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协议已签,住朝向门牌号填了,新房没给约匙,拆迁办要求梦见拆房子是什么预兆

&&&& 田庄谭港一地区拆迁之时 一妇女拍照留念 突然被拆迁相干人员推开 并抢夺手机还原为出厂设置 调查发现此房子拆迁协议已经签订
孙女士表示拍照只是为了留恋而已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拆迁相关人员包括村支书张勇如此惊恐 我们不得而知 而就在案发当时 孙女士的弟弟目睹了这一情况遂冲上去保护孙女士并与一人员发生肢体冲突
随机便被五个人按在地上猛打 导致孙女士的弟弟孙先生左胸肋骨断了一根 面部遭受创伤 期间孙女士的母亲上去制止也被殴打 最终孙女士的父亲拿出硫酸才逼退了他们
&&&& 时候孙女士一家到城南派出所报案 接待的吴警官一口咬定 孙女士的行为侵犯的 拆迁工人的肖像权 拆迁人员抢手机纯属正当行为
并将拿出硫酸的孙女士父亲拘留 而村支书张勇表示 该去医院看的就去看 应该赔多少钱我赔多少钱好了
&&&& 经谭港花苑群众反映 此村支书已多次因拆迁与老百姓发生冲突 并导致多人受伤
被 海安海盗 删除于: 08:02:35
发表于:13-07-26 15:53
“孙女士的父亲拿出硫酸才逼退了他们……”可见这个父亲也不是省油的灯
试问平民老百姓家怎么会有硫酸这种高腐蚀性的东西?想必也是有备而来吧
又是手机拍照、又是泼硫酸,那么这个帖子是否也是故意炒作的一部分?
发表于:13-07-26 15:58
既然协议已签,想拍照留念,何不早些拍。
发表于:13-07-26 16:16
回复 第2楼 的 @多情的鬼:
孙女士的父亲已经依法拘留 也许您可以关注一下逍遥法外的肇事者
发表于:13-07-26 16:16
回复 第3楼 的 @修布工:
这倒也是 不过拍照既不违规也不违法
发表于:13-07-26 17:47
回复 第5楼 的 @annachihiro:
本来留念的应该是建筑,何必要等有人的时候才拍呢?这就难免会引起误会。再说了还是用手机在拍,显然:手机拍照错在先,或许留念只是事后的借口而已。另外,硫酸又是从何而来,公安机关是不是该彻查。
发表于:13-07-26 17:48
城南中心派出所已对此事谈取笔录材料并开展调查走访,并未对孙女士父亲执行拘留,目前此事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小花”会为来海务工人员免费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给大家严把房源质量
发表于:13-07-26 17:55
原来是这样呀,看来楼主是在说瞎话,用心不良,可恶。
发表于:13-07-26 18:11
如果肋骨断了,应该构成轻伤,不是赔钱可以解决的,合法拆迁怕拍照,呵呵,为毛
发表于:13-07-26 20:19
以下是引用 第9楼 @不要你代表 的话:
如果肋骨断了,应该构成轻伤,不是赔钱可以解决的,合法拆迁怕拍照,呵呵,为毛...
发表于:13-07-26 20:32
被系统删除于: 21:03:49
发表于:13-07-26 23:13
双方当事人应该事实求是的看问题
发表于:13-07-29 06:13
&& 我叫孙爱武,是楼主所说孙女士之夫,邻居问起贴子的事,回来调查发现,楼主是我的儿子,儿子由于没有亲历现场及整个事情的处理经过,光凭听来的自主发贴,本人认为相当不妥,已对他做出严厉批评并在此向广大网民道歉。在此本人实事求是陈述整个事件及处理的经过,并提出本人的看法.
