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贯彻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劳务费支出管理办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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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  编辑:市国资委  来源: 【字体:  】
锦国资〔2016〕77号
市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为规范市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2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 2日印发
&&&&&&&&&&&&&&&&&&& &&&&&&&&&&&&&&&&&&&&&&&&&&&&&&&(印发130份)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监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职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履职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讯等方面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体系。
&& &第五条 &严禁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支出。
严禁按职务设置企业负责人消费定额,严禁用公款给企业负责人办理运动健身、理疗保健、会所、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球等各种消费卡。
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职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严禁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
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给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保险及支付相关费用。
&&& (四)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有利益关系单位转移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严禁企业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并应当及时将配置的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退回。
第二章& 履职待遇管理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所使用的机动车辆为公务用车,履职使用公务车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根据《锦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企业暂不实行车改,不得向企业负责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未给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额度内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
(二)凡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范围、运行成本等日常管理,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三)企业配备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领导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企业负责人不得配备专车。企业的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购置、更新公务用车履行审查手续的通知》(锦纪发〔2012〕10号)执行。企业负责人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不得超标准,超标准和数量需报市国资委批准。非政策性亏损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 (四)企业更新公务用车需达到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标准,虽达到更新标准但经评估仍能安全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企业公务用车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年检、燃油、停车以及过路桥等运行费用,应当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
(六)企业公务用车应当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成本。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配备的办公用房及使用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履职配备的办公用房应根据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办公用房配置标准,统一整合和调剂使用会议、接待等功能性办公用房。
(二)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报市国资委批准。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正职不超过36平方米、副职不超过25平方米执行。
(三)严禁企业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及时予以清理和纠正。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培训是指按照要求提高本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学习活动,其费用支出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学历和学位在职教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和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其个人承担。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及培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严禁以各种名义报销。
(三)企业负责人参加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管理和费用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支出管理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中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发生的招待及开展合资合作业务活动等支出的费用,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办法、审批程序、实施范围、报销标准等。
(二)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原则上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严禁与公务活动无关的相互宴请。
(三)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原则上在本企业内部进行,不得在高档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私人会所等经营场所安排业务接待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子企业或有利益关系单位在上述场所安排的接待活动。
(四)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制订计划、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和统一结算。企业业务招待费用支出应当按年度预算和费用标准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内容一致,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名义虚列、隐匿。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中因公务发生的国内、临时出国(境)差旅和活动费用,按下列办法管理:
根据国家及省市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因公国内、临时出国(境)差旅和活动费用管理制度,确定企业负责人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等级和住宿、就餐等标准。
&& &(二)企业负责人因公国内、临时出国(境)差旅原则上选用经济舱位,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乘坐头等舱。不得住高档宾馆豪华套房,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 &(三)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重点保障企业负责人处理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从严控制出国(境)随行人员数量。严禁以公务出国(境)为名变相旅游。
&& &(四)根据历年差旅费支出水平,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年度差旅费预算。在年度预算内,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与出差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超标准的支出由出差人承担。
& &&(五)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国(境)外超标准的高消费和娱乐等接待安排。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通讯费用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通讯费用可在年度预算内据实报销和发放通讯补贴,据实报销通讯费用的不得发放通讯补贴。企业负责人通讯费用年度预算或通讯补贴标准应当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并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元/月。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实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不得发放通讯补贴。
(三)企业负责人通讯费用据实报销的,不得捆绑家庭固定电话、宽带和亲友附属卡等。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年度费用给予预算安排和监督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建立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制度,确保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监管及合理控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每年6月底前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情况,预算支出与经营收入相匹配情况等。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按企业负责人数量分项目编制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预算方案,发生较大差异的应当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企业在执行年度预算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追加调整费用,特殊情况调整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和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检查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执行和管理情况等。
&&&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通过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取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制定本企业和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细则,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不符的,经市国资委确认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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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辽ICP备0512121号我市出台《关于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政府国资委
发布日期:
  为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通知要求,近日,菏泽市委、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通信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具体规定,本着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对所监管企业集团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责任。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和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并纳入考核范围。  《意见》的出台对于市属企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海安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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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会议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海安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和省市出台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制定了《海安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办法》适用于海安县国资办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坚持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一、履职待遇
  1.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实行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国资办审核、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的定编报批制度。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下同)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18万元以内。新配备公务用车须经县政府批准,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企业负责人调整等原因提前更新。
  企业负责人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使用的公务用车需接受海安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中心GPS管理系统实时定位。
  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等事项根据县公管办《关于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海公管办〔2014〕55号)文件规定执行。
  2.办公用房。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40平方米控制。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3.培训。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二、业务支出
  1.业务招待。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苏办发〔2013〕25号)执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办发〔2015〕1号)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企业应当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本着降本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招待管理。
  2.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国(境)外旅游。
  3.通信。企业应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据实列支,不得货币化发放。
  三、监督管理
  1.明确管理责任。县有关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授权和机构职责,分别对所监管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应对本企业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责任人负分管责任。
  2.健全管理制度。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企业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
  3.实施预算管理。各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对预算进行调整,并于当年10月底前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审定。
  4.坚持公开透明。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按规定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5.加强监督检查。监管委员会、监事会、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应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企业应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url:/html//content_2_5.htm,id:0
本报讯(周翔记者龙群)近日,市政府出台了《九江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九府发〔2015〕11号),要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国有企业要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表率。除了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其他的“职务消费”。
  履职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此次《意见》对企业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通信费用标准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企业负责人正职公务用车购置最高不超过18万元、办公用房适用面积最高不超过36平方米、通信费用最高不超过3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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