执荇和解协议但案件未能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結(2015)溧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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