& 被折迁房子系我妻大哥的房子,在拆迁之前已签合同,本人认为任何人都不应阻止干涉拆迁,与此房相邻是她父住房,拆迁协议仍未谈妥签定,24号清晨我妻父亲听说有人拆房子(当时不确定拆的哪一家的房子),心里很是不放心通知我妻一同去看!原来是拆的我妻大哥的房子,并没有阻止干涉,我妻陈述,看到原来她生活的地方,他大哥的房子正在被拆,心生伤感在拆迁房围墙外拿起手机拍照做个留念,突然看到有几个人向她冲过来,吓得掉头就跑,由于我妻去年生病刚刚做完手术,体力不支很快被他们抓住,并试图强行抢手机,我妻反抗,他们几个大男人就把她按在地上抢夺,我妻大声呼救,被刚来的她二哥看到,立即制止并发生冲突,被五六个人拳打脚踢,我妻母亲看到此场景甚是心疼也前来制止,也遭欧打,我妻父亲看到如此惨况很是愤怒,又看他们人多势众,于是拿起多年来存放在家里的盐酸,声称:“你们要是再不放手,我老头拼了老命拿硫酸泼你们..."打人的人听说硫酸吓得停手,他们认为硫酸是国家危禁产品赶紧拨打110,不一会儿警车来到把我妻的父母带到城南派出所调查处理。
&& 接待处理这个事件的是城南派出所的吴警官,吴警官听一同前往村干部的描述,责斥我妻父亲行为不理智,差点酿成大祸,硫酸属于国家危禁产品,此事可大可小,严重的话要追究刑事责任,介于我妻父亲并没有实施泼酸行为,也没有酿成严重后果,劝其回家,冷静思考,我妻及其父母认为手机拍照属于合法行为,拆迁方代表政府不应该采取如此粗暴行为,即使我家人有不当行为,也是由于情节所迫,属于正当防卫。吴警官解释我妻拍照行为分散拆迁工人的注意力,影响拆迁安全,他们阻止不无道理。我妻及家人辨护:拍照在拆迁户围墙外,并没有影响拆迁安全,此理说不通。后来,吴警官又讲,你这种拍照可能对别人的肖像产生侵权行为,所以有人来抢你手机,也是情有可原,我妻及家人辨护,如果我这会走到某景区拍照,有人抢我手机,是不是也是合法行为,如果是合法行为,岂不是天下大乱,有多少人的手机被抢,被砸......吴警官提出既然你们是受害者,为什么没有收到你们报警信息,这是相当不对的,我妻及家人辨解:事情突然,来不及也想不到及时报警,再说拆迁方已经报警,是一件事情,认为没有必要再报警,家人对吴警官这个说法不理解。吴警官讲:不管你理解不理解,反正你应该报警。当然本人也知道吴警官的用意,此事还没有造成刑事纠纷,他站在调解的角度,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所以我遵从吴警官的意见并建议我妻及家人先回去,并提出:由于此事的发生已造成我妻二哥及我妻母亲被打伤,暂且不追究谁的责任,这个事情怎么处理,吴警官建议先看病的看病,这个事回头再说。
&& 于是我回去看望受伤的我妻二哥,看到他鼻青眼肿,趴在床上,问他有没有事,建议他去医院检查下,我妻二哥情绪低落,疲惫,说没多大事,不想看。我想他是爱自尊的人,脸被整成这样,怕人笑话,就没勉强他。我妻母亲在派出所由于受伤腰背疼痛不已,我妻很是着急,看没人搭理,于是拨打120,送到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生检查多处软组织受伤,建议治疗休养。从医院回来,我妻父亲越想越不服气,认为村干部参与拆迁工作,跟殴打的人是一伙,他们对此事要负全责,跟老伴到主要村干部家找个说法,村干部家里没人,就在门口等,后来不知道谁报警,警车又把我妻母亲带到拆迁房所在地,放在那边走了,晚上回来家里人情绪特别激动,认为这是混帐行为,既然说手机在围墙外拍照都有患安全
,那么把一个受伤的老太婆带到那里,岂不是更让拆迁人分散注意力,对安全造成危害。我竭力劝阻,本身已经受到伤害,做事不要冲动,大家冷静下来,好好把身体看好,以后再说。并试图想找村干部做个沟通,也跟村主要干部约好时间,谈下这个事情。
&& 26号早晨,家人发现我妻二哥身体越来越不行,趴在床上不能动弹。于是强求他去医院检查下,检查发现有肋骨折断,并有多处软组织受伤。家人情绪激动,介于吴警官前天所说,有事情要即时报警,于是我妻就拨打110报警,两个小时后,警车赶到,还是前天处理的吴警官负责的,吴警官责怪我们报警太迟,不确定我妻二哥肋骨折断是不是殴打所致,给办案造成难度,我当时也在场,对吴警官这一说法甚是不理解。我问他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吴警官讲:先看病,以后再到派出所解决。
&& 这就是目前事件的发生及解决情况,我儿所发贴子阐述的事情,有很多出入,调查知道后对他严厉批评,问谁让他这么不负责任的发贴子,儿子说:他看到家人受伤,心理很是难过,找不到可帮助的人,就想到网上倾诉一下,看到儿子的表情,本人也很难过。认为压根就不是多大的事情,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有这样的结果。
&&& 为防止事态的扩大,本人有几件事情在此更正,并发表下自己的看法:
&&& 一、我妻父亲拿出来的不是硫酸,而是多年前用于除铁锈已稀释的盐酸,他原来从事机械修理工作,经常用到盐酸除锈,并不是刻意买回来有预谋的伤人防身,
&&& 二、派出所并没有对我妻父亲实行拘留,只是讲如果真是泼硫酸并伤人,会追究刑事责任。儿子看到外公被带到派出就以为是被拘留了。真是教育的失误,这点小常识都不懂。
&&& 三、儿子把主要责任人归于村支书张勇,这也是不对的,我认为他只是协助拆迁的一员,再说在场的村干部也不只是村支书张勇一人,他作为村支书怎么可能指使别人暴力干涉一个弱女子普通的拍照行为,本身拆房行为属于合法规范行为,也应该没什么可怕拍的,充其量只能说村支书张勇在这个过程中占有一定的责任,作为在场的村干部应即时阻止事态扩大。或许个别参与治安的工作人员误解了上面的行为宗旨,作出此令人不解的行为。我们不能因为张勇是一村之长,就把所有的不好的事件归罪与他,因为拆迁问题不是他的私事,也应该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做人做事要实事求是,对于儿子这种不理智的发贴行为我在此向村支书张勇公开道歉!并寻求机会当面道歉!
&& 本人也有几点不理解:
&& 一、处警时,为什么不把双方肇事者一同带到派出所,调查处理,分清皂白?暴力打人的人是什么人?是不是政府内工作人员我们一概不知,也没有人告诉我们,事件好象跟打人的人无关一样,这不免让人产生诸多误解。
&& 二、作为我妻,在此场所拍照,即使有什么不合理的行为,在场的有那么多村干部及维持秩序的人员,为什么不采取缓和的方法劝阻,非得如此暴力行事,不理解!毕竟他们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拍个照很正常,影响安全?侵犯肖像权?想不通,到底为什么抢手机?
&& 老百姓不容易,当官的也不容易,官民不应该成为敌我关系,应该和谐共处,此事发生,变成什么味了?看样子没事真应该呆在家中,外面如此凶险。不就拍个照而已,都能这样!
&&& 本人对以上每一句每一字负责!本人海安镇谭港村村民 孙爱武 ,我觉得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大家思考,我们活着到底为了什么?我们的党和政府历千辛万苦到底为了什么?公民的素质有待提高,为政府和党办事人员方法有待改善,也许只是一个小事而已,我只是一介草民,只是对这件事有点遗憾,只是有很多美好的愿望!国兴家和!官民和谐....
发表于:13-07-29 08:23
看来处警的警官素质有问题,拉硬劝,不讲理。我以前见过一个姓魏的,简直就是装疯卖傻,这种人当警察,老百姓只有一个字:完了。
发表于:13-07-29 09:40
发表于:13-07-29 10:29
拍照留念?是托辞吧!
发表于:13-07-29 10:33
现在的一些现象确实不正常,前段时间遇到110出警,旁观者都在拿手机拍,没有人考虑是否侵犯了肖像权,侵犯了谁的肖像权。警情当事人、处警工作人员应该对这种现象说不。
发表于:13-07-29 13:38
拍照片也不一定要赶到这个时候拍,孙女士打人是违法的行为,拆迁工作人员也是按照一定的程序来的。
发表于:13-07-29 14:18
回复 第13楼 的 @annachihiro:
13楼太天真,官官相护。没有鬼怕什么拍照
其他人不找,强拆张支书在场,打人张支书在场,怎么处理你懂的
发表于:13-07-29 17:22
楼主,解铃还许系铃人,拆迁的问题应该去找指挥拆迁的人,片面找公安或者村干部都是不对的,公安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不出乱子,何况人家小花也说了正在调查,并没有说公安坐视不管,可能是没必要把做了哪些工作都在网上告诉大家,这个也可以理解;村干部是一个个人,说白了也就是个打工的,有些事肯定也不是他一个人能说了算了,而且那个什么张书记态度是好的,我们不应该为了这一件事就抹杀了他所用的工作。你这样在网络上炒作他,说不定就能让他丢了官,现在网络的力量这么大,楼主还是息事宁人,双方各退一步。
本人只是说句旁观者的话,是否有失公平还是大家定夺吧,不喜勿喷
发表于:13-07-29 21:26
回复 第18楼 的 @特霍华德:
打人是按程序来???她一弱女子打一群大老爷们,你搞笑吧!!!那请问你,对方打人合法吗???懂什么是肖像权吗???看你也是个文盲!!!
发表于:13-07-29 21:35
孙女士一家明显是弱势,叫你来拆房子,不是叫你来拆人,对一弱女子和一老妇人大打出手,这是政府不作为的表现,警察的荒唐言辞,丧失了人民警察的公信力和光辉形象。希望孙女士一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相信不管有众多理由打人总是不对的甚至是违法的,希望好人一生平安,坏人死光光!!!
发表于:13-07-29 22:01
关于孙女士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孙女士拍照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孙女士是拍老房子的,如果没有拍到在场的他人,那么自然就不构成侵权。
第二:孙女士如果拍到现场的他人,但她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然构不成侵权。
对于所说的侵权完全是无稽之谈。&&&&&&&&&&&&&&&&&&&&&&&&&&&&
发表于:13-07-29 22:13
飘过!!!
发表于:13-07-29 22:15
晚上下班回来,我看到妻哭泣,这几天天天拉着他的二哥去医院治疗,这头刚刚
有点起色,她妈妈又不行了,身体每况逾下,浑身疼得不能动弹,她很后悔当时
拍照,整得家里鸡犬不宁,觉得很是对不起她的父母跟二哥,我心里也是很难受
,觉得事情无论如何都不应发展这样。网贴这头儿子又给捅了漏子,这么多热心
的网友我总得有个交代。我会尽力回复网友的争议,我最大的愿望希望这件事在
阳光下公正公平地早点了结,,只要有可能,本人会如实客观地向关心此事的网
友汇报进展情况,也算是还社会一个公道。给相关类似的事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
发表于:13-07-29 22:16
回复第16楼 杨柳碎步339
给我的第一感觉您是为人民办事的,代表政府办事的工作人员,从您的17楼留言
看出,在相关出警遇到不少尴尬,本人表示相当理解,但从另一方面我个人认为
你心里头把“拍照行为”这件事放的位置不对。拍照有它的两面性,如果雷锋那
个时代,有更多的人有更多的条件把他的照片留下,这对我们的社会是多么的一
个启发啊,我相信会有更多的人效仿他去做好事,您说呢兄弟?您跟第2楼的回贴
人“修布工”对此拍照行为都不能容忍,不光是你俩,还有为我们处警的警官跟
“修布工”说的话如同一辙,在此容我为我妻辩解几句,如有不当请直接指出批
评,上次在派出所,吴警官也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姑且当作我妻拍照另有企图
,此情此景不合常理,但是我还是不明白,她到底有多大的错,连同家人遭此暴
力,即使她有什么不合理的行为,当场有那么多代表政府的工作人员,都应是一
些处理突发问题的精英,没有好意劝阻,这样对待一个手无寸铁的弱女子犯得上
吗?我曾跟吴警打了一个不算确当的比方:一个不懂交规的孩子不顾红绿灯乱穿
马路,是不是开车都应停下来把那个孩子暴打一顿,甚至开车从她身上辗过去,
因为这个孩子有错在先嘛!反正我是想不通这个道理,即便有某些人在论坛上换
着各种不同的角色来指责我妻,在这个问题上我不敢苟同!
发表于:13-07-29 22:17
回复第18楼特霍华德,“孙女士打人是违法的行为”从何而来,再过几天是不是
也要写成“我妻二哥,无理取闹把弱不禁风的拆迁工作人员的肋骨打断”吧?
发表于:13-07-29 22:17
回复第19楼dlg580311,
工作组所拆房已谈妥签字,是合法行为,不存在强拆,我妻及家人没有权力也没
发表于:13-07-29 22:22
回复第20楼 对的时候对的人
谢谢你的关心和提出的建议,本人的愿望跟你一样,人生活在社会这个大家庭里,难免嗑嗑碰碰,发生冲突,我们应该恪尽职守,不要冲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站在此事的角度,我希望尽快和谐解决,不要再把问题扩大化,不过我想这是个社会问题,希望大家共同帮我想办法,让这个事情有个圆满的结
局,并引以为戒,尽量少出现类似的现象,必竟大家都是兄弟姐妹,生活在这样一个大家庭里,其实这件事也没什么可调查的,已经是很明白的事情,目击者也很多,既然事情已经抖出来了,我也骑虎难下,总得给这么多网友有个交待吧,不能这样缩头吧,对于张支书,本人对他没有任何成见,就事论事而已。我认为
有些事情还是应该勇敢的面对和处理。他公务再繁忙,这么长时间没有协助处理,我也可以理解。不至于罢官吧?也有人劝我适可而止,别弄得最后自身难保,胳膊腿不存的,我一直相信,我们的社会不会堕落到如此地步,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一心为人民作想,为人民干实事,我们不能把一小部分人的过错归罪于政府。
发表于:13-07-29 22:28
如果政府部门某些做法老百姓让我不合理& 可以拍摄当时情况作为音响证据& 假如将来有了矛盾可以作为证据资料&& 再有&
公民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享有监督权&&& 所以拍照就不是违法的事了
发表于:13-07-29 22:30
回回复 第21楼 的 @芭蕉心雨:
谢谢您!我相信通过我们大家的努力,一定会和谐的解决好这个问题,给类似的事件提供一个合理合法解决问题的办法,尽量让这样的事情少发生。
发表于:13-07-30 07:13
拆迁人真可恶,老百姓永远斗不过它们
发表于:13-07-30 15:42
17楼你是在搞笑么 什么是肖像权你自己也去看看 无非就是想为不公正执法找开脱罢了 要是真为政府办事劝你还是回家洗洗睡吧 不靠谱 贪官不敢用你 面对这种舆论 官方的公安部门总是会说
什么什么调查中 我就想不通了 就这事情真的需要那么多时间调查么 很简单 你公安部门真想为人民做事就把打人的人抓出来还孙先生一家个公道
发表于:13-07-30 16:03
唉 生活在这样的政府下一点安全感都没有 行政执法部门真的能为人民办事么 顺便问一下孙先生事情处理的怎么样了 我们这边马上也要拆了
发表于:13-07-30 16:23
&&[第2版 07-30 16:23]
政府应该鼓励公民在公务活动中参与监督。不敢就是心里有鬼。至于拍片的人用所拍的片子造谣,追究其责任就是了。另外,应当建立一种执法录像的制度,以便增加可追溯性。
发表于:13-07-30 17:13
双方当事人应该事实求是的看问题!拍照留念肯定不是这么简单,拆迁看到拍照抢夺手机肯定心中有鬼!!!什么时候官民才能合谐相处啊!
发表于:13-07-30 20:05
回复 第36楼 的 @taiyangneng118:我再重复一下,此被拆之房已谈好合约,并签定合同,属于合法拆迁,所以我个人认为如果要想通过拍照对拆迁行为做反面记录没这个必要,这个动机从常理上讲不过去,我妻讲述拍照做个记念,从情理上还是说得过去的,只是她太倒霉,踩错了点,遭此横祸,也许折迁的工作人员十分讨厌拍照这事,但是采取的这种行为确实不能让人接受,毕竟来说有两位家人被打伤了,目前还在治疗中。我也希望有关部门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处理好这件事,事件不应凉在这儿,从社会公信力上讲相关领导总得有个人拿出勇气站出来给我们一个说道,如果我说错了,可以出来申辩一下,让大家明白,如果是打人的人错的,总不能这样让他退缩得无影无踪好象跟他豪无关系一样!
发表于:13-07-31 00:00
肖像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从上面可以看出运用法律不当
发表于:13-07-31 00:07
看来处警的警官素质有问题,拉硬劝,不讲理。生活在这样的政府下一点安全感都没有 行政执法部门真的能为人民办事么???看到这样的执法人员,让我想到了城管!!!!!
发表于:13-07-31 00:16
拆迁人真的为民办事吗??老百姓永远斗不过它们,
关于孙女士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孙女士拍照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孙女士是拍老房子的,如果没有拍到在场的他人,那么自然就不构成侵权。
第二:孙女士如果拍到现场的他人,但她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然构不成侵权。
对于所说的侵权完全是无稽之谈。&
警军一看就知道是硬直落!真怀疑这样的警官真能为民办事???
发表于:13-07-31 00:16
发表于:13-07-31 08:59
政府应该鼓励公民在公务活动中参与监督。不敢就是心里有鬼。至于拍片的人用所拍的片子造谣,追究其责任就是了。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孙女士拍照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孙女士是拍老房子的,如果没有拍到在场的他人,那么自然就不构成侵权。
第二:孙女士如果拍到现场的他人,但她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然构不成侵权。
对于所说的侵权完全是无稽之谈。&
发表于:13-07-31 09:54
什么肖像权?人家在自已宅地上,是你强闯强拆。官官相护,不上台盘
发表于:13-07-31 09:54
呵呵 执法部门那边肯定就是抱着能拖就拖的心态 只要不损害他们的切身利益 他们是肯定不可能主动站出来解决这件事的 何况刨根究底 我估计这件事和他们也脱不开干系
发表于:13-08-01 08:46
以下是引用 第44楼 @可笑之人000 的话:
呵呵 执法部门那边肯定就是抱着能拖就拖的心态 只要不损害他们的切身利益 他们是肯定不可能主动站出来解决这件事的 何况刨根究底
我估计这件事和他们也脱不开干系...
这个事情最重要的是要有个说法 不管是谁对谁错执法部门都应该公正的处理这件事 不能因为和自己相关就逃避责任
发表于:13-08-01 09:31
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拍照都不能成为打人的理由,这么简单的事情片警小花调查结果什么时候能出来
发表于:13-08-01 11:31
凡是拆迁的事政府不可能为拆迁户说话的,网上说得再多无用,好自为之吧,守住底线
发表于:13-08-01 16:28
以下是引用 第16楼 @杨柳碎步339 的话:
拍照留念?是托辞吧!...
以下是引用 第6楼 @修布工 的话:
手机拍照错在先...
以下是引用 第3楼 @修布工 的话:
既然协议已签,想拍照留念,何不早些拍。...
毛病,拍个照片有什么问题么?真是流氓无赖托辞。
发表于:13-08-02 09:30
7月30晚上,我已与村干部交流此事,村干部向我阐述了此事发生的种种原因,并提议我妻家人先看病,此事先放一放,会给我们一个处理交代,其它的并不做回应,站在我个人的角度也很想尽快有一个解决问题的结果,暂且保留村干部的意见,我希望相信村干部及相关负责人最终会给我妻及家人做一个说得过去的处理结果。回来时心情还是不能平静,有很多事值得我们自己去深思,老百姓的根本愿望是过一种平平安安富裕安康的生活,而这正是我们的党和政府的宗旨,“人无完人,瓜无滚圆”没有人不会做错事,官民不应是敌对关系,只希望以后类似的事件大家少一些冲动,多一些理智的行为,出现问题要积极合理公平解决,不要让事态扩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说实在本人真的有点累了,这些天家里乱得一踏糊涂,虽然心中有点遗憾本人也只能就此作罢,不想在此折腾,网上随便查了一下,此类事件不在少数,几乎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我相信国家和政府不会坐视不管,不久的将来终就相关的法规法律出台来对应此类事件,不了了之会让官民矛盾更加激化,会让老百姓的怨愤更深。老百姓不容易,官也难当,我一介草民又能何所作为呢?仅此说说而已!
至刚易折 上善若水
最后感谢广大网民朋友,谢谢你们的参与跟关心,谢谢你们!真的很感谢!
发表于:13-08-02 09:32
拖到今天才发贴,心情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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